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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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

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演变

追朔到解放前,我国农村经济伴随着我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封建经济已经被冲破。但是绝大多数农业地区,还是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广大农民中,一部分是佃户,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一部分则沦为赤贫,完全靠出卖劳力为生,这部分人大部分成为地主的长工,几乎和家奴无别,部分则以打短工的形式,后者身份较为自由。还有一部分则居无定所,四处流浪,甚至靠行乞生活,成为中国社会中的流氓无产者的组成部分。

由于农业整体生产工具的落后,经营方式落后,加上技术、种子、肥料、水利基本建设等基本要素低劣,和劳资关系紧张,长工不忍地主的压榨,没有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投入大和收益小,收获成果少。由于地主占有大部分粮食,人口占多数的农民只占有极少的粮食,平时就处于饥饿和半饥饿状态,一旦遇灾害,地主和粮商搞囤积居奇,就会发生饥荒,饿死人,致使农民卖儿卖女,外地逃荒。农村阶级矛盾极度尖锐,最后导致了一场巨大的土地革命。共产党领导农民搞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我国土地改革较集中进行是在1948年到1952年底。土改后,在全国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下,由于它的分散性、落后性及脆弱性成为农业继续发展的严重障碍。这种小农经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以个体劳动为特征,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经济地位不稳,极易产生两极分化。

五十年代初期,农民由于农业作业需要,自发地进行“换工插犋”“换工互助”,由季节变为常年换工互助。党中央因势利导,及时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积极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先引导农民组成互助组,以后有重点、有领导地办起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社员按劳动“工分”、入股土地、车马农具等股份分红。这种经济体制较互助组有了很大提高,使农业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基本适应当时的农村生产里发展水平。这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很受广大农民欢迎,短时间内,就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继而出现了高一级的农业生产合作形式,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中型农具作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要劳动的投入量来分配产品。“高级社”,一般是由几个“初级社”合并而成。全国存在一个初、高级生产合作社短暂并存阶段。到1956年底基本形成了单一形式的高级社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体制。全国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这时党内出现了骄傲自满情绪,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急于求成。。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未经巩固,立足未稳的情况下,又在全国搞并大社,建立人民公社。1958年,人民公社“成为”三面红旗”之一被高举,全国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

当时,急于取消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否定和破坏等价交换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搞“一平二调”“一大二公”,恢复供给制,造成严重的吃大锅饭的弊端。

党中央为了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误,在1962年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在所有制结构上,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恢复社员

自留地、社员的家庭副业和集贸市场。在计划管理上强调集中统一。遂使1963-1966年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文革”时期,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阴谋集团推行“极左”路线,严重地破坏了农村各级组织和各项政策。批“资产阶级法权”,割“资本主义尾巴”,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初步改革的成果遭到破坏。

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文革”前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一大二公”,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忽视集体经济,对集体所有制搞“穷过渡”,不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否定个体经济的作用。这样不利于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造成经济生活的单调、呆板,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生产和经营方式上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解的作用,对农业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在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党中央在拨乱反正后,即对农村经济政策,经济体制酝酿改革问题,在1979年重新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方案)中,就强调和重申了一些重大改革原则,提出要保证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正当的集市贸易”。提出“要尊重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同年9月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林等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绝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绝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央的鼓励下,广大农民群众勇敢地清除“左”的流毒,针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大胆改革,进行试验,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小段包工、包产到组、联产到劳、包干到户等。党中央及时肯定了千百万农民的伟大创举,并加以总结、推广。1982年2月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中提出:“凡是有利于生产,有利巩固集体经济,群众愿意实行的都要加以肯定,并且加强指导,并且使其进一步健全完善。”“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调动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快农业发展速度,这是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出发点”“实行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本地的具体条件,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经历了一个由局部的地区到全国广大农村的逐步推开的过程。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转化,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振兴将更快到来。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979年至1983年改革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改革的主要特征为,改革处于冲破旧体制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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