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之欧阳理创编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含:(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分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进行多角度的阐发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功效;(三)成长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的基础上,客观阐发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成长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陈述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企业绩效评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 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 (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 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 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 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 (四)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 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 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 ❖ (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 (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 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 (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再按控股子公 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 绩效评价得分。对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 行单独评价。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 知(财金[2016]35号)
❖ 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 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 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 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 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 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 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 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金融企业绩效评解析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 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 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
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 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 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 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 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 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
率,权重共为30%;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
共为25%;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
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 收账款比率,权重共为2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
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
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 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 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 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 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 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 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 债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 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金融绩效考核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之欧阳化创编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含:(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分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进行多角度的阐发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功效;(三)成长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的基础上,客观阐发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成长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陈述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概要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行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金融行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绩效考核的重要性金融行业作为一种高度竞争的行业,绩效考核管理是确保机构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而促进机构的整体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行业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
二、绩效考核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绩效考核的目标是客观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推动机构整体发展。
2. 原则:绩效考核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客观、科学、激励导向和持续改进。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1. 岗位胜任力指标:评估员工在特定岗位上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2. 工作目标完成度指标:评估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目标的数量和质量。
3. 个人素质指标:评估员工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等非工作目标相关的素质。
4. 客户满意度指标:评估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客户的满意程度。
5. 风险控制指标:评估员工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四、绩效考核的流程1. 期望制定:机构和员工共同确认岗位期望和工作目标,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2. 考核准备:员工需要准备相关工作材料和信息,如工作报告、数据分析等。
3. 绩效评估:主管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可以采用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4. 考核结果反馈:主管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明确优点和改进的方向。
5. 奖励与激励: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再接再厉。
6. 绩效改进:机构和员工共同总结考核结果,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以促进机构整体绩效的提升。
五、绩效考核的注意事项1. 公平: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意见的影响。
2. 及时性:考核应定期进行,以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
3. 反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以便他们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4. 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激励和奖励,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对其经营活动的各项指标、指标分子和指标分母来衡量其绩效水平,以及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
1、绩效评价指标: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业务成效、内部控制等;
2、绩效评价方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客观指标法、客观指标与主观评价综合法等;
3、绩效评价考核: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考核作为企业保证质量的重要内容,主要通过指标考核法、多维考核法、组合考核法等进行;
4、绩效评价监督: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专题性监督等,以确保金融企业绩效稳定持续改善。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之欧阳德创编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含:(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分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进行多角度的阐发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功效;(三)成长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的基础上,客观阐发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成长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陈述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属于管理部门,没有具体金融业务,不在绩效评价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第十四条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金融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有效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员工工作绩效,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绩效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基本原则(1)战略导向原则:绩效指标紧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设定。
(2)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客观公正,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3)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绩效结果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
二、绩效指标体系1. 公司层面绩效指标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确定公司层面的关键绩效指标(KPI),如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回报率等。
2. 部门层面绩效指标各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分解和部门职责,确定部门层面的KPI,如业务部门的业务量、客户满意度等,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
3. 员工层面绩效指标员工个人绩效指标根据部门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
三、绩效计划制定1. 每年年初,公司管理层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公司年度绩效目标,并将其分解到各部门。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年度绩效目标,结合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并将其分解到员工个人。
3. 员工个人根据部门绩效计划,制定个人年度绩效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和衡量标准等。
四、绩效辅导与沟通1. 上级领导应定期与员工进行绩效辅导与沟通,了解员工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 绩效辅导与沟通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内容应记录在绩效辅导记录表中。
五、绩效考核与评价1. 考核周期公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方式(1)定量考核:对于可量化的绩效指标,采用定量考核方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值进行对比,计算得分。
(2)定性考核:对于难以量化的绩效指标,采用定性考核方式,由上级领导、同事、客户等进行评价,确定得分。
3. 考核流程(1)员工自评:员工根据个人绩效计划和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填写绩效考核表。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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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之欧阳语创编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含:(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分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进行多角度的阐发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功效;(三)成长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功效的基础上,客观阐发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成长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陈述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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袇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膂第一章总则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衿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羆(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薃(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羄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肃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蚁(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膆(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莅(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薁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蒀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 4 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芆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螆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芃第九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腿(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莆(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 3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羃(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 10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蚀(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 7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羈第十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莆(一)银行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25%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0%;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权重共为 25%;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权重共为30% 。
?莃(二)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 30%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25% ;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权重共为 20%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权重为 25% 。
?三)证券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 30%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20% ;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权重共为 25%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权重共为 25% 。
肀(四)其他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 45%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4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权重为 15% 。
?蒆各项指标具体权数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螄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利润增长率指标按该指标在本行业中所占权数的一定比例取分。
具体为:如果(本年利润总额 -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不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 10% ;如果(本年利润总额 -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 5% 。
否则,该指标得分为零。
?袀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 ?膅(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 ?薂(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薈第十三条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蚅(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薆(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肀(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薁(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螅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 1 %的,作为重大影响。
?蚃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螂(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莀(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袅(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
?肄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 ?蒄(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 1 ); ?腿(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羅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蒅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羂第四章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袈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袆(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 ?蚃(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羁(三)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金融企业数据。
?肅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肂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 ?肁(一)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 ?蚃(二)各类商业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 ?肈(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 ?莇(四)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 ?螇(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对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行单独评价。
?莂第十八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 ?蒂(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螈(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 4 部分,前 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 50% 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 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 25%的样本为第五段; ?芅(三)计算每一段样本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并将五段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