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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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保护、勘查、监测、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类活动所涉及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规划第七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地质环境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甘肃西和县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恢复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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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和县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恢复措施探讨张景庄(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 酒泉 735000)摘 要:露天采石场开采剥离了地表植被、土壤,在地表形成的采掘面大面积裸露,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若不及时治理恢复,很容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
以采石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主线开展了危岩体清理,渣堆平整、建筑物拆除、覆土绿化等工程,使其达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详细阐述了主要治理恢复工程措施。
关键词:废弃露天采石场;治理恢复;措施中图分类号:X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20)24-0208-2Discussion on mine rehabilitation measures for abandoned open pit quarry in Xihe County, Gansu ProvinceZHANG Jing-zhuang(The fourth 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of Gansu Bureau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Jiuquan 735000,China)Abstract: Open-pit quarry mining has stripped the surface vegetation and soil, and exposed a large area of the mining surface formed on the surface, resulting in a lot of water and soil,If the regional ecological system is damaged, it is easy to cause sudden geological disasters if it is not treated and restored in time。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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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至5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王凯(矿业权管理部分)电话:************杨博(储量管理部分)电话:************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1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央出台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6号),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发展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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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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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
“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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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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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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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七七七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七七七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5700fd84254b35eefd3480.png)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甘肃矿产国土资源局:《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11日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四条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采矿权出让管理,要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六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事权,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以规划为指导,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调控采矿权一级市场,控制采矿权出让总量、结构和布局;以需求引导供给;实现采矿权合理配置和采矿权市场供求平衡。
第七条采矿权出让、延续、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登记机关受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依法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申请事项的内部调查工作。
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应当服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无采矿权属争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的要求。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完成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档案。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6e94ce8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14.png)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责,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f1ed5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7c.png)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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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6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或延续等涉及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价款”)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涉及应向国家缴纳两权价款的矿业权评估,由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条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项目委托评估招标公告。
将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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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甘资规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5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8月20日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向中标人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出让人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招标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登记审批权限的战略性矿产,国家或省级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矿产,促进加快形成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矿产,以及勘查开采技术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
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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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2017年11月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申报单位: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法人代表:总工程师:编制单位: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法人或院长:张耀辉总工程师:尹政项目负责人:张驰编写人员:张驰制图人员:张驰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 (1)第二节编制依据 (1)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 (4)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 (6)第一节矿山概况 (6)第二节矿区地质 (8)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 (10)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 (11)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6)第一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 (16)第二节建设方案 (16)第三节矿床开采 (1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20)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 (20)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22)第三节土地复垦 (28)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36)第一节总体工作部署 (36)第二节年度实施计划 (36)第六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38)第一节经费估算依据 (38)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38)第三节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40)第四节矿山建设投资估算 (46)第五节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 (47)第七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49)第一节组织保障 (49)第二节技术保障 (50)第三节资金保障 (50)第四节监管保证 (50)第五节效益分析 (51)第六节公众参与 (51)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53)附图: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0101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露天开采总平面布置图1:1000 0202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1:1000 0303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露天开采终了剖面图1:1000 0404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1:1000 0505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 0606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1:1000 0707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1:1000 0808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图1:1000 0909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1:1000附件:1.委托书2.承诺书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一、任务的由来为解决好项目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7]135号文)等法律法规,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了《康乐县莲麓镇下扎砖厂粘土矿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解答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e4ceb079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8.png)
经验教训与启示
启示
2. 提高采矿企业的环保意 识和责任。
1. 我国应加强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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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典型案例
案例一
01
澳大利亚某铁矿
背景
02
澳大利亚某铁矿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治理措施
03
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生态恢复措施,同时建立生态监测系统。
国际典型案例
成效
有效恢复了矿区生态,成为国际上矿山生态恢复的典范。
案例二
加拿大某金矿
背景
加拿大某金矿因采矿活动导致水源污染。
国际典型案例
方案编制程序
准备阶段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明确 编制要求和目标。
方案编制
根据准备阶段的成果,编制具体的治理恢复 方案。
方案评审
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征求相关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方案修改完善
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 善,最终形成可行的治理恢复方案。
0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措施
方案编制内容
现状评估
治理目标与任务
对矿山的地理、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详细 调查和分析,评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严 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确定治理目标,明确 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措施。
技术方案
实施计划
制定具体的治理技术方案,包括土地复垦 、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方面 的技术措施。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 员组织、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修复技术
利用生态学原理,通过植被恢复、动物 引入、水体净化等方式,恢复矿山的生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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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
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
重点开展42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兰州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等重要经济区和黄河、白龙江、渭河、洮河、泾河、大夏河等重点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中东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在2020年前完成重要经济区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deb967e0066f5335a812181.png)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
(一)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验收的条件(一)申请进行初步验收的工程应在所有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提出。
(二)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符合如下条件:1、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初步验收时提出的返修、返工或缺失工程已经完成;2、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竣工资料和初步验收资料齐全;3、向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书面申请。
三、项目验收的人员组成1、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2、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项目验收组成员5-7人,并有1名财务专业人员;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验收组成员3-5人,并有1名财务专业人员。
四、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一)项目承担单位1、工程竣工报告及项目自验报告;2、项目配套资金情况说明;项目资金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3、项目招投标记录和中标通知书;4、工程施工前后的对比影像资料。
(二)项目勘查设计单位1、项目执行规划设计情况;2、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说明。
(三)项目施工单位1、项目施工合同及施工日志;2、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检验报告;3、建筑材料购买清单及票据;4、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
(四)项目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2、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记录;3、工程材料检验监理情况。
五、项目验收的内容1、现场实地验收:查看项目实施后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照设计文本,检查项目单体工程;考察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效果。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85e2fcad02de80d5d8407e.png)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eee383e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61.png)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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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立项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符合《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二)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或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其它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地下水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其汇总排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2、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申报项目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并做出配套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的审查
申报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获得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下达资金。
申报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与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委托。
第十六条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明显标志牌进行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总规模、环境治理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年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设计批准机关核准。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查核准。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验收组评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逐级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所在县(区),项目所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以保证治理工程发挥长效作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