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七)-成人高
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doc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篇一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篇三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
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成考民法物权复习讲义(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1、宣告失踪的要件: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成人高考来继续深造或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而民法是成人高考法学专业的重要科目之一,掌握民法的知识是考生获得高分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成人高考民法的必背知识点展开讨论,帮助考生系统复习和总结。
第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民法是对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秩序。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分类,例如民法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的具体内容。
第二,权利的主体。
民法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
考生需要掌握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人的基本权利和法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民法中的财产权和合同法。
财产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考生需要了解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的规则,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合同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考生需要熟悉合同的种类、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第四,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法。
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形式和赔偿方式,以及如何应对和预防侵权行为。
另外,婚姻家庭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法律事项。
第五,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在个人死亡后,按照法定规则或遗嘱确定其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遗赠则是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将遗产转让给他人。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和遗赠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然而,光是了解这些民法的知识点还远远不够,考生还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练习来加深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
考生可以选择阅读相关的法学书籍和参加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2)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
(4)国有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权能,即国有企业在法律和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内,享有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法律允 许范围内的处分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只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一般不享有处分的权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例 如:国有企业法人,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处分 权。
(3)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具有使用价值。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一、他物权的概念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自物权以外的任何物权。
他物权从所有权派生出来,形成独立的财产权。他物权由非所有人享有, 所有人并不因为他人享有他物权而丧失所有权。
二、他物权的特征
1、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
(3)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4)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5)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
(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
(4)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主权利。用益物权中,除去地役权外本身可以独立 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
3、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国有企业经营权
1、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国有企业经营权,即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高分成考生民法复习要记知识点总结PPT
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
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根本违约等情形。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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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和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等。
仲裁协议效力
掌握仲裁协议效力判断标准,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形。
仲裁程序规则
熟悉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等程序规定。
执行程序中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执行程序启动
执行措施
了解执行申请、移送执行和执行通知等规 定。
掌握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 行措施及其实施条件。
执行中止与终结
合同成立要件
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和合同内 容等要素。
合同效力判断
涉及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 面。
合同履行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包括履行顺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规定。
包括婚姻登记、婚礼仪 式等。
包括感情破裂、重大过 错等。
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 婚等。
家庭财产关系处理原则和方法
01
02
03
04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等 。
个人财产
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等。
财产分割原则
平等协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等。
财产分割方法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学科。
在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点,供考生们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以调整和保护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权益为目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体现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对客体具有支配、处分等能力的一种法律地位。
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包括合同、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等,而民事权利的丧失主要有弃权、时效、法律规定等。
三、民事主体和客体1.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可以作为民事的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客体的概念:民事客体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经法定的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形式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撤销等类型。
五、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违反法律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六、合同法基础知识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和终止等。
2020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目 录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三、自然人四、法 人五、民事法律行为六、代 理七、时效和期间1.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2.1 考点精讲一、物权概述二、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2.2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3章 债 权3.1 考点精讲一、债的概述二、合同法总论三、合同法分论4.1 考点精讲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的种类4.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5章 知识产权5.1 考点精讲一、知识产权概述二、著作权三、专利权四、商标权6.1 考点精讲一、继承制度概述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四、遗产的处理6.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7章 民事责任7.1 考点精讲一、民事责任概述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7.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8章 婚姻家庭8.1 考点精讲一、婚姻家庭概述二、亲属关系原理三、结 婚四、夫妻关系五、离 婚六、父母子女七、收 养8.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类:(1)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2)身份关系,指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XX成人高考民法物权考点复习
XX成人高考民法物权考点复习民法物权是成人考试中比拟重要的一门科目,也是比拟好考试的一种科目。
那么成人高考民法物权考点复习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的成人高考民法物权考点复习,希望大家喜欢。
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立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立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但是,假设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那么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3.提前收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那么。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别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3、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那么,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那么。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那么包括以下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那么。
《民法通那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那么。
新疆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新疆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新疆的成人高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尤为重要。
而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很多考生需要着重关注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介绍新疆成人高考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首先,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是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平等权利关系,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而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往往会涉及到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民法的国际私法适用,即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考试中还会出现关于公民法律能力、民法主体等重要概念的问题。
其次,民法中的物权法也是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一个热点。
物权法是指对于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在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中,考生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包括:如何取得物权、保护自己的物权、物权的转让和终止等。
对于这些问题,考生需要了解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如合法取得物权的要件、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方式、物权转让的形式等。
同时,物权的相对性原则和物权的限制等内容也是考生需要注意的。
此外,合同法也是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中的一大重要部分。
合同法是指民事主体自愿订立,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问题。
考生需要熟悉不同类型的合同的要素和特点,如出租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等。
此外,考生还需掌握合同的无效和终止等相关知识点。
最后,侵权责任法也是新疆成人高考民法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
侵权责任法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内容和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问题。
考生需要了解不同的侵权行为,如侵权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等。
此外,考生还需熟悉不同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形成、免责和赔偿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新疆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的掌握是考生成功备考的重要保障。
成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横向和纵向的联系。
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改革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
第二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真实一致两个要件。
第四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五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法益的责任。
第六章物权物权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财产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负担。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第七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相对人和合同目的。
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第八章侵权责任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财产、修复损害、赔偿损失等。
第九章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发生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
第十章离婚、抚养、赡养离婚是指夫妻因特殊原因解除婚姻关系。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照顾。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物权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 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 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 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2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 )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 )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 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 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 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 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 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 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123 下一页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 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讲解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讲解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选择重新开始他们未完成的学业。
而其中,成人高考无疑是一条方便、灵活且实用的途径。
然而,在备考成人高考中,不少考生们对民法知识点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并理解这些知识点,本文将对成人高考民法知识进行讲解和解析。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必要保障。
其中,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生命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
在法律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因事故或疏忽而导致的伤亡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违反公序良俗、有损于人体健康的行为,并对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罚。
例如,吸烟、酗酒等对健康有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姓名权是为了保护个人姓名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进行诈骗和非法活动,给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全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权,包括了个人形象、认知权等。
在现实社会中,肖像权主要用于保护名人隐私和形象权益。
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除非经过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范和约束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与他人签订合同,对于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不仅需要依赖常识,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的。
一份合同只有在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通过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获得合法的法律效力后,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一方违约会导致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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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
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俎务内容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濯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
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它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为狭义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首先,合同的成立,至少有双方当事人。
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
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多于双方;其次,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相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如果只有一方作意思表示,或者各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
换言之,双方是在自主自愿,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接受对方条件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不能成立。
(3)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一经订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已经生效。
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约束。
这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某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则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