2015年民办学校年检方案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东莞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方案
东莞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方案(草案)年度:二○一○年度学校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〇一一年三月说明一、本年度检查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和《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市所有民办中小学,作为民办中小学每年度办学情况的检查、评比,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主要依据。
二、检查表中“自评分”由中小学自己填写,“考核分”由检查组填写。
三、表格中“扣分”部分都是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四、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60~69分为“限期整改”,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镇(街)宣教办根据考核情况加具“检查合格”、“限期整改”或“检查不合格”的意见。
五、每年度由中小学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后上交镇(街)宣教办,镇(街)宣教办加具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审核评定。
年检结束后,中小学、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各存一份。
东莞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评分表有下列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检查合格等次(含不及格和限期整改):1、校园内有建筑物未领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2、校园内有建筑物未领有消防验收意见书;3、学校食品出现卫生安全事故;4、由于学校责任,校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5、学校有跨层次招生行为(含招收不足六周岁儿童入学);6、没有按规定开足课程;7、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8、校园内有建筑物经检测需整改而没有按照校安办要求整改的;9、学校未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而擅自聘用外籍教师的。
11、没有全员、足额为教职员工购买社保的(以社保局出示凭证为准)。
12、更换园长一个月内仍不到市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13、招生简章未经备案就对外发放的。
14、给教师下达招生指标或强制教师假期外出招生的。
学校年检报告书和年检标准
1.开展入 xx 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规范发展 xx 员工作,加强组织关系管理,按时足额交纳 xx 费,xx 2 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措施务实有效;(1 分)
2.及时向上级 xx 组织上缴 xx 费,规范管理使用本级 xx 费和上级下拨 xx 费。(1 分)
1
认真落实基层 xx 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三会一课”、支部主题 xx 日、谈 心谈话、民主评议等制度。(1 分)
1.学校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订立和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权利和义务;(1
20. 教 职 工 权 益 及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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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建立教职工科学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考核挂钩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2 分) 3.依法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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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础设施
三、办学 条件
9.教师队伍
小计 10.办学投入 四、资产 财务 11.法人财产权 12.办学支出
1.教学场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和学校章程中的办学地址一致。(2 分)
2.办学场所独立。校舍自主拥有或租借使用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租
赁合同的租期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3 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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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办 学 许 可 证 核 定
1.学校办学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1 分)
项目
2 2.学校重大变更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1 分)
17.举办者资质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任职、注册资本金、资金构成及报备案手续齐全;(1 分) 3 2.举办者股权构成比例明晰;(1 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教政法〔2015〕875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15〕8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扶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在扩大教育规模、增加教育投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肯定民办教育为我省教育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发展、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表彰一批优秀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一)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评选范围:2010年9月30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以后每年年检合格的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培训机构及原公办学校所办分校独立未达到5年的民办学校)。
(二)河南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省辖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
(三)民办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从事民办教育工作5年以上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教职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今年表彰名额分配继续采取鼓励先进的做法,主要依据各地出台政策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课本费等政策落实情况。
优秀民办高校主要侧重于提升办学层次的高校,鼓励高校上台阶、上水平(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优秀民办学校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正确的办学定位。
学校年检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学校年检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学校年检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办学水平的评估和审核,旨在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学校年检工作流程,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1. 确定年检任务: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检的内容和要求。
2. 组织筹备工作: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年检工作。
制定年检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时间节点。
3. 资料准备和整理:对学校各项资料进行梳理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育经费等。
4. 相关部门配合: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获取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如当地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等。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学校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6. 编写年检报告:根据年检内容和要求,撰写年检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发展规划等。
7. 报送审核和反馈:将年检报告报送给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
根据审核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8. 问题整改和落实: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
监督和跟踪整改效果。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学校的各项数据和资料。
3. 加强数据分析和评估能力建设:培训学校的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的数据分析和评估能力。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与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5. 提高报告质量:严格按照年检要求撰写年检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可读性。
6. 加强问题整改和落实: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加强对整改措施的监督和跟踪。
7. 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每年年检结束后,组织开展经验总结和交流会议,推广学校年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民办幼儿园整改报告(精选范文)
民办幼儿园整改报告(精选范文)2015年12月23日,我园接到县教体局下达的《关于落实2015年民办学校年审整改事项的通知》。
经过这次年检,我园还存在部分受检项目不达标的问题。
对此,我园领导高度重视,全体教职员工积极配合,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照相关建园标准和各位领导的要求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全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放在首位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细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学校无闲人,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2、制订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事故、传染病及时报告制度和安全预警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演练,让幼儿具备简单的防火、防电、防水、防病、防骗常识,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
3、完善安全教育制度,经常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一是学校利用每周一节的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健康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意识。
二是要求各任课教师在上课中要积极渗透安全教育。
三是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题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4、定期排查,及时整改。
我校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幼儿园每个角落进行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别是教室的门窗、学校围墙、电路的布置、学生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器械等定期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确保幼儿安全。
5、加强疾病卫生防预。
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学校制订了《疾病预防报告与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购买了84消毒液,为班级配备了体温表。
每天两次对教室、厕所集中消毒,认真落实了晨检、午检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作好消毒记录和异常学生登记,并安排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
二、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1、制订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园长岗位职责》、《幼儿教师岗位职责》、《保育员岗位职责》。
关于对民办学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办学行为进行检查的表格
附件1林州市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内容在校生总人数新生人数教职工总人数专职教师人数项目内容优1-0.9中0.8-0.6差0.5-0信息来源各种证件01 办学许可证合格有效(20)查看。
有为优。
无或过期为差02 民非企业证合格有效(20)03 收费许可证合格有效(20)0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格有效(20)硬件设施05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20)实地查看查阅档案06 图书室及装备情况(20)07 实验室及装备情况(20)08 体育器材(20)校内安全管理09学校有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有安全预案.(20)查阅档案实地查看学生座谈10学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有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20)11学校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备。
(20)11学校建立有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专兼职水电工,定期进行检查。
无老化或者损毁。
(20)13学校建立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20)14学校有合理的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安排有人员巡查,楼梯、栏杆高度符合要求。
(20)15 学校对学生开展有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20)16 ☆教学楼、宿舍等用房坚固,无危房。
(20)卫生环境17 环境良好,无卫生死角如蛛网、痰迹、烟头、碎石块等,室内通风良好(20)18 无害化厕所,专人保洁,无积粪、尿垢、污水。
垃圾箱(池)密闭(20)19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20)20 有健康宣传教育栏。
(20)食品卫生管21有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民办小学年检评估报告
民办小学年检评估报告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我校进行了一年一度的年检评估工作。
年检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报告将对我校的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办学质量、学生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
2. 教学管理2.1 课程设置与实施我校的课程设置合理,能够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各学科的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实际生活,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尤其是在科技类课程方面,学校引入了一系列的新课程,如编程、机器人等,使学生能够掌握和应用现代科技知识。
2.2 学校管理学校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制度健全。
学校注重对学生的班主任管理,班主任能够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及时与家长沟通。
学校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
此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学校设有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师资队伍我校的师资队伍梯队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教师团队由一批优秀、专业的教师组成,他们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过硬。
学校注重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提升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学校还建立了教师考核制度,并给予优秀教师相应的奖励,激励教师持续提高自身素质。
4. 办学质量4.1 教育教学质量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
学校设有各类教育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条件。
学校通过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2 学生素质发展学校注重学生的素质发展,开设了多种兴趣班和社团活动,如美术、音乐、舞蹈等。
学生参与活动积极,能够在培养兴趣爱好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学校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组织学生参与一些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
5. 教育教学改进建议虽然我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5.1 进一步加强课程创新学校可以进一步推进课程创新,引入更多与现代科技和时事热点相关的内容。
民办学校年检方案及评估标准
民办学校年检方案及评估标准民办学校年检方案:一、年检目标1.确保民办学校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评估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管理水平。
3.保障学生权益和安全。
二、年检内容1.合规评估a) 对民办学校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进行审核,确保学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检查学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办学标准和规定,包括学校设施、师资力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
2.教育教学质量评估a) 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进行评估,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
b) 考察师资力量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包括教师资格以及持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c) 审查学校的教学评估机制,包括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等方式,以确保教学质量监控和改进机制的有效性。
3.办学管理评估a) 检查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包括学生招生政策、学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等方面。
b) 审核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c) 考察学校的师生关系、家校合作和学校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4.学生权益和安全评估a)检查学校的学生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学生权益得到保护,包括学生入学和退学机制、学生福利和教育抚养费等。
b) 审核学校的校园环境和设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c) 检查学校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关怀机制。
三、评估标准1.合规评估a) 学校是否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b) 学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办学标准和规定。
2.教育教学质量评估a) 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
b) 师资力量和教师教学水平是否达到要求。
c) 教学评估机制是否有效。
3.办学管理评估a) 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是否合理完善。
b) 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c) 师生关系、家校合作和学校管理团队建设情况是否良好。
4.学生权益和安全评估a) 学校的学生管理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b) 学校的校园环境和设施是否安全和健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民办高校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电〔2016〕63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民办高校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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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民办高校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教电〔2016〕63号
省内各民办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推进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民办高校服务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2016年起,省教育厅不再单独组织开展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年度检查工作,不再公布民办高校年检结果。
二、自2016年起,省教育厅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相关规定,建立民办高校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民办高校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省教育厅继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协助省民政厅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初审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结束——。
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公办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三、年检年审程序1. 年检年审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
2. 年检年审内容:(1)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培训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3)培训学校的财务状况、收费标准、招生宣传、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4)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等是否真实、合法;(5)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健全、有效。
3. 年检年审程序:(1)培训学校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年审申请;(2)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4)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培训学校进行年检年审结论评定。
四、年检年审结论1. 合格:培训学校符合相关规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行为。
2. 基本合格:培训学校在教育教学、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可达到合格标准。
3. 不合格:培训学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五、年检年审结果处理1. 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年检年审合格证书;2. 基本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年检年审;3. 不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同时废止;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有利于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学校的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11.10【实施日期】201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二○○七年二月三日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民非学校年检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以下简称“民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年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年检内容1. 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校舍及设施设备等。
2. 办学条件:包括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体育设施等。
3. 办学行为:包括招生、收费、教学、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党建工作等。
4. 教育教学成果:包括学生毕业率、升学率、就业率、竞赛获奖情况等。
5. 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6. 社会效益:包括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1. 学校自查: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按照本制度要求,对自身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自查报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
4. 年检结果反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结果反馈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其告知学校。
五、年检结果处理1. 年检合格:学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学条件良好,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
2. 年检基本合格:学校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学条件一般,教育教学质量一般,社会效益一般。
3. 年检不合格:学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办学条件恶劣,教育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
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非学校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培训机构年审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学校培训机构。
第三条学校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年审内容第四条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办学规模、师资力量、财务状况等。
(二)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三)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包括办学内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设备、教学环境等。
(四)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财务报告等。
(五)培训机构安全与卫生: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
(六)培训机构学生权益保障:包括招生宣传、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学生退费、学生投诉处理等。
第三章年审程序第五条年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培训机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审申请。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对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审结果,对培训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章年审结果及处理第六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合格:培训机构符合本规定要求,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
(二)基本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够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满足办学要求。
第七条对年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生。
整改期满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招生。
第八条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湖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明确民办学校责任权益(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
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事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
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国有资产投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并由出资者履行相应职能;国有资产已投入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报批手续。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
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足额投入学校,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
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须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按账面原值6个月内办结过户。
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出资或投资者拥有其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
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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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民办学校2014—2015年年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受嘉定区教育局委托,上海市嘉定教育评估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5日~27日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进行2014-2015年年检评估。
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年检目标
通过年检推动学校进一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学常规管理,使每所民办学校成为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有保障、校园安全和谐、家长社会认可的学校。
二、年检对象
经区教育局审批并颁证的6所民办学校(俗称大民办)。
三、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民[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区对民办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年检内容
1.行政管理; 2.财务管理; 3.师资队伍; 4.教学管理;5.教育管理;6.资产安全卫生;7.办学成效。
五、年检工作程序
1、听取2014、2015年工作汇报(15分钟)
2、评审组成员集中审阅有关资料;
3、个别访谈;
4、进行内部汇总;
5、评审组撰写年检报告,报区教育局。
六、年检安排
七、年检指标
上海市嘉定教育评估事务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