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旧事重提丨李庄案“嫖娼门”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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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时间》带您读个案,知法律。
【读案时间】广州区伯嫖娼被抓事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不禁令人想起几年前的李庄“嫖娼门”。
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谁也无法保证不会成为下一个“嫖娼被抓”者。
为此,我们旧文重发,来看看所谓李庄“嫖娼”事件始末。
文| 许丹听说我要去重庆,法治记者徐潜川建议:“记录一下孙发荣会长的故事,孙律师为人正直,在风雨如晦的岁月中,她坚守良知、坚守底线不容易,令人钦佩。
”提起孙发荣会长的坚守,立刻使我想到了李庄案中的“嫖娼门”。
幺宁爆料“李庄嫖娼”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李庄被抓捕的时间只有18天,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庭审艰难推进,挑灯夜战,一直审到了第二天凌晨,显示了法庭“不结案,不收兵”的决心。
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
这是继“短信门”“眨眼门”之后,李庄案爆出的最雷人的第三“门”。
“短信门”是指《中青报》爆料李庄给京城同行发短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高子程、陈有西证实:李庄本人坚决否认发过这样的短信,并要求《中青报》公布发出和接受短信的手机电话号码,以正视听。
《中青报》对此始终保持沉默。
后得知,“短信门”一说系官方造谣,《中青报》不过是做了重庆的纸喇叭,发的是重庆公安拟就的“通稿”,代渝受过。
“眨眼门”出自CCTV,央视记者在采访李庄当事人龚刚模时,龚刚模供述李庄眨眼教唆他作伪证。
此语一处,引发一片嘲笑。
在李庄案开庭当日,李方平、王雅军、梁小军及年近70的牟继源四位律师,将上眼皮贴上胶条,迫使不眨眼,用行为艺术对重庆表示不满及抗议。
“嫖娼门”始于重庆公诉人幺宁之口,是其在法庭上的公开爆料。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堪比大片精彩!
“李庄案”全程⼤揭秘:堪⽐⼤⽚精彩!“李庄案”全程⼤揭秘:堪⽐⼤⽚精彩!2009年12⽉5⽇晚饭后,李庄接到重庆市第⼀中级⼈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通知,原定于12⽉7⽇开庭的龚刚模案改期,不及多说,电话挂断。
李庄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
当机⽴断,让助⼿马晓军收拾⾏李,连夜驾车上成渝⾼速奔成都。
“王⽴军和我的撤退路线⼀模⼀样,只是他去了美国领事馆,我辗转河北回到北京。
”停留⼀天后,9⽇李庄从成都飞到⽯家庄,顺道办了另⼀个案件,11⽇坐动车返京,直奔回律师事务所。
所领导已等候多时。
李庄将重庆之⾏⼀⼀道来,并提及与法院的针锋相对。
与此同时,重庆警⽅抓捕⾏动已经展开,更有说法,当时抓捕⼩组⼗余⼈10⽇已经抵达北京。
当天从所⾥谈完,李庄赶回家中,刚出电梯,接到重庆消息:龚云飞(龚刚模堂弟)被捕。
电话未挂,李庄敲开家门,嘱咐家⼈“这个家不能待了,你们赶紧收拾下,马上⾛。
”12⽇上午,康达所及有关机关作出决定“退出重庆所有案件的代理”,李庄必须服从。
11点52分,李庄给龚刚模案主审法官、重庆⼀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远平发短信:“陈庭,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中撤出,不再担任辩护⼈,请转告有关⽅⾯,谢谢。
”当天下午,李庄在北京⼤兴振国肿瘤医院探访在此住院的龚刚模妻⼦程琪时被重庆警⽅逮捕。
祸起龚案2012年12⽉8⽇,距离⾃⼰三年前失去⾃由的⽇⼦还有4天,北京海淀区的⼀间茶室⾥,回忆起⾃⼰三年前的往事,李庄恍如梦中。
⼀切,得从2009年夏天说起。
其时,李庄正在北京远郊接到朋友杨建青的电话,称有个重庆的案⼦,求李庄帮忙。
朋友之情,李庄说⾃然没有拒绝的道理。
当天,杨建青就把⼈带到了。
“⼩个⼦,介绍得知是龚刚模胞兄龚刚华。
”问案情,龚说不太严重,家⾥搜出⼀⽀⼯艺⼿枪,还有⼏千万的⾼利贷,抓了三个⼈。
双⽅约在第⼆天办委托⼿续。
龚刚华却⼀⾛⼏个⽉,没有再出现。
⼀晃半年过去,2009年11⽉19⽇,正在深圳办案的李庄接到⼀个陌⽣电话,对⽅说是重庆的⼩龚。
公诉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107号D栋6单元24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金鼎国际公寓16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
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
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公诉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II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I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李庄的犯罪事实,在我院[2009]818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再加论证。
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首先,在主体上,李庄的身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这一点无争议。
客观方面,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李庄向被告人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笔录,告知龚刚模在李明航被杀一案中,同案人没有交待龚刚模,告知龚刚模保利俱乐部的经理唐筱在逃等。
为什么?李庄知道,只有龚刚模改变以前的供述,将相关重罪推卸给樊奇杭等人,才能使龚刚模逃脱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使用犯罪的手段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为了对其翻供寻找合理的理由,李庄还要龚刚模说“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等”,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而李庄这种为了达到自已所谓的辩护效果而不择手段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根据的要求。
李庄的行为,帮助龚刚模伪造了一种刑讯逼供的事实来推翻原有供述。
由于司法机关查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除了上述行为外,李庄经过精心构思、策划,还采取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伪证、唆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的员工作伪证、指使吴家友用金钱去收买警察作伪证的手段,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案件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特别申明】次出庭辩护并不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案有管辖权只是了避免李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辩护人认案从侦、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出俗话说强扭瓜不甜强管案子程序上千疮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老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革才30年殷鉴不远眼下重岂非悲哀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但是如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恐怕也是要到沟里始作俑者其无乎?维护法律规定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而平天下这就是什么我们要李庄辩护既李庄人也是了这国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部分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节】从案程序上关键节就可以看出案程序上诸多严重违法处根据卷宗显示案程序上具体表如下 0年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根据以上毫无疑问节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见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案案从侦开始程序上就违法【先顺序】从没有案子是因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权因法院永远公安局还有检察院这等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权案也不例外因不能因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二十四条款项关举报心对所收到举报线应当及审并根据举报线不情况和管辖规定七日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首人【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三款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审判管辖】刑诉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围立案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对举报不属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案犯罪地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案举报线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综上以上是环扣环法律规定是严谨无论从那环节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案无任何管辖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二所谓合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轻罪以并案侦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重罪何吸收?】从控方提供材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方法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管辖然所谓合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不成立案件实际行驶对无管辖权案件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借案管辖如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可以按照逻辑全国任何人都可以被虚构重庆有重罪然把其他地方案件吸收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这种荒唐逻辑如成立刑诉法地域管辖规定还要吗?三法院以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贵院宣称依据高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释》(下称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行使对案管辖权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发现正刑罪犯判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犯罪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现犯罪】依照前面所列表案发现所谓漏罪二审宣判前不存刑期发现事实贵院援引法条前提不成立魔鬼藏细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释然不管以哪种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案有管辖权【举报宣判前】如将发现漏罪定义发现犯罪线如举报那么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司993年给江西高院批复(993)3 规定当二审法院应当将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所谓漏罪是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高法院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二审期因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种涉嫌渎职行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种涉嫌违法行吗?【合诈骗不是漏罪】如把发现漏罪定义龚刚模合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诈骗罪依据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退步讲即使依据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权不能倒因法院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管辖权两者不如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管辖?如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了吗?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侦期限超长违法】案侦期限长达年多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期限规定作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剥夺侦期请律师权利】李庄长达年多侦程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助权利卷宗只有涉嫌合诈骗罪会见李庄案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阶段请律师权利这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案看似00 多人旁听但是法官对属要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这样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排座位就只有两法警坐这样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规定【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李庄和徐丽军录像是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朱立岩死刑案件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是份笔录徐丽军会诬陷李庄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孟英案伪证是靠不住这样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法庭说与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结论就无管辖权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侦、起诉、审判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任何判都将是枉法裁判历史所耻笑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案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极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由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主体全部违法所作侦笔录和取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侦地】案证人侦地多证人里侦人员住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什么如强势侦机关如迁就证人难道是有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规定侦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机关如茶楼宾馆取证做说明是证人提出要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侦人员】侦人员李军身份会儿是江北分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远远超出宏观已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证人可信极低【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出庭作证公开进行伪证行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主犯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人(儿子苏龙和母亲)这种人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戒毒所公安、法院、律师处证言多处反复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面证言根就不可信【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案笔录说李庄朱立岩案让其做证完全是虚假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案焦事实起诉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00 万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首先请清楚00 万元到底是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丽军投入00 万元是投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这事实存疑问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民事判认定这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这法律常识无辩护人多言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者其他【王德伟取回款项7万】李庄接受孟英案钱王德伟从所谓投款00 万元已取回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款是要共担风险不能抽回能抽回只能是借款因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开庭认定该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公安笔录也认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私人借款【金汤城否认其投】从辩方提供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部分股东不该款投款【金汤城律师认是借款】金汤城民事诉讼任律师认该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不是投款部分股东不徐丽军投【控方提供周恩奇证言】其就提到徐丽军钱朱立岩认是借款【法院判驳回其股东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丈夫)投入到金汤城00 万元金不是股金判驳回王德伟要确认股东名份及出份额所占册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请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这是投却无法回答辩护人问题投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投?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徐丽军出庭作证前5天徐丽军和孟英属签订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款项性质起诉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即使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能力徐丽军也没有撤销这协议反而依据这协议向孟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还款协议【00 万真实性质】按照现高法院司法释这00 万元获得50% 股东前既可以理徐丽军和孟英信托关系前也有法律人士理是待化借款法律关系出庭作证金汤城股东仍也永不可能其股东因这00 万元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法律关系不是投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性质借款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李庄主观判断】李庄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手头有这些证据材律师只能根据己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李庄作法律人士认该款是借款合其认知事实【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龙等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首先李庄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其直说要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00 万元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己没喝醉这样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人员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如徐丽军精神状态差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今天公诉人敢吗?三苏龙证言不可信苏龙是徐丽军儿子几年前饭局坐哪里细节居然还记得不合常理而且苏龙只关李庄片言只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能记清楚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钱说成是借给孟英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极差四徐丽军母亲杨盛梅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其卧室这样取证让辩护人开眼界70几岁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五公安机关侦终结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我国刑诉法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终结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见连案卷、证据并移送级人民检察院审定首先案案卷没有起诉见起诉见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什么还要继续调取证?反是否正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公安机关侦权到了侦终结就没有了凭什么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侦这种证据如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开庭还可以继续取证?七公安机关存明显诱供行页侦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这种诱供非常露骨案如依法排除了不出庭主要证人徐丽军、苏龙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金汤城钱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款具体容我说不出然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思是要徐丽军把这钱说成借款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判是致也和金汤城律师见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致如这是事实那么这样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以上证据充分表明了对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投款从各项证据看是种待化债权没有其他股东确认前只是借款或者类似借款债权而已徐丽军法庭上所作证言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权力无不要法律上授权如没有程序法上授权今天庭审将寸步难行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珍惜己职业声誉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取证、地是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证据是否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结论才会赢得尊重这也是法治精髓所反其道而行得到判只会带羞辱今天开庭如引人瞩目不是因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非常普通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案引人瞩目只是因李庄是执业律师这职业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不是国专政机器对立面而恰恰是了保证公民国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必全是对否则也不要立国赔偿法了这种履行职程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正看病医生样是种双重伤害因受伤是任何公民律师辩护权而今天李庄案是双重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情也更让人担心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助律师给死刑犯辩护次被306 条已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次被罪名地方受审审理容却是上海做事单单程序上不公已可以说是嘉陵波流恶难尽罄歌乐竹难其罪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口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警示教育对李庄教训就是国如险恶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尊敬然夜路走多终见到鬼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要接受教训事情沉痛是李庄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己教训当事人罪与非罪是二位律师身安全是位如李庄般傻再入罪值得吗?从公诉人口讲到李庄案特殊和案管辖上程序上诸多违法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案结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这种既定结判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然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上海邦律师事所律师斯伟江 [] 高人民法院关判宣告又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批复(法复993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不论新发现罪与原判罪是否属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审人民法院判宣告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发现原审被告人审判宣告以前还有种漏罪没有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用刑法关数罪并罚规定作者斯伟江。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
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
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庄案二审辩护词(有西)[有西按]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
法律程序已经走完。
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对前天新华社站和日报所谓的《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
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
今天算践诺了。
至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
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二审辩护词市第一中级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
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
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
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
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
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
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
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
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
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
陈有西
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影响[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
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
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
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
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
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
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
检察长深以为然。
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
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
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
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
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
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
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
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
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国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
不只限于重庆。
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
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
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经典珍藏版)
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经典珍藏版)李庄、杨学林、斯伟江——狮、虎、豹最佳组合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
一年前的这一天,“李庄漏罪案”虽然落下帷幕,却并未对此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其中折射的诸多问题,仍为法律人所追寻!谨以此文,纪念“李庄案二季”一周年,并向在险恶丛生的法庭上,仍然努力、顽强为李庄进行艰苦辩护的斯伟江律师、杨学林律师致敬!——题记本文链接:/dispbbs.asp?boardid=1&id=8274 363&page=1&uid=&usernames=&use rids=&action= ————————————————————感谢杨学林律师及助手,全程记录了“李庄漏罪案”的庭审,使我们能近乎零距离地目睹“李庄漏罪案”的审理过程。
重庆制造“李庄伪证罪”后,疯狂的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不顾外界一片的置疑和谴责,一意孤行又拉开了“李庄案二季”的大幕,尽管有公检法三方合力支撑,但是,“二季”已是强弩之末,“李庄漏罪案”一登场,就显得先天不足,难以成立。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可谓荒唐层现。
为了完成继续羁押李庄的既定目标,公检法三家不得不同上一条船,尽管齐心协力,同舟共济,仍然无法到达彼岸,而其间不择手段制造的一幕幕荒唐,却曝光天下,为人耻笑。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又可谓精彩纷呈。
从始至终,李庄如雄狮,霸然对峙,纵观庭审,自辩内容比辩护人说的话还多,其间引用法律条文,随口就来,过硬的业务能力,令人叹服,难怪港台媒体称李庄当庭给公诉人和法官讲课。
杨学林则像一只稳扎稳打的东北虎,步步紧逼,步步为营,锲而不舍,顽强坚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斯伟江更似一只金钱豹,思维如电,语言如风,言辞犀利,比喻精美,经典名句早已广为流传。
李庄、杨学林、斯伟江,宛如狮、虎、豹三雄鼎立,在异常恶劣的庭审中,组成最佳阵容,使辩方亮点频现,精彩绝伦。
坚守良知和法治
坚守良知和法治殷爱荪(苏州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一、法治对良知的呼唤在李庄的前案和后案中,出现了一个共同的想象,从前案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到后案的辩护人斯伟江律师、杨学林律师,甚至被告人李庄律师本人,都在最后辩护的发言中向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发出了良知的呼唤。
从一宗刑事公诉案件来解读这一现象,不能不使人感到,作为一个职业律师,这是他们无奈之中的挣扎和失望之后的期望。
作为律师,本应是站在事实和法律的根基上坚守正义并为权利而挑战权力的。
但在李庄案中,作为根基的事实是荒唐的,作为根基的法律已不牢靠,为了保卫正义、为权利而挑战权力,不得不借助“人的良心不会泯灭”这一人心向善的主观愿望,向行使权力的人们发出良知的呼唤。
之所以说作为根基的事实是荒唐的,是因为凑成李庄前案和后案的事实本身就是以违背基本良心道德为逻辑基础的。
刑事被告人举报自己委托的代理律师,并企望以此减轻自己的刑罚,虽说在今日的中国不是个案,但此种下流作为只能是那些违背道义、失去良知的人所为。
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举报代理律师李庄的,事实上就是一个社会人渣,这种人之残渣的无良之道应该是符合他的行为逻辑的。
很显然,以保护社会善良风俗为己任的法律,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去承认这种背离基本社会道义的行为的,几千年前的封建统治者都知道,要保护“公序”就必须要保护“良俗”,所以法律才有了“同居有罪相为隐”的规定。
(《唐律疏激》卷6,《名例》六)之所以说作为根基的法律已不牢靠,是因为在李庄案中,一些威权者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解读出了与此相悖的精神,他们不仅接受了(甚至可能是在积极主动要求)这种社会人渣的背弃基本良心道德的所谓举报,而且还由此认定为是“立公”行为。
其“功“何在?就是帮助威权者玩弄法律!更为可悲的是,一些学者,包括我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居然还能为此不胜其烦地进行所谓学术上的论证。
有人对因此被网民怒斥为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气愤,你气愤什么呢?这里本来就没有多少法律上的深奥理论和学术上的难解之谜,只有一个简单到所有成年人都应该知道并相守的为人之道:“人不能不讲道义”,所谓“盗亦有道”!在这种状态下,经办李庄案的律师们之无奈是可以想见的。
李庄案(第二季)的程序法分析
、
管辖 问题
李 庄 涉 嫌 的漏 罪 辩 护 人 妨 害作 证 罪 发 生 在
分子 的同种漏 罪是 否实 行数 罪并 罚 问题 的批复 》 ( 以下 简称 《 复》 的规定 , 批 ) 即如 果在 第一 审人 民
作者 简介 : 国强 , 林 河南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南 政法 大学 诉 讼 法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西 ① 由于 李 庄 在 前 罪 ( 护 人伪 造证 据 、 害 作 证 罪 ) 定 罪 后 , 被 以发 现 漏 罪 为 由提 起 公 诉 , 此 , 辩 妨 被 又 因 网络 媒 体 将 李 庄 案 前 罪 称 为 第 一 季 , 庄 案 漏 罪称 为第 二 季 , 文借 用 这 一 说 法 。 要 说 明 的 是 , 案 最 初 涉及 两个 漏 罪 , 李 本 需 本 即合 同诈 骗 罪 和 辩 护 人 妨 害 作 证 罪 , 合同诈骗罪被撤销 , 后 因而 本 文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罪 均 指辩 护 人妨 害作 证 罪 。 文 写 作 主 要 参 考 了第 二 辩 护 人 杨 学 林 博 客 上 关 漏 本 于该 案 庭 审 过 程 的 记 录 , 有 西 博 客 登 载 的 两位 辩 护人 斯伟 江 、 学 林 的辩 护 词 以及 《 国 新 闻 周 刊 }0 1年 第 1 对 庭 审情 况 陈 杨 中 21 6期 的详 细 报 道 。 司法解 释中并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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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 案 ( 第二季 ) 的程序 法分 析
法 院的判 决宣告 以后 , 告人 提 出上诉 或 者人 民 被 检察 院提 出抗 诉 , 决 尚未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 判 第 二 审人 民法 院在审理 期 间 , 现原 审 被告人 在第 发 审判决 宣告 以前还 有 同种漏 罪没 有判 决 的 , 第 二 审人 民法 院应 当依 照 《 事诉 讼 法 》 16条 刑 第 3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1 / 19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8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李庄说李庄案(二)
李庄说李庄案(二)来源:大案南都周刊:现在来看,你觉得对你的人生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李庄:应当是正大于反吧,我没把它当作一场灾难。
人活着的方式多种多样,多经历一些打击和挫折,可能是好事。
亚当斯说过一句话:牢笼是产生伟大的地方。
别误会,我没有说所有伟大都是从牢笼中产生。
即使产生不了伟大,比以前提高一点,也不枉白坐一次牢。
南都周刊:杨学林律师说,它的影响对法治进程,对律师业,都是一个负面的影响。
李庄:应当一分为二看,这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就看从哪个角度讲,我没那么消极,甚至还很乐观。
这件事,引起了百姓这么大兴趣,让大家热衷于谈论和学习法律,知道法律法治是怎么回事,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影响力,这是好事啊。
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这么高度关注律师这个边缘群体的现象,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案件引起这么大反响,而且影响波及海内外,法学大家们的参与,舆论界高度关注,给全民上了一次空前的普法大课,从这个角度看,这是“李庄事件”给法治的一个贡献。
当然,这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就看给民众带来了什么导向。
培根说,一次犯罪就好比污染了一池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为什么呢,(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都大。
它是向社会宣告了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
它对民众,甚至对一般执法者都有一种强烈的指导或误导性。
你说它不厉害吗? 当然,培根当检察宫时的刑讯逼供和担任大法官时的受贿,那另当别论。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的牺牲是有意义的?李庄:第一季后,国家有关机构出台了不少立法和司法解释,很多因素也与这个事件有关。
牺牲是否有实质意义,要看历史,历史应当是客观的,但有时候“野史”也许更能反映真实。
南都周刊:你愿意用牺牲换来这种进步?李庄:我没那种傲视百代的气度,如果真能用一个人的牺牲换来国家法制的进步,那肯定值得啊,我也没做出那么大的牺牲,无非是失去了一年半的自由而已,能不能换来进步,目前还很难说,只能说去努力尽一个匹夫之责。
091220对李庄伪证案模拟辩护词-李肖霖12页word
对李庄伪证案的模拟辩护词目录对李庄伪证案辩护词 (1)细节一 (2)细节二 (4)细节三 (5)细节四 (5)细节五 (6)细节六 (7)细节七 (7)细节八 (8)细节九 (8)细节十 (8)细节十一 (9)细节十二 (9)细节十三 (9)一个辩护细节 (10)我的分析意见 (10)我还要说的话: (11)由于目前媒体报道的李庄伪证罪当中揭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非常搞笑,所以想对这些说法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说明本文不是真正的的辩护词,其中的指控也不会是检察院的指控,更谈不上有什么证据,仅仅是把网上和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李庄的所谓“劣迹”当做“媒体指控”来试着在没有证据,只有说法的情况下,做一个辩护尝试。
其中有法律的分析,也有参与娱乐之中普法的性质,请诸位不要认真!而且本案没有法官,只有交由公民用心去裁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首先要声明的就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被指控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同时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的职业也就因此有了宪法依据。
而且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为了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必须设立律师制度,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制衡,保护人权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就落到了律师的肩上。
律师没有靠任何财政支出一分钱来养活,也没有任何公职人员享受的房屋和各种待遇,他们每花费的一分钱都是靠自己的劳动挣来的。
国家没有出钱,却得到一大批律师来监督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
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是很经济的事情。
我还需要把李庄涉及到的伪证罪名的法律条款列举在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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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
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
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
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
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
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
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
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
如果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
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
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
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
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5万元。
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
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83万元欠款。
退一步讲,对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
因为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
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
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2008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
早在2005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
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她改变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
既有书面材料,又有录音。
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
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83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
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
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
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
因此,不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
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
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
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
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
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
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
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
因此,徐丽军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
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
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
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言中都可看出。
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
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
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
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
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
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
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
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
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