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PPT..
厂内机动车辆.ppt
3.事故发生的后果 行驶中的车辆运动动能大,起重的悬空吊运重物势能
高,工程车辆倾翻体重个大,以及危险事件的突发性, 这些因素使厂内机动车辆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一般都 比较严重,常常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即使不发生 人员伤害事故,往往也会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伤害不 仅可能是驾驶司机、乘员,还会波及附近作业的作业 人员。如果是乘员多的车辆事故,或在人员密集的施 工场所发生事故,严重时可造成群死群伤。 厂内机动车辆属于危险性较大的高风险特种设备。
7.触电伤害 (1)由于车辆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老化、破损、裸露或短路,人员接触导致触电
事故。 (2)在室外输电线附近作业时,起重机、叉车的臂架或其他悬伸物触碰高压线
或其他带电物体触电,或距离带电体过近,或在带电情况下驾驶员单脚下车形 成跨步电压等原因造成触电伤害。 (3)在忽视观察的情况下,自卸车的倾立的车厢卸货,边起边走,或卸货后车 厢未放倒复位,边落边走,刮碰电线导致触电伤害。 8.其他伤害事故 (1)检修车辆时人体与车辆试运转的机械零部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戳等机械 伤害。 (2)液压工程车辆的液压元件破坏造成高压液体的喷射伤害,弹性元件的弹射 及飞出物的打击伤害。 (3)装卸高温液体金属、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晶时,由于物料的物理、 化学特性导致的烫伤、粉尘污染、中毒与腐蚀性等伤害。
距离过近,土方坍塌引起倾车滚翻。
3.垮垛、重物坠落打击 (1)货架结构破坏,堆垛、拆垛作业不当或叉车不慎挂碰货堆
引起垮塌、重物坠落。 (2)装载货物超高、未捆绑或捆扎不牢固,在行车过程中由于
车辆振摆导致重物坠落。 (3)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等原因引
发重物坠落、脱钩。 (4)两叉车联合共叉载同一个货物,由于起升、运行不同步造
课件2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生活锅炉经济运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 G3001-2004
TSG TSG G5001-2008 G5002-2008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
TSG G5003-2008
第二层: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目前最高层面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专项法。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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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TSG
TSG TSG
R1001-2008
R1003-2006 R3001-2006
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
GB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3】356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1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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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技术流程
选定检验依据(标准、法规)————确定检验项目、内容————选 选定检验依据(标准、法规)————确定检验项目、内容————选 定检验仪器、设备————编制检验规程————按照大纲、细则规定 定检验仪器、设备————编制检验规程————按照大纲、细则规定 实施检验————数据、现象处理————对照进行评价————出具 实施检验————数据、现象处理————对照进行评价————出具 检验报告 二、检验规程 是实施检验的主要依据。应是指导不同检验人员完成同样的检验,并取 得基本相同的检验结果,得出相同的评价结论。也可称为大纲或细则 1、检验目的;2、检验依据;3、受检产品状态要求;4、检验项目(包 、检验目的;2、检验依据;3、受检产品状态要求;4 括内容、要求);5、检验条件;6、使用仪器设备;7、检验方法;8 括内容、要求);5、检验条件;6、使用仪器设备;7、检验方法;8、 数据处理;9、记录表格;10、检验报告。 数据处理;9、记录表格;10、检验报告。
额定起重量 Q<1 (T)
1≤Q< 1≤Q<5
5≤Q≤10
12≤Q< 12≤Q<18
20≤Q≤42
载荷中心距 400(500) 500(600) 600(900) (600)900 (900) 400(500) 500(600) 600(900) 600) 900) mm (1250) 1250) 1250 注:优先选用括号外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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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实施要求
(一)对检验人员要求 (二)对检验仪器要求 (三)对检验过程要求 1、有效的检验依据 2、良好的样车状态 3、满足试验条件 4、符合试验工况 5、规范检验方法 6、正确数据处理 7、客观的评价 8、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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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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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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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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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搬运作业
(4)拣取的载荷与货堆脱离后,将货叉调整到运行高度,门架适当后倾使 载荷稳定;在放置载荷时,可将门架少许前倾,载荷放妥后抽出货叉,并 把货叉降低到运行高度,确认道路无障碍后开动车辆。 (5)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从堆垛上取货物或拆垛时,应自上 而下地拿取,确保剩余垛堆牢靠。禁止从堆垛中部或底部抽取,以防止堆 垛坍塌伤人。 (6)只要在起升装置已经起升时开动车辆,不论空载或满载,都必须谨慎、 平稳地操纵制动器。
作业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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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
(1)装卸场地和车间内行车的通道应便于装卸车辆和搬运机械/顷畅的 进出。通道宽度应根据运件的尺寸、车辆宽度和车辆通行的繁忙程度而 定。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双向通道宽度应为两辆最宽车辆的 宽度之和再加0.9m。 (2)通道必须具有良好视野并容易转弯,通道的轮廓或界线清晰。坡道 的坡面平滑过渡,坡度应不超过10%。不得出现斜坡、陡坡、窄通道和 低顶篷。
作业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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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场地
(4)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防护没施和作业现场必设的安全标 志。平日应加强对场地、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持续有效状态。 (5)在经常装卸产生粉尘的物料场所,在不影响物料的存储和使用性能条件下, 作业现场也可配备喷淋降生措施。如果临时性装卸粉尘物料,则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具有防尘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具。 (6)物料品种和流量相对稳定的固定堆场应实施功能分区。物料按品种、特性 和安全要求分类码垛堆放。机械装卸时,堆垛高度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 得大于2m。散料可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货物的堆垛应稳固,必要时可采 取防塌、防滚措施。 (7)危险品装卸区应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场地专用并设置在厂 区边缘地带。
场车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ppt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
2、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GB 4785-2007《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规定》
GB 7403.1-200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 7403.2-200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
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T 7593-2008《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 GB/T 13306-1991《标牌》 GB/T 18849-2002《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JB/T 5335-1991《蓄电池车辆用直流电动机基本技术条件》 JB/T 5874-1991《蓄电池工业车辆电气通用技术条件》 JB/T 6481-1992《蓄电池车辆用直流斩波器》 JB/T 3811.1-1999《固定平台搬运车 基本参数》 JB/T 3811.2-1999《固定平台搬运车 技术条件》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整机型式试验,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可
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 试验现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 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当有影响试验 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当设置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 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 护用品,并且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种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 业车辆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 光车辆
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
1.2 含义和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
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工厂区域,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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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管理
4.2 维护保养和检查
4.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 存5年;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
注: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 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2.1 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
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2.2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3 改造后的名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
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业务培训(PPT54页)
二、双怠速检测方法
双怠速法适用车型:
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无法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测试 的其他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例如:全时四驱、具防侧滑功能且不能解除的车辆)。 结果判定: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发动机转速 为高怠速转速时,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λ应在1.00±0.03或制造 厂规定的范围内的要求,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二、自由加速检测方法
自由加速工况
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 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 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 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
二、自由加速检测方法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 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 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 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 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关于这 一点,在测量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例如:通过监测发动机转 速,或延长油门踏到底后与松开油门前的间隔时间,对于重型 汽车,该间隔时间应至少为2s。 计算结果取最后3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在计算均 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
二、自由加速检测方法
自由加速测试(滤纸烟度法)适用车型:
1)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2)农用运输车 3)低速货车 结果判定:对于2001 年10 月1 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自1995 年7 月1 日起至2001 年9 月30 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 大于4.5Rb。 自1995 年6 月30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丁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 数的活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4)检验
☛ 检验项目和内容不适用 ☛ 缺少观光车辆型式实验的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场(厂)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各方主体责任
☛需要细化,法和条例。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各方责任。 ☛改造时,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租赁时,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
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厂车各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 为场 车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2.1.2.1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限速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限人数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限行驶坡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令《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厂 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之一”
3质监局锅发[2001] 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的通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其中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轮 式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 类、方向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他 机动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2)2003年《特种设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后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未将厂内机 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国质检锅[2004] 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厂内机动车辆,也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 3 鉴于此,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监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保 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4 国质检锅[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 17日实行。“厂内机动车辆” 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 挖掘装载机、铲运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结合2019新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本PPT 主要目的:1.正确辨识出特种设备2. 了解基本安全技术3. 了解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设计●制造●安装●维保●检测●操作●管理●...... HJG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年份/事故情况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2016年2332691402017年2382511452018年21922468特种设备事故大数据:特种设备的辨识目录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及安全技术特种设备的管理一二三1.特种设备的定义2.特种设备目录3.压力容器的辨识4.压力管道的辨识5.电梯的辨识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辨识7.起重机械(流动式,外来施工)1.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载明: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施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整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特种设备目录2.特种设备目录2.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对应TSG1000锅炉3类5种G(锅拼音首字母)开头,13个规范2000压力容器4类14种R(容)开头,23个规范 R13000电梯4类10种T(梯)开头,8个规范 T34000起重机械9类28种Q(起)开头,20个规范 Q85000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类2种N(内)开头,1个规范 N26000大型游乐设施13类18种Y(游)开头,1个规范7000压力管道元件7类23种(综合Z开头,22个规范)8000压力管道3类7种D(道)开头,10个规范9000客运索道3类6种S(锁)开头,7个规范3.压力容器的辨识(1)容器,同时满足:(1)P≥0.1MPa(2)V≥30L且Φ≥150㎜(3)介质摘自《特种设备目录》(2)气瓶、氧仓,同时满足:(1)公称工作压力(表压)≥0.2MPa (2)P×V≥1.0MPa·L(3)介质:气体液化气体和标沸≤60℃的液体绝对压力-大气压=表压3.压力容器的辨识(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容规)-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容规)-TSG 21-2016》摘自《大容规》同时满足:(1)P≥0.1MPa(2)V≥30L且内径≥150㎜(3)介质3.压力容器的辨识(固定式压力容器)CDA储气罐、吸附筒冰机的蒸发器、冷凝器、油分离器3.压力容器的辨识(固定式压力容器)等号归属于较高等级3.压力容器的辨识(固定式压力容器)3.压力容器的辨识(固定式压力容器)3.压力容器的辨识(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容规)-TSGR0005-2011》摘自《移动容规》同时满足:(1)P≥0.1MPa(2)V≥450/1000L(3)介质3.压力容器的辨识(移动式压力容器)氢气槽车3.压力容器的辨识(气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瓶规) TSGR0006-2014》摘自《瓶规》同时满足:(1)正常温度下使用(2) 公称容积0.4-3000L,公称工作压力(表压)0.2-35MPa,P×V≥1.0MPa·L(3)介质:3.压力容器的辨识(气瓶)特气瓶呼吸器灭火器4.压力管道的辨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规) TSG D0001-2009》摘自《特种设备目录》同时满足:(1)P≥0.1MPa(2) DN≥50mm (3)介质排除:(1)P<1.6MPa (2) DN<150mm (3)介质无毒不可燃无腐蚀4.压力管道的辨识燃气管道5.电梯的辨识摘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点:(1)动力驱动(2) 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升降或平行运动(3)运送人、货物5.电梯的辨识客货梯扶梯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辨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车规) TSG N0001-2017》摘自《场车规》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辨识叉车1.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储气罐、冰机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叉车2.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针对性内容,不扩展)结构和原理主要参数主要安全部件定期检验管理要点事故防范/应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1.1 2.1.2 2.1.3 2.1.4 2.1.5 2.1.6电梯 2.2.1 2.2.2 2.23 2.2.4 2.2.5 2.2.6叉车 2.3.1 2.3.2 2.3.3 2.3.4 2.3.5 2.3.6起重机械 2.42.1.1压力容器结构和原理(圆筒形压力容器)2.1.1压力容器结构和原理(圆筒形压力容器)1筒体:圆筒形对称壳体、应力分布均匀、制造简单,碳素结构钢如Q345R2封头:与筒体焊接、不可拆卸,一般为凸形封头3接管、法兰:一般接在筒体或封头上,用于进出介质、安装安全阀压力表4支座:用于规定压力容器2.1.1压力容器结构和原理(储气罐、冰机容器)1储气罐:用于稳压、过滤压缩空气,用大容量减少压力波动。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本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出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章责任分工1. 厂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购置、配备、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
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工作。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
4. 现场检验员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现场检验。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购置和配备1. 机动车辆的购置和配备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保证车辆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2. 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例如灭火器、事故警示牌等。
3. 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机动车辆的驾驶员管理和培训1. 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并且无酒驾、毒驾等不良行为记录。
2. 新驾驶员进厂后,需进行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驾驶员需定期参加安全驾驶培训和考核,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机动车辆的现场检验1. 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等方面。
2. 现场检验员需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并参加定期培训,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现场检验应由检验员和车辆驾驶员全程参与,确保车辆的真实情况得到反映。
4. 现场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备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机动车辆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暂停使用等措施。
第八章管理制度的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但应经过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相关问责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等。
第十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
2. 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在使用前进行检验。
3.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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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 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 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 复检。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 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 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 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 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 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 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 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 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 项)等单项结论。
原始记录应当有 检验人员的签字 和检验日期,并 应当有校核人员 的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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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 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 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 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
4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 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 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 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5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 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 验。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 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 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 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 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 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 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 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 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 作记录、《检验报告》 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 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 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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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 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 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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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 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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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 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 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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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 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 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 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 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 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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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 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 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 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 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 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 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 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 期内。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 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 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 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 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 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 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 验收检验。 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 告》
Hale Waihona Puke NTER TEXT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 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 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 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 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 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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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 “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 “合格”; •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 “不合格”; •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 填写“复检合格”; •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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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 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 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 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 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 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 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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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 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 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 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 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规定》,制定本规程。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 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 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 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