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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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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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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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3篇)
![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52fb6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c.png)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国际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国际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国际经济纠纷等国际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我国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既要遵循国际法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国内法律的适用。
因此,研究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等。
我国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承诺遵守其规定,因此,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应当尊重我国的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3. 情况分析法情况分析法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
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
三、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剖析1. 案例一:跨国电信诈骗案案情简介:某跨国电信诈骗团伙在我国境内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及境外的公民实施诈骗。
我国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抓获,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分析:(1)国际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我国应当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2)国内法优先原则: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2篇)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2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68fb88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33.png)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国际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实施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1.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地位: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2)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国际条约、协定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范围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效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协定效力: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
(3)国际惯例效力: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国内也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实施与适用1. 国际法在中国的实施(1)立法:我国通过立法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确保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2)执法:我国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国际法,确保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d4a606e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b.png)
第1篇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适用中的立场和做法。
一、引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际法的复杂性,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适用中的立场和做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适用的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基本准则之一。
该原则要求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各国平等地位,实现互利共赢。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法规定,尊重他国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2. 尊重国际法原则尊重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核心要求。
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充分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领土完整、和平共处等。
同时,各国还应当遵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3.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应当将国际法作为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道德准则。
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同时,各国还应当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
三、国际法冲突解决机制1. 和平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2. 国际法院诉讼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当国家之间的争端无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时,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fc196d0a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6e.png)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外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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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发展下,与外国的法律联系也日益紧密。
在这个背景下,研究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方式与原则,以及相关的挑战与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外国法适用的方式包括直接适用和通过国际条约适用。
直接适用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将外国法作为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
通过国际条约适用则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在外国法的适用原则方面,有两个基本原则需要考虑。
首先是国家主权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自决定的权利和决定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一原则要求外国法适用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其次是平等互惠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保持平等和互惠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中国与外国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求平等对待,且对外国的法律使效力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允许。
然而,在外国法适用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内容、立法精神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外国法在中国的适用面临困难。
其次是语言和文化的差异。
外国法往往是用外文写成的,其中涵盖了大量的文化内涵,翻译过程中的误差以及语言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问题。
再者是国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足。
由于国内对外国法的研究和教育相对薄弱,导致在实践中对外国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挑战,可以采取一些解决方法。
首先,加强外国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通过加大对外国法研究的投入,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对外国法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以便更好地适用外国法。
其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外国保持密切的合作与交流,增加了解和学习外国法的机会,对于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有着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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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
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1]国际习惯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习惯法,英、美、法、德、荷、意、俄等大部分欧洲国家,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并入原则,都承认国际习惯法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在处理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上, 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国,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
规定国内法规定优先的国家有英国、荷兰、比利时国,国内成文法优先。
欧洲各国国内法通常是符合国际习惯法的, 一般推定国内法没有违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意图,在解释国内法时,一般将国内法解释为不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
国际条约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做法, 英国采用转化式: 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行为将条约的内容的制定为国内法后才在英国适用。
法国、荷兰、瑞士等国采用并入式:通过宪法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
德国是典型的采纳混合式的国家,根据条约性质或内容做出区分, 有些条约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 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
国际法中法律适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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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冲突和解决方法等方面,探讨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和底土享有完全的管辖权。
2.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地位,相互之间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国家关系。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他国内政自主权。
4. 尊重国际法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法,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三、国际法的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习惯做法。
3.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国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际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4. 国际组织决议:国际组织决议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四、国际法中的法律冲突1. 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主要表现在国家在行使主权时,是否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2. 国际法之间的冲突:不同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法之间的冲突。
3. 法律解释与适用冲突:在国际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
五、国际法中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1. 协商与谈判:国家之间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法律冲突,以达成共识。
2. 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法冲突的重要机构,其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
3.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自愿解决国际法冲突的方法,仲裁结果对当事国有约束力。
4. 自愿遵守:国家在法律冲突中,自愿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以维护国际秩序。
六、结论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3d1dceb580216fc710afd27.png)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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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解析,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方法和机制。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各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涉及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法是指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内的公民和组织。
两者在地位、适用范围和源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1. 法律体系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不同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则,例如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而国内法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这种差异往往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2. 法律规范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规范常常存在冲突,例如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相违背。
这种冲突涉及到权威性和适用性的问题。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1. 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即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一原则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
2. 國際法在國内法里的嵌入有些国家将国际法规则嵌入国内法体系之中,使得国际法具有直接适用的地位。
这种做法能够提高国际法效力,增强其在国内的适用性。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整合某些冲突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或制定国内法的修订法案等方式,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协调与整合,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机制1. 国际调解与仲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可以提供调解与仲裁机制,协助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各方通过参与调解与仲裁程序,寻求公正与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适用和冲突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关方可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诉,寻求裁决,依法解决争议。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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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以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为基础,试图对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尝试给出适当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欧美学者在近年的一些著作中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总体。
这个定义近年发生了变化,因为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之外,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既包括国际公法也包括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规范、支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处理跨越国界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行为。
国际私法的范围近来不断扩展,很多原为国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也有条约来规范。
董国路认为国际法定义是: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能够拘束国际法主体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
这个定义涵盖了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形式多个方面的内容,是比较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是比较合适的。
从时间上看,国际法可以分为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从拘束范围看,国际法可以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一般认为,将国际法区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意义不大,而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区分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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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7c1146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08.png)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概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之间的冲突及解析一直是国际法学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内法逐渐与国际法发生碰撞,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保持体系的稳定与一致性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其冲突解析的思路与原则,并重点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1.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间的平等原则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源于国家之间的互动。
- 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组织负责解决国际法纠纷与制定国际法律文书。
- 法律规则: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法、国际习惯法等,以保护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
2. 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内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与个体、个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 法律机构: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具有权力解决国内法纠纷与制定国内法律文书的机构。
- 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以保护公民权益和国内秩序。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思路与原则1. 双重效力原则双重效力原则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冲突时,国内法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种原则是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的一种基本思路,可以保持国内法的主导地位,同时与国际法保持一致性。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国家拥有维护自身利益、实施国内法的绝对主权。
国家可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国内法的适用。
3. 国际人权标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中,国际人权标准一直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210c01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c.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适用的基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有权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2)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互利,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国际惯例,遵循国际公认的规则。
2. 中国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我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等。
(2)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1. 物权法律适用规则(1)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形式:合同形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3.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1)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程序1. 法律适用确定(1)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
(2)法院指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适用外国法律(2篇)
![在中国适用外国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cb3270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65.png)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外国法律在中国适用的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方面,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在中国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
一、外国法律在中国适用的背景1.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全球化使得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律在中国适用成为必然趋势。
2. 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需求增加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这些企业往往涉及外国法律问题,需要在我国适用外国法律。
3. 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
我国开始重视外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的途径。
二、外国法律在中国适用的挑战1. 法律冲突与适用难题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在立法理念、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与适用难题。
例如,我国合同法与外国合同法在合同成立、合同解除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2. 法律适用能力不足我国司法人员在外国法律知识、法律适用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准确把握外国法律的精神和实质,影响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的效果。
3. 社会公众对外国法律的认知度不高我国社会公众对外国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对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面临阻力。
三、外国法律在中国适用的机遇1. 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
通过借鉴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2. 优化营商环境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经营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我国法律环境,提高投资信心。
3. 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外国法律在我国适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我国涉外法律适用论述(2篇)
![我国涉外法律适用论述(2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d6c67b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ad.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涉外法律问题逐渐增多,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和典型案例,以期为我国涉外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涉外法律适用基本原则1. 民族主权原则民族主权原则是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国家尊严。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普遍遵守的习惯规则。
我国在涉外法律适用中,应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以促进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
3. 法律适用从新原则法律适用从新原则是指在涉外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
4. 法律适用从轻原则法律适用从轻原则是指在涉外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适用较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促进国际交往的和谐。
三、我国涉外法律适用主要规则1. 法律关系适用原则法律关系适用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
2. 物权适用原则物权适用原则是指在国际物权关系中,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物权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适用原则合同适用原则是指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应当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合同履行地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犯罪适用原则犯罪适用原则是指在国际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犯罪地法律或犯罪人国籍国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宁。
四、我国涉外法律适用典型案例1. “中航油”案2012年,我国中航油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因石油交易亏损巨额资金。
新加坡法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判决中航油败诉。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ef0db300b4c2e3f572763f0.png)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
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
三、我国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执行的实践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
《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本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现在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而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命令执行该条约,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条约”的法律,以把条约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
中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样的前提应是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
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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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以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为基础,试图对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尝试给出适当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欧美学者在近年的一些著作中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总体。
这个定义近年发生了变化,因为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之外,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既包括国际公法也包括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规范、支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处理跨越国界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行为。
国际私法的范围近来不断扩展,很多原为国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也有条约来规范。
董国路认为国际法定义是: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能够拘束国际法主体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
这个定义涵盖了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形式多个方面的内容,是比较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是比较合适的。
从时间上看,国际法可以分为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从拘束范围看,国际法可以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一般认为,将国际法区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意义不大,而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区分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及其发展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它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从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是所谓一元论(monism)与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两大传统学派之间的争论。
后来,又相继产生了协调说或联系说等新的理论观点。
1、一元论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它们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凯尔森(Kelsen·Hans)等学者坚持,国际法应享有更高的地位,应被用以限制国家政权行使高于国际法的权力。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层面的裁决,国际法都高于国内法。
即使在国内成文法中没有具体的法律基础,国际条约仍可被法院和行政机构利用作为法律的渊源。
2、二元论持二元论观点的学者主张国际法国内法对等说,他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国家本身。
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地位。
3、协调理论协调理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作为法律体系并不发生冲突,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
每一种法律体系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是最高的。
但是,协调理论承认可能存在义务上的冲突,即:国家不能在其国内以国际法所要求的方式行事。
我国最早阐述这一关系问题的学者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先生,他断言:国际法和国内法,实质上不应该有谁优谁次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
此后,我国的国际法著述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大都认可周先生的观点,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两种法律的制定者都有是国家,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又相互联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和适用形式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三.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我国的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就我国权力机关缔结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其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为了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此类问题,国家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而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具体做法。
迄今为止,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例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行政诉讼法》第 72 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项规定成了以后这方面若干法律规定的模式,它虽然以解决条约规定与法律的冲突为宗旨,但它表明了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
《继承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为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另行制定国内法。
这种方式多在涉及公法规范或国际习惯规则调整的领域使用。
比如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它们的许多条款基本上都是转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法律的制定提前参照了国际条约,或对现行立法提前作出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修改,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
比如我国于 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参照了我国随后于 1992 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而对《著作权法》的再次修改是为了符合 WTO的 TRIPS 协议。
(4)司法机关执行国际条约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涉及民商事国际公约的案件,在审判中一般直接援引国际公约作为判决依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黎公约》、《华沙公约》等。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可见,到目前为止,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都是以逐个处理的方式在各有关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的。
从这些法律的规定看,我国既以采纳的方式直接适用条约,也以转化的方式间接适用条约,此外,还有一些条约的适用则同时使用了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我国灵活地以采纳的方式和转化的方式适用条约,适应了条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条约或某类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却不够正常。
它不仅会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条约的方式的不统一和使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果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有关法律,一些本来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的条约,可能因此而不能得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办法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面,需要保留我国在条约适用方式选择上的灵活性,视情况分别使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另一方面,应在法律上确定一项原则,以便决定条约适用方式的工作简便易行和更加规范化,这项原则应是:除需要制定补充立法间接适用的条约外,其他国际条约均可直接适用。
至于哪些条约需要间接适用,则应在认真总结我国适用条约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研究确定,并在有关的法律中一一列举清楚。
四、对未来的思考对于中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操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1. 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并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从合理性角度看,这是最根本最有利于解决冲突的做法。
首先,可以避免因宪法中未作规定而引起的具体适用中的无章可循的混乱状况。
同时,从立法实践看,目前多数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代表着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但是从可行性角度看,这也是实行起来困难最大的一项建议。
首先建国以来的历史表明,修宪的频率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恰好成反比,且修宪有程序复杂、历史较长、成本较高的缺点。
其次,即使在宪法中加入国际条约的适用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还将遇到对国际条约是否应当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问题,因为有些国际条约本身就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条约的规定,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修宪的可能性在近期是微乎其微,似乎已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 在各有关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因为修宪程序上的繁琐与实行上的不便,也可以沿用在具体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
这是比较折衷也可以说比较现实的一项建议,但这一建议在实行中也会遇到困难。
首先,到目前为止,凡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中国法律,大都带有涉外因素,那么对于像公民权利这类通常意义上没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是否也能适用,还需要依赖于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其次,如果宪法或法律上的规定不完备,不能与公约对应的话,即使加入直接适用的条款,在实际中也无法得以落实。
再次,有些公约所规定的内容相当广泛,很难通过具体或个别的立法来分别加以适用,给立法作业带来很大困难,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3. 制定专门立法在上述两项建议都难以实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立法,承认条约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程序。
这样既可解决某些条约的条款本身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的问题,也便于国家实行履行国际法的义务。
缺点是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与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还是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一方面吸收借鉴别国经验,另一方面需要依赖国际法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继续发展,使这一理论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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