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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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纪律与规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纪律。
(一)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三)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应着装整洁。
第三章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五条事假
(一)教职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三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事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办理续假手续。
(三)归侨、侨眷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的,停发工资;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事假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学校医务室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请假表报批病假。急、重诊可先请假,再及时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在外地生病请假的,也应先请假,再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三个月以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模)、劳动模、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达到晚婚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教职工休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八条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第一胎晚育的(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望具备下列条件的对象时,可请探亲假。
1、凡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3、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4、学徒期、见习期教职工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二)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特殊原因需要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按探亲假处理。
(三)探亲假期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为七十天;两年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假期为二十天。
(四)探亲申报路费时需提供探亲对象的户口薄(首页和户籍登记页)复印件、居住地证明,探望父母的,已退休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在职的提供在职证明,探望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还需提供探亲对象在职证明等材料。
(五)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工资照发。
2、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条规定的教职工,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必须在退休前半年或退休后一年享受,超过规定期限,不再补假。
第十条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