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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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34号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7日
——结束——。
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1]
0302.71 0302.72 0302.73
碎除外: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鳀鱼(鳀属) ——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
鲱 ——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 ——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 ——军曹鱼 ——剑鱼 ——其他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
外: ——角鲨及其他鲨鱼 ——魟鱼及鳐鱼(鳐科) ——南极犬牙鱼(南极犬牙鱼属) ——尖吻鲈鱼(舌齿鲈属) ——菱羊鲷(鲷科) ——其他 —鱼肝、鱼卵、鱼精、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可
食用鱼杂碎: ——鱼肝、鱼卵及鱼精 ——鲨鱼翅 ——其他 冻鱼,但品目 03.04 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鲑科鱼,但子目 0303.91 至 0303.99 的可食用鱼杂碎除
0302.41
——鳀鱼(鳀属)
0302.42
——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 0302.43
鲱
——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 0302.44
——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 0302.45
——军曹鱼
0302.46
——剑鱼
0302.47
0302.49
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但子目 0302.91 至 0302.99 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黑线鳕鱼(黑线鳕) ——绿青鳕鱼 ——狗鳕鱼(无须鳕属、长鳍鳕属) ——狭鳕鱼 ——蓝鳕鱼(小鳍鳕、南蓝鳕) ——其他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 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 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 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 及黑鱼(鳢属),但子目 0302.91 至 0302.99 的可食用 鱼杂碎除外: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 ——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 ——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17.06.16
施行日期
2017.06.16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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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行业标准编号名称表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6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24号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署令第140号),海关总署批准《表面活性剂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鉴定方法》、《合成氢氧化镁和天然水镁石的鉴别方法》等6项海关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见附件),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总规则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三(三)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4号(NG0162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序号
16
归类决定编号
W2010-016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子目号
4016.93
子目序号
2
文件号
NC1500B1b/K/15
NC1500E1b/D/7
商品名称
Preparation
其他名称
«Herbalife®Personalized Protein Powder»
商
品
描
述
粉状,含有大豆分离蛋白(75.05%),含80%乳清蛋白的浓缩物(24.5%),香草香料(0.25%)和二氧化硅(0.20%),净重240克,装于一个容器中供零售。按干物质计,配制品的总蛋白质含量为85.9%(±1%)。该商品与其他食品或饮料一起食用(每天1至4次,每次5克)。该商品具有香草香气和味道。
商
品
描
述
带壳,未焙制,未经盐制,不能发芽,适合供人食用。
归类依据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2号(NG0149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序号
4
归类决定编号
W2010-004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子目号
1517.90
子目序号
3
文件号
NC1310B1b/N/19
Spirituous beverage
其他名称
«Taimbé»
商
品
描
述
按体积计,酒精浓度为30%。含有,按体积计,30%的发酵苹果汁(按体积计,酒精浓度为6%)、29.4%的乙醇(按体积计,酒精浓度为96%)、2%的生姜提取物,并含少于0.90%的糖,焦糖着色剂和水。
第二章-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0104.2010 - - -改良种 用
0104.2090 - - -其它
二、注释
•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是解释说明性的规定: • 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 • 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为章注释,简称章注; • 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为子
目注释。 •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 • 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 • 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 • 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品税号在本次修订中发生变化,望广大 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主动了解、深入研究2017年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 则相关税号及其归类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延误货物通关。
第一节 理解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制度
• 一、HS简介
•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 度,或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 录》(简称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 类目录》(简称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 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 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五
但规则五(二)规定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 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 分别进口也应分别归类。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公布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关于公布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该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某项归类决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序│归类│发│商品│技术委│商品│英│其│商品描述│归类决定││号│决定│布│税则│员会议│名称│文│他│││││编号│日│号列│题编号││名│名││││││期││││称│称│││├─┼───┼─┼───┼───┼──┼────┼───────┼────────────┼────────┤│1 │J2008-││09.10 │11-1-2│牛至│Oregano ││属牛至唇形科多种多年生草│会议决定,牛至叶│││0001│││ 008│叶香│││本植物(尤其是牛至属的普│用于添加到食品中│││││││料│││通牛至origanum vulgare)│增加食品口感和香││││││││││,其干燥的叶和开花的顶枝│味的,根据归类总││││││││││用于调味。
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
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导语:随着商品归类在进出口贸易中不断被大家所熟识,现将整理的部分《协调制度》的延承和在实际应用中为便利进出企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提高政府进出口管理效能等共赢局面发挥的效能做一简介,供大家参考。
一、《协调制度》是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是世界各国为统一关税制度、简化海关手续而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内瓦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等多个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即《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由此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面对商品分类这一国际性难题时,有了一套完整、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语言”,解决了商品分类混乱带来的贸易争端问题。
同时它能满足海关税则、统计及国际贸易管理的需要,更好地适应科学技术及贸易的发展,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
截至到2009年3月,《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已经达到136个,使用该公约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目录的国家、地区和海关已经达到204个,应用该公约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涵盖了全球贸易的98%以上,被WCO 称为该组织最为成功的公约。
《协调制度》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了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成为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那么》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根底目录。
一、规那么一(一)规那么条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那么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二)条文解析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那么一开场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那么规那么一的第二局部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那么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那么按规那么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那么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以下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因此,这些品目就不可以再使用其他规那么。
(三)案例解析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入第一章“活动物”。
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动物。
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95.08,故归类根据为规那么一。
协调制度与归类行政管理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 种“标准语言”,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 作环节的重新分类。有四个优点: (一)完整 (二)系统(三)通用 (四)准确
举例
(冷冻的)马铃薯
0710.10000 12位是章号34位是顺序号合并成为商品的品
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
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 的情况: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
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应当通知原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1)
归类争议通过磋商途径处理解决的情况 : (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2)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 (3)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 (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行政裁定的申请 :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人
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2、申请归类行政裁定应在货物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
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
裁定申请; 4、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提供足以说明申请情况的文件,
商品归类对货物申报的要求 (1)
申报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必须要能够满足归类 的要求,报关人员应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 形态、性质、成份、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 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等,尤其要注意提供: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份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份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4、货物的进出口状态。(课本关于进出口状态所列的注意 点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化验的商品,必须由海关送验,尔后再 由海关根据化验结果作出归类决定
协调制度归类基础--概述、总规则一
•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 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 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 理事会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 (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我国译为《商 品及品目注释》。
•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协调制度公约》商 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进出口税则》为基础, 按照《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 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 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 活动。
• 归类原则:客观、准确、统一 • 归类依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 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 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和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的申报要求
《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 规范申报的目的:满足归类、审价、统计、监管 等海关工作的需要;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 关成本。 •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 名称、规格型号等,并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 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二章 理解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三
原文: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 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 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 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 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三、归类总规则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五
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俗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 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套、乐器套、绘图仪器盒、 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 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 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 特征的容器。
2017版海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1月1日起实施
• 来源:新华社
记者26日从海关总署获悉,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将于 2017年在全球各有关国家和地区陆续实施,中国海关已完成对基于协调制度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相关税号调整等转版工作,将于 2017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新版税则。 据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 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一般每4至6年全 面修订一次。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所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相应进出口税 则调整也较一般年份为多。按2017版进出口税则统计,此次转版涉及我国八 位税目约760多项,约占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外,税则中的 许多章注也进行了调整,涉及的相关关税减让协议和特惠税率产品的税目税 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品税号在本次修订中发生变化,望广大 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主动了解、深入研究2017年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 则相关税号及其归类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延误货物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8518.10
子目序号
1
文件号
NC/1553B1b/O/18 NC/1553B1b/F/5
商品名称
无线麦克风套件
英文名称
Wireless microphone set
其他名称
«Yugo UB-212»
商
品
描
述
由两个可传输UHF频段的无线麦克风和UHF双通道无线接收器组成。接收器包括独立的电平控制装置,可分别控制任意一个相应麦克风的输出电平。
又见W2012-007、W2012-008、W2012-009、W2012-010和W2012-011号归类决定。
归类依据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5号(NG0167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
序号
13
归类决定编号
W2012-013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又见W2012-008、W2012-009、W2012-010、W2012-011和W2012-012号归类决定。
归类依据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5号(NG0167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
序号
8
归类决定编号
W2012-008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系统操作人员可以从进入的传输流中选择所需要的程序,摒弃一个或多个不需要的程序,并对编程项目进行动态切换。
又见W2012-007、W2012-008、W2012-010、W2012-011和W2012-012号归类决定。
归类依据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备注
权威解读|2017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全攻略
权威解读|2017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全攻略
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即现行版本)相比,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其中9组为后续修订):
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1类、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4位数品目1222个、6位数子目5387个(其中20个为后续修订,全部涉及木材及其制品)。
本次《协调制度》修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环境保护仍是关注焦点1
这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WCO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一大特点。
自2002年版《协调制度》以来,WCO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禁毒公约》(易制毒化学品)、《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鹿特丹公约》(危化品和农药)、《斯德哥尔摩公约》(有机污染物)等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把已纳入上述国际公约环保清单的产品在《协调制度》中单独列目,以利国际贸易监控和共同治理。
2017年版《协调制度》中纳入的环保产品品目/子目修订主要包括:
生态保护持续发力2
生态保护与国际贸易也是近10多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之一。
一直以来,WCO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竹藤组织(INBAR)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在《协调制度》修订维护中对生态保护相关产品增列子目方面持续发力。
2017年版《协调制度》中涉及的生态保护产品品目/子目修订主要包括:
适应技术发展变化3
适应贸易业态变化4
供稿:海关总署关税司。
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内容
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内容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新能源车国家政策中国2017年拟新增80万个充电桩中国计划在今年内新增80万个充电桩,用来支持持续增长的新能源汽车 (NEV)市场的发展,其中公共和非公共充电桩分别为10万和70万个;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出租车、公共汽车和商业用车的充电需求。
2016年中国新增了10万个公共充电桩,目前总数已达到15万个。
据悉,新增的充电桩将主要被安置在城市和高速公路上。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去年中国共售出了50.7万辆新能源汽车,今年的目标是年销量突破80万辆,其中将包括35万辆乘用车以及公共汽车和各种类型的商用车辆。
发改委:将新能源汽车纳入1号文件并重点部署2月10日消息,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发改委1号公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重点内容被重点部署,“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的战略新兴产业地位将再次被加强。
作为“十三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战略,新能源汽车也将在“十三五”期间过渡到重要的市场化发展阶段。
2016版《目录》明确了5大领域8个产业,新能源汽车作为8个产业中的重要一项,涉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和生产测试设备三个重点方向,并划分了14个子方向。
相比2013年版《目录》,仅提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一个方向有很大不同。
工信部:第293批车型申请公告发布日前,工信部发布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9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
该批公告中共覆盖209款新能源车型及底盘产品。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产品23款(纯电动乘用车20款、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3款),新能源客车产品131款(纯电动客车11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及混合动力客车20款),新能源专用车产品55款电动专用车53款,燃料电池专用车2款)。
鹿特丹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
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 主要包括:
对计算机的定义(第八十四章注释五)和 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 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印设备、 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考虑到半导体生产设备在当今国际贸易的 重要性,为该类设备单独列目(品目 84.86); 对有线电话设备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品 目85.17);
-鲸、海豚及鼠海 2 豚(鲸目哺乳动物) 3 的;海牛及儒艮 (海牛目哺乳动物) 的 -爬行动物(包括 蛇及龟鳖)的 -其他: 2 3
0208.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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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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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鸽的
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
5、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 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角力和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 裁,各方最终达成妥协的一些商品, 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 进行了调整。
二OO七年版 协调制度
例如,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 印机、传真机、软件、有线和无线通讯及 影像设备、复印设备、照相机产品等商品, 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围 绕WTO框架下《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待遇 措施的实施,在商品归类问题上长期无法 达成一致的热点范畴,经过这次修订,各 方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终于 达成最大妥协。
-其他:
―――荔枝
1.因贸易 量小删除 子目 0810.30。 2 2、软硬转 5 换相同。 由于税率 不一致, 且协定税 率情况不 … 同,故软 转换中做 本国子目 的拆分。 3 0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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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标 签】协调制度,目录目录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文日期】2016-09-01
【实施时间】2016-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管理法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2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41
【摘要】为规范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后续核查作业,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在已公告海关保税核查的基础上,对其他核查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后续核查',是指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稽查部门根据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下达的指令,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开展的核查。
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7号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8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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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协调制度,目录目录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文日期】2016-09-01
【实施时间】2016-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管理法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