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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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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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1、医疗事故是一个法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 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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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概念的变化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 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 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 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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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根据《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五个法定条件
–责任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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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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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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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与“私了”的不同
– 依法协商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而“私了”一般不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
求进行,没有法律效力,自然不受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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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调解
1)调解争议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固有的行政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职能
– 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对医疗事故争议,《条例》建立了开放 式的处理途径: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 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 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政处理
应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进行调解(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为人 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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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用行政调解的几种情形
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或其中一方直 接申请行政调解。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 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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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 失。
• 医疗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60条)。 –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62条)。
• 医务人员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工 作的 –医务人员的范围:医院职工
–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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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态 度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其中,只有过失 才是构成医疗事故主观上的必备条件。案例:阑 尾手术切断输卵管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青霉素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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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 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概念的变化
–责任主体更明确
–不再划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由三级演变为四级
• 范围扩大,没有医疗差错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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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意义
扩大了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范围; 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利于医疗
纠纷的规范处理。 –由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的规定脱节,对原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 患方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得到 赔偿,甚至造成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还高于医疗事 故的赔(补)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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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的构 成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造成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 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 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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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必备条件
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 法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案例:女大学生
–案例:打错针、鼻粘膜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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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四个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 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双胞胎过量吸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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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果多因,需要分清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成。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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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呈上升趋 势,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不 少医务人员也感到压力重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 颁布实施,对于认定、处理和防范医疗 事故(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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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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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必备条件
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 2等6种情形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4等80种情形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5等135种情形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 16种情形
–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未达到《条例》及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程度,不能 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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