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丁海俊)

合集下载

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兼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兼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兼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CivilLiabilitiesAndAutonomvOfPrivateLaw——OnRelationshipBetweenCiVilRights,ObligationsAndResponsibilities孙国瑞丁海俊(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京100088;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提要:本文针对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指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是三位一体地统一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

侵权行为产生的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

三位一体论中的民事责任使得民法真正称为自治法。

关键词: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私法自治一、传统侵权责任与债法理论的缺陷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体系违反的缺陷。

根据债法原理,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产生原因有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据此,侵权行为乃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

当民事主体A对B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时,在主体A和B之间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即一种损害赔偿之债。

此种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即A对B享有一项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对A负有一项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A与B之间因有侵权行为之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出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A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权,从B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务。

如果单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是民事主体A的一项绝对权因B的侵权行为产生出了一项相对权——债权债务(侵权之债)。

按照债权发生原因四元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势必会造成所有的责任最终都归于违反债务的责任。

而此时若仅以“违约责任”名之,恐有所不当。

唯一能够说得通的做法,就是将“债”的概念分解,即将债权的概念分解,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与合同产生的债权分开,即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乃不同于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

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民法总则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行使权利的能力,而民事责任则是指在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种类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民法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利的能力。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与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多个方面。

2. 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之一。

民法总则规定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诉讼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追究等。

同时,民事权利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民事责任是指在违反民法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责任主要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等几个方面。

2. 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民事责任的认定是指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民法总则为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责任的合理、公正和有序追究。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关系1.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行使权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又能够对权利行使产生一定的制约和规范。

2.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平衡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平衡好民事责任的追究。

合理限制和规范权利的行使,可以有效避免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平衡。

结语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民法总则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旨在确保公民、法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与责任的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限制性。

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

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

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

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功能。

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效力力范围
对世权(绝对权) 4.
5.
对人人权(相对权) 1 对应权利 义务数量
单一一法律关系:赠与合同 仅以一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享有 3 关系、所有权关系 权利,所以法律对其履行行义务的要求及课以的响应责任并不严格。 复合法律关系
2
6.
!
1 2 7. 1 2
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方当事人人既享 12 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方当事人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 行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规定的比比较严格。
13
六.几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
(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
1.
!
【例1】甲在丙网站(淘宝网)开设网店出售家具。乙在淘宝网订购 甲出售的一套价值15000元的沙发。乙办理了支付宝,并向支付宝账
1 户存款15000元。甲向乙交付出售的沙发并经乙验收后,乙指示丙将 2
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向甲支付 15000 元。丙按照与甲的约定提取一 定比例的价款作为报酬。若甲确定不对乙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丙负有 向乙返还支付宝账户存款的义务 。 (1)甲、乙间的关系:买卖合同。 (2)甲、乙、丙间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支付合同(调 整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3
!
【例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乙系北京的加盟 商,丙系天津的加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
1
津使用。 (1)甲、乙间:契约性联营。 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
2
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8/252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一、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

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第一,自由行使原则。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三、民事权利相关规定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

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

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

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

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

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

法学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学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学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与特点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而义务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主要包括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义务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方面。

首先,民事权利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权利的客体则是指权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名誉等。

权利的内容包括权利的种类、范围、限制等。

权利的形式则是指权利的表现方式,可以是财产权证书、合同、协议等。

其次,民事义务的主体是指应当履行义务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义务的客体则是指义务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名誉等。

义务的内容包括义务的种类、范围、限制等。

义务的形式则是指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劳务、履行合同等。

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方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

其次,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下的关系,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系,当权利受到侵害或义务未履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关系,一旦形成,一般不易改变。

二、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践应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与义务关系是诉讼主体之间的核心问题。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被告则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合同法中,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主体之间的基础。

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中,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

权利义务涉及个人或实体在法律范畴内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表现。

本文将就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并着重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权利义务的概念与特点权利是指个人或实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自由行使的权限。

例如,在合同中,一方享有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实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遵守和承担的责任。

举例来说,在一个雇佣关系中,雇主有义务支付员工工资,而员工则有义务尽职工作。

权利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一方的权利通常意味着另一方对应的义务。

例如,房东有权收取租金,租户则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

此外,权利义务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的,而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或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的。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民事责任是指当一方在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侵犯其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修复被侵权方的损害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责任: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责任可以是违约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各方的行为确定。

2.侵权责任:指当一方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主观过错责任或客观责任。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名誉侵权等。

3.不当得利责任:指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应退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合法权利人主张的,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互为衡量和制衡的表现。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含义及内容包括哪些?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其中一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不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中一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4、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问题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要标准的解释) 权利的概念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

什么叫权利什么叫义务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2、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第八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八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 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 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 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 偿。(类似共同海损的原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七)既得权、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 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有: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②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③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 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4、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虽然听起来有些专业,但实际上它们与我们的一举一动都息息相关。

理解它们,对于我们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聊聊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益。

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

当我们出生的那一刻,这些权利就伴随着我们,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

以肖像权为例,如果有人未经我们的同意,擅自使用我们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这就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

再比如,我们的名誉权,如果有人恶意散布谣言,损害了我们的名誉,那也是对我们权利的侵犯。

除了这些人格权利,还有财产权利,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我们对自己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如果有人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我们有权要求其返还。

接下来,谈谈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的权利或者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与民事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比如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承担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

如果是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交付货物,保证货物的质量;买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价款。

再比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有义务不影响另一方的正常通行、采光、通风等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也是我们的基本民事义务。

不盗窃、不诈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应当遵守的底线。

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没有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四、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生法律责任的问题。“自己对自己的义务”。
如减损义务、保管人的告知义务。
21
(五)“责任”的其他用法
1、债务清偿之责,清偿的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债
务。比如: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继承人
的有限责任;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其自身
并没有违反任何义务。
2、法律效果的归属,比如企业员工的经营活动,由企
“利益”和“负担”,权利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利
益”,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3
汉字解析:“权”: 1、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权力。权 威。权贵。权柄。权势。生杀予夺之权。
2、有利的形势:主动权。
4、权术。智必知权。 5、暂且,姑且:权且。 6、秤锤:权衡。 7、衡量,估计:权其轻重。 8、姓。
(不利益)。
人身权中,人格权是一定人格利益法律体现,身
份权是一定身份利益的体现。财产权中,无论是物权
还是债权,都是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体现。
10
所对应的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所追求的人身利 益或财产利益而设置的负担。如给付财物的义务,当 事人负有债务,即意味着财产上的负担,债务人履行 债务,意味着其财产的支出和财产总量的减少。 第二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权利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 表现为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自由自愿
四 权利、义务、责任(一)
谁对谁做什么;怎么做(权能)?
1
一、关于“权利”“义务”的争论
举例:对自身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相 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不能侵犯的义务;对自己财产 享有所有权,其他人享有不得干涉的义务;对借钱的 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债权),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 还款的义务。 定义:过于抽象,难以回答。 学术界的各种定义: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保护性和依赖性的特征。

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准确解读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民事权利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主体性:民事权利属于个人或团体的特定权益,是民事主体独有的权力。

2. 定性:民事权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具有可以确定的权益范围。

3. 保护性: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该权利,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相对性:民事权利存在对应的民事义务,即他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该权利。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种类和形式具体如下:1. 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补偿受损害者的损失。

2. 返还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时,侵权人需要返还相应的财物或还原他人的权益。

3. 修复责任:在侵犯他人权益后,侵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

4. 恢复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精神权益时,侵权人需要通过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来消除不良影响。

5. 中止责任:侵害他人权益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中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以防止继续产生损害。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民事责任才会产生。

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护他人的权益。

如果未能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侵害,那么民事责任会由侵权人承担。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保护机制为保护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有效实现,民法典设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其中包括:1. 举证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的综合运用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是必要的。例如,在侵权法律 关系中,被侵权人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同时侵权人也负有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的义务。如果侵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 的稳定。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 依据。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某些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禁止。
02
民事义务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承担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
分类
民事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 生的义务,约定义务则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履行与违反后果
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违反后果
如果民事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民事义务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义务的内容或范 围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通过协商或法 院判决的方式对原义务进行修改或补 充。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案例
总结词
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
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详细描述
某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导致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
法律条款

预防型民事责任

预防型民事责任

Preventive Type of Civil Liability 作者: 丁海俊[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23-130页
主题词: 预防型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持续性侵害;民法;知识产权
摘要:预防型民事责任,是指权利相对人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已经造成损害并且还在继续侵害时,或者虽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却存在造成侵害的危险时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目的是预防损害的继续或者是损害的发生.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只需要证明权利人享有该权利,相对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或者即将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即可.责任人承担此种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责任人的过错.预防型民事责任不是不适用消灭时效,而是消灭时效在预防型民事责任中无法成就而无从适用.。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魏盛礼
【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41)003
【摘要】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总页数】5页(P49-53)
【作者】魏盛礼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相关文献】
1.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 [J], 陈清
2.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兼评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 [J], 邹敏
3.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及法律救济--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 [J],
李燕芳
4.论侵权责任法对法益的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7条之规定 [J], 叶铭芬
5.论我国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2条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

论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

论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民事责任/预防功能/补偿性补偿/惩罚性补偿内容提要: 本文以经济学中的价钱市场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工具,从预防角度考察民事责任(以损害补偿为主)的社会功能并指出为达到最佳预防目的,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致害人应负损害补偿数额的原理与计算方式。

对我国民法目前只注重补偿而轻忽预防的状况提出了批评,主张成立统一的以预防为目的的民事责任体系,制定统一的《损害补偿法》。

民事责任的社会功能通常以为有补偿与预防两种,[1]本文专以预防视角,分析民事责任(主如果民事补偿责任)是如何实现预防功能的,所利用的方式是法律经济学者公认的标准预防理论。

[2]预防理论原是刑法学中关于刑罚功能的重要理论。

[3]预防可分为一般预防(general deterrence)和个别预防(specific deterrence),前者是指以刑罚的威慑作用来抑制未来犯法行为的发生,后者是指以对罪犯的直接限制等特定活动避免犯法的发生。

[4]法律经济学是以价钱——市场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来论证一般预防的,其大体观点是,在价钱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将外部本钱内在化,[5]就可以实现对行为人的威慑,从而达到预防目的。

价钱市场理论以为,若是完全的自由竞争得以实现,消费者在必然收入基础上进行最大知足的消费、生活的商品和服务将依照消费者的需求取得供给。

而且,使需求和供给实现平衡的是价钱机制。

在价钱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市场的自发选择。

资源能取得最有效率的分派。

这种最有效率的资源分派状态称为帕累托最优。

[6]一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社会中进行的活动。

若是进行某一活动的费用升高,行为人就会进行费用相对低的其他替代性活动,或以费用相对低的方式进行该活动,从而取得一样的知足。

这样,通过市场机制,社会活动也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下面咱们用价钱机制来考察危险性商品和活动是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若是事故产生的损害全数都算入该危险性商品和活动的本钱中,那么这样的商品和活动与具有一样效用但更安全的其他商品和活动相较,价钱就会相对升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5-11-27摘要: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何种地位?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尚无法做出满意回答。

若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视为属于同一个位阶,三位一体统一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而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为此三个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则可以推导出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应当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实践着私法自治的功能。

关键词: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民事法律关系在为制定民法典所进行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一直是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主张侵权责任应当与债分离,独立成编者有之①;主张按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作为非合意之债的不乏其人②。

主张债应当和责任分离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债和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以及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不能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需要③。

主张维持传统,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的主要理由是法律效果形式相同性理论[1]。

在国外,债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同样困扰着学者们和立法者。

例如,最近阿根廷第五民法修改草案(1998年)以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来取代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做法,而1994年蒙古民法典则以第四编规定“合同责任”,第五编规定“侵权责任”,在事实上形成了统一的“民事责任编”④。

这说明各国的法学家和立法者都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但是,我们认为,以上理论和立法都没有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

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认真分析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没有提出可以贯彻到底的理论。

我们赞成责任与债分离的主张,并认为责任与债分离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三位一体理论。

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传统侵权责任与债法理论的缺陷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体系违反的缺陷。

根据债法原理,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产生原因有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⑤。

据此,侵权行为乃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

当民事主体A对B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时,在主体A和B之间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即一种损害赔偿之债。

此种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即A对B享有一项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对A负有一项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A与B之间因有侵权行为之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出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A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权,从B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务。

如果单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是民事主体A的一项绝对权因B的侵权行为产生出了一项相对权——债权债务(侵权之债)。

按照债权发生原因四元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势必会造成所有的责任最终都归于违反债务的责任。

而此时若仅以“违约责任”名之,恐有所不当。

唯一能够说得通的做法就是将“债”的概念分解,即将债权的概念分解,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与合同产生的债权分开,即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乃不同于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

实际上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人们混淆了权利救济权和原权利之间的区别。

其实,因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的关系乃是一种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乃是一种权利救济权(权利责任)法律关系。

其性质是不同,仅形式相似而已。

这样,解决这一体系矛盾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债之关系重新界定,即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不同的。

因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相对的是相对方的到期履行义务,此种义务在未到期之前是不能向法院主张的,只有在到期义务人不履行时才能向法院主张。

而侵权行为之债权本身就有义务之违反,所以得直接向当事人或法院主张权利。

另一种做法是,取消“债”之概念,或者将“债”之概念只限于合同法的范围之内仅将“债权”当作“合同义务”的一种对称。

而将“义务之违反”统归于“民事责任”名下。

无疑,不论哪一种做法,对于绵延几千年的大陆法系的民法文化体系的整合都将是一件非常艰难的理论工作。

二、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论的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论是指在规范层面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共同构成的对立统一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责任关系,这两种关系并非同时并存,而是具有时序性的。

也就是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权利责任关系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上是不会共存的。

具体的一个时间点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要么表现为权利责任关系,并且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在先,权利责任关系总是在后的,二者之间有一个转化的过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从权利义务关系向权利责任关系转化的过程,可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和B,该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主体A和B之间按时序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一种是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权利责任关系。

在此二种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

在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原权利,在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救济权。

李开国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也注意到了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指出“民事责任与救济权之对立统一,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并将此二种民事法律关系分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法律关系⑥。

李开国教授在此书中还对民事义务作了一种颇具新意的划分,即本体义务和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本体义务因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生之始,又称第一义务或原始义务。

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

变生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

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⑦。

并在作了如上划分之后,还准确地指出“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这就为笔者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不过,笔者认为变生义务的提法或许在理论上有存在的必要,以供学术讨论之需,立法却不可采,否则易为大众所误解,造成“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不分。

各种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都可以当作一种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对待,其性质均为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成绝对的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在这里将其称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原生民事法律关系。

相应地,我们将后一时序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派生民事法律关系,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民事责任关系。

通常所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权利责任关系均为派生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行文方便,后边我们将原生型的权利义务性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将派生型的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民事责任关系。

根据义务违反产生责任的原理,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类型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里,我们会发现相对于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关系也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因为此时违反义务者即责任主体也特定化了。

因此,民事责任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⑧。

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属于义务的下位概念,与责任也不在同一个位阶上。

因此,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是违反逻辑的。

也正是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说这一致命的逻辑错误,学者们始终无法处理日益壮大的侵权行为法与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整合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时,也没有彻底地解决好民事责任、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理论和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可以从理论和逻辑上解决好这一问题。

三、三位一体理论视角下的民事责任和私法自治如前所述,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是有时序性的,实际上,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民事责任关系。

而且,相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民事责任关系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

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关系所对应的是救济权。

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原权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救济权才会启动去救济原权利。

尽管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却是十分重要的。

法谚有云:“无救济几无权利”。

民事权利难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

民事权利的保护,全在于救济权制度。

因此,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原权利的同时,必须配套地赋予救济权。

无救济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救济权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民事责任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还体现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上。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所有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义务即无责任。

不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所谓“责任”代替“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等。

将来的民法典应当纠正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并且应当对每一类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和义务所对应的救济权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楚、确定的前提。

当然,由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规定时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应当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绝对权,应当通过详尽地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来界定义务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规定权利来界定义务,或者通过规定义务来界定权利,或者二者并用。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

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义务的规定不甚清楚的情况并非少见,这是导致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处理欠妥的主要原因。

当民事责任关系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正是民事责任制度使国家权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谓可能性,是指国家强制力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和规范性的,它只有在当事人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提起诉讼请求(claim)时,国家才能介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