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08•【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法院不断夯实涉外司法能力,着力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持续深化精品战略,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为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贡献。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选取的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等方面,是涉外商事审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积极提升涉外司法水平,聚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希望这次案例的发布,可以对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起到示范作用,为企业在“引进来”“走出去”过程中运用法治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目录案例1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案例2 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和当事人确认——新加坡丰益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与苏州环秀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布瑞克(苏州)农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3 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 主动多途径查明外国法高效化解外商投资公司僵局——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5 国际商事专家参与调解妥善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6 妥善查明境外建设工程事实服务保障企业公民“走出去”——沈某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1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潘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本公约各缔约国:期望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铭记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1.在其营业所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所有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其他情况,除非这种选择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甚至对法院或仲裁庭也一并作出了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1.由于执行而进行的销售或其他依法律授权的销售。
2.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但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货物销售。
3.对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时,应当适用。
第三条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第四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材料。
2.若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则这种合同不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所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2.关于某一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某一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社团组织的问题;3.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的问题应受本公约指定的适用法律管辖;4.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5.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尽管这种协议包括在销售合同之中。
第六条本公约确定的法律,不论是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
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1.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 各成员单位: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票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公约》已经票据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2014年4月3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票据工作委员会”)是票据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票据业务。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保护行业整体利益,遵守行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七条成员单位开办票据业务,应符合监管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及资质,并经审批后开展业务。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制度开展票据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债务协议书
债务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姓名)
乙方:(债权人姓名)
鉴于甲方欠乙方一定数额的债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债务协议书,共同遵守并履行如下条款:
第一条债务金额及性质
甲方欠乙方债务金额为(具体数字),该债务为(借款/欠款/其他)。
第二条偿还方式及期限
1. 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偿还全部债务。
2. 偿还方式:(一次性/分期偿还/其他)。
3. 分期偿还的具体方式及时间为:(具体分期偿还金额及时
间)。
第三条利息及违约金
1. 若甲方逾期未还款,应按照(具体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债务金额的(具体比例)。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逾期未还款超过(具体天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 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保证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债务属实,不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偿还全部债
务之日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债务协议书,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法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一、关于案件管辖1.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关于外债借款条约范本
关于外债借款条约范本
一、合同背景
该外债借款条约(以下简称"借款条约")是由借款人和出借人
签订的一份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借款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借款条款
1. 借款金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金额{借款金额}。
2.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借款利率},根据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 偿还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本金和利息。
5. 提前偿还: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
分借款。
6. 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适用法律},任何争议应
提交{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三、其他条款
1. 保密条款: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变更和解释: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和解释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3. 完整协议: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关于借款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一切先前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4. 附加条款:本合同还包括以下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
四、签署人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关于外债借款条约范本的完整版。
请各方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所有条款内容。
如有任何争议,应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履行迟延/催告/履行期限/迟延赔偿/合同解除/违约金/不可抗力内容提要: 履行迟延是最为常见和最为典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
文章基于广义的履行迟延的立场,剖析了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将履行期限区分为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不同类型,相应地分析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分析了债务履行期限与法律行为(合同)附期限的问题;文章还探讨了催告问题,履行迟延的免责问题,履行迟延后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合同解除等问题。
一、引言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这是合同神圣和合同严守原则的当然要求。
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正常的履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本文拟就其中的迟延履行问题进行探讨。
迟延履行,虽然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和最为典型的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形态,但相关的理论问题目前还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能说已经完全清楚,其中包括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否要求债务人具有过错?是否要求债务人不具有正当事由?迟延履行与履行期限的关系如何?迟延履行的构成与催告的关系如何?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等的关系,等等。
以下分别探讨,就教于学界前辈及同仁。
二、履行迟延的意义与要件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1]构成履行迟延,一是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一)有效债务存在这是构成履行迟延的基本前提,这样,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并不发生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不存在合同履行迟延的问题。
只要有债务存在,其债权的种类如何,则非所问。
物权的请求权,虽非债权,也可以准用关于债权的规定,故可以准用关于迟延的规定。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合同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二)房屋装修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二)乙方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对租赁房屋装修时,执行甲方审批同意的装修方案;(四)合同有效期,对所租赁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八、违约责任: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
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城市规划和甲方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进行房屋装修,如甲方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将赔偿乙方所有装修费用。
九、补充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即生效。
甲方(签章): 电话:乙方(签章): 电话:篇二: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的首要作用是约定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人和借款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具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决定贷款金额、利率等;(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4)借款人违约时,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入尚未使用的贷款;(5)在贷款人将受或已受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具有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借款人(或经销商)发放(或拨付)贷款;(2)应当公布所提供的贷款产品的种类、期限、利率和贷款,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应当公开贷款审查昀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4)在收到借款申请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标准债务协议范本
标准债务协议范本协议双方: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背景:甲方为提供贷款给乙方的债权人,乙方则需要从甲方借款。
协议条款:1.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具体利率)。
乙方同意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
3.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贷款。
4.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甲方和乙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具体还款期限)。
5. 逾期还款逾期还款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并在还款后的第____天内支付。
逾期利息为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乘以逾期利率(_____________)。
6.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如果乙方希望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如有)。
7. 保证人保证人乙方提供的贷款还款保证人为_____________(保证人姓名)。
保证人同意在乙方未能按时还款时承担偿还责任。
8.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对于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签字: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评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评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赵文杰【摘要】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是逻辑严谨、视野开阔、理论与实践并重、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该书以解释论为本,系统细密地阐释了《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义,体现了作者严谨的学风和独到的见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此外,该书编排合理、层次清晰,能满足合同法初学者、进阶研习者和实务人员的不同需求.【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4)010【总页数】5页(P155-159)【关键词】合同法;体系书;比较法;逻辑;价值判断【作者】赵文杰【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6;D92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合同法的颁行,有关合同法的教材、著述日渐增多,当中既不乏以崔建远教授主编《合同法》为代表的简明教科书,也有像李永军教授《合同法》这样专论性较强的著述。
在众多合同法著作中,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于2004年首版即三刷计万册,2008年修订二版之后业已两次印刷①有关印数印量数据来自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二版“二版追记”和第三版“三版前言”。
该书中的许多观点不仅引起了合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还与后续颁布的司法解释高度吻合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务抵充的规定和第二版中法定抵充的建议基本一致,又如法释合同法二第十四条的明确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与韩世远教授在第二版中区分规范目的分别确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主张不谋而合;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二版)第270-280,第152-154页。
目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已是2011年新修订的第三版。
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归功于该书体现的严谨的逻辑、开阔的视野、对实践的洞悉、将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智慧及对读者感受的关注。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
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1952.05.1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卢迦诺正文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1988年订于卢迦诺)公约条款之安排第一篇范围(第一条)第二篇管辖权第一节总则(第二条至第四条)第二节特别管辖权(第五条至第六条A节)第三节有关保险案件的管辖权(第七条至第十二条A节)第四节对消费合同的管辖权(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五节专属管辖权(称专属管辖权)(第十六条)第六节协议管辖权(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第七节关于管辖权的审查(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八节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联的诉讼案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九节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篇承认和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节承认(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第二节执行(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三节共同条款(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四篇“公”文书和法院和解(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篇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六篇过渡规定(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A节)第七篇与布鲁塞尔公约和其他公约的关系(第五十四条B节至第五十九条)第八篇最后条款(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一号议定书关于管辖权、程序及执行的若干问题第二号议定书关于本公约的统一解释问题第三号议定书关于第五十七条的适用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序言尊贵的公约各缔约国:迫切要求加强对在其领土内的人的法律保护;为此目的,考虑到有必要确定各自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便利承认并且引入保证判决、认证、文书以及法院和解之快速执行程序;意识到与已规定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经济领域的事项之间的相互衔接;亦考虑到1968年9月27日缔结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它已由扩大了的欧共体的《加入公约》修正;深信将上述公约之原则适用于此公约之成员国必将加强在欧洲的法律、经济合作;意欲确保这一公约尽可能获得统一解释;秉此信念,决定缔结这一公约,且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篇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而法院或法庭的性质在所不问。
债务合同终止协议书
债务合同终止协议书
债务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合同终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债务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之间的一切债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二、债务处理
1.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
2. 甲方同意在终止债务合同后【】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债务。
三、还款方式及期限
1. 甲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还款:
(1)现金还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转账还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 甲方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还款,并对甲方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
3.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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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围1.本公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第3条选择的自由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所选择。
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1.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例外,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2.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但是,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的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将在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另一营业地履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3.尽管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4.第2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
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合同均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
5.如果合同的特定履行不能确定,则不适用第2款,并且,如果总的情况显示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应适用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推定。
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1.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2.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费者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的。
3.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4.本条不适用于:(a)运输合同;(b)提供服务的合同,此种服务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第6条雇佣合同1.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者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2.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a)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一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一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7条强制性规则1.在依照本公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
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
2.本公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第8条实质上的效力1.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应由在合同或其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适用法律来确定。
以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不同意适用该法律。
第9条形式上的效力1.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该合同订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2.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这些国家中某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3.如果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则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国家即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有关国家。
4.一项旨在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或拟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或将要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具备了实施该项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要件时,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
5.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5条第2款所指情况下订立并适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
该类合同在形式上的效力受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管辖。
6.尽管有本条第1至4款的规定,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应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对形式的强制性要求的管辖,如果根据该法律,不论合同在何国订立或适用何法律,这些形式要求必须符合。
第10条适用法律的范围1.根据本公约第3至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特别应具体管辖下列事项:(a)(合同的)解释;(c)在诉讼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内,对违约的后果,包括对损害赔偿的估定--只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d)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限制;(e)合同无效的后果。
2.关于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及履行有瑕疵时所采取的步骤,应考虑履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11条无行为能力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那么只有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由于疏忽而不知道其无行为能力,该自然人才可援引其按另一国家的法律无行为能力的事实。
第12条自愿转让1.根据自愿转让针对某人(债务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互义务,应由根据本公约指定的适用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所支配。
2.支配与转让有关的权利的法律,应确定权利的可转让性、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对债务人可援引转让的条件以及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经解除的任何问题。
第13条代位求偿权1.凡某人(债权人)对另一人(债务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且某个第三人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或在事实上已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则管辖第三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法律应决定第三人是否有权根据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法律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行使的那种权利;如果可以行使,应决定该第三人是否可以全部行使或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
2.当若干人受同一合同请求要追偿,而其中之一人已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的情形,亦应适用前款规定。
第14条举证责任等1.根据本公约指定的合同的适用法律,亦包括合同法对法律推定或决定举证责任的各项规则。
2.一个旨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可以由法院地法承认的任何证明方法予以证明,或者由第九条所提到的据以认定合同或行为在形式上有效的法律承认的任何证明方法予以证明,但以这种证明方法能由法院实施为条件。
第15条反致的排除本公约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系指适用该国实施的法律规则,而不是适用其国际私法的规则。
第16条“公共政策”本公约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则,只有在这种适用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显然不符时,才可以拒绝适用。
第17条无追溯效力本公约适用于公约对一个缔约国生效之日后该国订立的合同。
第18条统一解释在解释和适用上述统一规则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以及在解释和适用方面取得统一的愿望。
1.凡一国包括若干领土单位,而每个领土单位在合同债务方面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时,为了确定根据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每个领土单位应被视为一个国家。
2.在一国内其不同的领土单位各有其自己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规则时,仅仅在这些领土单位间发生的法律冲突不适用本公约。
第20条共同体法律的优先适用本公约不得影响下述规定的实施,这些规定就专门事项制定了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规则的选择,而且这些规定已包括或将包括在欧洲共同体各机构的法令中或为了执行这些法令而协调的国内法中。
第2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本公约不妨碍本公约缔约国成为或将成为其成员国的其他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22条保留1.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均有保留不适用下列条款的权利:(a)第7条第1款的规定;(b)第10条第1款(e)项的规定;2.任何缔约国在依照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通知扩展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亦可以对上述条款作出一项或数项保留,使其效力限于其扩展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3.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它已经作出的保留,该项保留应在撤消通知发出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止有效。
第三篇最后条款第23条1.如果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一缔约国意欲对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专门种类的合同采用新的法律选择规则,它应将其意图通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转达给其他的签字国。
2.自通知秘书长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签字国可以要求秘书长在签字国之间安排磋商,以便达成协议。
3.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任何签字国要求磋商,或者,如果自通知秘书长后两年之内在磋商过程中没能达成任何协议,则有关缔约国可按其表明的方式修改其法律。
但该国采取的任何措施应通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告知其他签字国。
第24条1.在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后,如该国希望成为一个多边公约的参加国,而该多边公约的主要目标或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制定有关本公约管辖的任何事项的国际私法规则,则应适用第23条规定的程序,但第23条第3款规定的两年期限应减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