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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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现代商业活动中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采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本文针对合同的主体部分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解决这些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1-0192-01

一、合同主体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人。注意与另外一个概念的区别,即签约主体。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他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一般可分为代理人与代表人。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可能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主体可能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代理权限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

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就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大部分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忽视。这样当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时,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认可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二)签约主体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终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这让有些企业容易产生“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认识,未弄清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就签订了合同,结果合同风险四伏。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代表人。

1.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时。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或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订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认可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

2.签约主体为员工代表时。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

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三)合同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法律风险

当企业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他的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如果企业对自然不作审查,很有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的结果。

(四)合同主体为无权处分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时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若企业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不认可,合同就会归于无效。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五)合同主体不适合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筑、医药等行业。如果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比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如果企业在与在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时,就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则不会得到任何实际性的保证。

二、签约主体、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审查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作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签约主体

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为员工代表时,应要求员工提供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要仔细审查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等。

(二)审查合同主体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口的。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对方的概况:主要包括:①企业的性质。②企业的产品处在

市场的哪个阶段。③企业所在的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④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等。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很多公司注册资本很多,但实际资产却没有那么多,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做为履能力的参考。

3.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而且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调查银行账户。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如有条件可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调查,基本账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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