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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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
是合并适用的结果。
例如:租房案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之间 的竞合
功能不同,前者是保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 的权利(取回租赁物);后者是物权保护
例如:保管案
无偿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合374不赔,而侵6规定 有过错就赔。这里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但是从无偿保 管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显然是要保护此时的保管人, 所以按同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侵权6也应当是无偿 且重大过失才赔,保证条文之间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此时合374,、侵6具有同样的要件和法效果,并且他 们的功能是一致的,即填补损害,故只有一个以损害
法条竞合
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 别性,而排除其他请 求权规范的适用。
例如:侵6S1(一般侵权)和侵42第一款(销售者侵权) 注:法条竞合通常出现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间。
选择性竞合
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当 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之, 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
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
例如:合同法第111条第2句中瑕疵补正(修理、更换、重作)请求权、退货请求权、 减价请求权
赔偿为内容的请求权。
注:合 122,本质上应为不真正竞合,功能相同都是填补损害,但是条文中有了“选择”的表述,故应理解为真正竞合。 概念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 版,第 130-131 页。部分解释为其他助教师兄提供。
注:这几个请求权内容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择一行使。
请求权竞合 (广义)
请求权聚合
狭义请求权 竞合
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 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 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
张。
例如: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同时请求财产上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注:存在多个请求权,可同时、先后、全部、个别行使。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的例子

请求权竞合的例子

请求权竞合的例子请求权竞合在创作领域,请求权竞合是指通过与他人合作来实现更好的创作作品。

这种合作可能涉及到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可能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创作者之间的合作。

下面将列举一些请求权竞合的例子,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1. 编剧与导演的合作•编剧提供剧本的故事和对话,而导演负责将其搬上银幕这种合作可以使得剧本中的想象得到更好地呈现,导演通过对剧本进行解读和添加创意,将故事拍摄成电影。

这种合作通常需要编剧与导演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以确保最终呈现的作品符合双方的预期。

2. 作曲家与歌手的合作•作曲家为歌手创作音乐,而歌手则演唱作曲家的音乐作品这种合作使得作曲家可以将自己的音乐通过歌手传达给更多的听众。

歌手通过演唱来表达作曲家的音乐情感,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格和特点加入一些个人的演绎。

3. 设计师与工程师的合作•设计师提供创意和设计方案,工程师负责将其变为实际的产品这种合作常见于产品设计和工业设计领域。

设计师通过图纸、渲染图和样品等方式展示自己的设计和创意,而工程师则负责将设计转化为可行的产品,考虑工艺、材料和制造等问题。

4. 作家与编辑的合作•作家创作故事和文本,编辑负责对其进行修改和提出建议编辑在作家完成初稿后,通过审阅和修改来提升作品的质量。

他们可以对文章逻辑、结构、语法和用词等方面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使其更符合读者的口味和需求。

5. 拍摄剧组的合作•摄影师、导演、道具师、化妆师等各个部门的人员共同合作完成电影的拍摄工作拍摄剧组通常由众多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人都在自己的领域负责相应的工作。

摄影师负责拍摄画面,导演负责指导演员表演,道具师负责准备道具,化妆师负责演员的妆容等等。

他们的合作使得一个完整的电影得以呈现。

6. 编辑与校对的合作•编辑对文本进行修订和调整,校对负责检查错别字和语法错误编辑和校对通常是在文本出版前进行的工作。

编辑负责对文本进行整体的修订和调整,以保证其逻辑和连贯性。

校对则主要负责检查文本中的拼写错误、语法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以保证最终的文本质量。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当前民法学界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如何分析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缺乏采,而请求权标准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标准根底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公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成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标准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标准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民法学界较一致地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而债权也被定义为“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既然有相同的定义,可以认为必然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就是请求权。

”明显不合逻辑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竟得以在同一民法理论体系中共存。

另外,“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
122条
周清林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3(025)001
【摘要】请求权竞合是什么?真的有请求权竞合存在吗?本文从法典编纂中人类理性的狂妄和理性本身的局限性出发,在评价各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请求权竞合仅为现象,实质上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在真正意义上,请求权竞合只反映一类法律关系, 只是囿于类型的局限,请求权竞合呈现在两类法律关系中.援用对话哲学的方式,通过两类法律关系之间的对话,本文力图使之趋于真实.
【总页数】8页(P40-47)
【作者】周清林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相关文献】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J], 岳巧轶;潘巍松;;;
2.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 [J], 王志华
3.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
4.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时的请求权基础——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1条后段之不合理性 [J],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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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内容提要: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

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

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

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

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1]。

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

在法律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

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

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

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

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

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

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

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2]。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求权基础。关于请 求权竞合的解决各国没有具体的方案 , 我国司法实践 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请求权 竞合 问题 的解决不论理 论方面还是 实践 中都有待 完善。
关键 词: 法律事 实; 选择 竞合 ; 求权基础 请
【 中图分类号 : F2 D 5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1 1 (0 00 — 1 0 10 — 4 6 2 1 )3 8 — 2 【 收稿 E期 :0 0 0 - 6 t 2 1— 5 1 【 作者简介 : 晓颖( 93 )男( 赵 16一 , 汉族 )辽宁鞍 山人 , 山市铁 东区人 民法院办公 室副主任 , , 鞍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王 泽 鉴 . 律 思 维 与 民 法 实例 f . 1 】 法 M】 即使没有使他人的人身 受到损害 , 房屋 并出租 所获租 金 、该财产所 得孳息 关 系 , 中 20. 也不 能根 据违约责任来处 理 ,因 为违约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1 等。这种 没有合法的根据对他人 财产的
当事人 一 方 的违 约 行为 ,侵 害对 方 人 间没有合 同或者是合 同没有 生效 ,则不 为什 么会出现竞合 ,主要是 因为民法在 身 、 产权 益 的 , 财 受损 害方 有 权选 择 依 会发 生违约 行为 ,而侵 权行为的发 生不 保护债权人利益时 ,对 同一 事实造成损 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 定 , 定要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 ,只要有侵权 害的行为 , 照本 法要 求 其承 担 违约 责 任 或 者依 照
而且有利于对 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 三人主张返还不 当利益。第二 , 行为人非 体 情况 具体分析 ,是不 法行 为人承担 合 护 ,
法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而基 于该财 同无效的责任或侵权责任。 产之 上所获 得的受益 ,如非法 占有他人 第三 ,若 当事人之 间事先没有 合同 参 考 文献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1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1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及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

(此处略)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

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 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参考答案:B3:[单选题]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

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以应付租金抵债D:将价值12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参考答案:C4:[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占二分之一,乙丙各占四分之一。

请求权竞合与诉权关系探析

请求权竞合与诉权关系探析
因此 ,本 文 将 从 诉 权 的角 度 出 发 ,探 析 竞 合 理 论 的意 义 。 二 、请 求权 竟 合 与 规 范 竞 合 (一 )请 求 权 竞 合 侵 权 行 为 责 任 为不 法 侵 害他 人 权 利 之 行 为 ,契 约 责 任 为 债 务 不 履 行 契 约上 义务 而 生 之 责 任 。若 债 务 人 之 违 约 行 为 同 时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之 要 件 时 ,即发 生 契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之 竞 合[31。法 律 是 抽 象 的规 定 .一 生活 事 实 可 能 满 足 数 个 规 范 的 要
件 ,也 就 是 数 规 范 之 间 可 能 皆可 适 用 ,发 生 规 范 竞 合 。 民法 上 之 规 范 竞 合 ,实 务 上 最 常 见 者 为 契 约 责 任 (债 务 不 履 行 责 任 ) 与侵 权 责 任 之 竞 合 [41。上 述 案 例 都 是 契 约 责 任 和侵 权 责 任 竞 合 的典 型 。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下 文 称 “华 磊公 司 案 ”),但 和 美 公 司提 供 的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的质 量 问题 ,并 且 华 磊 公 司 以 此 为 由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和 美 公 司赔 偿 损 失 _】1。 由此 可 知 ,华 磊 公 司 与 和 美 公 司 之 间 既存 在买 卖合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而 且 又 由 于 产 品 责 任 问题 构 成 侵 权 责任 法 律 关 系 ,华 磊 公 司选 择 了 侵 权 责 任起 诉 ,并 无 不 当。华 磊 公 司 在 诉讼 中 ,提 出了 赔偿 更换 不 合 格 产 品 和 承 担 产 品质 量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前 者 属 于 履 行 利益 的 损 害 ,后 者 则 是 固 有 利 益 的 损 害 。

浅谈请求权竞合

浅谈请求权竞合

浅谈请求权竞合作者:曹益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本文试从请求权竞合的内涵出发,分析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阐述解决请求权竞合的方法。

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不当得利客体利益作者简介:曹益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89-02一、请求权竞合的内涵(一)请求权竞合的概念1.请求权的含义《德国民法典》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理论被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所接受。

2.请求权竞合的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来获得满足。

如张某身患疾病到某医院锯掉已经腐烂的左腿,但医生疏忽大意把健康的右腿锯掉了,留下腐烂的左腿。

在此案例中张某既可以以合同法规范要求某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请求赔偿因为医生的行为已构成的对张某身体健康的侵害,这两者均无不可,但只能选择一种请求权, 而不能同时运用两个请求权,当一个请求权实现后,另一个或多个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二、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原因自从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传入我国后,请求权竞合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究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大陆法系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客观上促进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

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对它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没有一部法律能调整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同的法律规范有它所调整的对象。

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来评价和规范它。

那么对于这个法律事实,就会因为本身符合多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被不同的实体法来调整,从而产生相应的多个请求权的存在。

第二,我国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的特征,因此对于统一的法律思维的选择,也以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最优,这在根本上也促使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

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

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作者:陈亭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传统民法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庞大复杂,以致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出现大量滥用或误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

本文从请求权的渊源出发,通过三种请求权竞合理论的分析,进而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以解决立法、司法实务中有关于请求权竞合而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请求权;请求权竞合;制度构建一、请求权竞合的历史渊源(一)请求权与诉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因为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还是财产权或人身权,绝大部分均需借助请求权来实现权利主体的目的。

在罗马法中并未对请求权与另一种可维护权利人利益、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加以区分,无独立的请求权。

而在现代法意识中,权利是本原,而对权利的审判保护则是结果。

将请求权从诉权中分离出来。

笔者认为请求权与诉权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请求权存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诉权则发生于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是私人向国家机关提出权利救济的一项权利。

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也不难看出请求权属于实体法的领域,而诉权则倾向于程序法,当然这一分类并不绝对。

(二)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大陆法系庞大而复杂的成文法体系和完备的权利义务体系。

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基于理性主义,力图使每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均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但社会关系的复杂繁多,远非法律规范所能及,一个法律事实,可能符合多个法律规范的假设,从而导致多个请求权的存在。

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的特征,这是请求权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

所谓的“规范出发型诉讼”,“表现在中国就是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指导下进行”。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旧实体法说”是以原告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为诉讼标的,这样就很难避免权利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多次事实,以期获得多次的救济。

二、请求权竞合的主要理论(一)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所谓的请求权竞合,不过是法律条文之间的竞合,即当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律构成要件时,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而舍弃另一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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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请求权竞合
核心内容: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有四,包括请求权法律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一、基本概念应用
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不能拘泥于实体法领域,可以从诉讼法领域进行思考。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解决请求权竞合的思路有三,一是采纳预备的诉的合并制度;二是以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权降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三是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权同样降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

二、请求权竞合的产生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Tatbestand)产生一个请求权。

但是对于赫尔维格所谓的“法律构成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三、请求权竞合的三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法律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KonkreteVorgang)。

所谓具体的生活事件,实际上就是指尚未经法律评价的自然的事件,例如借款一百元,盗窃电脑一台,或者打人一拳。

这种理解,与刑法上对行为的理解一样。

根据这一理解,适用赫尔维格的请求权发生理论,一个具体的生活事件,发生一个请求权。

所以,在借款一百元的情形,债权人就发生一个请求权;在盗窃电脑一台的情形,电脑所有人就发生一个返还电脑的请求权;在打人一拳的情形,受害人就发生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再借款一百元,债权人又发生一个请求权;再盗窃电脑一台,所有权人又享有一个请求权;再打人一拳,受害人又发生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各个请求权之间,互不相干,关系明了。

另一种理解则是将法律构成要件解释为法规构成部分(DerdesRechtssatzes),也就是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

这一观点认为,每一个法规均由两部分所构成,一部分为抽象的构成要件,一部分为抽象的法律效果。

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得利为抽象的构成要件,应负返还责任为抽象的法律效果;同理,在侵权的情形,侵权是抽象的构成要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抽象的法律效果;其他情形与此类似。

发生请求权的法规多由这两部分构成。

法律构成要件即是指前半部分规定,所以是“法规构成部分”。

第三种理解,则是把法律构成要件理解为请求权存在基础(DerEntsehungsdesAnspruchs)。

这样,法律构成要件就是经过法律评价的具体的事件关系。

例如在盗窃电脑一台的情形,首先,这是侵权行为关系;其次这又是侵害所有人对电脑的所有权的关系;同时,这还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关系等。

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请求权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这些请求权基础的不同,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

例如侵害所有权的关系,发生物权上的请求权;侵权关系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关系,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即使是物上请求权,也可能同时产生所有权回复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甚至占有回复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各不相同,形成的请求权相互独立。

这就是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的形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既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债权,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二、物权之间的竞合。

例如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被侵占时,既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占有权,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三、债权之间的竞合。

例如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根据契约债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权之债的债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在租赁关系中,若承租人损害租赁物,出租人既可根据租赁合同主张承租人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仅因对‘法律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就在请求权的发生以及请求权的数目上形成了不同的结论,在法律条文发生竞合的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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