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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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

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1、一审阶段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

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

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

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

供电公司触电法律案例(3篇)

供电公司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在2018年6月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因工作失误导致一名电力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6月15日2. 事故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3. 事故原因:供电公司在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一名电力工人触电身亡。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当天,供电公司安排一组电力工人对某街道的电力线路进行检修。

在检修过程中,由于现场负责人疏忽,未对检修区域进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设置,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 事故发生:一名电力工人在进行线路检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碰到带电线路,导致触电身亡。

3.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死者家属得知事故后,认为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原告方诉求:死者家属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被告方答辩:供电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系因电力工人操作不当所致,与公司无关。

同时,供电公司表示已按照规定对现场进行了安全措施,但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责任认定: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对死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责任划分: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2. 安全措施:供电公司在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电击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电击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电击事故引发的纠纷。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在小区内因误触高压电线而受伤,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张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不善,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张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2.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误触高压电线,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3. 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4. 张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供电局触电法律案例(3篇)

供电局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供电局在实施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一居民触电身亡。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供电局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供电局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供电局在实施电力设施改造工程中,因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一居民在家中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其亲属触电身亡。

据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2.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委托相关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供电局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供电局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供电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供电局在电力设施改造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中,供电局因施工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侵犯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供电局的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电力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电力设施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

同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和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

2. 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6月15日。

3.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4. 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男,45岁,电工。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施工方,建筑工地承包方。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地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2. 施工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3. 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 李某某的死亡证明。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 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李某某的工作记录。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的答辩材料。

3.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4. 法庭辩论:- 李某某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系李某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共同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在某电器维修店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造成全身多处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维修店老板张某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受理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此案。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以及赔偿要求,同时联系张某,了解其态度和赔偿意愿。

2. 调查取证调解员通过查阅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调查李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同时,调解员还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3. 调解协商调解员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承认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管理不善有关,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张某认为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李某的赔偿要求表示质疑。

李某则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维修店的培训要求进行操作,事故发生是由于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4. 调解分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伤情严重,赔偿金额过低。

5.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和教育。

调解员指出,虽然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最终同意赔偿李某10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依法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 赔偿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事故法律官司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在自家院子里进行农活时,不幸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某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男,50岁,某市农民,家中务农。

2. 事故发生地点:张某某位于某市郊区的自家庭院。

3.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15日14时30分。

4. 事故原因: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在张某某家院墙外设置警示标志,且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张某某的死亡证明;- 医疗费用清单;- 张某某生前收入证明;- 张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电力线路安装现场照片;- 电力公司安装电力线路的相关手续;- 电力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证据。

2. 某电力公司辩称:- 事故发生时,公司已经对电力线路进行了安装,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并非故意为之;- 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在电力线路附近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张某某未注意;- 张某某的死亡与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其行为存在过错;-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某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某电力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的安装单位,有义务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该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其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民触电法律案件(3篇)

居民触电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在自家院子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安装不规范,导致太阳能热水器与电线接触,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家属将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安装公司以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安装公司以及电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1)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应当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

如果生产厂家存在生产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那么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太阳能热水器存在生产缺陷,导致与电线接触,那么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装公司安装公司负责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进行安装。

如果安装公司未按照规范安装,导致安全隐患,那么安装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安装公司存在违规安装行为,导致太阳能热水器与电线接触,那么安装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电力公司电力公司负责供电工作,应当确保供电安全。

如果电力公司存在供电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那么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电力公司存在供电线路老化、破损等问题,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那么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先生的家属要求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安装公司以及电力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侵权责任成立,那么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导致与电线接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建筑公司在进行一项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时,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这表明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

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死者生前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2)死者生前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3)被扶养人的经济状况;(4)丧葬费用;(5)其他合理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工人触电身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事故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一家电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在厂房内进行电气设备维修。

维修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起严重的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与电子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2019年5月15日,电子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进行电气设备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王某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设备漏电。

王某在操作过程中触电,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为重伤,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2. 事故原因:经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未接受专业培训,对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不熟悉,且电子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双方争议: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要求电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而电子公司认为,王某自身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电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子公司在设备维修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王某未接受专业培训,均存在过错。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电子公司承担王某触电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2. 电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电子公司对王某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区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时,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洗澡,由于家中的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

王某的家属认为,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王某触电身亡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热水器生产厂家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使用热水器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死亡。

根据该规定,生产厂家应当对其生产的热水器质量负责。

(1)产品质量不合格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说明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生产者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规格、等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质期等内容。

”本案中,生产厂家在热水器上未标明安全警示内容,导致王某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发生触电事故。

生产厂家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热水器销售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热水器的销售者,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本案中,销售商在销售热水器时,未对热水器进行质量审查,导致王某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的热水器。

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某居民小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名居民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死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物业公司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物业管理条例》(三)案件分析1.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然而,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并未对事故地点的配电箱进行检查和维护,导致配电箱线路老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物业公司直接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未对配电箱进行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配电箱线路老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123号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村村民。

2023年3月,张某在某市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中担任电工。

3月15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与电力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的家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二、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死亡证明;- 张某的工资条;- 张某的医疗费用清单;- 张某的家属的损失清单;- 电力公司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

电力公司则提交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劳动合同;- 事故现场照片;-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报告。

2. 庭审辩论张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作为施工方,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施工,导致张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则辩称,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违反了安全生产规定,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但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电力公司赔偿张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2. 张某的家属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差额人民币XX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电力公司和张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电弧击伤法律案件(3篇)

电弧击伤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一家电子厂发生了一起电弧击伤事故。

事故中,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电弧击中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受伤工人及其家属向厂方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电弧击伤是否构成工伤?2. 厂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电弧击伤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受伤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电弧击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电弧击伤应构成工伤。

2. 厂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受伤工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电弧击伤,厂方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受伤工人因电弧击伤造成严重伤害,需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并因误工减少收入。

同时,考虑到受伤工人可能存在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受伤工人的伤情、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弧击伤构成工伤,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受伤工人的伤情、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厂方赔偿受伤工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2. 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触电法律案例(3篇)

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在自家院内修剪树木时,不慎触碰了低压电线,导致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认为某电力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张某触电身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一、原告起诉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某电力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张某的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答辩某电力公司在答辩中辩称,事故发生时,其工作人员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张某在修剪树木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触碰了低压电线,导致触电事故。

因此,某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以下证据:1. 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录像,证实张某在修剪树木时触电;2. 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巡查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前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3. 某电力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证实公司已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4. 张某家属提交的死亡证明、丧葬费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者,有义务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事故发生时,某电力公司虽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

张某在修剪树木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触碰了低压电线,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结果:一、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二、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三、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案例分析关于电(3篇)

法律案例分析关于电(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家中电路老化,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在火灾发生过程中,李某试图用湿毛巾扑灭火势,但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火灾发生前未对公共区域的电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李某的家属将物业管理公司及火灾事故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 火灾事故责任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公共区域的电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电路老化,引发火灾,给李某造成了生命危险。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失职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火灾事故责任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事故责任方的认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路老化,间接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维护义务。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方应为物业管理公司。

2. 火灾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责任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李某的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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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案情简述】
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
责任。

而原告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要弄清本案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有:一、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得按雇主的要求工作,雇员在如何工作上没有自主权;二、是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完成工作;三、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而本案中的原告自己提供材料为被告谭某建房,并且仅受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的约束而不受被告谭某的约束管理进行建房,所以他们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所以本案对被告谭某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谭某是否有过错就是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其次,供电局虽无过错,但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然而供电局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呢?
在本案中,被告谭某在供电局对其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告知其在高压线下建房具有高度危险性,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修建该房屋最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熊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在高压线施工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触
电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因为损害后果产生是由原、被告的违法行为所致。

供电局不但事前已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款"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供电局虽然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具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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