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是一种医学和法律程序,旨在确定特定伤害或疾病与特定事件或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种鉴定在工伤赔偿、保险索赔、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病史和伤情收集:详细记录受伤者的病史和受伤情
况,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受伤后的处
理和病情发展。
2.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通过体格检查和各种辅助检
查(如X光、MRI、CT扫描等)获取客观的医学证
据。
3.专家评估:医学专家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医学证据,
评估受伤或疾病与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性。
4.因果关系分析:分析受伤或疾病的发生是否与特定
的事件或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这包括考
虑可能的其他原因,以及伤害或疾病的发生是否符
合医学原理和统计规律。
5.鉴定结论: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明确受伤或疾病
与特定事件或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
其确定性的程度。
6.法律适用:在法律框架下,这些鉴定结果可以用于
判断责任、赔偿金额或其他法律事项。
在进行伤病关系因果鉴定时,专家必须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如个体差异、潜在的先存病状以及外部环境因素。
此外,鉴定过程需遵循严格的科学和法律标准,以确保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关键词】浅析损伤疾病参与度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1.1案例1死者,男,60岁。
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9天,因起身准备上厕所时突发心前区疼痛,抽搐,大汗,气短,测血压80mmHg不清,心电图有肺栓塞表现,心脏彩超示右心系统明显增大,诊断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左额部于发际外见有一处 2.8cm x 1.4cm的皮肤结痂,痂皮脱落。
左肘关节背侧见有5.0cm长的缝合创口,其间伴有1.3cm x 1.0cm的皮肤结痂。
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有 6.5cm x 0.5cm及1.5cm x 0.5cm的皮肤结痂。
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踝关节外侧见有23.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小腿下段前侧及左踝关节前侧见有18.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侧颞顶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枕叶分别见有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无挫伤。
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有多量血性液体,原位切开肺动脉主干,见其内有一条暗紫红色血栓,剪开肺动脉分支,见血栓头部位于左肺上叶动脉内,红白相间,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内。
切开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肤,切开腓肠肌,见肌肉断面内深静脉内有暗紫红色血栓形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动脉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静脉内血栓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左小腿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血栓两者成分相同,均为混合栓子。
各器官主要病理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肺淤血水肿;间质性肝炎、局灶性肝坏死。
1.2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区因与人发生口角、激烈争吵、厮打后,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颜面淤血、青紫,双眼球睑结膜数处点状出血,左侧颞枕部见有头皮肿胀,其头皮外表见有多量散在的出血点,右侧顶枕部见有头皮肿胀,鼻尖及右上唇皮肤见有数处点状表皮剥脱,右侧腕关节外侧见有数处点条状表皮剥脱。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三)化学性致伤因素是指强酸、强碱、磷、军用毒与以及人体所分泌的生理或病理产物(胃液、胆汁、尿等),引起组织的损害和功能障碍。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摘要:目的:探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高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认识。
方法:回顾性分析一例老年人颅脑损伤后发现存在腔梗进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结果:该案例被鉴定人是一70岁高龄女性老人,有多年的高血压疾病病史,是腔梗疾病的好发人群,腔梗的存在与颅脑损伤无因果关系。
结论:腔梗是缺血性脑血管疾病之一,多发生于高龄、有多年高血压病史的患者。
腔梗由于病变很小,常位于脑相对静区,临床上多无明确神经功能缺失体征。
在诊断中常规辅助检查如颅脑ct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表现在不同ct机的分辩率及扫描层距存在的差异、ct检查有时出现模糊效应等对诊断影响的因素,常不能对伤前就存在的腔梗病变作出诊断而造成漏诊,从而导致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发生。
关键词:损伤;腔梗;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increase in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 understanding. methods: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a case of elderly after head injury revealed the presence of lacuna damage and disease causation 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results:the case of a70 years old female elderly hypertensive disease, has manyyears of history, is the cavity terrier illness onset crowds, lacuna exists and traumatic brain injury without causal relationship. conclusion:lacuna is one of ischemic 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occur in the elderly, has many years history of hypertension patients. lacunes due to a lesion is very small, often located in the brain is relatively quiet zone, no clear clinical neurologic deficit signs. in the diagnosis of routine examinations such as head of ct also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ct manifestations in different resolution and scanning interval difference exists, ct sometimes appear blurred effect on diagnostic factors, often can’t hurt existed before the lacuna infarction in making a diagnosis and result in missed diagnosis, leading to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key words:damage; cavity stem; causal relation; forensic medicine appraisal【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008-021 案例资料2011年5月4日案件委托人介绍:2011年2月14日,其母亲汪某在路边被人撞倒至头部受伤,伤后在x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于2011年5月2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作头颅ct复查发现右侧内囊后肢区存在腔梗,2011年5月4日作颅脑mri检查发现颅内多发性腔梗存在。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
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损害personal injury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
3.2 参与程度degree of participation人身损害(3.1)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
4 、总则4.1 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人身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明确损伤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过程,探索其时间间隔的延续性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
4.2 当人身损害与既往伤、病共存时,宜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全面审查病历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5、检验时机5.1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
5.2 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效果稳定后检验。
6、检验方法6.1 了解案情包括了解案发经过、受伤过程和现场情况等。
尽可能详细了解损伤和疾病等信息。
6.2 审阅资料宜全面收集反映损害后临床诊治过程的病历资料(包括医学影像诊断资料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全面了解损害后出现的临床表现和治疗转归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历宜了解并收集伤者既往病历资料,如:有无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关节病等。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网_司法制度
提供依据.ﻭ(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ﻭ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则就**人、**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
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
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ﻭ1。
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的健康组织、器,而加速破坏组织、器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ﻭ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
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
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因果关系,这可不是个能轻易搞明白的事儿!就好像解一道超级复杂的谜题。
咱先来说说啥是因果关系。
打个比方,有人在路上摔了一跤,脑袋磕破了。
那摔跤就是因,脑袋受伤就是果。
可要是仔细探究起来,为啥会摔跤?是路太滑,还是自己不小心?这中间的弯弯绕绕可多着呢。
在法医临床鉴定里,因果关系那更是得弄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断了几根骨头。
那是车撞得太猛这个“因”,导致骨头断裂这个“果”。
可要是这人本来骨头就有点脆弱,那这脆弱的骨头是不是也对受伤的程度有影响呢?这就得好好琢磨琢磨。
再比如,有人在工作中受伤了。
是机器故障这个“因”造成了身体损伤这个“果”。
但如果这人操作不当,是不是也得算进这因果关系里呢?这就像煮饺子,水开了是煮饺子的一个条件,但饺子下锅的时机不对,也可能煮不好呀!有时候,因果关系还不是那么一目了然。
就像一团乱麻,得一点点理清楚。
好比一个人被打了一拳,过了几天才发现身体出了大问题。
那这一拳到底是直接导致问题的元凶,还是只是个导火索,引发了原本就隐藏的疾病?这可不好说,得靠法医们像侦探一样,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还有啊,有些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好多股力量一起使劲,才造成了最终的结果。
比如一个人长期劳累,又加上一次剧烈运动,结果身体垮了。
这长期劳累和那次剧烈运动,都是导致身体垮掉的原因。
法医们鉴定因果关系,那可得有一双火眼金睛。
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什么受伤的机制啦,身体本身的状况啦,治疗的情况啦等等。
这就跟盖房子一样,每一块砖头都得放对地方,才能建成牢固的房子。
总之,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复杂得很!但正是因为有法医们的认真和专业,才能让真相大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难道不是吗?。
膝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初探
综述与进展膝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初探王威1,2 ,张杰1,2 ,丁劲峰1,2 ,宋祥和1,2 (1.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江苏盐城 224005;2.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 224005) 摘要:膝关节是全身骨关节中出现损伤最多的骨关节,因为膝关节结构的复杂性,当膝关节的组成结构受到损伤时都有可能遗留膝关节的功能障碍,这也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类型。
在对膝关节相关的鉴定中要明确因果关系,把握鉴定时机,找到损伤基础,科学客观的做出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的评定。
关键词:膝关节;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膝关节是人体骨关节中结构最复杂的关节,它由胫骨平台、髌骨和股骨下段组成骨性结构。
其关节的稳定性多依仗于辅助结构,包括韧带、半月板等,主要的韧带有关节囊外的内、外侧副韧带、髌韧带以及关节囊内的前后交叉韧带。
正因其如此复杂的结构,其中任一组成结构受损就可能导致膝关节的功能障碍,因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其功能受损的案件[1]。
1 膝关节功能在对膝关节的功能障碍进行鉴定之前,首先要了解膝关节的主要功能,知道膝关节的功能如何体现,才能够正确的判断其是否出现了功能障碍的情况。
相对于膝关节复杂的组织结构,其功能较为单一。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膝关节的功能被人们认为可以表现为伸展、屈曲、内旋及外旋等方位的活动,但这里面的多数运动都需要髋、踝等关节的配合,需要膝关节独自完成的运动非常少,仅有屈曲和伸展两个方位的动作。
因此在法医临床中主要通过膝关节屈曲及伸展的活动范围判断膝关节功能是否受损[2]。
2 膝关节损伤类型膝关节的功能受损必定是存在损伤基础的,涉及到膝关节的常见损伤有股骨远端骨折、髌骨骨折、膝关节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等[3],以及影响到膝关节活动功能的其他软组织与周围神经损伤。
2.1 股骨远端骨折发生在股骨远端9 cm范围内的骨折都称为股骨远端骨折。
主要涉及膝关节可能遗留功能障碍的股骨远端骨折为股骨髁上和髁间骨折。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篇一: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医疗纠纷官司中司法鉴定必须知道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
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无论是通过泰安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打医疗纠纷官司,都会遇到做司法鉴定的问题,在鉴定的项目中不仅要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还要看该过错同伤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无论是通过泰安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打医疗纠纷官司,都会遇到做司法鉴定的问题,在鉴定的项目中不仅要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还要看该过错同伤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内容摘要]本文将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运用到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对与因果关系鉴定相关的医疗过失、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参与度、鉴定注意事项简单归纳叙述,并通过8例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辅佐说明,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客观、准确,有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参与度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司法鉴定主要由法医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
据调查,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既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同时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现象。
患者及其家属也普遍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还要申请司法鉴定。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从而有利于消除二元化现象。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通常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在为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提供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是否造成医疗损害后果进行司法鉴定。
目前全国有许多鉴定机构都在受理此类案件鉴定,但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具体来说,如何判断医疗过失行为,如何判断医疗损害后果,如何判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度,都还缺乏相对的统一,认识和方法,需进一步完善。
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初探
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初探摘要: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当前实践工作中出现的较为常见问题作如下分析,希望以此来使法医临床鉴定结论更趋准确、科学。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97-01法医临床鉴定,又称为法医伤情鉴定,也即是通过运用临床学和法医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伤残等级、损伤程度等与临床法律及医学相关的各种损伤进行评定和鉴定,同时提供科学鉴定意见的一项活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逐步完善,这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夯实了基础。
随着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在各地盛行开展,有效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创新,但同时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也相继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基于此,笔者结合近年来临床鉴定实践来简单阐述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希望以此来为日后鉴定工作提供参考,避免相同问题的发生,不足之处,还望同仁予以斧正。
1思维方法的缺乏法医临床学属于一门应用医学的理论知识及技能为基础,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学科,它同时涉及医学的病理、生理、神经、遗传等方面,极具复杂性,且随着现代生活日趋多样化,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也随之增添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法医工作者不能熟知社会各种现象,必然无法满足现代化的法医鉴定工作需求。
然而由于信息更新交替过快,部分法医工作者的思维仍过于僵化,缺乏一定临床实践,很容易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随着当前医疗纠纷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借此来骗取赔偿,如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鉴定伤,如某男子,因与他人斗殴并致人伤害,为逃避其应有的责任,便自行将头部划伤,同时要求法医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法医仅对伤情进行了相关描述,未问及伤情原因,但在公安机关对该男子进行详细追问时,该男子才面露恐惧,对自己的受伤经过讲述不清,甚至自相矛盾,并最终查明了原委。
由此看来,法医的临床鉴定工作,不但需要相应的医学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医学的思维,对社会学等充分了解,以此来避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作者:李宏捷发布时间:2009-10-15 09:07:51在刑事伤害及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问题。
有的被验人可能在受伤前就患有某种病理性疾病,而损伤诱发了疾病的产生;有的伤前不自觉有病或虽有病,但其症状显著轻微而损伤明显加重了症状的程度甚至产生后遗症等。
在此,法医学鉴定人必须科学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
一、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
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
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
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
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
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
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
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
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
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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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医疗损害作为医疗事故的一种,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在医疗损害的处理中,鉴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以期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不当或医疗设施、设备、药品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或心理上的损失,包括身体伤害、疾病加重、残疾、死亡等。
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的一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控制性等特点。
二、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确定医疗损害的成因、性质、程度和责任归属等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步骤。
医疗损害的鉴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
鉴定应该基于客观的证据和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2.公正性原则。
鉴定应该公正、公平、中立,不受任何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3.专业性原则。
鉴定应该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学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4.及时性原则。
鉴定应该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进行,避免证据的遗失和不完整性。
三、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某个事件或行为对另一个事件或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对于责任的归属和赔偿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因果关系的存在。
必须首先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必须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因果关系的合理性。
必须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经验。
4.因果关系的证据。
必须根据客观证据和科学方法,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医学专家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你知道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像啥不?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在玩一场超复杂的拼图游戏。
每一块碎片就是一个症状或者事件,要把它们严丝合缝地拼起来才能看到完整的画面。
有时候啊,这个因果关系就像一团乱麻。
比如说一个人被车轻轻擦了一下,结果他说他全身都疼得像被巨人踩过一样。
这时候法医就得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样,分清哪些疼是真的被车擦出来的,哪些是他自己想象出来的或者本来就有的小毛病。
这就好比从一堆沙子里挑出真正的金子,那难度可不小。
我感觉法医就像一个时间旅行者,要追溯到受伤的那一刻,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个小小的伤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反应。
就像一个人手上破了个小口子,因为没处理好,最后居然像引发了一场风暴一样,伤口感染,高烧不退,还引发了其他的病症。
法医就得找到这最初的那块“小骨牌”,也就是受伤的真正原因。
而且这个鉴定因果关系啊,就像一场闹剧里找主角。
有好多人受伤后会把各种原因搅和在一起。
比如说有人摔了一跤,他可能会说是地上有个小石子的错,也可能会说是旁边那个人吓了他一跳的错,还可能怪自己鞋子不合脚。
法医呢,就得像个严厉的导演,把那些无关的配角都赶出去,找到真正导致摔倒这个“剧情”发生的主角原因。
再比如说一个人被打了一拳在脸上,然后他说他头疼、肚子疼、脚疼,感觉像整个人都散架了似的。
法医就像一个神奇的魔法师,拿着他的专业工具和知识魔杖,挥一挥,就把那些不合理的“疼痛魔法”给破解了,找出真正和那一拳有关的伤痛因果。
有时候呢,这个因果关系还像捉迷藏。
有些伤的原因藏得特别深,就像调皮的小精灵躲在森林最隐蔽的角落。
法医要在身体这个大森林里,通过各种检查手段,像X光、CT这些超级探测器,把那些隐藏的“小精灵”一样的病因给找出来,然后把它们和造成伤害的行为联系起来。
你要是以为这很简单那就大错特错啦。
这就像在满是乌云的天空里找一颗特定的星星一样难。
各种症状和可能的原因就像那些密密麻麻的乌云,法医要拨开重重迷雾,才能找到那一颗代表真正因果关系的“星星”。
试论法医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试论法医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发表时间:2017-08-21T11:27:31.337Z 来源:《心理医生》2017年18期作者:胡瑞强盛国亮[导读] 法医在正常的病理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受到伤害的病人,因为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病人死亡。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江西新余 338000)【摘要】在现阶段法医鉴定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问题是法医损伤程度的鉴定或者死亡原因在鉴定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
因而法医损伤程度的鉴定,就是凭借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伤者的损伤程度是否严重,是重度伤害还是轻度伤害或者是轻微伤害,严重者是否因为损伤导致死亡等等具体的法医鉴定。
所以此篇文章就是针对法医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损伤;疾病;关系;无关;有关【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18-0337-01 法医在正常的病理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受到伤害的病人,因为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病人死亡。
那么,死亡时间可能在受到损伤时期,也有可能在受到损伤之后时间不长,受到伤害很严重,或者是身体最关键的地方,在此同时也有可能伤者受到的伤害是轻度伤害或者是发生在身体的非重要部位;原来疾病的病症会很清晰,但是也会不明显,隐藏在身体内部,这样就需要在死亡之后由法医来进行解剖尸体才可以证明。
因而针对损伤和疾病对于死亡之间的关系。
1.损伤与疾病没有关系在死亡中损伤是关键因素。
这是在重机械案件中经常会碰到的状况,因而以上情况不会引发一些争执。
因为类似这些损伤导致死亡大多都是因为身体器官受到严重的重器械敲打或者是破坏,由此导致大动脉血管破裂然后死亡,经过重器械敲打自身就会导致死亡,那么死亡时间一般是发生在损伤当时或者是经过损伤之后时间不长。
虽然发现尸体,并且尸体本身有患有严重的疾病,这样的情况也不能把死亡的原因推断是本身患有疾病导致的。
可是有时死者导致死亡的损伤有可能外在非常轻或者身体部位相当隐蔽。
因果关系鉴定
一、问: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确定?答:1、申请条件:(1)本次外伤与疾病的关联关系。
(2)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委托.2、申报资料: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的介绍信、原始病历资料、X光片、CT片及报告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二、原告有颈椎病,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面部擦伤). 之后原告住院期间做了颈椎病手术,并提出手术费由被告赔偿. 被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官不准许。
请问:法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鉴定的请求(备注:原告在没经过法院的情况下私下做了医疗鉴定,并且被法院采纳)严格说,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的,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原告委托的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鉴定,法院的确有可能采纳。
如果该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法院仍要采纳,那就是法院有问题了.被告应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仍不采纳,并以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建议被告上诉,并在二审重审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应记载有被告要求鉴定的内容,否则二审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重新鉴定。
二、具体案例及鉴定报告:2006年6月23日,张某驾车在市某十字路口,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由南向北通过的58岁的江某撞伤,责任认定张某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横过道路违反安全通行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伤的部位是:额头碰在车的前部,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
根据江某现场受伤的情况及江某在120急救车来时,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车的情节,张某认为江某受的是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张某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6000余元。
外伤后碘伏涂擦术口爆发银屑病的法医学因果关系鉴定1例
外伤后碘伏涂擦术口爆发银屑病的法医学因果关系鉴定1例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法医临床鉴定;碘伏;银屑病;因果关系1 案例1.1 简要案情黎某,女,72岁。
2020年11月25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伤后当日入院行左髋关节置换术,伤后1月余,其用碘伏外涂术口时出现局部皮肤红色皮疹,伴水泡形成,最终诊断为银屑病。
现法院委托对黎某银屑病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病史摘要2020年11月25日,黎某因“车祸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5小时”入院。
专科情况:左下肢伸直,外旋短缩畸形,较健侧短缩约3cm,左髋部肿胀,局部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左髋关节各方向功能活动明显受限,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末梢血运好、感觉尚可,五趾活动良好。
入院完善相关检查,行切开人工半髋关节置换、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术后预防感染,指导练功,至2020年12月20日康复出院。
2021年2月15日,黎某因“全身瘙痒、皮疹1月余”入院。
患者自诉1月余前因使用碘伏外涂左髋置换术后伤口时出现局部皮肤红色皮疹,伴水泡形成,皮肤破溃,红肿。
专科检查:全身皮肤未见黄染,左髋部可见大片暗红斑,表面糜烂,面部,躯干,四肢多处可见红斑,小水泡形成。
入院后在局麻下行皮肤病损切除活检术,皮瓣转移修复术,术后无不适,术后病理:(皮肤)送检组织镜下见表面衬覆复层鳞状上皮,部分区表皮角化过度,灶区可见小脓肿形成,棘层稍变薄,上皮脚短缩,真皮浅层可见炎细胞浸润。
入院予抗感染、伤口消毒等对症治疗,患者感染控制后予激素抗炎、甲氨蝶呤12.5mg (每周四)调节免疫治疗、抗过敏等对症治疗。
定期风湿免疫科门诊复诊;在专科医师指导下用药,不能自行停药或减药。
出院诊断:银屑病。
1.3鉴定意见黎某银屑病的爆发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系次要因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5.0%。
2. 讨论银屑病是一种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诱发的免疫介导的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系统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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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作者:李宏捷发布时间:2009-10-15 09:07:51
在刑事伤害及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问题。
有的被验人可能在受伤前就患有某种病理性疾病,而损伤诱发了疾病的产生;有的伤前不自觉有病或虽有病,但其症状显著轻微而损伤明显加重了症状的程度甚至产生后遗症等。
在此,法医学鉴定人必须科学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
一、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
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
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
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
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
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
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
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
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
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
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
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
3?郾损伤后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如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使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科医生对其进行了夹板固定治疗。
一个月后,X光片显示其左骨股折对位对线良好,已有骨痂形成。
伤后50天某甲因过早下地行走及不正确的功能锻炼,造成左股骨再次骨折。
因此,某甲原损伤与其第二次骨折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三)损伤与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
指损伤与疾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也即损伤与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直接的、间接的联系,也不符合疾病病程发展的客观规律。
如赵某被他人拳击腹部后自觉腹痛,随即到医院就诊,经CT检查显示“肝脏海绵状血管瘤。
”肝脏血管瘤系血管发育畸形而形成,与外伤无任何因果关系。
二、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
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的一种联系。
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对客观事物作细致的调查研究,慎重判定。
(一)认真仔细,全面地观察并分析被验人发生损伤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部位、严重程度,以正确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和性质。
要做到及早并准确地对伤情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拍照。
对伤后就诊情况进行的调查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线片、CT片、化验报告等各种特殊检查资料。
(二)详细了解被验人所患疾病发生、发展的病理过程,临床症状体征及各种医学检查资料等。
对既往病史及伤前就诊情况调查应包括:发病时间、发作次数、病历记录、各种检查及化验结果等。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从损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规律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损伤在前,疾病在后,那么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如下三种情况,1.损伤与疾病无关;2.疾病是损伤直接引起的后遗症或并发症,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验人在伤前就患有某种潜在性病变,但其症状显著轻微,损伤使该病的病情加重或病变恶化,二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如果疾病在前,损伤在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两种情形,或者损伤与疾病无关,或者损伤加重了疾病的病程发展。
(四)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损伤与疾病之间病理过程的连续性。
必须以公认的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必要时可请临床专家会诊。
(五)应用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客观辩证地分析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综合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类型。
三、关于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
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是法医学界争论的焦点。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评定损伤程度时,损伤与疾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时,那么就不应做损伤程度的评定,而应就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
作者单位:高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