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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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校(园):
为进一步实施好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局相关科室认真梳理总结过去几年实施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拟订《2014年睢宁县教育局关于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第一稿)》。请各校认真组织全校教干、教师学习讨论,要让每一名教职工都了解《意见》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各校要对教职工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针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要在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或解释到位;针对教育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需要在《意见》稿中体现的内容,请各校于1月8日(周四)上午10:00前将《关于“睢宁县教育局关于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或建议反馈表》报中心校邮箱:*****************,中心校将根据各校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归纳,报送教育局。
庆安镇中心小学
2015年1月7日
征求意见或建议反馈表
小学(园)2015年1月7日
睢宁县教育局关于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第一稿)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教学质量迅速进入徐州教育第一方阵。
二、基本原则
(一)多劳多得,绩优酬高。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引导和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弘扬正气。
(二)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各校要严格依据2014年度各位教职工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分两类进行考核奖励:一类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一类是没有承担教学任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职员、教辅和后勤人员。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征求意见、岗位分类、核定总量、制定细则、考核积分、分配数额等工作过程都要坚持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接受监督,让广大教师满意。
三、具体政策规定
(一)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或优秀教学团队、教学标兵(名特优教师)奖励等项目。
(二)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按学段、分档次核拨。参照生师比与省定标准所得系数,全县中小学按学段分档核拨。每个学段设4档,初中、小学的一档相当于高中的二档。档差500元。
(三)学校教师与职员、教辅及工勤人员分类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分别核定。
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实际教师人数和人均量核定。
2.职员、教辅及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职员、教辅及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数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学校,按实有人数、人均量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0.9核定;职员、教辅及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数比例超过省定标准的学校,按省定标准人数、人均量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0.9核定。具体人均量由各校在规定的比例内自行确定。
(四)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统一考核分配。总量按照校长人数、人均量为全县教师均量的1.4倍核定。根据校长德、能、勤、绩等因素,确定校长考核等次。校长考核分四个等次,档差1000元。
(五)副校长和中层教干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层教干、副校长课时量要达到普通教师工作量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超出部分算增加工作量,达不到则工作量不足。超工作量方可享受超课时津贴、超过工作量补贴或教干管理津贴。
(六)班主任津贴。按月打卡发放,小学每人150元/月,初中、高中每人300元/月。各校还可根据本校实际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再设立优秀班级管理奖、学生安全管理奖、食宿管理奖等项目,提高班主任待遇。
(七)农村教师补贴。县教育局和人社局核定全县共有817人享受县级农村教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按月打卡发放。各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设置校级农村教师补贴项目,用于补贴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村小教师。
(八)经组织批准离岗退养人员按照学校人均总量的65%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自愿返岗的与在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九)在校长组合制过程中离开教干岗位的人员按普通教师考核分配。
(十)没有学生的学校留守人员按照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5%核定总量。
(十一)未经组织批准私自流动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二)2014年度,因辞职、辞退、调离等原因未能完成全年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人员,由新单位考核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三)特级教师津贴按照城区学校每人12000元、农村学校每人15000元的标准发放,资金从全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拨付。领取以上津贴的人员,各校在考核时不要再将此荣誉称号作为奖励项目重复计奖。
(十五)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到受援学校,由受援学校负责考核兑现,主要依据支教期间工作表现,参照原学校上半年综合评价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十六)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或未参加考核及
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
四、具体工作程序
(一)教育局提出各校具体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县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各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全校教职工具体分配数额。
(三)学校将考核工作细则、岗位分类、分类总量、考核等次(积分)、分配数额等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公示,并报教育局审核。
(四)教育局汇总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人保、财政部门批准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校长要亲自负责。各校要不断充实完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制定本校绩效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让教师真正参与到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来。考核工作细则、岗位分类、分类总量、考核等次(积分)、分配数额等必须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校要通过会议、专栏、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广大教师理解支持、主动参与。要畅通信息渠道,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教师通过正当渠道表达合理诉求。学校奖励性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