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和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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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1月0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s Nationality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二、船体入级证书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1、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分为:(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三、轮机入级证书(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课件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课件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主要内容
船舶检验规定
规定了船舶建造、改建、修理过程中的检验要求,包括图纸审查 、材料检验、焊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船旗国检查规定
规定了船旗国政府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要求,包括船舶证书、船 员配备、航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违反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 罚和刑事责任。
检验时面临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应对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挑战的对策
加强国际合作
船旗国应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开展合作,统一船舶检 验标准,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检验效率。
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船旗国应引进先进的检验 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准 确性和效率。
加强人员培训
船旗国应加强检验人员的 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启示三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内部 管理,完善船舶安全管 理体系,提高船舶安全
性能。
启示四
各航运公司应加强与船 旗国的沟通与合作,共
同维护船舶安全。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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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船旗国检 查法规介绍课件
目 录
• 船旗国检查概述 • 国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国内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的挑战与对
策 •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案例分析
01
船旗国检查概述
船旗国检查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旗国检查是指由船舶所属国的 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法定检查 ,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 安全、环保和防污染规定。
01
02
03
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通过船旗国检查,可以及 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存在的 问题,提高船舶的安全水 平,减少事故发生。

船舶部位尺度和标志

船舶部位尺度和标志

船舶部位、尺度和标志一、船舶各部位及舱室名称有关概念船首(head):船的前端部位。

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首舷(bow)。

船尾(stern):船的后端部位。

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尾舷(quarter)。

舭部(bilge):船舷侧板与船底板交结的部位。

船舶尺度最大尺度:也称全部尺度或周界尺度,它可以决定停靠码头泊位的长度,是否可以从桥下通过,进某一船坞。

全长(最大长度):指船舶最前端与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水平距离。

全宽(最大宽度):包括船舶外板和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垂直于纵中线面的最大水平距离。

最大高度:自龙骨下边致船舶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它减去吃水,即可得水面以上的船舶高度。

登记尺度登记尺度:是主管机关在登记船舶和计算船舶总吨位、净吨位时所使用的尺度,它载明于吨位证书上。

登记长度:在上甲板的上表面上,自首柱前缘到尾柱后缘的水平距离;无尾柱时,则量至舵杆中心。

登记宽度:在船舶最大宽度处,两舷外板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登记深度:在船舶纵中剖面的登记长度中点处,从上甲板下表面往下量至内底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船型尺度:船长:沿夏季载重水线,自首缘量致尾柱后缘的水平距离,又称两柱长。

型宽:船体最宽处两舷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型深:在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横梁舷端上缘的垂直距离。

船舶吃水、吨位和标志型吃水:自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水面的垂直距离。

加上平板龙骨的厚度,为实际吃水。

重量吨:表示船舶重量,也可表明船舶的载运能力。

可分排水量和载重量。

排水量: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

满载排水量: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通常是指船舶在海水中达到夏季载重线时的排水量。

空船排水量: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

载重量:或称总载重量,表示船舶所具有的载重能力。

即:载重量=满载排水量—空船排水量净载重量:表示实际可装载货物的吨数,它随具体航次所需要备品储备量不同而变化。

船舶适航必备证书

船舶适航必备证书

船舶适航必备证书船舶适航必备证书一、船舶登记证书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入级证书1、船体入级证书2、轮机入级证书如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之一失效时,则另一证书也同时失效。

三、船舶法定证书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1、国际吨位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客船安全证书4、货船结构安全证书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6、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7、货船电台执照8、免除证书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11、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12、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3、船舶乘客定额证书14、国际防止污染证书15、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16、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7、船舶卫生证书18、国际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19、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20、船舶起重设备活动另部件试验和检验证书21、集装箱安全证书22、除鼠证书23、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等等。

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包括:1、船舶吨位证书2、船舶载重线证书3、船舶无线电证书4、乘客定额证书5、临时乘客定额证书6、特种人员定额证书7、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8、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9、防止油污证书10、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货物污染证书1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2、船舶卫生证书13、适航证书14、适拖证书15、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

等等。

近来IMO 不断通过新的规则,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定证书,如: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

“符合证明” 符合ISM 规则要求的船公司,其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审核认可后,船旗国政府的主管机关应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2)。

“安全管理证书” 对持有DOC 的公司所属船舶,按SMS 运行的,应签发一份“安全管理证书”。

2、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3、港口国监控安全检查;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5、油类记录簿;6、垃圾记录簿;7、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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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登记船舶的监督管理,发现发生第五条前三款的情形且未得到报告的,应主动与航运公司联络,开展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评估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报告中应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建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是否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十条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尽快通知航运公司。

速看!船上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以免记缺陷

速看!船上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以免记缺陷

速看!船上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以免记缺陷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由船旗国签发】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

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船舶安全管理名词解释

船舶安全管理名词解释

船舶安全管理名词解释船舶安全管理名词解释1.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NSM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3.方便旗船:是指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进行船舶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4.PSC港口国监督,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船员配备和操作符合使用的国际标准5.FSC船旗国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的法规对在本国港口的本国籍船舶所实施的安全检查6安全管理体系(SMS),是指能使船公司人员和船上人员有效地实施船公司安全和环境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7符合证明(DOC):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8“安全管理证书(SMC)”: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9指定人员:为保证船舶营运安全,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

10关键操作:指其错误会立刻导致危机人员、船舶或环境的事故或险情的操作11特殊操作:指其错误仅在危险或事故已发生时才会明显看出的操作1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地方进行的作业 12舷外作业指在空载水线以上的船体外部进行工作。

13水面作业是指在漂浮于水面的浮具(艇筏)上进行的作业。

14驾驶台范围:船舶航行的指挥中心。

范围包括:操舵室、海图室、GMDSS设备室、两翼甲板和标准罗经甲板等处所15不符合规定情况”: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

16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对人员或船舶或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

17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确定配员时: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18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19签证的补办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行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h内补办船舶签证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

公海

公海
(3)适用情形:海盗、贩奴、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4)后果: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紧追权
定义:沿海国拥有的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主体:同登临权;
(2)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3)规则: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止于:他国领海;
②先警告,再紧追;
③在公海中可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
公海
公海的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则:①必须悬挂国旗;②只能悬挂一国国旗;③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视为无国籍船舶。
管辖权的行使方
(1)船旗国管辖:船舶内部事务,一般有船旗国专属管辖
(2)普遍管辖:军舰在公海上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对其他船舶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
(3)公海船舶碰撞事件的管辖权,船上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吊销相关人员的证书:证书颁发国;对船舶进行刑事调查和扣押:船旗国
(4)豁免权:军舰和国家的非商业性服务船舶,在公海上有完全的豁免权,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
管辖措施(普遍管辖)
登临权
定义: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

(5)船舶接船证书管理(参考)

(5)船舶接船证书管理(参考)

船舶接船证书管理须知(参考)船舶证书及有效期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Ship's Certificate of Registry),有效期5年。

2、船舶无线电台执照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其签发日期和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

挂方便旗的船舶,按船旗国主管机关规定。

4、国际吨位证书(ITC),长期有效。

5、船级证书(Cert. of Classification)(1)船体入级证书(Cert. of Classification for Hull)有效期5年。

(2)轮机入级证书(Cert. of Classification for Machinery)有效期5年。

(3)船体和轮机入级证书的检验要求:●年度检验:每年一次,所有船舶应经受年检,年度检验应于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中间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于特别检验的第2个或第三个年度检验时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日期每周年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坞内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但其中1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

●特别检验:每五年一次。

●螺旋浆轴检验:轴的检验间隔期为5年。

●锅炉检验:重要用途的辅锅炉、燃油加热器每2.5年检验一次。

●散货船ESP检验报告:对散货船在检验期间所进行的加强检验报告应永久地保持在船上,这些报告应包括:结构检验报告// 状况评估报告// 测厚报告;如不能满足上述的法定检验要求,证书将自行失效。

6、国际载重线证书(ILC),自证书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每年进行的年检可在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CSRC),自证书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可在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8、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SSEC),自证书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每年进行的年检可在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船籍和船旗 船级和船级社

船籍和船旗 船级和船级社

一、船籍和船旗:船籍指船舶的国籍。

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

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

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

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

方便旗船: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挂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属于一些海运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的船东。

他们将船舶转移到外国去进行登记,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与运用外汇,自由雇佣外国船员以支付较低工资,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营运成本以增强竞争力等。

而公开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的所谓“开放登记”(Open Register)国家,主要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新加坡、巴拿马及百慕大等国。

通过这种登记可为登记国增加外汇收入。

P.S.在中国航行的船舶都是挂“五星红旗”,即我国的国旗。

如果是其他船籍的船在中国的水域或海域航行,要换船旗,换成我国的“五星红旗”。

二、船级和船级社: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

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

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颁发船级证书。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

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船级社(英语:Classification society,或称验船协会、有时统称为验船机构)是一个建立和维护船舶和离岸设施的建造和操作的相关技术标准的机构。

船旗国法适用范围

船旗国法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特殊事项
3.光船租赁——船旗国法和船舶原登记国法
1)意大利:船旗国法调整国际水域船上的侵权行为、责任限制、船长权利义务、船员雇用合同、 共同海损、船舶碰撞和救助;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适用于对船舶的权利和费用,包括侵权留置权, 但合同留置权受旗国法支配。 2)英国:光租期间,英国公法如安全规范适用于该船;但私法方面如所有权、优先权及留置权 等仍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我国:第271条第2款,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 记国的法律。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船舶债权——补救措施
一、船舶碰撞
公海上单船碰撞——“泰坦尼克”号案件 1)该船舶所有人为了适用美国规定的碰撞后以船价和未付运费为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制度, 在纽约申请责任限制。如果适用美国法,责任限额将只有90000美元;如果适用英国法,根据沉 没前“泰坦尼克”号船的吨位,责任限额将很高。 2)争议——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美国最高法院把民事责任分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认为:对于实体方面,及索赔人寻求赔偿损害 的权利应根据英国法确定,美国“国会法”并不能制约或自称制约一艘英国船在公海上的行为。 对英国船侵权设立赔偿基金是根据英国法产生的义务。 对于程序方面即涉及损害赔偿额的任何限制,应根据美国法确定。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四、船舶内部法律、管理和船员雇用合同
美国最高法院1887年“Wildenhus”案判决: “船旗国法制约船舶内部纪律和管理,即在船上 发生的,只影响该船舶的所有内部纪律和所有事 件。这一原则在船上发生的事件影响到船舶所在 国或港口的安全时应有例外。”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船舶债权——有可能适用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船旗国法在船舶所有权适用的一些思考

第1节船舶

第1节船舶
Special-purpose vessels are not used for transport but are designed to perform other specific tasks. Examples include tugboats, pilot boats, rescue boats, cable ships, research vessels, survey vessels, and ice breakers.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船舶”是指各 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 动式平台;《船舶登记条例》第56条规定,“船 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 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 米的艇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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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我国船舶的要件
1.作为一种“装置”,它应当是构造物。 2.它应当具备航行功能,以移动 为目的。如果不能航行,如灯船、 驳船、无动力的石油钻井平台等, 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海商法的 调整范围。 3.它应当能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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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vessels Commercial vessels or merchant ship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broad categories: cargo ships, passenger ships, and special-purpose ships. Cargo ships transport dry and liquid cargo. Dry cargo can be transported in bulk by bulk carriers, packed directly onto a general cargo ship in break-bulk, packed in shipping containers as aboard a container ship, or driven aboard as in roll-on roll-off ships. Liquid cargo is generally carried in bulk aboard tankers, such as oil tankers, chemical tankers and LNG tankers.

船籍和船旗

船籍和船旗

什么是船籍和船旗?(信息时间:2009-10-10 阅读次数:232)船籍指船舶的国籍。

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

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

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

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船籍国都是小国家?悬赏分:0|解决时间:2010-12-15 15:33 |提问者:all_reserved为什么很少看到船籍国是中国美国什么的大国,都是塞浦路斯,Antigua and Barbuda,Liberia,Gibraltar类的小国家,如果小国家利用登记船籍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那大国家就不需要这样的收入了吗?还是大国家在船籍登记方面有限制?又为什么呢?最佳答案还有巴拿马,百度百科对方便旗的解释: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 船舶悬挂的旗帜表明该船舶的国籍,在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和保护,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被认为是海盗船,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

实践中,有些国家允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悬挂其旗帜,于是,有些外国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和其他强制措施而往往购买这些国家的旗帜,这种船旗被称为方便旗。

但由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与船旗国没有“真正联系”,在发生问题时,方便旗很难发生作用。

一国的商船,在他国登记取得船籍后,悬挂以表示船籍的国旗。

挂方便旗的船舶,受船旗国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次大战后,在国际航行船舶上颇为盛行。

原因不一。

主要是船舶所有人希图隐匿所有权,或意在规避纳税,节省成本(较低的船舶登记费和船员工资)。

另一方面是为了发生事故后可以逃离处罚.比如大油轮发生漏油后,如果是挂中国旗,那么中国政府就要为漏油的后果负责,而挂方便旗就没关系了,因为根本找不到人。

各港口对方便旗一直是重点检查对象,因为这样的船管理一般比较松散,很可能对港口有不利的影响.如果再配上一个水平很低的船级社,那船就更容易出问题。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8)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8)

为了维护沿海国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害通过,有权: (⼀)制定关于⽆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制; (⼆)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害的通过。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外国船舶⽆害通过。

(三)如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害的⾏为,沿海国可对它⾏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拿捕。

如此船是外国军舰或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即⽤于⾮商业⽬的的政府船舶),沿海国可要求它⽴即离开领海。

沿海国的相应义务是: (⼀)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害通过。

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如违犯这项义务,应承担国际责任。

(⼆)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使刑事管辖权,除⾮: 1.该罪⾏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该罪⾏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 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三)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民事管辖权⽽停⽌该船的航⾏或改变其航向。

除该船在通过时所承担的义务或负担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对该船从事执⾏或加以逮捕。

第五节毗连区 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毗连于领海的⼀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在其领⼟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个区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在200海⾥。

这⼀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中的⾃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及其上覆⽔域的⾃然资源(不论为⽣物资源或⾮⽣物资源)为⽬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船舶证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4.1.1 船级社所属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附页).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需要时)4.1.1.2 装载手册及批准书。

4.1.1.3 免除证书(如有)4.1.2 船级社做出或认可的:.1 船用设备制造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检验证明.3 气胀式救生筏检验证明.4 船舶修造厂检测记录、技术报告4.1.3 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2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4 船舶安全检查簿.5 货物系固手册.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5 实施步骤5.1 购入二手船.1接船船东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规定的检查项目查验交接后,由船东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2 机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审定的换船级工作,指定分管机务主管上船落实安排检验、检测和修理(需要时)工作;负责将船级社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副本送船并在公司留有副本存档;.3 由船东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船旗国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无线电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营运证等相关证书;.4 ISM办公室负责落实船舶DOC副本、SMC和ISSC证书的审核和获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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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ship nationality)
什么是船舶国籍[1]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船舶国籍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

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及给予保护。

船舶国籍概述[2]
船舶国籍即船舶属于哪个国家的资格。

船舶所有人按照一国的船舶登记办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即拥有该国国籍,并与该国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船舶必须悬挂象征国籍的一国国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会被视为海盗船,各国飞机和军舰均可拦截。

船舶不能具有双重国籍,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旗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船舶取得国籍及悬挂国旗的条件由各国自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的,才能悬挂其国旗,如英国。

有的国家不但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属于本国人,而且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职员和船员是本国人,如法国。

也有些国家仍允许外国人的船舶悬挂其国旗,称之为“方便旗”,如乌拉圭、阿根廷、洪都拉斯等国。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属于中国公民和法人。

船舶国籍的取得条件[3]
任何国家都可以根据主权自主原则,确定给予船舶国籍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赋予船舶国籍的国家与该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即一个国家不仅对船舶给予国籍,还必须对船舶进行登记,以及船舶悬挂该国国旗所享有的权利等方面规定具体条件,而且必须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上的管辖和控制。

目前,各有关国家对于船舶取得本国国籍的限制主要有下列三个条件:
(1)船舶所有权为本国所有;
(2)船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
(3)船舶建造地必须在本国。

在我国取得国籍的渔业船舶只有下列两个条件:
(1)船舶所有权归我国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所有;
(2)船员必须由我国公民担任。

船舶一般都在本国的港口注册登记,取得本国国籍,但也有部分船舶不在本国登记,而在其他国家登记,取得他国国籍,并悬挂他国国旗航行。

这样做原因是登记国的捐税等费用比本国低,可以不受本国法律限制而雇佣工资较低的外国籍船员,还可以免遭本国政府的征用等等。

这种在别国登记,悬挂别国国旗的船舶称为方便旗船或称为开放登记船舶。

由于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无法有效地实施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的管辖和控制,从而使海上发生事故的比例较大,不利于安全航行。

船舶国籍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ship nationality)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后,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10年,期满应申请换发新证。

如船舶在国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没有选定船籍港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编辑]
船舶国籍的功能[1]
1.船舶国籍在国内法上的功用
第一,船籍国依法对该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当船舶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时,首先能在该国领海及内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权。

第二,船舶可以依据国籍享受船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

第三,船舶的国籍是船籍国对该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据。

2.船舶国籍在国际法上的功用
第一,确定船舶的国际法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舶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第二,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船舶国籍是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海上欺诈等问题的重要连结点。

船舶国籍的冲突与法律适用[1]
(一)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及解决办法
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船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都要求禁止船舶的多重国籍,现行国际法尽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国籍。

不过,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

船舶国籍发生积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船舶所有人意思说。

主张船舶的国籍并不是都与公益有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但其缺陷很明显:船舶国籍可依所有人的意思而任意变更;当积极冲突发生在内外国之间时,内国公益会被忽视。

(2)船旗国法说。

主张从客观的价值考察,以现时正在悬挂的国旗所表示的国家的法律为船旗国法。

该主张可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但有循环论之缺陷,容易混淆船舶国籍与船旗,且与船舶所有人意思说本质上相似。

(3)自然人国籍类推说。

主张类推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内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内国船舶国籍优先;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该主张较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二)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Statelessness)现象。

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无国籍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国的内国法取得国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国籍无效或被撤销;三是船舶依授籍国国内法丧失国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国籍。

船舶国籍发生消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自然人国籍类推说。

主张像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那样,适用船籍港所在地法。

该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

(2)分级适用说。

主张首先依船籍港所在地法;船籍港不明时,适用船舶所在地法;船舶在公海时,适用法院地法。

这种做法比较客观公正,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求。

(3)区分说。

主张因船舶所有人之国籍消极冲突导致船舶无国籍者,连带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其他消极冲突,各国应尽量避免;船舶未取得新国籍前,不允许丧失旧国籍。

该主张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有例外,如船舶没有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应独立适用将领取证书国的国内法。

船旗国(Flag State)
什么是船旗国[1]
船旗国是指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

船舶之挂国旗是为了避免其被误认为是海盗船、走私船,同时保护各国领海安全。

船旗国分类[1]
船旗国一般有两种:
(1)是在船舶所有者的本国登记,悬挂本国的国旗,因而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是在船舶所有者所属国家之外的国家登记,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该国国旗,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船旗是表明船舶国籍的标志,因此各国政府对悬挂本国国旗航行的船舶均有船舶登记程序和取得国籍所具备条件的规定。

船旗国义务[2]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以下简称UNCLOSl982)第94条的规定,船旗国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下列义务:
1.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2.每个国家特别应:(1)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载列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洋细情况,但因体积过小而不在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规定范围内的船舶除外;(2)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3.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1)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
(2)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3)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4.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1)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
(2)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3)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

5.每一国家采取第3和第4款要求的措施时.须遵守——般按受的回际规章、悍序和惯例,升采取为保证这些规章、程序和惯例得到遵行所
必要的任何步骤.
6.一个国家如有明确理由相信对某一船舶未行使适当的管辖刊管制.可将这项事实通知船旗国。

船旗国按到通知后.应对这事项进行调查,并于适当寸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

以补救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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