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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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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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节能目的 ——按需供热、供冷
按室外气象参数 按室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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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控制点
1、冷、热源 2、室外管网 3、室内系统 4、保温 5、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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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热源
锅炉、冷机 水泵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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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外管网
管材 水力平衡装置
7Leabharlann 3、室内系统 末端设备(散热器、风机盘管、空调机组) 计量 水力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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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关于采暖设计热负荷规定 本规定旨在要求应认真进行冷热负荷计算,
并约束采暖设计过于保守的现象。在建筑能耗降低 以后,仍然配置过大的热源设备、循环水泵、室内 外管网和室内采暖设备,不仅增加投资费用 ,也 难以实现节能运行。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与建筑物耗量指标相 关,但计算方法不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采暖期 室外平均条件下(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不 仅各朝向不同,而且同一朝向窗户与墙体也不同, 其中窗户又分为单玻、双玻以及有无阳台遮挡), 且扣除了建筑物的内部得热因素,主要用于计算全 年采暖能耗量;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是在设计室外 气象条件下(朝向修正率不论是窗户还是墙体,对 于同一朝向都是相同的),且不考虑建筑物的内部 得热等因素,为确定最不利工况时达到室内设计温 度需设置采暖设备的基本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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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油、燃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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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锅炉运行效率是长期、监测和记录数据 为基础,统计时期内全部瞬时效率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规定的锅炉运行效率是以整个采暖 季作为统计时间的,它是反映各单位锅炉运 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它既和锅炉及其辅 机的状况有关,也和运行制度等因素有关。 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 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表中数据是根据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锅 炉的设计效率来确定的。

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38.23万吨减少到36.43万吨,削减4.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40.68万吨减少到36.49万吨,削减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5%。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

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为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吉林建筑能耗管理方案如下:一、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应用1. 建筑能耗监测和分析:对建筑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2. 采用高效节能建材:选用具有良好绝热性能、隔热性能和隔音性能的建材,如高压多孔保温板、夹芯板等。

3. 窗户和门的改进:选用双层或三层节能玻璃、密封窗框,减少能量散失。

4. 建筑外墙保温:使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减少热量传输。

5. 采用节能照明设备: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高效率的照明设备。

6. 智能化控制系统:引入智能化控制系统,优化建筑内部的能耗设备的运行,实现精确控制。

二、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1. 建立能源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能耗的监测和管理。

2. 推广智能能源计量设备:使用智能化计量系统对建筑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为节能提供数据支持。

3. 建立能源消耗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建筑用电和用热的能耗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行为。

4. 加强能源管理培训:组织能源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1. 开展能源节约宣传:通过举办节能宣传活动、发布节能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节能知识,树立节能意识。

2. 建设能源示范建筑:建设一批具有标志性的节能建筑,展示其节能效果和可行性。

3. 加强教育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学生和公众的节能意识。

四、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1. 减少能源消耗的奖励政策:对达到一定节能标准的建筑给予奖励和补贴。

2. 加强能源管理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机制,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建筑进行处罚或整改。

3. 改进能耗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建筑能耗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能够有效减少吉林建筑的能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广大居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体系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创新体系,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4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占全省的18.75%。

其中,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1.4万吨标准煤;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4.1万吨;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万吨;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7.5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加快松花江流域和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污水处理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扎实深入地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综合指标1.万元GDP综合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期下降30%,年均下降6.9%。

2.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下降30%,年均下降6.9%。

3.COD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525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2364吨,削减比例18.3%。

4.SO2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2030吨,其中电力行业SO2排放总量不超过33030吨。

(二)2007年节能减排综合指标削减量1.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降低率达到10%。

2.全市COD排放总量削减9062吨。

3.全市SO2排放总量削减8940吨。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1.加强节能减排综合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

重点编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和中长期计划,认真开展重大项目节能评估、环境评估等审查工作,协调推进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大力引导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

2.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市经委负责)。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节约、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科学、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以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34号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34号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1987年3月26日吉政发〔198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城乡一切单位、个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节能办公会议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主持,成员固定。

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省计经委为省政府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省节电、节油、节煤、节水工作。

每季度由省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牵头召开一次会议,检查、督促、研究、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直耗能厅局要明确一个处(室)为节能管理机构,配备适应节能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省三电办公室、燃料公司、石油公司和省节水管理机构为省专业节能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电、煤(包括燃料油)、成品油和水的节约工作。

省直耗能厅局的节能管理机构和省专业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节约计划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季度、年度节约统计表表报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措施计划和规划;参与节能技措项目的审查与管理;总结和推广节能新经验、新技术。

(三)主管本部门(本行业)能源消耗定额工作,监督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能源消耗定期进行核销,代收能源超耗加价款和罚款。

(五)行使省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确定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吉热改办[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加强我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供热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全省从事民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施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六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实行认定制度,依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供热计量设施,严禁在建筑中使用。

[建筑]吉林省建筑节能

[建筑]吉林省建筑节能

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前言节能减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节约能源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可以提高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小温室效应的影响,促进建筑业与住宅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实现结构调整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在发展新型建筑节能产业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因此,建筑节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是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新建建筑将迅速增多,建筑耗能必将迅速增长,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制约了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深入推进全省建设行业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促进建设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以有力指导“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回顾“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监管、突出重点工程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起了建筑节能工作框架,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

(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管理机制1、初步建立起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在2005年修订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时,增加了“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专篇,建立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等制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厅发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吉建科字[2001]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05]4号)3、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3]8号)4、关于集中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通知(吉建招字[2005]6号)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6、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04]6号)7、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定字[2003]5号)8、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6号)9、关于受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12号)10、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20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机构名单的公告(第10号)12、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公告(第13号)1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10号)14、规范和明确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报程序的通知(吉建设字[2006]1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21号)16、关于在过渡期内实施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设[2007]19号)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10-9-1【正文】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建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吉建科〔2017〕1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相关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3日附件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为切实完成好《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指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落实《实施方案》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一)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节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

加大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实现全省地级城市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和珲春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

开展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及关键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新建居住建筑低能耗技术标准体系。

全面支持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联盟,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绿色建材发展方向,重点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技术研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的通知吉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各市(州)⼈民政府,长⽩⼭管委会,各县(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

各地要⾼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作⽅案,并组织好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确保节能减排⼯作取得实效。

吉林省⼈民政府⼆○○七年九⽉⼆⼗七⽇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为进⼀步加强节能减排⼯作,实现“⼗⼀五”规划节能减排⽬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

⼀、⽬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主要⽬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能总量减少15%;⽣活⽤能总量减少20%。

单位⼯业增加值⽤⽔量降低35%。

到2010年,⼆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38.23万吨减少到36.43万吨,削减4.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40.68万吨减少到36.49万吨,削减10.3%;城市污⽔处理率不低于60%,⼤城市⽣活垃圾⽆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率达65%。

(⼆)总体要求。

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式的突破⼝和重要抓⼿,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标,综合运⽤经济、法律和必要的⾏政⼿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投⼊,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意识,突出重点、强⼒推进,动员全社会⼒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doc 8页)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doc 8页)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doc 8页)【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10-9-1【正文】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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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05/11/21
颁发文号】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
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
(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第六条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结构构造方式及节能产品;
(三)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督、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

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证书。

对于我省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图集完善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
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
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

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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