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地方自治制度之比较
日本政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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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任首相:鸠山一郎 1955年11月就任 第十二任首相:石桥湛三 1956年12月就任 第十三任首相:岸信介 1957年2月就任 第十四任首相:岸信介 1958年6月就任 第十五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0年7月就任 第十六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0年12月就任 第十七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3年12月就任 第十八任首相:佐藤荣作 1964年11月就任 第十九任首相:佐藤荣作 1967年2月就任 第二十任首相:佐藤荣作 1970年1月就任 第二十一任首相:田中角荣 1972年7月就任
第三十五任首相:细川护熙(1993年8月 — 1994年4月) 1993年8月就任 第三十六任首相:羽田孜(1994年4月 — 1994年6月) 1994年4月就任 第三十七任首相:村山富市(1994年6月 — 1996年1月) 1994年6月就任 第三十八任首相:桥本龙台郎(1996年1月 — 1998年7月) 1996年1月就任 第三十九任首相:小渊惠三(1998年7月 — 2000年4月) 1998年7月就任
1) 外交战略调整趋势
2、安全战略 战后日本安全政策的核心,就是在安全上主 要依赖美军保护,同时逐步建立和增强自主 防卫力量。冷战结束后,日本在坚持日美安 全合作框架的前提下,朝着自卫队走出国门、 积极参与构筑国际安全秩序的方向调整着其 安全战略。
2) 对外关系调整趋势
21世纪初,日本的对外关系正处在重新定位 转型期。其中,日本对美国、中国、东南亚、 朝鲜半岛、西欧、中东、非洲、中南美、中亚 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双边关系呈现出如下基本 的发展趋势。
1) 外交战略调整趋势
1992年6月日本外交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6月15 日在国会强行通过《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 作法》(简称“PKO合作法”),二是6月30日 由宫泽内阁制定《政府开发援助大纲》 (简称“ODA大纲”)。前者为日本在联合国名 义下向海外派兵打开了大门,标志着战后日本重 新尝试军事外交的最初突破。 后者为日本运用对外援助增强政治外交能力提供 了依据,标志着日本的对外援助方针从经济中心 转变为政治中心,并增强了日本外交的意识形态 色彩。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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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比较经济121班1223150101蒙娜中国和日本的比较一、社会制度的区别(一)、总体社会制度区别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日本:资本主义(二)、政治制度差异中国: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日本: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三)、政治文化的差异中国: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国际主义思想。
国际主义体现在外交上,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日本:日本主义作为日本政治文化中的重要特征,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国际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
日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实质是强调大和民族的优越性,主张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不仅排外,且为了本国利益不惜侵略他国。
二、经济体制的区别中国:从经济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
从政治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政府有力地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从奋斗目标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
日本:第一,政府通过规制对经济实行干预是日本战后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政府在工业部门的规制逐渐被弱化。
第三,金融系统作为资源集中动员的工具,服务于赶超战略。
三、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别(一)、发展模式差异中国:从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向内需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
2.从传统成本优势转向技术优势和新成本优势。
3.在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形成环境友好型与节约型社会。
日本:日本经济增长的动力:(1)技术进步:吸收和创新使得日本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日警察管理体制及事权划矣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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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中 日两国警察, 由国家警 察厅 统 一 管理 ,
日本 1 9 4 8 年建立 的警察管理体制开支大、效 所 以 日本 将 国家 警察 、地 方警察 中警视 正 以上 的警
率低 ,地方 警察 机关林 立 、各 自为政 ,未能充分 发 挥 维持治 安 的职 能 。1 9 5 4年 7 月 1日, 日本颁 布 了 官以及所 有负责 警察教 育培训 、信息通 信 、犯 罪鉴 定 的警察 都划 为 国家公 务员 ,合计 1 万余 人 ,其工
i l l 衔改 菅理 缓辜2 0 1 5 ・ 5
比较与研究
机关 的职能转变 了 、机关精简 了 ,如 1 9 8 3年将反问
谍 和对外 情报 的职责 移交 国家安 全机关 ,将 劳动改
制由 《 警 察法 施行 令 》等 政令 决定 。都 道府 县警 察 的警衔 比率 由总理 府令决 定 。二 是 国家警察 以及地 方 警察 中警视 正以上 的警官 ,均被划 为 国家公务员 ,
均有 设置 。不 同之 处表现 为 ,国家警察厅 、地方 管
警 官 的职 务 。二 是 1 9 4 8年 3 月 7日施 行 的 《 警 察
法 》在 中央和地方设 立 了体 现 民主化管 理 的公安 委
员会 ,建立 了 国家地 方警察 和 自治体警察 并存 的警 察 管理体制 。三是将 维护公 共安 全和秩 序 的人员 分 为警察 、消防员 、入境警备官 、海上保 安官等 4类 ,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公 安机关 按照 中央 “ 转变
职能、 N J I 顷 关系、 精兵简政、 提高效率”和 “ 定职能、
定编 制 、定 人员 ” 的要 求 ,历 经 1 9 8 3 年 、1 9 8 8年 、 1 9 9 4年 、1 9 9 8年 四次机构改革 。口 叫 总体上看 ,公安
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大化改新与中国的隋唐政治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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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大化改新与中国的隋唐政治经济制度篇一:人教版九年级历史上册: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教案第二单元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篇二:九上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山亭区三十五中马士兰课题: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课型:新授课年级:九年级姓名:马士兰单位:枣庄市第三十五中学手机:158****8504电子邮箱:*********************一、教材地位分析本课为“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主要讲述日本的大化改新和阿拉伯国家的建立。
日本学习与模仿中国文明进行的大化改新,它使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正是由于这场改革,日本才从野蛮落后的原始状态步入文明。
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国家形成和扩张的过程中起到了一面旗帜的作用,统一的阿拉伯国家最终建立起来。
学习本课可以为后面明治维新和中东地区的学习打下基础,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课程标准知道大化改新,初步了解日本古代社会。
了解伊斯兰教的传播,初步认识阿拉伯帝国在文化上的贡献。
三、教学目标1、了解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日本的影响。
能描述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
通过本课学习,了解亚洲的主要封建国家东亚的日本,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在封建时代的特点。
2、讨论以下问题:中日交往是从何时开始的,在什么朝代双方往来相当密切?那时交往密切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在当时的阿拉伯地区会产生伊斯兰教?初步培养结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认识日本学习与模仿中国文明进行的大化改新,它使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善于学习与模仿他人是提高自身的素质的一种重要途径。
通过了解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学习他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为阿拉伯民族统一与幸福而奋斗的远大抱负。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日本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以及伊斯兰教的创立及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
难点:大化改新是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正确认识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国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中日地方交流与合作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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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开始 走上 发 展 对 外交 流 与 合 作 的道 路 , 但在 7 0年代 以前 ,这 种 活 动 主要 是 以欧 美 为 中 心 进 行 的。 17 9 3年 中东 战 争 爆 发 后 ,受 石油 危机 的影 响 , 日本修 改 了对欧 美一边 倒 的外交 政策 ,逐 渐 向亚 洲 国家靠
逐渐 摆 脱 政 府 扶 持 而 走 上 独 立 发 展 的 道 路 。 目前 这一 地 区对外 交流 十分活 跃 , 日
本 海沿岸 各县 不仅 积极 开展 与友好 城市 的 交流活 动 ,还 联合起 来 积极参 与 到东北 亚 区域 经 济合作 中来 ,从 最初 的环 日本海 经 济 圈到 现 在 的 中 、 日、韩 经 济 共 同体 设
手解 决 这一 问题 ,采 取 了一 系列兼 顾均 衡 的地 方 经济政 策 ,并把 更多 的地 区开发 权 下放 到地 方 。近年来 ,这种地 方 经济政 策 已取 得初 步成 效 , 日本 海沿岸 的地 方经 济
美 国 的森特波 尔 市结成 友好 城市 ,这是 战 后 日本第 一个 与外 国地 方城 市缔 结友好 城 市的 自治体 ,以此 为开 端 , 日本 地方 自治
在 着一 些 问题 ,如何 解 决这 些 问题 ,以促 进地 方 间的 交流与合 作进 一步 向
前发展 对 中 日双方 来说都 是 十分重要 的。
[ 关键词]地 方 交流与合 作 ;地方 自治 ;友好城 市 ;中心城 市
[ 中图分类号 ]D 2 8 2.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1 9 ( 0 2)0 5 3 20 2—0 5 0 1—0 7
义
一
、
日本 地方 自治体 的国 际交 流与 合作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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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比较
中国 日本
五星红旗
• 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 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 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 阶级四个阶级。旗面为红色, 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 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五颗五角 星互相联缀、疏密相间,象征 中国人民大团结。每颗小星各 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中心点, 表示人民对党的向心之意。 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 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 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 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 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 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 结。
主席的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国家的象征————天皇
• 现在的日本天皇并没有什么实权,主要是为了保留日本文 化的一部分,而西方人也对此有很大的兴趣,能够增加旅 游的收入日本这个国家有点意思,天皇基本上都是被架空 的,可以说是臣民的精神领袖。而实际掌握实权的就是和 天皇家有姻亲关系的那几大家族,源氏、平氏、藤原氏、 北条氏等,源氏、平氏、藤原氏都是天皇家直系亲属,都 是赐的姓氏。平安时代末期,经过源平合战,源赖朝建立 镰仓幕府。镰仓就在相模小田园附近。北条时政——源赖 朝的老丈人,当时是源赖朝手下的大将,他利用女儿北条 政子和源氏结成了姻亲,后来源灭平,在赖朝死后北条时 政便以执政形式控制了将军家的权利,最后干脆杀了赖朝 的儿子源实朝,根本上废掉了将军这个职位,但是以后的 镰仓将军仍称执权不称将军,因为有规定只有源氏才能当 将军。
从垃圾分类处理探究中日两国环保管理制度的差异中日两国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比较——以北京和东京为例
![从垃圾分类处理探究中日两国环保管理制度的差异中日两国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比较——以北京和东京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cae00da6c30c2259019ee6.png)
指厨房产生的含水率较高的食物l 生 垃圾。 于垃圾: 主要指废纸张、 废塑料 条中提到 : ( 1 ) 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 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 等可直接回收利用或再生后循环使用的含水率较低的垃圾。 害垃圾 : 的收集容器; ( 2 ) 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 指对 ^ 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 ; ( 3 )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 池、 水银温度计 、 过期药品以及打印机屋 盒等。 ( 4 1 大件垃圾 : 指质量超过 5 k g 定的时间、 地 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4 )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或体积超过 0 2 m 以及长度超过 l m的大型的、 耐久l 生的固体废弃物, 包括 其他暖定。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 不得 家电类等。 周余是北京市垃圾的主要成分 , 纸类、 玻璃等废品类废物在居民 混入生活垃圾等有关内容。 我f f 为l 例的说朋是对市民’ 进, 亍 及 分类 区的生活垃圾中比例较高 , 而在企事业单位中占更高比例。根据经济 发展 的 呼指导, 但是相对于庞大且复杂的垃圾数量及构成来说, 北京市有关 佳 体 系。 I 趋势 , 预计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中灰土、 煤渣、 砖瓦类将减少, 食品类废物 部门还可以制定—套更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标} 将增多, 可回收利用类废品将逐渐成为垃圾中的主要成分 ; 垃圾容重将减 4 研 究建议 小到 0 3~ 0 . 4 t / m , ; 居民耐用消费品淘汰周期缩短, 大件垃圾将增多。 卫生填 4 . 1 制定行之有效的收费体系。合适的收费制度往往能够成为环保的 埋仍是北京市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的重 , 应积极巩固和完善; 随着北京垃 催化剂, 日本将垃圾收费制度深 ^ 运行到居民 日 常生活中, 在一定程度上 圾发 尉基 步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可持续处理的必然选择, 有 足 进了垃圾减 量 化。 日 本的垃圾分类 C 费制度是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 应 在此基础 匕 稳步发展 。 情况分别制定可行的收费标准。在部分城市 , 有害垃圾和资源垃圾的收运 北京市现有阿苏卫垃圾填埋场、 北神树垃圾填埋场 、 安定垃圾填埋场、 免费, 以有利于环竞酐里 和资源回收。 可焚烧垃圾和不可焚烧垃圾的收运, 高安屯卫生填埋场 、 焦家坡卫生填埋场 、 六里屯垃圾填埋场 、 南宫堆肥厂。 按体积付费。与l 的标准和体系我们都可以借鉴, 并且从中国人的消 总处理能力为 7 1 8 0 f d , 其中填埋 6 7 8 0 f d , 堆肥 4 0 0 t / d 。 费 基来看, 收费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 2 2日 才 — — _ j 车 沛 。 强制 亍的日 才 立 坊 寺 董。 在日 才 立 圾分 4 2关于环保宣传。通过环保宣传和相关立法来帮助和督促民众养成 妨文 的习惯。我们建议以社区为单位 , 向居民分发垃圾分类细化 为可燃垃圾 、 不可燃垃圾、 可回收垃圾、 大件垃圾、 有毒有害垃圾等几类, 其 垃圾 j 中有的实行收费回收, 有的实行免费回收。东京包含 2 3 个特别行政区, 其 手册;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带头进行垃圾分类 , 作为切实推进胡锦涛总书 面积 6 2 1 平方公里, 人 口8 7 8 万。 由于特别行政区白 q 特殊 , 东京和各区政 记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 七 提出的 “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努 府在 2 0 0 0 年x 也 l 方自治法边行了修政 。明确了废霸. 物u 女 运 和处置的 力建设美丽中国” - 的一项举措 ; 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从小培养学 责任分工。2 3区联合建设了废弃物中间处置设施 , 同时威- 应 了东京二 十三 生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把垃圾分类制度的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 区清扫—部事务组合 ( 以下简称清扫—部)来负责 2 3区的废弃物中间处 以影响和带动家长, 做好垃圾分类投放的环保宣传。 置, 终端填埋处置由东京政府负责 , 填埋场的 日 常运行委托清扫—部负责。 4 3国家及地方由 院所以及民营企业积陂参与与垃趿分类处 垃圾的收集和转运由各区负责, 根据各区产生垃圾的种类以及产量的季节 理相关的科研项 目, 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 , 鼓励其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以此 性变化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 , 又 收集 的设置及收集频次进行合理的 为契机发展循环产业, 共同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垃圾的回收工作大都由各 调整。日 本对垃圾废物的处理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既有各自的 大 回收公司负责, 但在奉行生产责任延伸制的 日 本, 很多 回收公司都由生 垂 以实现产业的循环。 针对 , 又相互关联、 制约。 其中有 : 《 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 ; 1 9 8 6 产企业直揖畏 年颁布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 , 对焚烧生活垃圾的 设施作出 具体规定 ; 2 0 世 发展, 必定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纪9 0 年代 为实现零排收 集中 制定了 撕 型社会基本法》 、 营 参考文献 理和公 共清洁 、 资源有效利用法》 、 电器回 收再利用法》 、 《 食 [ 1 阿 晟, 钱丽燕. 东京 2 3 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启示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 品回收 再利用法》 、 及术 才 料回 收 : 法 》 、 《 车 辆 牲 利用法》 、 包 采购法》 济, 2 0 1 0 , 1 . 等覆盖面广, 操作l 生强, 责任明确 , 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 除 洁. 关于中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 J l 环境能够科学与管理, 2 0 0 用等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及处理办法 , 并相继付诸实施。 3 研 圈何德文, 柴立元, 张传福. 国内大中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f J l 城市环 经过与东京 2 3 区f 靓 的对比, 以及 E 京市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常 境与城 市生态, 2 0 0 3 . 务委员会公告》 第2 O 号 E 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中第二十四 条至第 [ 4 J 陈玉婵. 论我 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的完善l D l 广州: 暨南大 三十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三的相关内容( 见附录 2 ) , 关于 学, 2 0 1 f 北京市 蝴 嗽 面做出的努力我 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4 ] 贾子利.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机处置方式研究[ I ) l 北京 : 北京林业大学, 01 1 . 3 . 1 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政府及相关各部门依然具有重要责任。相 2 关部门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处理能力, 并制定建筑 [ 5 1 -  ̄ 超, 王 社科 北京市垃搬的分类回收及处理, 2 0 1 1 .
晚清宪政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宪政改革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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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比较分析一、产生背景晚清的宪政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
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
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
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
它推翻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
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是一些青年武士,他们以“富国强兵”为口号,企图建立一个能同西方并驾齐驱的国家。
比较中日两国乡村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政策异同
![比较中日两国乡村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政策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094ad430b90d6c85ec3ac658.png)
第二单元东亚社会政策的地域特征比较中日两国乡村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政策异同曹启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系一、前言在最近的年代里,乡村地方的发展暨城乡协调已经成为各国非常关心的话题。
由于乡村地区相对于城市地区而言,在人力资源、财力储备、社会团体发展等各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劣势,所以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施政,实际上成为乡村建设的主要动力,也就需要在政策上对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行政权限进行清晰的规定。
本文将从地方政府在民政福利、卫生保健、文化教育、土木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提振等五个方面的行政权限,来比较中日两国的政策异同,并从中得到一些借鉴。
二、日本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行政权限日本的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高级地方政府)和市町村(基础地方政府)两大部分。
截止2007年7月,有1都1道2府43县以及782市、827町、195村。
在地方行政上,市又分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以及一般市4类。
基础地方政府的类别基本上是按照人口数量进行划分,人口多的地方获得更多的施政权,而其它地方的同等事务则由高级地方政府举办。
目前日本法律的规定是5000人以上的村可以升格为町,50000万人以上的町村可以升格为市,20万人以上的市可以升格为特例市,30万人以上的市可以升格为中核市,70万人以上的市可以升格为政令指定市。
所以,日本的一般市、町、村其实都相当于中国一般意义上的乡镇,而一般市的建设,更是可与目前我国在新农村建设号召下的加强中心镇建设进行比较分析。
下表一将反映日本的政策与法律,对地方政府在民政福利、卫生保健、文化教育、土木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提振等五个方面的行政权限的规定。
根据法令规定的日本各类型地方政府的权限委任表事务的区分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一般市町村◎民政与社会福利相关事务社会福祉法福祉事务所的设置○○○○任意生活保护法生活保护的实施○○○○○儿童福祉法儿童相谈所的设置、儿童自立支援施设的设置○民间儿童福祉设施的设置许可等○○身体障害者福祉法身体障害者更正相谈所的设置○对身体障害者的保护措置等○○知的障害者福祉法智力障害者更正相谈所的设置○对智力障害者的保护措置等○○母子及寡妇福祉法母子相谈员的设置、母子寡妇福祉资金的贷付○○针对母子家庭、孕产妇等的相谈与指导○○○○○老人福祉法针对养护老人之家的设置许可的相谈与指导○○看护保险法看护保险服务的提供○○○○○◎保健卫生行政相关事务食品卫生法实施食品等制品的规格检查○○设定餐饮店营业等设施标准、饮食店营业许可○○○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墓地等经营许可○○○○○针对墓地等的整备、改善命令等○○○○○化制场等化制场等设置许可等○○○○○化制场等検査、措置命令等○○○○○精神保健及精神障害者福祉精神障害者等入院措置、保险福祉手帐交付○精神保健福祉相谈员设置○○○结核预防法实施不定期结核预防接种等○○○结核传染家屋消毒等的措置命令○○○指定结核病预防医疗机构○○毒物取缔法有毒物品及销售业的备案等○○死体解剖保存法死体保存的许可○○温泉法发放公众浴场营业许可○○○◎地方规划、土木行政与环境保护等相关事务都市计划法都市计划的决定○开发审查会的设置○○○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的开发行为的许可○○○发放都市计划设施或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许可○○○都市再开发法发放旧城改造区域内建筑等的许可等○○○发放土地测量及调查许可○○○○宅地造成等规制法宅地造成工事规制区域的指定等○○○宅地造成规制区域内宅地造成工事的许可○○○土地区划整理法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的设立许可○○○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施行地区内的建筑行为等的许可等○○○住宅地区改良法住宅地区改良地区内建筑等的许可等○○○屋外广告物法屋外广告物的条例及设置制限○○针对违反的措置等○○○○驻车场法都市计划区域内路外驻车场管理者报告受理○○○被灾市街地复兴特别措置法被灾市街地复兴推进地域内建筑等的许可等○○○都市绿地保全法绿地保全地区内行为的许可等○○○○道路法市内指定区间以外的国道管理、市内县道管理○大气污染防止法大气污染防止相关事务○○噪音规制法噪音规制地域指定等○○○恶臭防止法恶臭原因物排出规制地域的指定等○○○振动规制法振动规制地域的指定等○○○水质污浊防止法水质防止法规定特定设施的设置通知等○○○◎文教行政相关事务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県费负担教职员的任免、给与的决定○県费负担教职员的研修○○文化财保护法文物埋藏区内工程的报告受理、发掘调查指示○名胜古迹、天然记念物的轻微形状变更等的许可、取消、停止命令○○○○◎产业相关事务计量法基于计量法的警告、定期检查等○○○特定商品专卖行为的警告、好评、命令等○○○○商店街振兴组合法商店街振兴组合等的设立许可等○○○○商工会议所法商工会议所的负担金的赋课许可等○○○○流通业务市街地的整备相关法律流通业务地区内的设施许可等○○○○土地改良法农业协同组合等行使土地改良事业场合认可等○○○○注:本表参考了“seahawk”于2003年3月25日在“都道府県市区町村”网的发贴(日文)从上表可以看到,日本的町村主要办理以下社会事务:设置福利事务所、实施生活保护、对孕产妇和家庭提供咨询与指导、实施老年人的看护保险制度、管理墓地、管理化制场等。
透视二比一差异的缘由——广州市与大阪府政府机构设置之比较
![透视二比一差异的缘由——广州市与大阪府政府机构设置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55378ce081c758f5f61f67e8.png)
传承 和雄厚 的经济 实力 。区别或者差 异是 日本大阪府的经济
实力远高 于中国的广州市 。2 0 年 , 阪府 G P 为 3 3 08 大 D 6 2亿 美 元 ,是 当年度 广州 市地 区生产 总 值 ( D )的三 点五 倍 GP (2 58 81. 2亿元人民币 , 10 约 0 0亿美元 ) 从 两个城市 的地方政 。
现行地方行政 管理体制下 , 市辖 区、 县级市 之下设有街道办事 处作 为派 出机关 , 少数省 ( 自治 区) 在县 之上设有 地 区( ) 盟 作 为派 出机关 , 这些派 出机关具有 准行 政层级地位 , 它们在事实
上 承担着一级政府 的管理 职能。各 层级之 间的关 系是上下级
的关系 , 层政府 的各个管理部 门上 下一致 , 一层都设置与 各 每 上 一层级相对应 的各类机构 。同时 ,部分上下层级 机构属于 “ 条条 ” 关系 , : 一层级对 对 口的下一层级机 构拥有人事任 即 上 命 和业务管理 的权力 。广州市地方政 府机构改革前 的设 置与 国家机构 的设置是仍然具有典型 的层级管理关 系。 日本 宪法规定地方政府 自治 ,但 实际上 日本战后 以来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 1 年第 1 00 期
透视 二 比一差 异 的缘 由
广 州市 与大 阪府 政府 机 构设 置 之 比较 肖梦茹
( 东 海洋 大学 , 东 湛 江 广 广 54 8 ) 2 0 8
摘 要 : 州市、 广 大阪府 分别是 中国、 日本 的两个 重要城 市。 中国的地方行政 层级设置存在两级制、 三级制和 四级制 等 3种形 式, 为行政集权模 式。日本地方 政府机构是在地方 自治 的框架下设置 , 层级较少。中 日地方政府与 中央政府都实行分税制, 但 有明显不 同, 中国地 方政府财政是“ 分灶 吃饭” 地方只有设置很 多的部 门才 能适应地方发展经济 的需要。 , 中地方政府 官员 的产 生上 的差异 , 导致 中国地方政府在 民生福利方 面的机构设 置较少 。 关键词 : 地方政府 ; 构设置 ; 机 比较
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
![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9639778bd0d233d4b14e69b4.png)
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2010-03-04 20:44 来源:未知阅读次数: 142引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加快建立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越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和日本同为东亚国家,文化接近。
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儒家文化传统和家长式的社会治理传统深刻影响着中日两国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早,20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实现了“全民皆年金”的目标。
因此,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对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和政策建议。
主要谈以下三个问题:一、中日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三、对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与建议。
一、中日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一)日本的情况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和中国现在一样面临着农村问题,但战后的日本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农村问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得很好。
农民在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起步到基本完善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二战后的发展可分为3个时期:1、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国民年金制度的建立从战后到实现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体制的50年代末期,称之为形成期。
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性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进入了“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
![中日环境管理比较差异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11c7117a76e58fafab003e8.png)
摘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是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由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环境产生的巨大冲击,世界各国对本国环境的监控和管理都十分重视。
日本环境管理基本思想与制度的形成从20世纪中期,历经一个曲折到最终高效成功的过程。
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了成功防治产业污染的奇迹,这得益于其日趋完善的、极富日本特色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文通过对中日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差异论述,启示我们在立法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地方权力要扩大;我国环境政策实施主体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急需解决;在环境政策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及公众的作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应转变为“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管理制度的内容需要细化;大力依靠法律、法规和自治团体在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中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最后根据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缺陷做出几点简单的对策措施。
二、中日环境政策比较(一)中日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背景差异日本环境政策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的严重公害事件频仍、公众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制定的,中国则没有那么直接的背景,中国的环保事业起步时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社会还比较平稳,政府还没有日本当时那样的压力,所以,中国环境政策制定之初,便没有日本旨在解决尖锐的公害问题那样的现实针对性和作紧迫性,因而也就在政策力度上有所欠缺。
70 年代以后,日本经济、社会步入稳定发展时期。
随着公害问题的有效解决,政府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际环保运动浪潮的推动,日本进入全面环境保护阶段。
1971 年日本组建了环境厅作为政府机构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并于1977 年制定了《环境保护长期规划》,1978 年通过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多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政策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在70 年代起步的,但由于经济社会背景的差异,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政策制定一直比较滞后,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日“家”制度之比较 日本文学选修论文
![中日“家”制度之比较 日本文学选修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b978989451e79b896802261e.png)
中日“家”制度之比较日本和中国都是东亚的农业国家,“家”制度对各自社会的发展起着很大作用。
然而,日本的“家”制度和中国的“家”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我们考察一下中国的“家”制度。
中国的家族以靠父系关系为纽带维系的,母亲一方的亲戚被称为“外戚”,父亲一方的亲戚属于“本宗”。
根据考古发掘的成果,在中国东部沿海,黄河流域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和长江流域的曲家陵文化,青莲冈文化时期父权就开始确立了。
随着父权的确立,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与氏族单位一体化了。
家长即是族长,同祖同姓的血缘关系是维系父系家族的唯一纽带,阶级和国家形成后,在分封制下,氏族制度演变为家族——宗族制度。
这种宗族制度始于夏朝,到周朝发展到鼎盛时期。
到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由奴隶经济体制过渡到封建制经济体制,家族开始从宗族游离出来,最终成为取代宗族制度的基本社会单位。
当然,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还残存着宗族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家”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中国的“家”,是有家,家族,宗族三个部分和层次构成的。
家是只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亲族团体,通常是两,三代人一起生活,即包括祖父母和已婚的子媳,未婚的孙辈。
如果祖父母去世了,同一辈分的兄弟们要分开居住。
家中的最高的领导是“家长”。
家族是家的综合体,由同一祖先的男性后代构成,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四代人,最长者“族长”与作为经济单位和共同生活团体的家不同,家族是血缘单位,起成员不一定都在一起生活,只要有血缘关系即可。
宗族或宗法组织是相同姓氏的同族组织,宗族中德高望重者被称为“宗子”。
宗法组织是封建社会的贵族亲族组织,封建制度被废除后宗法组织也就解体了,现在的宗法组织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宗法组织了。
(2)中国的“家”以父权为中心。
重视血缘关系式中国家族制度最显著地特征。
作为家长的祖父,父亲不仅在经济,法律(家法,祖法,宗法),宗族等方面拥有特权,甚至握有决定家庭成员生死的大权。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构成、特点及启示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构成、特点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3affc717f242336c1fb95e3e.png)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构成、特点及启示杨华(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战后日本政府预算制度发展演进历程及现行政府预算构成,旨在探讨和发现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特点,以及所反映出的同期世界各国的总体发展趋势、基本潮流和共同性,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政府预算制度的一般发展规律和当今世界的改革动向。
同时,借鉴日本在财政管理、政府预算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建设现代预算制度提出了思辨性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日本政府预算制度财政体制分权化财政监督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18)02-0105-08〔收稿日期〕2017-11-08〔作者简介〕杨华,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成员,日本关西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中日经济比较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现代预算制度研究—基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研究视角”(14AZD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二战后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由典型的中央集权型逐步过渡为“集权和分权的结合”。
这一变化历程,既体现出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独有特点,也反映了20世纪80、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方面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潮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国家现代政府预算制度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性。
日本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中央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三大类。
几类预算几乎涵盖了日本政府的所有收支活动,使得政府的职能范围与预算收支紧密统一起来,只要属于政府行为就须接受预算的约束。
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推进,日本政府预算正在从一种保证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手段,向改善公共部门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工具转变。
尽管我国在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国情与日本存在较大差异,但日本现代预算制度的发展演进历程,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具有共同性,其指导原则、理念也具有通约性。
中日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日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e2384b472e3f5727a5e9621c.png)
中日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城市社区福利是为解决城市社区居民生活问题,尽可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的一种服务类型。
本文通过对中日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路径架构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指出我国的城市社区福利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无论是社区服务政策还是社区建设政策,都忽视了居民自发、自治的主体性原则。
在参考日本城市社区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社区福利;发展路径;居民自治一、日本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过程及特征日本城市社区福利政策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正值日本经济高度成长的鼎盛时期。
由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过快,日本传统的家庭抚养和邻里互助的社会结构在很短时间内走向了解体,而养老扶幼的社会需求又在不断增加。
这就成为日本社区福利政策出台的直接契机。
在日本社区福利初期阶段的20世纪60年代,其发展的重点在于调整社区行政组织和培育居民自治组织,是社区组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
70年代,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如何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儿童、智障者提供居家服务。
80年代,则是推进社区的民主化、倡导居民自治和居民参与的民主建设时期。
2000年之后,提出了”共生”的理念,逐步形成了社区组织化、居家福利服务、居民参与机制、居民主体决策的综合概念体系。
在日本城市社区福利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它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征:一是,居民主体形成的过程很缓慢,也很艰难,行政官僚体制始终在左右和诱导社区福利发展的方向。
其原因在于日本的传统社区和现代社区之间缺乏连续性,高速经济成长时期急剧出现的城市化和核心家庭化,使传统社区在很短时间内走向解体,没有能够与现代社区之间架构一个过渡的桥梁,中间出现了一个断层。
二是,日本社区发展与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基层政治民主化过程是同步的。
它与英国以维护人权以及与美国以解决贫困发展起点的过程不同,与瑞典以生活问题为出发点的思路也有所区别。
因此,日本的社区福利行政化和政治色彩比较浓厚。
中日社区治理法制化特点比较研究
![中日社区治理法制化特点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7d821aa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96.png)
张何鑫 张锐智【内容摘要】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和日本在城镇化进程中都经历了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独具特色的社区治理法制化特点。
通过对中日两国社区法制化治理体系、治理理念和治理原则的比较研究,总结中日在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
同时,根据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参考日本社区治理做法,以健全社区治理法律体系、明确治理主体权力定位与责任分配、提高社区自治组织能力、强化居民参与意识为路径,着力解决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中存在的法律体系缺欠、多元治理主体权责不清、参与不足等现实难题,从而有效提升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基层自治 社区治理 法制化 多元参与 中日比较【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章编号】1003-4048(2021)04-0071-08【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6/ki.rbyj.2021.04.008【作者简介】张何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南昌 330022)张锐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阳 110036)中日社区治理法制化特点比较研究一、引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为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总结我国社区治理现有成绩的同时,突破现存社区治理难题不仅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社区治理法制化进程的根本任务。
因此,立足于我国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开阔视野的比较与研究更具时代意义。
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就走上城镇化之路,尽管这一过程发展缓慢,却为日后日本城镇化奠定了基础。
二战后,日本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1950年日本的城市人口为313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7.3%, 1975年跃升至75.9%,[1]至2017年,日本城镇化率已达到93.02%,居世界之首。
[2]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日本也经历过城市社区环境差、人口流动性较大、社区治安差等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城镇化快速发展对日本城市社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戊戌变法与日本明治维新一败一成的原因
![中国戊戌变法与日本明治维新一败一成的原因](https://img.taocdn.com/s3/m/dab78a0079563c1ec5da7113.png)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民族中学历史组吴运江请你从每段材料中概括中日戊戌变法和日本明治维新一败一成的原因?材料一、日本是在中央集权下,相对的地方上存在一定的分权。
其地方分权较多的特点与同为中央集权体制的中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即与中国长期以来绝对的中央集权相比,日本具有西方国家分权制度的某些特点。
故唐德刚先生在《晚清七十年》中写道:“说者以日本明治维新前之社会结构,实与西欧封建末期之社会结构,极为相似;而此一相同之结构则为欧洲“产业革命”之温床也。
日本既有此温床,蓄势待发,因此一经与西欧接触,符节相合,一个东方产业革命乃应运而生矣。
此一“欧罗巴社会结构”说,颇能道其契机。
”日本有地方分权自治中国高度中央集权材料二、16世纪起,西方的自然科学和技术,主要是荷兰人传到日本。
因主要是通过荷兰语进行研究的。
日本人就把这种学问称为“兰学”。
从1633到1639年,幕府连续五次发布“锁国令”,限制日本与外国的一切往来,只剩下长崎这一个地方与中国及荷兰维持着微弱的联系。
但是兰学的传播,已经使日本人开始意识到汉学的不足之处,也开始认识到西方科学文化的先进之处到了1720年,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终于解除了“不准许输入荷兰书籍”的禁令。
于是在日本的知识阶层中,又重新出现了“兰学热”。
兰学主要在医学、天文学、物理学等领域中发展起来,日本人通过荷兰语,也了解到了西方近代的地理、博物、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
同时,维新前的日本本身教育发达。
江户末期在男子中有40%-50%的人识字,在妇女中有15%的人识字。
识字率在当时世界上处于第一位。
日本虽闭关锁国但留有渠道了解世界材料三、在鸦片战争被英国用大炮打破国门之前,清朝人对国门外的世界接近一无所知。
就连号称第一个“开眼看世界”的中国人林则徐,实际上也对外知之甚少。
直到战争开战前,他还认为英国兵到了陆上就会“一仆不能复起”。
而他更是坚信英国必须购买中国的茶叶和大黄。
“外夷若不得此,即无以为命”,统统便秘而死。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7e3887a1711cc7931b716fd.png)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摘要:通过简述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况,审视两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运行与演进,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知识传承、内外制度、动力机制三个方面作比较研究,探讨两国模式之异同,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以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教育模式;比较一、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观(一)办学体制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体系最为复杂和混乱,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多机构(从普通高校到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电大、党校以及民办高校)、多渠道(正规的普通教育与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并存)、多性质(公办与民办并存)、多导向(普通教育、专业学位教育、在职培训)[1]。
中国法学教育以公办高校为主,多种办学形式并存。
民办高校为数不少,但无真正意义上的私立高校,大部分依附公立高校以二级学院形式存在。
日本法学教育体系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主要教育资源投入占主体地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教育机构与渠道主要集中在普通高校的正规教育。
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衔接,法学院系负责素质教育,法科大学院连接国家司法研修所负责职业教育。
官办大学、私立大学二元体制并存,各有千秋,互成均势。
(二)管理体制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大,从招生、课程设置、培养方案都受到一定限制,管理机构庞杂,泛行政化。
条件不足的高校唯有墨守成规,只求保住办学权,条件较好的高校则在现有体制内小修小补,无力作根本变革。
日本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大学自治制度,高校的设置认可由国家依法掌握,大学设置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价由民间机构负责[2]。
各高校在学制、课程、招生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且管理机构简化,教授治校原则落到实处。
二、模式演进中的知识传承知识通过社会内部不断的试错过程而务实演化,知识演化有赖于环境的稳定。
人类知识的演化大部分不能归功于突发性的重大创新或革命,而应归功于广泛而渐进的适应性变革。
知识分散并保留在千千万万人脑中,知识的传承需要环境的大体延续,有关法学的非可言传知识对制度环境要求则更高[3]。
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之比较研究
![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之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aa8d4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f.png)
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之比较研究改革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对比(总述)在改革前,中日两国都是封建专制的国家,都面临着国内人民起义不断和外部列强侵略加剧。
因此,两国近代化道路上都充满了激烈的斗争。
但由于两国的传统以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并对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属于集权官僚型的政体,权利集中于皇帝一人,官僚机构庞大,民间难以形成类似明治维新中的各种社会势力,政权的社会基础难以扩大,改革的道路必将曲折。
中国的清末宪政只是一场统治阶层的自救运动,其目标不是改变落后面貌,而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清政府发布的政令都流于书面,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
戊戌变法虽然有涉及政体方面,但光绪皇帝没有实权,他颁布的诏书对各地官员没有约束力,得不到实行;维新派没有注意到发动群众,改革仅局限于部分知识分子阶层,没有像明治维新那样强大的基础力量,康梁等人提出的改革措施很少涉及农民阶级的切身利益。
中国洋务运动在国家出资兴办近代企业后,实行垄断经营,排斥商人投资新式企业,而明治维新时期,政府不但引进技术,而且鼓励和支持私人资本的经营。
●日本属于传统体制属于封建世袭领主制。
在幕藩体制下,日本是一个松散的有多个藩地组成的国家,藩主有很大的自治权,可以说是地方自治;但是这些藩地有很强的天皇中心观念,这使得明治政府的中央集权体制相对简单得建立起来。
幕藩体制下等级森严,被统治阶级受着本国统治阶级和外国侵略的双重压迫,日本农民阶级的反封建反侵略斗争高涨,成为明治维新成功的最根本动力。
这一系列的反抗,使本身已经危机重重的统治秩序更加不稳定。
在“尊王”的口号下,各阶层很自然得都拥戴天皇,使天皇在实际上取得了统治权。
(中日两国都是“后发型”现代化,但日本“后发”的同时又是“外生”的,有学者认为日本实现较彻底改革的关键是立志推进现代化的领导人掌握了国家实际的政治权力,能将传统政治领导转化为具有现代化倾向的政治领导,并维持领导集团内部的高度团结。
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地方行政制度比较
![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地方行政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0c16aa21ed630b1c58eeb50f.png)
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地方行政制度比较作者:田健菲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1期[摘要]行政制度是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国家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文化特征视域下,中日两国的行政制度比较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两国在行政文化上有相似性,又存在着差异。
从中日行政制度的含义与地方行政制度内容比较分析来论述行政制度的重要作用,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中日行政制度文化比较[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123-01长久以来,行政制度的发展和沿革对国家的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当然不同的国家又具有不同的行政制度。
本文从文化特征角度来浅析中日地方行政制度中存在的差异。
一、行政制度的含义比较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方面,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且行政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条件和不同的地域,行政制度的发展也在随着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变换着形式。
世界上的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行政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也很难找到一成不变的行政制度。
近些年来,中国和日本的交流不断增加,两国在行政制度的比较和分析上,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方面。
而在行政制度的含义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关于行政制度的含义,我们在不同的书中,也可以找到不同的界定。
张立荣在其《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中,把行政制度界定为:“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权、组织机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利主体的关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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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地方自治制度之比较柯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 地方自治自20世纪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下,地方自治取得长足发展。
地方自治思潮从西方传入中国至今已历经百年,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本文试对中日地方自治制度的共性及差异方面进行梳理与比较,指出日本地方自治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地方自治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中日地方自治;共性;差异性;启示所谓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中央政府依法将一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权力及行使这些权力所必要的物质手段转交给直接普选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由该自治机关对本地区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实行自主管理的一种制度。
日本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下,通过了《日本国宪法》、《地方自治法》,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早在清末就有了地方自治的萌芽,由于反动势力十分强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地方自治的发展才步入正轨,并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
中日两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同,地方自治制度呈现各自特点,如何以对方之长补已之短,吸取经验及教训,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地方自治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中日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与演变地方自治是国家对于地方行政单位所采取的一种管理形式,实行自治的地方行政单位,可以通过由地方居民组成的“地方自治体”选举自己的代议、行政机关,对该地方的行政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但其权限要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制约。
地方自治思潮从西方传入中国至今已历经百年,其发展过程可分为清末时期、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四个阶段。
中国地方自治的介入者包括了历届政府、各政治派别、众多学者,他们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此,地方自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在西方文明的启示和中西国力对比的强烈刺激之下,清政府于1909年和1910年分别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乡地方自治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等地方自治章程,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实行自治的地方机构设议事会、董事会。
地方自治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权限,可以行使一定程度上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议事会有权制定本区域的自治规约、议决事件。
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和实行无疑是利国利民之举,既是中国近代化进程中改革地方制度的尝试,是清末政制改革潮流中的一支。
同时,地方自治的开办对改变基层农村的落后状态、促进文明、开启民智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当时实行地方自治的社会基础尚属薄弱,各省筹办的地方自治很多有名无实,反而形成了一些流弊。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自治主要体现在各级自治机构的设立及组织上。
一是省制。
1913年4月,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各省先后成立省议会作为省的自治机关。
二是县制。
民国初县的自治机构沿用清末立宪时期的制度,称为县议事会。
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自治以后,各县议事会也被解散。
1919年9月,北京政府公布了《县自治法》,规定以县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三是市制。
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市自治制》和《市自治制实施细则》。
县以下各级机构,一般均称为“地方自治团体”,不属中央政府系列,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
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制度分为行政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两方面。
国民政府实行地方自治与孙中山的倡导是分不开的。
完全的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实施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个时期的地方自治思想借鉴了日本地方自治的经验。
由于中国当时社会发展客观条件的局限,现实的地方自治未能实现法律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预示中国地方自治发展步入正轨。
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采用,始于明治21年(1888年)。
当时通过“明治维新”,日本进行了行政体制和国家机构的改革,把市和町村作为基层“自治体”加以确认,并推行了府县―市―町村三级地方自治体系[1]。
其中府县虽称自治体,但其自治色彩相当淡漠,实际上仍是官方机构。
作为市、町村的自治,则是通过有限制的选举,直接选出议员组成市议会和町村议会,并以此作为议事机关,推选出市与町村的长官,呈请中央政府批准。
这就是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开端。
这时的地方自治机关的权限是极为有限的,它与西方国家所宣扬的“由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课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从一个军国主义国家向西方的民主主义国家过渡。
随着《日本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地方自治制度得以重新确立。
“宪法”对地方自治专列一章,明确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和地方财政权。
把地方自治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和自治特别法予以保障。
二中日地方自治的共性地方自治有各种不同的形态,有些是纯粹基于地方行政管理的,有些是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的,如果是针对民族群体的,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
[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3]因特别行政区在我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里我们仅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例,不再另述。
(一)地方政府的性质相似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即作为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民族内部事务”或“民族地方性事务”的自治权和作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行使地方性事务的管理权。
日本地方政府也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政府(内阁)的委派机关[4]。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相似1、管理地方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权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5]。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而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日本地方政府有维护、保存和使用属于自治体的财产权。
如对属于地方管理的学校等文化教育放施、体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进行管理,对公园、广场绿化地带、道路、桥梁、河流、码头以及仓库等进行保护、管理和建设等。
2、处理地方事务权。
主要指处理有关消防、清洁、美化及以防止公害污染等地方福利事务。
3、执行行政权。
指办理户口、登记造册、发放居民身份证、支配地方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制定地方预算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地方财政等。
(三)地方自治的范围和职权均有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范围及自治权,而把地方自治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和自治特别法予以保障是日本地方自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四)地方政府均有适度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日本国宪法》规定,为了执行地方政府的各项职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议会制定某些法律所允许的“条例”[6]。
(五)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扩大地方自主权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民族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建立了多样化的地方自治权和自主权,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加之计划经济的影响,地方分权还不发达,中央对地方在立法、行政和财政方面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干涉[7]。
在日本,法律规定地方自治体和国家之间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合作”关系。
但日本的实际情况距此相差还很远,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的行政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着名目繁多的监督与控制。
1、立法。
地方议会在制定条例时其内容必须在国会或内阁制定的法律、决议和政令所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一律无效。
2、行政。
表现在:一是虽然地方自治体可通过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的知事或市町村的长官,但内阁对知事有罢免权,同样各都道府县知事对市町村长官也有罢免权。
二是内阁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可以由内阁大臣进行,也可以通过总理府的民属机构或内阁领导下的各省进行。
三是中央机关布置的任务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令规定中央政府委托给地方政府省长和其执行机关的地方议会无权干涉的国家事务。
四是对地方人事作安排。
中央经常各地方输送干部以控制地方人事行事。
五是实行派出机关制。
加强指导和监督,中央各部在地方没有本单位的派出机构。
3、财政。
表现在:一是控制地方预算。
地方必须根据中央的预算比例,并且受组织大臣的监督。
二是控制地方税收。
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
三是国库支出金。
四是掌握公债发放许可权。
地方在得到地主税和中央地方支付税,国库支出金后仍入不出时可发行公债,但公债的发行、回收方法、数量等均要得到自治大臣的许可。
三中日地方自治的差异(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自治体事务有较为明确划分。
主要有以下方面:1、由国家负责的事务。
一是警察运营,即调整都道府县间的警察行政;二是掌管各种保险、养老金,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规划规划和指导;三是负责医药、护士等的考试与批准,制定有关药品、剧毒品的规定,对卫生行政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四是负责管理粮食、经营国有森林,调整远洋渔业,制定有关农林渔业发展的统一规划等。
2、由国家和地方分别负责的事务。
在公路建设方面,国家公路由国家负责,都道府县公路由都道府县以及指定市负责,市町村公路由市町村负责。
在河流管理方面,一级河流由国家负责,二级河流由都道府县负责,准用河流由市町村负责。
3、由地方负责的事务。
如城市规划、文化教育、社会福利。
此外负责保健、疾病预防、环境卫生以及土地改良、农用道路、渔港的整修等。
而我国在谈到民族自治,一般都认为是“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或是关于区域内“民族地方性事务”的自治,但是究竟哪些是“民族内部事务”,哪些是“民族地方性事务”,迄今没形成定论。
除此之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央与地方权限上作了一些调整,但还没有用法律把双方的事权规定下来。
(二)地方自治的自主权方面1982年颁布的宪法重申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