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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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专属经纪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演艺活动经营管理方面有着丰富资源和经验,可为演艺人士提供良好的安排和代理服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艺术天赋和条件,具备在演艺活动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的演艺文化事业进行规划、执行、拓展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内容:
第一条合作方式、范围与内容
1.1 本合同项下合作具有独家性和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本合同所涉内容,亦不得与第三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进行任何法律上、商业上及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1.2 本合同项下合作区域为全世界范围;
1.3 甲方为乙方进行世界范围内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演艺文化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1.3.1 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务、公关等活动;
1.3.2 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定和履行相关约定;
1.3.3 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
1.3.4 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1.3.5 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发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乙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心理、生理变化,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等资讯,甲方有权了解,并提出各种建议和安排;
2.1.2 甲方有权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合同整体目标实施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
2.1.3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1.3项下所规定的业务,进行全权代理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策划、包装、安排、实施、代表处理、对外合作、获得收益、法律事务代理等;
2.1.4 乙方拥有自己的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声音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
2.1.5 乙方所参与的任何影视剧、音乐、舞台剧、广告等各类作品,在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该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同受益,甲方有权免费使用。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各项演艺文化事业机会;
2.2.2 甲方为保证乙方有效的实施本合同,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包括乙方培训期间食宿及歌唱、舞蹈等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2.2.3 甲方为乙方事业提供各项帮助,并对影响乙方事业、利益事项,提出建议,提供指导;
2.2.4 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严格执行本合同,充分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
2.2.5 甲方为乙方演艺活动进行经纪,遇到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或者许可等法律行为,须配备专业律师,进行高质量法律服务;
2.2.6 甲方应尽力保障乙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2.3 乙方权利:
2.3.1 乙方应积极按照甲方提供的机会履行合同,并应遵守甲方的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艺人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暴戾、淫秽表演,同时,乙方有权拒绝;
2.3.2 乙方有权依本合同所规定的目标,要求甲方实施为其进行演艺活动安排且获得保护和收益;
2.3.3 乙方遇有需要时,可由甲方推荐相关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及费用由乙方与律师另行通过协议确定)。
2.4 乙方义务:
2.4.1 对于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应严格遵守和实施;
2.4.2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管理、演艺管理、媒体活动、企业活动及成员行为规则,经乙方确认后,视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遵守;
2.4.3 在合同期内因女子团体形象定位,及乙方可能代言洗发水、化妆品、保健品等与外表形象有密切关系的品牌及产品,乙方改变自己的肤色、面容、发型、
体型,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2.4.4 甲方所做安排和第三方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
2.4.5 因演艺事业发展需要,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2.4.6 乙方如受领合同期内任何因甲方而获得经纪报酬,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该报酬;
2.4.7 乙方应将所有收到的经纪邀约转告甲方,由甲方与该邀约方进行商谈;
2.4.8 乙方应保持通讯畅通,使甲方能够及时联络到乙方,如乙方变更国籍或出境,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4.9 乙方应在甲方为实施本合同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2.4.10 乙方应在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第三条权益和收益分配
3.1 权益构成:
3.1.1 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合约的签署和履行等所有权益和收益,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享;
3.1.2 在本合同期间,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事宜所签署的合约及产生的权益,该笔合约履行及其项下权益归属享有,将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
3.1.3 本合同所得,包括所有乙方收受金钱利益及有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文化演出费用、分红及其他报酬;且本合约终止后,乙方因甲方或其他关系企业为乙方所出版、录制或发行任何著作所得,包括但不限于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文化演出费用、分红及其他报酬,甲方仍有权就此取得其相关收益。
3.2 收益分配:
3.2.1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起为培训期,培训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每月支付1500元作为生活费用,但乙方培训出席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考核制度扣除;
3.2.2 甲方根据乙方全年表现,视情况支付年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金额由甲方决定;
3.2.3 合同期内,甲方收取乙方所得(扣除该项演艺工作所有费用支出)70%为经纪费用;
3.2.4 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及处理由本合同所引致的税款及税务问题,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