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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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制度_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科研奖励制度_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科研奖励制度_科研奖励制度办法科研奖励制度_科研奖励制度办法为鼓励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科研热情,应制定规范的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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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全力推进“211工程”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著作奖,成果奖,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奖,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共七项。

第二章论文奖第三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设立科技论文奖。

教改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T类期刊:《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SCI收录IF≥20的期刊。

A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含2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学科门类指定1种期刊(以C科研奖励制度CI为主要依据),加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组成。

B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5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分别排序,某类期刊中不足10种的,取除A 类指定一种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ISI web of science中科研奖励制度CI、A&HCI收录的期刊组成。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

根据《高校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指对以我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组织活动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奖励标准依据贡献大小确定。

为鼓励医学和人文社科科研工作,奖励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若医学类或人文社科类科研业绩与理工农类有关标准相当者,则按较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学生以及组织单位。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五条奖励原则。

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奖金总额的80%用于奖励个人,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组织单位(学院或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国家科技奖。

以高校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200万元。

2.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

3. 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奖金核算办法: 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校排名序号)×(1/我校完成人最先排名序号)。

分配原则: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个人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学校对我校所有参加人员按先后次序重新进行排序,每位参加人员的个人奖金依照下列公式进行分配:应获奖金额=学校给予的奖励总额×(我校获奖人员数+1-本人排名序号)/我校获奖人员序号总和)。

2023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些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激发教职工的科研热情,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通过奖励优秀的教研成果,旨在鼓励教职工广泛参与科研工作,提高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奖励对象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分工,本奖励方案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三、奖励类别与标准1.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一等奖:对主持完成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教学科研项目,或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给予30万元奖励。

(2)二等奖:对主持完成具有鲜明特色、产生较大影响的教学科研项目,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给予20万元奖励。

(3)三等奖:对主持完成一般教学科研项目,或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给予10万元奖励。

(4)优秀教学科研奖: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

2. 教学科研成果创新奖(1)突出贡献奖:对在某一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2)团队创新奖:对在教学科研领域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

四、申报要求与评审程序1. 申报要求(1)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具体实施方案、成果论文等。

(2)项目计划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3)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预期效果等。

(4)成果论文应符合学校教研成果发表要求,并附有评阅专家意见。

2. 评审程序(1)申报阶段:教职工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阶段: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排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3)专家评审阶段:学校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获奖项目。

(4)公示阶段:学校公示获奖项目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5)颁奖与结项:学校举行颁奖仪式,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奖励资金的发放。

五、奖励资金来源本奖励计划资金将从学校教研经费中分配,具体数额待财务部门核算后确定。

六、奖励结果的使用与监督获奖项目必须按照申报材料中的计划书和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学校教科研室奖励制度

学校教科研室奖励制度

一、目的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二、奖励范围1.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2. 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3. 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三、奖励种类及标准1. 教育教学科研立项奖励(1)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2)省级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3)市级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4)校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2.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国家级奖项:每项奖励5000元;(2)省级奖项:每项奖励3000元;(3)市级奖项:每项奖励2000元;(4)校级奖项:每项奖励1000元。

3.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突出贡献奖励(1)对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2)对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申请及审批1. 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教科研室提出奖励申请;2. 教科研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3. 教科研室将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学校领导审批;4. 学校领导审批后,教科研室负责将奖励发放给获奖者。

五、奖励发放1. 教科研室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奖励发放给获奖者;2. 奖励发放方式:现金或转账。

六、奖励监督1. 学校设立奖励监督小组,负责对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教师对奖励制度执行情况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励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七、附则1. 本奖励制度由学校教科研室负责解释;2. 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工作奖励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奖励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奖励管理办法科研工作奖励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教职工撰写学术论文、承担科研任务和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学术成果上水平、上档次,以加速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实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成果奖励第1条学校教职工、教学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⒈ 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4比例进行奖励;二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3比例进行奖励;三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2.5比例奖励。

其中,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

⒉ 凡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2比例进行奖励;二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1.5比例进行奖励;三等奖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1比例奖励。

其中,省部级奖励包括: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社会科学项目优秀成果奖、科技部科学项目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奖、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1优秀成果奖。

⒊ 凡获得厅(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授奖部门奖金数额的1∶0.5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厅(局)级奖励包括: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攻关奖、自治区中青年科学家基金项目奖、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奖。

以上获奖成果必须是以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若我校是第二完成单位则按上述折算后奖金数额的40%奖励,我校是第三完成单位则按上述折算后奖金数额的30%奖励。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金一项,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学术论文、著作奖励第2条学校教职工、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在下列检索系统被收录或在下列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上发表的,按下列办法奖励:1.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元。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一、引言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为进一步激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奖励方案,以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奖励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选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

2.鼓励方法多样性:奖励方式多样化,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提拔等多种形式,旨在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奖励需求,提高激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独立评审原则: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奖励范围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包括教材、教辅、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的成果。

2. 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奖:评选学校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论文,奖励论文质量高、对教育教学工作有促进作用的论文。

3. 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奖:奖励在各类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的教师,鼓励教师深入开展科研项目,提高教研水平。

4. 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奖:奖励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教师,鼓励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奖励等级和奖项设置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设置如下:1. 特等奖:每年评选1名,奖金30万元,颁发特等奖证书。

2. 一等奖:每年评选3名,奖金10万元,颁发一等奖证书。

3. 二等奖:每年评选5名,奖金5万元,颁发二等奖证书。

4. 三等奖:每年评选10名,奖金2万元,颁发三等奖证书。

注:同一教师一年内最多获得一项奖励。

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奖、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奖、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奖的等级和奖项设置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五、评审流程和标准1. 提名阶段:学校领导提名候选人,提交候选人的相关材料。

2. 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3. 实地考察阶段:对初步筛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员工,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学校聘用的兼职人员。

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同一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

第四条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及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得级、省部级、市厅级立项的有经费项目与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3)结项优秀的项目,结项奖励按同级额度的120%计算。

结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80%计算;超期在一年至两年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50%计算;超期两年以上的,或放弃结项的没有结项奖励。

(4)奖励范围是我校作为依托单位的项目。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成果转化)奖励标准如下: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5万元的项目,人文社科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2万元的项目,按到校经费的8%给予奖励。

横向科研项目奖励说明如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项目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账号。

横向科研项目须在科技处立项、备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计入科研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第七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应具有相关单位的采纳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批示、公章、公函等,并明确指出采纳内容和价值。

若相关单位仅作原则性批示或转阅,则不予奖励。

第五章著作奖励标准第九条著作奖励标准如下:(1)学术著作是指作者根据其在某一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成果而撰写的作品,该类作品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新的发明,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原则上需公开发表2篇与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方可认定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应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备案的正规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且有统书号。

(最新版)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探索建立与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的科学研究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学研究奖励和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考核独立计算。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确认,由学校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以XX学院或XX旅游科学研究所或桂林桂旅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作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

学校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若以对方院校为第一单位,我校为第二单位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其它情况,一律不计发奖励。

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资助与奖励。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科技处审定。

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科研资助第五条学校为依托(负责)单位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及下达立项文件有配套要求的各级各类纵向科学研第三章科研奖励注:学校排名第一的奖励100%,第二的奖励50%,第三的奖励30%。

注: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参照《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注:①以上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奖励均为我校主持、排名第一或为牵头单位的奖励。

我校参与合作的,如我校排名第二(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3奖励;如我校排名第三(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4奖励;如我校排名第四(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1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8奖励;排名第五及以后不奖励。

合作项目以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到我校账户的经费为准。

②省部级项目指我校主持省报的各部委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计划项目、XXX科技厅、X社科规划办各类项目。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序言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是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提高教学水平的关键手段。

为了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制定本方案,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推动学校发展。

一、奖励原则1. 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创新性:鼓励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科研研究的教师,要求科研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2. 考核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奖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专家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 评奖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评奖工作要有明确的评审程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评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奖励内容1. 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奖励(1)项目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面。

(2)国家级项目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教育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等。

(3)省级项目奖励范围包括省级教育实验区、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顶岗项目等。

(4)校级项目奖励范围包括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特色研究项目等。

2.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奖励(1)成果论文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面。

(2)国家级成果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教育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3)省级成果论文奖励范围包括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4)校级成果论文奖励范围包括校级教育课题相关的论文等。

3.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奖励(1)课题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面。

(2)国家级课题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教育课题、教材编写、教学方法改进等。

(3)省级课题奖励范围包括省级教育课题、教育教学研究等。

(4)校级课题奖励范围包括校级教育课题、教学实践等。

4.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奖励(1)成果转化和应用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等。

(2)成果转化和应用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面。

(3)国家级成果转化和应用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奖励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奖励

一、指导思想为激发我校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二、奖励范围1. 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2. 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成果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3.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荣誉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4. 对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或担任会议组委会成员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5. 对在国内外学术团体担任职务,为学校争取科研项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6. 对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1. 发表高水平论文: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1篇论文,奖励1万元;在国内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奖励5000元;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奖励2000元。

2. 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2万元;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奖励1万元;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5000元;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奖励3000元。

3.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荣誉: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 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或担任会议组委会成员:作专题报告,奖励2000元;担任组委会成员,奖励1000元。

5. 在国内外学术团体担任职务,为学校争取科研项目:担任国际学术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奖励1万元;担任国内学术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奖励5000元。

6. 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四、奖励程序1. 教职工根据奖励范围和标准,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2. 学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

3.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学院(部)的奖励建议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

4. 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发放奖金。

五、其他1. 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最新 ---科研外

5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最新 ---科研外

高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调动我院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护科研热情,鼓励科研先进,提高科研创新、技术转化能力,催生更多、更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强力推进创新型学院建设,在原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以“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与主研和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1、正式出版的科研学术专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学院规划出版的校本教材。

2、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

3、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自然科学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和社会科学奖(含论文、作品);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攻关项目。

4、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含专业技能开发)。

5、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科研课题;通过国家、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结题课题。

说明:国家、省部、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

第三条论文、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评审程序1、本办法奖励自执行当年及今后发表的论文和成果,以院、部、系、处室为单位,在每学期期末之前将本学期经过各部门初审的科研成果推荐到学院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组织专家鉴定和评审,并将鉴定评审结果报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3、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能由一名负责人按一项成果予以申报,所获奖金由申报者进行分配。

4、凡有侵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奖励,已发奖金的,一经发现全部追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奖励以报销改版费或图书资料费的方式兑现,不予现金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和学院规划出版的校本教材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千字奖励30元。

(3)主编或参编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每千字奖励10元;主编再奖励400元。

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奖励的实施方案.doc

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奖励的实施方案.doc

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奖励的实施方案学校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每年校内分配投入增量的300万元中,划出80万元设立教学、科研工作的绩效奖励。

其中,50万元用于教学和科研业绩项目的奖励;30万元用于课堂教学工作量调节补贴。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调节补贴的分配发放办法:1、原则上以授课教师数和实际“超课时”数二者因素相结合的办法,由教务管理部门统计为准,人事处计算经费盘子,切块下拨各二级教学部门(学院、部、中心,转制部门除外)。

各二级教学部门按学校有关原则根据教师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节,自主分配发放。

2、切块的计算方式为:下拨数额= 30%MG + 30%MGT其中:M 为实际授课教师数;G 为实际授课师均人头费数;实际超课时数T为“超课时”比例= ×100%岗级标准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注:本办法中所计算的教学课时包括本专科及研究生教学;成教、留学生等各类教学不包括其内。

3、各二级部门的分配发放,在必须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如下因素:①教师“超课时”数的补贴,要充分向课时数超量且教育质量和教学评价良好、优秀的教师倾斜。

②对少数因科研工作不足、偏重教学而影响岗级分配,但教学贡献显著的教师,可以进行调节。

③对青年教师认真投入教学工作,并作出成绩的应予以激励。

4、该项分配每年操作二次,分别为元月份与九月份。

计算课时工作量相应为9月至翌年1月、当年2月至7月。

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具体奖励分配方案及其结果应交教学处、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教学和科研业绩项目奖励办法:每年分别在元月份与九月份各操作一次,项目截止日期分别为12月底及翌年6月底。

1、操作实施程序①各部门接受个人项目申报或举荐,初审后按“教学”和“科研”汇总,分别报教学处和科技处。

受理上报工作限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愈期不候。

②教学处和科研处一周内审核完毕,将经审核认定拟奖励的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一周。

③人事处根据最终确定的业绩项目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汇总造册,送财务处执行。

暨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管理组织办法

暨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管理组织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为提高我校科研成果质量,鼓励多出创新性的科研精品,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为我校在编教研人员。

三、科研成果奖励类型和奖励标准(一)优秀学术论文奖1.优秀学术论文奖每学年奖励一次。

申请优秀学术论文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论文必须发表在我校核定的AAA、AA和A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副刊和专刊)。

(2)申请者是论文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为“中央财经大学”。

与外校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按实际人数比例折算。

2.奖励额度发表在AAA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发表在AA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发表在A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学术著作奖1.学术著作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两学年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均可参加评选,已经获得其他奖项的学术专著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2.评奖等级及标准学术著作奖项设一、二等奖,评奖标准如下:(1)一等奖: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提出了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受到学术界高度重视和好评;或提出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受到有关决策部门高度重视。

(2)二等奖:在理论上具有一定创新,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或提出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受到有关决策部门重视。

(3)专著作者的单位署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且必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3.奖励额度一等奖每本6000元;二等奖每本4000 元。

(三) 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及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的获奖者,学校按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予以配套奖励。

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目前,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多种多样,不同学校采取不同的方式来鼓励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办法。

一、创新思维与研究导向学校应当明确教学科研与创新发展的必然关系,鼓励教师和学生广泛参与科研活动。

通过培养创新思维和研究导向,可以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素养,促进他们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科研工作。

二、建立奖励制度学校要根据教学科研成果的不同层次和质量,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例如,可以设立科研项目经费,提供资金支持和教学科研经费,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开展。

三、评价指标与标准学校应当明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和标准,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评价指标应该包括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创新贡献等,标准可以参考相关领域的学术界权威机构的要求。

四、组织培训与交流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科研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他们的科研能力和专业素养。

此外,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增加他们的学术影响力。

五、引进外部资源学校可以引进外部资源,例如邀请业界专家和学者进行教学科研指导,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外部资源的引进可以提高教学科研的质量和创新力,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奖项和荣誉学校可以设立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荣誉,表彰教师和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

这些奖项和荣誉可以包括个人奖、团队奖和专利奖等,不仅能够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还可以树立学校的科研品牌形象。

七、社会资源的整合学校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企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为教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更多的支持。

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可以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为学校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

八、鼓励团队合作学校可以鼓励教师和学生进行团队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

团队合作不仅可以加强科研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还可以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大学科研成果的管理与奖励,激励教职员工积极投入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
1. 科研成果登记:所有教职员工在获得科研成果后,须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 成果鉴定评审: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审,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3. 成果分类管理:根据成果的性质和价值,科研管理部门将成果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4. 成果挂钩激励:对于获得重要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5. 成果宣传推广:科研管理部门将积极宣传和推广优秀的科研成果,提升大学的科研声誉和影响力。

三、奖励办法
1. 科研成果奖励:对于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

2. 科研项目资助:对于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3. 学术交流和参访: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参访活动,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将给予一定的旅费补助。

4. 奖励名额分配:科研管理部门将根据成果的贡献和价值,制定奖励名额的分配原则,并公示于校园内。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的内容。

---。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

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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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

根据《高校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指对以我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组织活动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奖励标准依据贡献大小确定。

为鼓励医学和人文社科科研工作,奖励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若医学类或人文社科类科研业绩与理工农类有关标准相当者,则按较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学生以及组织单位。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五条奖励原则。

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奖金总额的80%用于奖励个人,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组织单位(学院或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国家科技奖。

以高校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200万元。

2.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

3. 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奖金核算办法: 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校排名序号)×(1/我校完成人最先排名序号)。

分配原则: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个人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学校对我校所有参加人员按先后次序重新进行排序,每位参加人员的个人奖金依照下列公式进行分配:应获奖金额=学校给予的奖励总额×(我校获奖人员数+1-本人排名序号)/我校获奖人员序号总和)。

第七条省部级科技奖。

指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科技奖。

奖励标准如下:1.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除甘肃省奖金外,学校配套等额奖金。

2.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除甘肃省奖金外,学校配套等额奖金。

3. 国防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除国防科工委奖金外,学校按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奖金标准奖励。

4.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除教育部奖金外,学校按甘肃省同等级别奖金予以配齐奖励。

第八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敦煌文艺奖一、二等奖的项目,按照同等级别奖金的2倍予以配套奖励。

第九条其他奖项。

以高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它省部级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著作)和专利(标准)奖励第十条论文指第一作者为高校且通讯作者也是高校的;著作指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专利(标准)指我校作为申请单位并被授权的。

第十一条个人论文贡献奖励。

1. 《NATURE》、《SCIENCE》论文每篇奖励奖金10万元;“SCI”一区和“SSCI”论文每篇奖励奖金1.5万元;“SCI”二区论文每篇奖励奖金0.5万元;其它“SCI”、“EI”和权威期刊等相当级别的论文每篇奖励奖金0.1万元。

2. 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单篇正面他引次数累计超过100次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奖金5万元。

第十二条单位论文贡献奖励。

对“SCI”、“EI”论文总数前三名的单位(总数大于50篇,单篇论文不重复计算,且“SCI”一区论文总数排名前五位)进行奖励,分别奖励奖金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为鼓励科研人员著书立说,凡当年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计划的学术专著、或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全国“精品图书”或“优秀图书”的著作,每部奖励奖金1万元。

第十四条被授权的国家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建立的国家(行业)标准,学校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和国家(行业)标准每项奖励奖金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奖金0.1万元。

第四章重大项目贡献奖励第十五条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争取到的重大科研项目,其经费按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7]66号)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给予每个项目一定数额的奖励。

奖金总额的80%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给课题组成员;奖金的20%用于奖励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学院或重点研究基地)。

(一)理工农医类1. I类项目每项奖励奖金15万元。

包括“973”计划(含军口)、“863”计划(含军口)、支撑计划(经费1000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等相当级别的政府计划类项目;或者单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医学类3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工程类项目以提取管理费部分折算科研经费,下同)。

2. II类项目每项奖励奖金2万元。

包括“973”课题(含军口)、支撑计划课题、“863”课题(经费超过200万元)或经费200万元以上的“863”专题(含军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相当级别的政府计划类项目;或者单项经费200万元以上(医学类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二)人文社科类1. I类项目每项奖励奖金5万元。

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管理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相当级别的政府计划类项目;或者人文社科单位单项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2. II类项目每项奖励奖金1万元。

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相当级别的政府计划类项目;或者人文社科单位单项经费超过50万元的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章科研经费贡献奖励第十六条个人横向科研经费贡献奖励。

凡由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其当年到帐的科研经费累计超过一定额度者,学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1. 理工农类累计达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分别奖励奖金3万元、2万元、1万元。

2. 医学类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名,分别奖励奖金2万元、1万元。

3. 人文社会科学类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前两名,分别奖励奖金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单位科研经费贡献奖励。

学校对研究经费贡献突出的单位(学院或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奖励。

1. 科研经费总量贡献奖励。

对到帐科研经费理工农类前两名和医学类、人文社科类第一名的单位(单位经费超过各自类别全校总经费的10%,且教师人均科研经费排名在各自类别全校前1/2单位)进行奖励。

分别奖励理工农类单位奖金15万元、10万元,医学类、人文社科类单位奖金各5万元。

2. 科研人均经费奖励。

对教师人均科研经费理工农类前两名和医学类、人文社科类第一名的单位(理工农类人均大于20万元、医学类人均大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人均大于5万元,且当年总经费排名在各自类别全校前1/2单位)进行奖励。

分别奖励理工农类单位奖金15万元、10万元,医学类、人文社科类单位奖金各5万元。

3. 科研经费增长率奖励。

对科研经费增长率理工农类前两名和医学类、人文社科类第一名的单位(增长率大于20%,且当年总经费排名在各自类别全校前1/2单位)进行奖励。

分别奖励理工农类单位奖金15万元、10万元,医学类、人文社科类单位奖金各5万元。

上述奖励条件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的单位,按照名次高低进行排序,第一项进行全额奖励,第二项按照本项的1/2奖励,第三项按照本项的1/3奖励。

第六章科研组织奖励第十八条基地(群体)评优奖励。

在主管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周期性评估工作中,评估优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评估优秀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奖励10万元。

对每期结束评审优秀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奖励10万元。

不多于30%的奖励可用于奖金,不少于70%的奖励用于单位科研活动费。

第十九条基地升级(群体申报)奖励。

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奖励50万元;校级培育基地晋升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20万元。

对申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的组织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不多于30%的奖励可用于奖金,不少于70%的奖励用于单位科研活动费。

第二十条技术服务资质奖励。

以学校为法人单位新增或升级的技术服务资质,学校给予持证团队奖励。

新增国家级技术服务资质者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国家级技术资质升级者奖励5万元,省内升级奖励3万元。

不多于30%的奖励可用于奖金,不少于70%的奖励用于单位科研活动费。

第二十一条科研管理奖励。

根据学校的科学研究业绩和科研工作的贡献,学校对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国家最高奖、国家科技奖、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国家创新研究群体,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发表有重大影响论文等团队和个人,以及三年连续或累计横向经费排名全校前五位的个人,学校在团队科研用房、研究生推免指标和教师个人职称晋升等方面制定专门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奖励办法的修订权归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财力情况,按照比例调整各奖项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五条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六条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立即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

兰州大学二○○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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