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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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第1部分:海员适任评估
标准编制说明
上海海事局
上海海事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一、编制工作简况 (1)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6)
三、标准预期产生的效果及分析 (11)
四、标准引用和采用相关标准情况 (12)
五、标准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3)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4)
七、其他事项 (14)
一、编制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虹口区教育局以及上海海事局有关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供场地(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第二)分校校区)建设上海船员评估中心。目前,上海船员评估中心已经完成了工程设计,并进入中心工程建设阶段。同时,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江苏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等多个中心建设项目也已进入论证和筹备阶段。
全国多个直属海事局同时建设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如果建设标准不能统一,建成的中心又如何体现出权威性和示范性;此外,在评估示范中心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后期中心的升级与改造过程中,都需要一个统一、科学的建设规范(标准)用于指导、对标与评价。因此,2015年部科技司发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下发2015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发〔2015〕114号),要求上海海事局研究并编制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的建设规范(标准),计划标准编号JT2015-38。2016年5月,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课题组承担了《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标准的编制任务。
2、协作单位
标准编写的指导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协作单位是上海海事局船员处。
3、主要工作过程
1)制定标准编写研究方案和工作大纲
(1)明确标准编写思路(2016年3月)
2016年3月25日由上海海事局船员处在上海组织了一次标准编写任务交流沟通会,课题组根据会议要求,明确了课题研究的方法与思路。具体研究方法与思路如下图1所示:
图1 编制编写技术思路
(2)收集标准编写资料(2016年5月)
上海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局共同研讨并编制研究大纲,由上海海事局提供评估中心前期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如下:船员评估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0925);H21一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一篇;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二
篇;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运行政策研究20151213。
同时,课题组还购置了如下资料:
白殿一等主编的《标准的编写》(2016年3月版);中国标准编写模板TCS 2009光盘;GB/T 30341-2013等。
(3)项目开题汇报,落实编写人员,开展标准编制调研工作
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由上海海事局组织了开题工作:部海事局船员处的陆立明、部海事局政法处的李剑到场指导;
5-6月期间,课题组到上海海事局和南湖职校(评估中心大楼建设现场)调研;期间课题组主要编写人员还担任评估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监理,各编写成员之间进行了广泛交流;
6月30日,课题组在上海海事大学召开了标准编写动员和指导交流会,统一了思想、方法和要求。
(4)编制标准编写计划进度表
2)严格落实编制编制计划,做好标准各项审核与评审工作
2016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海事局组织了一次标准编写初步成果内审会,与会人员有葛同林、陆立明、陈国忠等海事局领导以及上海海事大学课题组代表王志明、李毓敏、彭宇。
2016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组织对《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项目进行中期审查,建议:完善建设规模的标准和中心运行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优化评估设备的技术要求,补充主要设备使用期限;补充完善业务及辅助用房配置要求。
2016年10月,课题组向部海事局提交了进修的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11月初部海事局发来修订意见。课题组根据审核意见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进行了修订,并再次提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任务分工
1)领导小组成员:
陈国忠(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处长)
肖英杰(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2)顾问与协作小组:
时冬生、曹勇、王建平(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范济秋(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孙琦(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3)标准的编写小组:
组长:王志明
成员:林叶春、贺献忠、廉清云、关克平、楼海军、胡以怀、孙永明、马义平、罗捷、费小立、孙洋、许智灵、侯彦琳。
4)标准编写任务分工表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1)符合性原则
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长期以来坚定执行IMO 制定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公约(STCW)。因此,本标准将基于现行版的STCW等有关国际公约,同时紧密结合我国海船船员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适应性原则
本标准的内容应集中体现中心主体定位和服务功能。基于现有评估科目配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面向现代船用主流设备,其配套设施设备宜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灵活体现评估方式科学有效、评估效果示范引领等特色;此外,标准应适应我国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现状、特点和发展。
3)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在编制时将充分考虑到海船船员考试评估(示范)中心硬件和软件协同效能的发挥(虽然有些评估科目的智能化建设还在努力之中),有利于评估中心积极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使评估科目内容与方式有效融合,标准本身功能应体现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