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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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究
1、阅读下列材料: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 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 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 、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 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 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勤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 特别法庭审判之。 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国务总理及各部总 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 ,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上材料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
请回答: (1)《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临时 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政体形式:责任内阁制。 基本原则:主权在民,民族平等,三权分立。 (2) 《临时约法》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哪些限定?其目 的是什么?结局如何? 限定:参议院有权弹劝总统;最高法院有权审判总统; 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目的: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 结局:1914年袁世凯颁布独裁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 废除了《临时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5年复辟帝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推动了中国近代社会民主化进程。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说明它具有什么性质?它有怎 样的历史影响和意义? 《 中 规 中 规 规 国 定 华 部历 定 定 了 民 资史 了 了 中 国 产上 人 临 国 华 阶第 民 时 民 家 级一 权 约 国 性 法 共 利 的 》 质 和 和 政 : 的 国 义 治 性 宪 务 质 体
请回答: (1)材料一所述统治权力依据什么思想? 君权神授,神圣不可侵犯。 (2)材料二、三体现了什么思想? 主权在民、平等思想、三权分立。 (3)材料二、三与材料一相比,本质和目的有何不同? 材料一本质上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维护 清王朝统治。材料二要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 体,目的是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 共和国。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1)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 么原则?有何意义?统治权力的分工体现了什么思想?
(l)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给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要求,具有 进步意义。“三权分立”的思想。
(2)材料中哪些内容旨在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阅读下列材料: 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3、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 统治权。 4、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 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本约法 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影响
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 革命党人的施政原则, 成为否定封建专制的重 要法律成果,促使民主 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 后来的制宪提供了蓝本, 推动了中国近代社会民 主化进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具有反对封建 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因为:“中华民国的主权属 于国民全体”,这从根本上否定 了封建社会皇帝“君权神授”; 国民有人身、居住、言论等自由 与封建君主专制“率土之滨.莫 非王臣”有根本区别;确立三权 分立的政治体制,责任内阁制, 参议院有弹幼总统的权力,与封 建专制主义“万世一系”的世袭 制、终身制有本质区别。
第三单元
第三课
思考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 宪法,这部宪法在什么背景 下制定出来的?它的制定有 什么目的?
1、武昌起义成功
(点击观看示意图)
2、《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通过: 3、南京临时政府建立:
4、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目的: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
(2)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国务员须副署之,限十个月内召集国会。
( 3)材料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的规定有何进步意义?
(3)确认了资产阶级人权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具 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
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水远尊戴。君主神 圣尊严不可侵犯。法律虽经议院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 见诸实行。用人之权操诸君主,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涉。 —《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 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材料三:“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 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之”。“临时 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 ,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 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 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 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 以上之可决弹勤之”。 —以上均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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