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 者
联合及生 存者
有人死亡 即终止
只要有人生存 即给付且金额 不变
只要有人生存 但金额会变少
年金险分类
按给付方式 分
终身年金 只至死亡
最低保证年 金
为防止受领人过早死 亡,丧失领取年金权 利
定期生存年 金
确定给付年 金
无论生死在确定 期限内一直有
退还年金 退还差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意外 伤害: 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第四节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健康保险的保险 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 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重 保险期间-------重大疾病保险期 间较长,其他健康保险一般为1 年的短期合同 保险给付--------有定额给付,也 有损失补偿 PS: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也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额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 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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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人无物上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终身 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最强
疾病率 伤残率 疾病(伤 残)持续 时间
费率制定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所以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 或制约性条款
人身保险第三版课件第7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1.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2.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范围 医疗费用给付的范围包括治疗费、药费、抢救费、住 院费等。
第1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 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 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 (1)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 (2)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应提供由保
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在医疗终结时间内彻底
治愈的不予以伤残给付。 (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2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保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项目 (1)死亡保障 (2)残疾保障 (3)意外伤害保险的派生项目
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第七章 人身保险
201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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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形态】 销售方式:主险;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续保方式:首年即享有保证续保权; 投保年龄:新投保年龄0-59周岁、续保年龄可至 69周岁; 等 待 期:特定疾病180天,一般疾病90天;意 外伤害、续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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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元/ 日)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元/日) 手术定额保险金(元/次)
一档
50
100 2001000
二档
100
200 4002000
三档
150
300 6003000 不限给付天数 不限给付天数 可多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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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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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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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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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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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第七章人身保险
【例】一个人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 万元,按照约定,缴费期为10年,每年缴费200元, 结果到了第五年,投保人因故无力继续缴纳保费,这 时:
如果退保,可领取退保金600元; 如果减额交清,保险期仍为20年,保额降至6000元; 如果展期保险,保额仍为1万元,保险期限调至15年。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年龄误告条款
1.年龄不实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 险人有权拒保;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予以承保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章人身保险
(1)必须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 价值。 (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时间上存在限制,即合同解除 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
10000 ×300/320=9375元。 若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在投保时真实年龄为34岁,则保险公 司会赔付1万元,然后退回多收保费。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所谓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交 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对到期未交付续 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内补 交续期保险费。 注意2点:1)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付义务, 赔偿金额中可扣除应缴保费及利息;2)宽限期不针对首期保费, 一般合同会规定自缴纳首期保费后开始生效。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分类
(一)按保险范围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代理人知识
第七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就保险标的而言,当以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生活水平等因素。
死亡率较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
因此,在寿险的经营中对于再保险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首先,保险标的很难用货币去衡量其价值。
其次,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一般无量的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
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
保额的高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同时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
(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一般不采用自然费率,而是采用均衡费率,投保人早期所交纳的保费要高于当年的死亡成本,多余的部分按预定的利率进行累积。
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
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险和两全保险。
(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对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而言,必须要考虑利率因素、通货膨胀因素和预测因素的偏差。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相对于财产保险中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言,这些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为稳定。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就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次标准体之区分。
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
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
例如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一)人寿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的和基本的险种。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健康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种类(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付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第七章 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第七章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1.人身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A.生存或身体 B.生存或死亡 C.生命或身体 D.健康或疾病2.长期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是( )。
A.一年期以上 B.5年期以上 C.10年期以上 D.15年期以上3.标准体保险是指( )。
A.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B.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达到一般收人水平C.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D.被保险人的年龄在一定的范围以内4.人寿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 身体 B.死亡 C.生命 D.生命或身体5.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 )。
A.订立合同的条件 B.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 C.支付赔款的条件 D.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6.自然保费是指( )。
A.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B.按各年龄死亡率计算逐年更新的保费C.一次性交清保费 D.终生交付的保费7.均衡保费在早期会( )自然保费。
A.等于 B.低于 C.高于 D.不确定8.定期寿险是指( )。
A. 以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时期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B.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C.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D.在规定的期限缴纳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人寿保险9.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 )。
A.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B.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C.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D.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年金10.固定年金是指( )固定的年金。
A. 每次给付数额 B.每次缴费数额 C.给付年限 D.最低给付金额11.确定给付年金是指( )。
A. 规定了最低保证金额的年金B.提前规定了给付年限,年金给付与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无关C.规定了最低保证年限,在规定期间年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无关D.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在规定期间内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死亡则停止给付12.为避免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通常采用( )。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终身寿险有时被看作是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 100岁时的两全保险。
(2)特点
提供终身保障,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 生给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生存保险
1、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 保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三、 人身保险的分类(续)
(五)按是否体检划分 有体检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经过体检才能 确定是否接受承保的保险。 无体检保险是指不用体检即可承保的保险。 (六)按是否有投资功能分类 传统型寿险 创新型寿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 亡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1、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Term (1)概念
Life
insurance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 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期满仍然生存时,则 不给付保险金,保险费归保险人所有,不予退还。 中途退保也不退还保险费。 定期寿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 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保障的人购 买,通常作为两全保险或终身寿险的补充,也可用 作贷款的担保手段。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标的的特征
1、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于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 额保险问题。 3、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
(二)人身保险经营的特征 1、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 2、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保险学》课件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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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办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险种介绍
定期寿险
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
保险性质 定期寿险结合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返还趸缴保险费 死亡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责任免除
国寿安居定期保险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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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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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宽限期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复效条款 所有权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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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 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 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一机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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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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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比较
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 保险责任方面类似。 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 保险期限上类似。 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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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 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第七章 人身保险
该保单的趸缴纯保费:
P 5000 A 1 : n | 5000 0.0115 57.5 35
(元)
2、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
(1) 含义: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 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种类: *普通终身寿险 - 终身缴费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 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
即: l x A 1x : n | vd x v 2 d x 1 v n d x n 1
已知
两边同除以
C x v x 1 d x
Dx v x l x
得到
M x C x C x 1 C
Dx v lx
x
A1 x
: n|
(Cx Cx 1 Cx n 1 )
2010
1463 1107
4
0.000872
992518
பைடு நூலகம்
865
2、利息表
(1) (2)
i
1 i
1 1 i
,表示年实际利率; ,表示单位本金一年期的累积因子; ,表示单位本金一年期的贴现因子; ,表示单位本金t年期的累积函数; ,表示单位本金t年期的贴现函数。
(3)v
(1 i)t (4)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的一生,只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 付保险金,记作 Ax 。 有收支平衡原理:
l x Ax
v
k 0
w x
k 1
d xk
可以得到
(Cx Cx 1 Cw ) M x Ax Dx Dx
例 设年龄为35岁的人投保离散型的保险金额为
1、生命表
生命表是记录人们从零岁开始到 极限年龄之间,每一整数年龄内生 存或死亡的概率分布情况。
保险学课件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定期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普通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传统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人 寿 保 险
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保险
分红保险
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 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 内发生死亡事故作为保险金给付 条件的人寿保险。
(一)死亡: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1、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生理死亡(已被证 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按法律程序推定的死 亡)。 2、《民法通则》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 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二)残废包括两种: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人 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 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 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的人身保险产品。
是集保险和投资功能 于一体,基本上按期 返还,还会有分红。
设有单独的投资账户, 不设单独的投资账户, 同时具有保底利率。 每年的分红具有不确 定性。
实际收益与客户选择的投 投资 资账户收益直接挂钩,客 收益 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具有保障和投资功能,客 户可以自由选择投资组合。 功能 透明度高。每月公布一次 投资收益情况。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险
是将保险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 由于投资分险由客户承担,保险公司不承 诺投资收益,所以风险较大。
(二)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险金额可 以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保单持有人在交付一定量首期保 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 在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 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持保 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 再交纳保费。 在保单持有人在具有可保性的前 提下,可以提高保额,也可以根 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8第七章人身保险
注意:
1、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 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
(记:见利忘义) 2、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帐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 年金保险。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3、最低保证年金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年数,在规定 年数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 得到年金给付
1、风险事故是与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 率是变动的,但较其他事故发生概率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 3、寿险经营中面临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
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P211
退还年金
三:简易人寿保险
P218 1、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
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2、为了防止逆选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
度。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四、团体人寿保险 P219—P221
1、定义: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 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是储蓄性极强 的一种保险。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P216—P217
划分标准
年金种类
缴费方式
趸缴、期缴
被保人数
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 存者
给付额是否变动 定额、变额
开始给付日期 即期、延期
给付方式
终身、最低保证、定期生存
年金——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金
二、年金保险 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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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交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期交年金是 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 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个人年金也称为单生年金,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 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 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 给付条件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如果保费增长使公司的首要目标,那么由于保险法规对业务规模 的限制,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数量就成为限制因素。如果公司的死 亡数据、退保数据及费用数据较少或不能及时得到,就只能参考 能收集到其他行业数据。若公司承保业务的自留额较低,则在定 价时就要将再保险安排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来考虑。另外,所采用 的定价方法和公式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定价假设的选择。
(三)简易人寿保险 。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 寿保险。• 它是一种小额的、免验体格的、适应 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简易人寿保 险的缴费期较短,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且 不用经过体格检查。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 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四)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签发 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具体来说,就是以公司作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和公 司签订一张总的保险单,保障对象包括公司的集体成 员。 在职人员,即不仅是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而且是 正常工作的人员,已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不属此列,不 能参加。而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但是如果单位要求的话,也可以接受。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以 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 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两全保险中的 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满生存给付的对象 是被保险人,因而,既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又保 障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 是指被保险 人在生存期间(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 超过1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死 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自身死亡后家庭经济生 活的安全,年金保险的目的则是防备自身老年 时经济生活的不安定。
(五)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3)万能保险
(1)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指在获得人寿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生产 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品 种。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 70%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 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增额红 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目 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 的可分配盈余。
人寿保险定价中的各种假设比定价方法及公式 重要的多,计算结果是否有效,几乎完全取决 于定价假设是否符合实际。可以说,有什么样 的假设,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定价过程中假 设因素的确定困难,又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对 未来不能准确预测,因而各种假设因素具有一 定的概率特征。
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主要分为四类: 1)经济和社会环境 2)公司的特点 3)市场的特点 4)产品的特点。
5、按照给付方式(期间)划分可分为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 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 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 定期生存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 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 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 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 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 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 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 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 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的种类 2、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3、人寿保险的定价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二)年金保险 (三)简易人寿保险 (四)团体人寿保险 (五)新型人寿保险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 和两全保险 。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指由保险 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只对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的长短非常灵活,可长 可短。 (2)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 亡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无 论被保险人何是时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死亡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 的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 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 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 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生存保险。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 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 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年老的 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 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的生存保险。在寿险实务中,生存保险一 般不作为独立的险种。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的定义 2、人身保险的特征 3、人身保险的种类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为对象,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人身保险的种类 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种。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 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 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传统意义上的寿 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1、标准体: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 2、次标准体: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 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1、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2、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 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 (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 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 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 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 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 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 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 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 而签订保险合同。
(2)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 一种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 身的新险种。
(3)万能保险 弹性的保费缴纳和可调整的保险金额 。 万能险缴纳费用。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险 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手续费。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 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 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公司的特点。寿险公司的特点将会极大地影响人寿保险定价 假设的选择。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可以反映出其特点, 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来决定定价假设,如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 保费增长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股东权益对公司的重要性,公司 管理的保守程度,公司短期及长期目标的重点,公司类型是股份 公司、相互公司还是互助合作公司,投资思想是信投资组合还是 资产负债匹配等。
1)经济和社会环境。定价假设的第一步是对经济和 社会环境的当前请款进行评价,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 进行预测。投资收益率、债券及股票市场的状况将影 响寿险公司的利率假设,经济衰退伴随着失业率的增 长将导致伤残率、退保率等的增长,人口及其结构变 化将改变寿险公司的市场状况,包括寿险公司的营销 手段及经营的产品;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张又为产品 及营销计算机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产生了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等产品。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 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 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 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 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