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和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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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ship nationality)
什么是船舶国籍[1]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船舶国籍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及给予保护。
船舶国籍概述[2]
船舶国籍即船舶属于哪个国家的资格。船舶所有人按照一国的船舶登记办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即拥有该国国籍,并与该国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船舶必须悬挂象征国籍的一国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会被视为海盗船,各国飞机和军舰均可拦截。船舶不能具有双重国籍,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旗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船舶取得国籍及悬挂国旗的条件由各国自行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只有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的,才能悬挂其国旗,如英国。有的国家不但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属于本国人,而且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职员和船员是本国人,如法国。也有些国家仍允许外国人的船舶悬挂其国旗,称之为“方便旗”,如乌拉圭、阿根廷、洪都拉斯等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属于中国公民和法人。
船舶国籍的取得条件[3]
任何国家都可以根据主权自主原则,确定给予船舶国籍的条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赋予船舶国籍的国家与该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即一个国家不仅对船舶给予国籍,还必须对船舶进行登记,以及船舶悬挂该国国旗所享有的权利等方面规定具体条件,而且必须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上的管辖和控制。
目前,各有关国家对于船舶取得本国国籍的限制主要有下列三个条件:
(1)船舶所有权为本国所有;
(2)船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
(3)船舶建造地必须在本国。
在我国取得国籍的渔业船舶只有下列两个条件:
(1)船舶所有权归我国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所有;
(2)船员必须由我国公民担任。
船舶一般都在本国的港口注册登记,取得本国国籍,但也有部分船舶不在本国登记,而在其他国家登记,取得他国国籍,并悬挂他国国旗航行。这样做原因是登记国的捐税等费用比本国低,可以不受本国法律限制而雇佣工资较低的外国籍船员,还可以免遭本国政府的征用等等。这种在别国登记,悬挂别国国旗的船舶称为方便旗船或称为开放登记船舶。由于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无法有效地实施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的管辖和控制,从而使海上发生事故的比例较大,不利于安全航行。
船舶国籍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ship nationality)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后,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10年,期满应申请换发新证。如船舶在国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没有选定船籍港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编辑]
船舶国籍的功能[1]
1.船舶国籍在国内法上的功用
第一,船籍国依法对该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当船舶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时,首先能在该国领海及内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权。第二,船舶可以依据国籍享受船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第三,船舶的国籍是船籍国对该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据。
2.船舶国籍在国际法上的功用
第一,确定船舶的国际法权利与义务的依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舶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第二,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船舶国籍是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海上欺诈等问题的重要连结点。
船舶国籍的冲突与法律适用[1]
(一)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及解决办法
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船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都要求禁止船舶的多重国籍,现行国际法尽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国籍。不过,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
船舶国籍发生积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船舶所有人意思说。主张船舶的国籍并不是都与公益有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其缺陷很明显:船舶国籍可依所有人的意思而任意变更;当积极冲突发生在内外国之间时,内国公益会被忽视。(2)船旗国法说。主张从客观的价值考察,以现时正在悬挂的国旗所表示的国家的法律为船旗国法。该主张可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但有循环论之缺陷,容易混淆船舶国籍与船旗,且与船舶所有人意思说本质上相似。
(3)自然人国籍类推说。主张类推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内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内国船舶国籍优先;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该主张较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二)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Statelessness)现象。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无国籍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国的内国法取得国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国籍无效或被撤销;三是船舶依授籍国国内法丧失国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国籍。
船舶国籍发生消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自然人国籍类推说。主张像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那样,适用船籍港所在地法。该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2)分级适用说。主张首先依船籍港所在地法;船籍港不明时,适用船舶所在地法;船舶在公海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做法比较客观公正,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求。(3)区分说。主张因船舶所有人之国籍消极冲突导致船舶无国籍者,连带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其他消极冲突,各国应尽量避免;船舶未取得新国籍前,不允许丧失旧国籍。该主张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有例外,如船舶没有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应独立适用将领取证书国的国内法。
船旗国(Flag State)
什么是船旗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