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一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
经过几年的工作,安检机构的依法规范性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尚未获得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违法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还有一些安检机构不按标准和规范操作,甚至弄虚作假,检测结果无法采信。
为尽快纠正这些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通知如下:一、全力加快推进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
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资格许可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
加快协调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体制转变的遗留问题,督促安检机构依法申请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
要集中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面的专家开展审查,做好对审查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做出批准决定。
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在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中,对安检机构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求统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执行。
二、全面开展普查专项行动2011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开展拉网式的普查专项行动,把“三查三看”做到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构必须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 《 管理规定 》, 经省级 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 部 门资格 考核 , 取得 安检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证书 , 方可在许可 的范围 内从 事相关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活动。同时 , 管理规定 》 《 还对安检机 构 申请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应 当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以 及 如 何 进 行 申 请 进 行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安 检 机 构 违 反 规 定 所 应 负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了 明确 , 质 量 技 术 监 对 对
事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并 向社会 出 机构数量 、 规模等设置规划 , 报国家质 动 车安 全技 术检验业务知识 ,并经省
检总局批准后执行 ;设 置规 划未经国 级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 部门考核合格的 第七条 国 家对安 检 机构 实施 检 人员 ;
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从 事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的技术 第三 条 国 家质 量监 督检验 检疫 家质检总局批准 , 总局 ( 以下简 称国 家质 检总 局 ) 全 对 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验资格许可制度。
第 二章
安 检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书 的 ,不得从事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
活动 。
本规 定 所称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检 验 , 指根据 《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 及其实施 条例规 定 , 按
和 资 格 管 理
第九条 申请取得 安检机 构检验 ( ) 一 具有法人 资格 ;
督 工作 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作提 出 了要求 。为了使相关单位 及时了解并遵 循新 的规定 , 现将 《 管理规定 》 全文刊登如下 , 供广 大读者参 阅。
栅 动 车安 茔 技 市 楦 验 相 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国质检监[200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
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赣质监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质监监发[2010]2号)各设区市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发布实施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以下简称“121”)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一系列安检机构管理规章和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使我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121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各设区市局要组织安检机构监管人员及辖区内安检机构宣贯总局121号令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以上文件由各单位自行从总局网页上下载,下载路径:→产品质量监督→栏目导航→机构监管→安检机构),全面准确理解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加大服务力度,积极督促和指导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许可条件;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要按121号令的要求,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对安检机构实行有效监管。
二、安检机构的设置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应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的多少和区域面积的大小合理设置安检机构,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凡汽车保有量不超过二万辆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范围内汽车安检线设置一般不超过一条,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南昌市除外)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二条;摩托车检测线的设置可根据检测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质检总局121号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12月10日来源:质检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发布时间:2012-4-18 11:48:52 浏览次数: 797381 评论次数: 87 文件下载:《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陈南峰?(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 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13年5月7日编者说明:(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
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方法标准:?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项目、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标准:?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
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 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其它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测标准:????? 执行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 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 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编者按:自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为我国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上期栏目刊登出《规定》全文的基础上,本期栏目请参与制定该规定的相关部门专家从《规定》产生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方面,对其做一个解读,期待能对广大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新的规定有所帮助。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
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
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二○○七年八月一日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二、督管理的范围(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环保和技术状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相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或者扩大资质。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技术检验中心,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人员要求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程,并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
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
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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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
1
范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的通知
国质检监[ ]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
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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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
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督管理的范围
(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
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四)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
4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三、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经过检查
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组织对安检
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年度工作报告应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如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调整、维修、更换等情况,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内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2)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等变化情况;
(3)检验业务情况及有关变化;
(4)机动车安检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处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