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可编辑)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_0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治、互利、民间组织的法人,在利用水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技术服务和经济协作作用的农村水利组织。
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协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下面将重点介绍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一、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和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应由本村的水土流失治理会、经济发展合作社、农村水利站、农民代表和农村互助组成员等组成。
管理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层级。
成员大会是农民用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资金管理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家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能力。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会员缴纳会费、水资源利用收益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协会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到用款专户、用款件严格保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制定有关会费收取、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对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财务报告,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三、农民用水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协会会员的水资源利用,其管理内容包括水库、河流、水渠等水源。
协会应制定详细、科学、规范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同时保护水资源,避免水污染。
协会还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和污染情况,加强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测,以加强对农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
四、农民用水协会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支承协会组织和政府技术扶持的农村技术服务队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快农村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我农民用水协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农民用水协会的会议、管理、财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民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和档案记录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农民享有合理用水的权益,协会通过加强合作与沟通,向政府争取农田用水的合理配置,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水权转让、许可证申请、扩建用水工程等问题,保障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稳定;(二)按照合理用水的原则,科学利用水资源,遵守用水计划;(三)保护水源环境,不随意污染水资源;(四)不损坏农田用水设施,若有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按照本规章制度的约定,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活动。
第五章协会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靠会费、赞助费和经营收入等支持资金,保障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和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报表,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严禁将协会财务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违反协会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一)不按时缴纳会费;(二)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农田用水设施;(三)违反用水计划,私自占用和挪用水资源;(四)有意损坏或破坏农田用水设施。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协会是在本地区内以发挥农民在灌溉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组织。
本协会的名称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维护本地区的水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集体灌溉管理,维护本地区的水源安全。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授权的职责。
2.组织会员参与本地区水资源规划、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3.组织会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进行有效的集体灌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
5.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抗灾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的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体农民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无偿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经过民主选举,选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理事会选出主席和秘书。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席和秘书分别由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推荐1人,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享受本地区的水资源等福利。
2.会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的决议执行,积极参加集体灌溉、水文测验、防灾减灾等工作。
3.会员要关心、管理和维护灌区的水资源,遵守灌区用水规定,不得违规用水。
4.会员要严守机密,保守本协会的机密资料,做到言行一致,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1.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协会的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协会的经费支出情况;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制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选出协会主席和秘书,管理协会财务。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依法管理并维护水利设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民用水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科学节约水资源,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灌溉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自治管理、民主监督、协作联合的原则,依法对农民用水行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管理、服务农民用水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用水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灌溉,提高农业水效益。
第七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依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水资源节约利用、水文文明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倡导水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理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民用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理事长任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确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参与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障协会财产安全。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十五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有权了解协会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有权依法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
第十七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本规章,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保护水资源环境。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维护自来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供水工作。
第三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为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村的自来水供应工作。
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村委会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给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充分的支持和协助,确保自来水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村民应当积极配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自来水供应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自来水供应第七条提高自来水供应设施的设备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定期对自来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漏水和破损情况。
第九条严格控制自来水供应的水质,确保自来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加强自来水供应的安全管理,做好自来水消毒和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村民用水的监督,防止恶意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警告、限水或者罚款等处理。
第三章自来水收费第十三条制定合理的自来水收费标准,确保自来水的收费合理、透明。
第十四条提倡村民使用自来水户表付费的方式,鼓励村民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加强对自来水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的公平、正当。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自来水费的村民,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限制其用水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例如供水中断、水质问题等,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村民。
第十八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紧急情况,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加强对自来水管网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水灾等危险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来水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赔偿受害者。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会员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在协会内展现团结、合作、互助的精神。
第三条水户协会依法注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四条水户协会实行会员自治、民主管理原则,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条水户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助人为乐,倡导节约用水,推动社会绿色发展。
第六条水户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水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会员的用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水户协会的工作任务是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宣传活动,推广水务科技成果,建立节水示范基地,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水户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助、捐赠赞助等,经费使用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水户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事务的投票表决;(二)接受协会组织的节水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四)了解协会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户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三)按时交纳会费,不得恶意拖欠;(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协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以及必要的工作部门,具体职责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DOC可编辑范文】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碧流河乡农民用户协会章程总则条本集体名称 : 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经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集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帮合作用水组织,拥有法人资格。
推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民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主旨:以用水户为主,恪守宪法、法律、法例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俗,一心一意供给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使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村夫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详细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察管理,确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处:碧流河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浇灌工程的建设、保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动。
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然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为用水户供给与水利及浇灌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界限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得益田户户主经自发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即刻申请入会的田户,此后在申请入会时,一定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一定具备以下条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向;拥戴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察经过;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用水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益;向协会反应建议与要求的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执行以下义务按用水量缴纳水费;执行协会各项决策,恪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节俭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田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议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益和义务相应停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免除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沙漠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了协助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民用水权益,提高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农村地区为宗旨,依法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协会隶属:协会隶属于当地政府,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自愿性原则: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基于自愿原则,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八条会员的权益: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的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及时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和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费标准: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开。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议决议按照出席人数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两年选举一届,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选举方式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农村用水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问题解决等。
第五章组织会议第十六条会议程序:协会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协会会议应由秘书处派员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会议纪要,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决议发布:协会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和发布,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与退出第十九条违反章程和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章程和制度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员权益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用水户协会农业供水管理制度
用水户协会农业供水管理制度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对于农业来说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证农业供水的公平、合理和高效,用水户协会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用水户协会概述用水户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负责管理和维护灌溉系统、调配灌溉用水,并向用水户提供服务。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实施灌溉工程建设;2. 维护和管理灌溉设施;3. 调配灌溉用水;4. 宣传节约用水知识;5. 监督和检查灌溉设施使用情况。
三、用水计划制定1. 为了保证公平合理,每年初,协会将根据往年的历史数据和当年的气象预报等因素,制定全年的灌溉计划,并逐月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2. 各个用水户应当按照计划申请相应的配额,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费用。
3.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协会将及时通知各个用水户,并进行重新分配。
四、用水配额管理1.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划申请相应的配额,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费用。
2. 如果用水户需要增加或减少配额,应当提前向协会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调整。
3.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五、灌溉设施维护1. 协会将定期进行灌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2. 用水户应当爱护灌溉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或损坏,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协会进行处理。
六、节约用水1. 协会将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2. 用水户应当合理使用灌溉用水,在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浪费。
七、监督检查1. 协会将定期对各个用水户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灌溉设施和配额。
2. 如发现有不合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八、惩罚措施1. 如果用水户违反了管理制度,协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2. 如果用水户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协会将取消其用水资格。
九、总结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证农业供水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协会将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求。
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提供农村用水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起到了农民用水管理、自我约束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民用水户协会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如管理不力、信息不畅、资金管理不规范等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包括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以及运作中的问题与建议等方面。
一、组织形式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如以电供水形式组建的“武汉市善于村电供水联合会”,以及以管委会负责人为主组织的“苏州市小园林治理协会”。
具体说来,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当是由村里的所有用水户组成,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等相应单位作为背书单位,领导班子由代表会员投票选举产生,在村民、地方政府以及供水企业之间建立一个桥梁。
二、管理模式1. 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则,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消除不同意见之间的差异,表决重要事项,选举出有能力的领导班子及监察机构等,确保农民用水户协会在运作上更为融洽、公正和透明。
2. 建立党组织农村党组织是推动农村发展、维护农村利益的重要力量,建立党组织能够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供指导和支持。
而农民用水户协会反过来也可以支持和参与各种党支部组织,共同维护好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3. 设立业务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设备维修等需要專业操作和管理,因此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农村供水的实际问题和维护供水设施,通过某些措施,如制度建设、标准规范等方式,来促进整体工作的成效。
三、信息化建设1. 信息系统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方便协会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
建立基础数据库、发展信息共享平台、编制完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及人员,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2. 数据共享和传递通过信息化手段,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传递和共享的作用,使得信息流动更为顺畅。
例如,通过建立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消息的传递和信息的共享。
水费收缴 使用管理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民用水户协会
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一、水费收缴
(1)、正常灌溉水费收缴。
在政府核发的水权范围内水费征收单价按协会核定的供水成本加管理费35元/小时。
(2)、超量加价水费收缴,以用水户为单位,根据地表水及机井每年灌溉用水台账,核算出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凡是用水量超过政府核发水权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在正常水费基础上收取加价水费。
(3)、对于水费收缴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片,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供水、停止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二、水费管理
(1)、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账,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2)、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用水户公布,做到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三、水费使用
协会管理费收取标准须经用水户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在征收水费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为:(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
(2)、行政管理、业务生产;
(3)、工程管护,包括工程维修养护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民用水户协会
2018年1月1日。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完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协会简介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位于东平县大羊镇,其供水水源是二十里铺引湖灌区,年月日在东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该协会管理一条斗渠、4条农渠组成,其中西王村境内斗渠长3434m,魏雪村境内斗渠长1397m,二个行政村,受益灌溉面积5469亩,其中农田面积4100亩,经济林1369亩。
协会会员数560名,人口2922人,其中女会员160名。
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3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各用水户自己参与用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末级渠系民办、民营、民受益的载体,是实现灌渠规范化经营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积极争取灌渠末级渠系及配套工程项目并负责实施;组织协会会员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负责灌区内防汛抢险;协调供水关系,为会员输水配水;培训会员水利知识,引导会员科学用水,节水灌溉;负责灌渠灌区范围内农民用水户的水费收缴。
东平县大羊镇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确定为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灌区农民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立灌区新型的供用水关系,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稳产、高产和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平县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平县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东平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东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立在东平县大羊镇西王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⑴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委托统一调度灌区内管、用水;统一灌区内水费征收;(2)解决会员水事纠纷;(3)筹集水利资金,合理调配劳力,确保工程畅通;第三章会员及协会组成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入会程序具备下列条件⑴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
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60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各户用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48小时申报。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们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
本章程是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协会成员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协会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简称“水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依法合规开展协会内部事务。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1.维护农民用水权益,推动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2.发挥农户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3.加强协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二章协会的成员和入会手续第四条协会的成员水户协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指直接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农户;集体会员指村(社区)级别的农田灌溉和水利管理单位。
第五条入会手续1.个人会员凭身份证明、土地流转协议和水资源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加入协会,并缴纳入会费;2.集体会员由属地乡政府推荐代表入会,代表需明确单位名称、职务、联系方式及代表事项和主管领导意见书等。
第三章协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协会的管理机构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审议和批准协会内部事宜;2.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理事会1.理事会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选举期限为三年;2.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3.会长为协会最高领导人,各副会长、理事负责执行职务。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任命,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四章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协会的权利协会享有以下权利:1.投票决定协会的内部事物;2.颁发协会成员证书;3.公开宣传、报告协会工作情况;4.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5.依据法规代表协会成员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条协会的义务协会需承担以下义务:1.维护成员共同权益和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宣传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贫困地区脱贫。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1. 引言农民用水户协会旨在为农民用水户提供组织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平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章程和制度旨在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组织运作和会费管理,规范协会的运作,确保协会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协调一致。
2. 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2.1.1 召开方式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方式可以是线下或线上会议。
2.1.2 会议内容会员大会主要审议和决定以下事项:•协会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审核和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讨论并决策有关农民用水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2.2 协会理事会2.2.1 组成人员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2.2.2 职责与权限协会理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决定协会内部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维护协会会员利益,促进农民用水户的合理利益。
2.3 专业委员会2.3.1 组成人员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中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
2.3.2 职责与权限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就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组织专题研究、讨论和调研,为农民用水户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
3. 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协会的选举和表决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接受协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协会发起的专项项目申请。
3.2 会员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遵守农业生产环保法规,合理利用水资源;•服从协会决议和工作安排。
4. 组织运作4.1 工作计划与报告协会理事会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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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可编辑)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部分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发、水利、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二)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用水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三)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二)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三)维护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四)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五)划分协会用水小组;(六)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代表大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四)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七)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协会执委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执委会成员共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
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岁。
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水费,协会的管理费按规定额度在水费中提取;(二)政府资助;(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订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协会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本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
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它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面向本协会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协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九条本协会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部分灌溉管理制度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根据供水单位(公司)规定,结合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灌溉管理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年月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年度用水申请表,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年度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公司),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办理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时间、流量及总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的原则。
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双方必须在场,作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
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
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
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
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
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
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本协会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力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
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田亩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