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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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使营销人员与分公司共同发展,特制定营销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采取贬低竞争对手招揽客户。
(3)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
(4)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5)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
(8)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发送短信等。
(9)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代客理财,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1)另开新的资金帐户,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变为新开发客户。
(12)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1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4)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
(17)各种形式的非现常开户。
(18)直接或间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交易及密码修改。
(19)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20)因本人或所属营业部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21)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开发客户。
(22)泄露获取的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
(23)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4)进行广告和营销时,夸大、虚假宣传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5)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营销人员进入公司前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6)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例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5月20日上午,某营销人员陪同客户前往某证券天河东营业部办理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时被其他券商辨明身份,并留下照片、录像和名片等证据。经协商,对方接受某路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并扣除一个月奖金的处罚。该券商营业部承诺不再向监管部门正式举报。当日,刚好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对方营业部采访其它事宜,将该素材写入了《不顾三令五申,经纪人同行业营业部挖客户》,载于6月3日《上海证券报》六版,上述文章没有提及公司名称。例2(代客理财):2007年股票市场火爆,某客户投资证券盈利低,于是全权委托沿江西某经纪人进行投资,并口头约定保底和收益分成。客户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客户账户有一点盈利。但经5.30大跌,客户账户亏损50多万。根据之前约定,该经纪人赔偿客户20万元,同时
和客户签订书面承诺函,约定到2008年2月客户账户资产升回100万,否则要再赔偿客户30万元。后来,客户向公司反馈此事时,客户账户资产只有40多万元。例3(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2009年7月28日上午10点,某营业部营销员到营业部一楼营业厅,以万分之六低佣金,诱导本营业部客户季模撤指、转托管。营业部发现后,现场拍取录像和限制该营销人员离开;同时上报广东证券业协会。协会马上通知该营业部负责人前来领人。例4(掌握客户密码、帐户):2007年5月,上海某证券公司兼职理财顾问有部分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发现为了好记忆很多客户都将自己的身份证号设为密码。这样,掌握了客户详细资料后,就能轻易试出客户账户的密码。发现这一漏洞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该理财顾问很快破译出100多名客户的账户密码。拥有进入这些别人账户的“钥匙”后,他频频“不请自到”,在家登陆客户的账户,查看资料、学习炒股。之后,又萌生了另一个想法:“如果能操作别人的账户炒股,然后用自己的账户与其进行对手盘交易,就能轻易获利。用电话操纵账户“高买低卖”,造成某客户65万多元的损失,自己则获利4.8万元。此案告破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兼职理财顾问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例5(非现场开户):为了杜绝各种形式的非现场开户,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在客户开户时采集数码照片。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营销人员要求开户的人补一张数码照片即可。例6(非现场开户):2007年6月26日,某客户到营业部开户。2007年7月27日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营销人员诱导到此营业部4楼某网点重新开户。之后,客户到营业部撤销指定时,才知道上海股东帐户指定在其他营业部,这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对此,客户很气愤,扬言要到证监会投诉营业部。例7(发展自然客户):2009年7月某营业部上新的开户系统,某营销人员发展本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新开一资金帐户。之后,被公司发现。例8(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某营业部张某某、李某某两名营销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的问题,涉及账户共计25个。其中,营销人员张某某(下辖9个账户)为完成考核任务,与客户及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获取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后,由其本人提供资金,于考核日前,在客户的空账户内存入约1万元资金,考核结束后再把资金取出,将账户归还客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营销人员李某某(下辖16个账户)为完成考核任务,与客户及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获取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后,由其本人提供资金,于考核日前,在客户的空账户内存入约3000-5000元不等的资金并进行权证交易,在达到1万元交易量后再把资金取出,将账户归还客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例9(某证券代客理财)2001年6月29日,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聂某,聂某表示自己在炒股方面比较专业,并称可以包赚不赔,谢某当天和聂某签订了委托炒股协议。协议约定:谢某提供80万元全权委托聂某进行股票交易,期限为2001年7月3日至2002年7月2日,协议还对股票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谢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石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将注入资金80万元的交易卡交给了聂某。一年后,聂某经营的股票亏损了将近一半。2002年6月27日,聂某在没有经过另一委托人李某的同意下,擅自通过证券营业部将陈某账户上的55万元转至谢某的账户,而后电话通知谢某赚了21万元。谢某发现自己账户里资产总额达到101万元后,依约向聂某支付了10万元报酬。陈某账户的资金转出三天后,聂某一直没有前去补办资金转出手续,为此,证券营业部要求聂某将55万元资金转回陈某的账户,并办理了转款手续。对于这一切,谢某全然蒙在鼓里。2002年7月2日,谢某还与聂某另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继续由谢某提供资金委托聂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期限自2002年7月2日起至2004年1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聂某继续对谢某在石路营业部的股票账户进行买卖操作。该协议到期后,由于股市低迷,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2005年2月4日,谢某从账户取出人民币20万元,借给聂某。直至2006年1月9日,谢某查询账户发现资产余额仅剩1.5万元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为此,谢某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后又申请追加聂某和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石路证券营业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