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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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辖终59号

(2021)粤19民辖终59号

(2021)粤19民辖终59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粤19民辖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沧州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当事人】沧州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当事人-个人】李杰【当事人-公司】沧州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虹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严木生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陈燕妮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虹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严木生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陈燕妮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虹严木生陈燕妮【代理律所】广东卓高律师事务所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沧州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杰【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案涉《借款合同》第7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李杰为案涉合同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明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案涉《借款合同》上的管辖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选择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李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杰的住所地在东莞市石龙镇,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朱隆升【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朱隆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当事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当事人-个人】孟祥【当事人-公司】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丽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丽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丽【代理律所】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孟祥【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孟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上诉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以缴纳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作为认定工资的标准,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工资表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孟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上诉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以缴纳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作为认定工资的标准,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工资表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孟祥认为其2017年6月至7月的工资是2800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孟祥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孟祥负担10元。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钟斯宁王瑾【审理法官】刘芳钟斯宁王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当事人】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当事人-个人】黎水才【当事人-公司】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惠娟【代理律所】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水才【被告】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湛江市赤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业务告知书》,告知吴公存等25人(包括黎水才),他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就黎水才等人能否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议讨论,并于2019年7月9日制作会议纪要,同意黎水才等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湛江市赤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7月25日通知湛宝公司协助做好黎水才等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工作。

后因黎水才等人认为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用应由湛宝公司、国资公司支付而拒绝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黎水才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王默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周秀英【当事人】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周秀英【当事人-个人】陈辉周秀英【当事人-公司】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锦德【代理律所】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遂溪县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辉;周秀英【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世达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世达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陈辉、周秀英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一、关于世达公司应否退还2900元办证费给陈辉、周秀英,及陈辉、周秀英请求世达公司退还办证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世达公司上诉主张涉案3000元办证费是陈辉、周秀英委托世达公司办理房产证的一次性包干费用,不应退还。

因世达公司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7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丽李军张颖【审理法官】付丽李军张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易合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奶牛场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易合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奶牛场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大连英歌石植物园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易合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奶牛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婷婷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婷婷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婷婷刘刚【代理律所】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英歌石植物园;大连奶牛场有限公司【被告】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易合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被上诉人三寰集团、易合嘉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就要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审查。

被上诉人三寰集团没有实施案涉机井改造行为,其不具有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英歌石植物园要求被上诉人三寰集团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续事宜的函

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续事宜的函

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续事宜的函一、重整方案的实施1.庞大集团将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此过程中,庞大集团将积极配合法院和重整管理人,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2.重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重组:庞大集团将对其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

通过出售或转让部分非核心资产,聚焦核心业务,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债务重组:庞大集团将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降低企业负债水平。

通过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减轻庞大集团的债务压力。

(3)股权重组:庞大集团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通过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提升庞大集团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二、庞大集团的经营发展1. 在破产重整期间,庞大集团将继续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同时,庞大集团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

2.庞大集团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客户需求。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创新营销模式等手段,提高庞大集团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3.庞大集团将继续加强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的合作,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实现互利共赢。

三、员工安置与管理1.庞大集团将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整计划,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2.庞大集团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储备人才。

3.庞大集团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和谐的企业氛围,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重整后的展望1.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成功后,将摆脱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重生。

通过优化资产、债务和股权结构,庞大集团将具备更强的资本实力和竞争优势。

2.庞大集团将继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于汽车销售行业,拓展相关产业链,努力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3.庞大集团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最后,庞大集团感谢广大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关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正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衔接机制,降低破产制度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发挥办理破产在促进市场出清和企业再生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也可以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协商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协商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指定】债务人、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包含一人、多人债权人组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商和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临时管理人的报酬由其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决定。

第三条【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债务人在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向债权人披露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超四分之一债权份额认为有必要在相关媒体、报纸以及债务人公司网页、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公示公告的,债务人需配合公示公告,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粤海律师事务所、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闻敏【当事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闻敏【当事人-个人】张闻敏【当事人-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骏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程心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骏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程心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骏业程心怡【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闻敏【本院观点】关于是否应返还垫付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返还垫付款的问题。

首先,张闻敏主张返还的代垫费用包括话费、餐费、办公用品费、电费、机票费、清洁费、邮寄费、机票费、订报费,上述费用明细产生于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且进行前述费用报销工作亦未超出张闻敏工作职务范围,张闻敏主张垫付并无明显悖于常理之处。

其次,对主张返还的代垫费用,张闻敏罗列了具体项目明细,亦对付款明目、时间、金额、方式予以逐笔陈述,对涉及转账付款项目有提交初步凭证,涉及现金付款项目所作的说明未见明显不合理之处,蓝粤公司和蓝海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记载内容反映,张闻敏此前亦处理过大量报销代垫费用。

第三,本案所涉的各项代垫费用分别附有《费用报销单》,上均有领导审核签字,大部分单据经过会计、出纳在报销单上签字审核。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个人】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婷陈晓明【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海宁;梁梦云【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佳烨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佳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林海宁、梁梦云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一、关于佳烨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佳烨公司上诉主张龙潮村村民干扰施工的情况属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免责事由,据此佳烨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但龙潮村村民干扰施工的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也不属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明确列举情况的同类事件,故本案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约定的免责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粤高法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19〕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防患化解重大风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省委“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破执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产能政策、环保政策、创新驱动发展政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退出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僵尸企业”出清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分类指导,切实防范风险1.(基本原则)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2.(司法处置定义)本指引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3.(分类指导思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

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破产重整救治工作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

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4739、14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杨玉芬印强【审理法官】梁小琳杨玉芬印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茂名石化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茂名石化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赖东升【当事人-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茂名石化宾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丹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丹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丹【代理律所】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赖东升;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茂名石化宾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红海公司是否需要向赖东升支付2019年2月-4月15日期间工资以及如需支付、工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

本案中,红海公司与赖东升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赖东升被红海公司派遣至茂名石化公司工作。

赖东升主张其被茂名石化公司退回后,红海公司没有安排其工作。

红海公司主张是赖东升不服从管理,拒绝红海公司的工作安排。

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赖东升被茂名石化公司退回后,双方曾就赖东升的工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魏凯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正>起家于广东湛江的嘉粤集团,在近年来倒掉的开发企业中,可能是基础最好、也曾一度被认为成长性不错的地方龙头房企。

在希望通过规模发展让企业更上一个台阶的路上,成长型企业所要遭遇的困难,几乎都在嘉粤身上体现了出来。

湛江龙头的没落6月6日,信达地产公布了关于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破产重整涉及收购房地产项目及债务重组事项的《合作框架协议》,顺利的话,信达地产将以22.57亿元承债式收购嘉粤集团下属五家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

而嘉粤集团这一老牌的湛江最大的房企,由此退场。

面对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在过去的一年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魏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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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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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陈小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个人】黄政【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春沛符健【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政【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1 09:42:16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4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1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089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法院审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公司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的企业破产重组案件时,可作为区域内重大有影响案件裁定立案受理,促使多方配合,确保企业在重整期间能够正常经营,维护地方经济发展。

正文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

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15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2017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裁定受理本案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并经公开开标,从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重整方案的细化可行性情况确定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以7.5亿元出资额成为重整投资方。

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相关债权数额并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明确文投公司义务。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代表债权金额275,892,800.36元,表决通过该草案;普通债权组过半数同意,代表债权金额761,128,974.3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30%,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该草案。

2017年12月4日,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2018年1月份,文投公司出资资金到位;1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确认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位债权人债权共计1,469,526,673.18元,其受偿金额分配共计589,207,646.36元;2月中旬,文投公司完成股权过户。

法院评论本案系全国首个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2021)粤19民终261号

(2021)粤19民终261号

(2021)粤19民终261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陈卫芳;广州市国协贸易有限公司;王创文;陈某1;罗算权【当事人】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陈卫芳广州市国协贸易有限公司王创文陈某1罗算权【当事人-个人】陈卫芳王创文陈某1罗算权【当事人-公司】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协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峰【代理律所】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罗算权【被告】陈卫芳;广州市国协贸易有限公司;王创文【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9:22(2021)粤19民终261号民事二审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2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溪县鸿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黄烈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芳。

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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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债权人提供除本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述。

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管理人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并有权追回多偿还的金额。

6、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不能当作任何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

债权人须就该计划所应采取行动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事项咨询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在会议中投票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嘉粤集团的重整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经营、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任何以下风险的出现,将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1、宏观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风险由于债务数额相对巨大,重整计划必须面对执行期限内宏观经济波动,区域经济波动,法规、政策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行业萧条周期出现和市场价格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2、法律纠纷风险嘉粤集团目前尚有部分未决诉讼案件、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非诉个案和存在争议的债权,且不排除重整计划执行中会出现新的法律纠纷,该等纠纷可能会增加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二、与重整有关的事项(一)嘉粤集团基本情况嘉粤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融资担保等,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四项一级施工资质和多项二、三级资质,并荣获“鲁班奖”等荣誉称号,注册资本合计为9.311亿元。

嘉粤集团34家公司均由朱兴明先生实际控制,其中:6家公司由朱兴明先生直接控股;8家公司由朱兴明公司控股的公司控股;19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朱兴明先生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部分公司的显名股东已全部出具声明,明确其所持有股权系代朱兴明先生持有;另有1家公司虽未由朱兴明先生控股,但仍由其实际控制。

(二)嘉粤集团重整的原因嘉粤集团近几年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在湛江、广州等地购买大量土地。

由于企业扩张过快,资金、人才储备不足,企业管理混乱,融资成本过高,加之部分投资失误,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嘉粤集团遂向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嘉粤集团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1、债权审核情况经审核,截止2014年4月17日,确认债权人资格466户(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确认债权金额5,670,168,813.54元,其中:(1)工程款优先权62户,金额20,606,258.34元(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2)抵押债权(含质押债权)共29户,金额2,867,653,041.23元(根据抵押资产变现情况,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为2,604,165,687.07元,余额转为普通债权);(3)税务债权23户,金额96,962,396.65元;(4)普通债权352户,金额2,684,947,117.32元(不含转为普通债权的抵押债权)。

2、申报债权提请法院确认情况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争议债权总额约9亿元部分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额有异议,已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经统计,争议债权总额约9亿元。

对争议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预留,计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时,已将争议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总额。

这部分争议债权的预留金额在未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前不作实际分配;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这部分债权金额后,预留金额如有剩余的,将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4、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经汇总,在信达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已评估资产价值49.64亿元,不需评估资产价值6561万元,资产总值合计约50.30亿元;重整合同签订后,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号土地一宗,评估值841万元,信达公司同意因收回该宗土地而追加重整款。

5、可分配财产总额的确定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820,216,172.64元,包括:(1)信达公司重整款总额36.65亿元。

信达公司2014年1月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向,并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确定信达公司的重整款总额为36亿元。

经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信达公司同意再增加0.65亿元,即重整款总额为36.65亿元。

(2)湛江市人民政府回收龙王围海滩涂项目支付的 1.39亿元回收款中的12855万元。

嘉粤集团原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龙王围投入资金整理土地,并向相关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部分费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信达公司重整嘉粤集团,决定以1.39亿元人民币回收嘉粤集团坡头区龙王围海滩涂项目,并表示如果第5次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重整方案,则本次同意回收的价格无效,需重新评估。

因信达公司支付的重整款项对应嘉粤集团资产的评估总值中包括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1045万元,该部分权益归属信达公司,其余12855万元全部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分配。

(3)嘉粤集团自有资金26,666,172.64元。

6、涉及汇景雅居、汇景蓝湾以物抵债相关合同、协议的解除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湛江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以房抵债,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订(认购)协议书》或《购买小车车位协议》,涉及住宅及商铺1333套,车位178个。

经核实,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账中没有收到相关人员的购买商品房(商铺、车位)的款项。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管理人于2013年8月5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解除了上述合同、协议,并告知相关人员如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质)押债权情况信达公司投入的重整款总额为36.65亿元,其中35亿元为初始重整款(下称“初始重整款”),1.65亿元为信达公司基于湛江市政府针对信达公司参与嘉粤集团重整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号土地所追加的重整款(下称“追加重整款”)。

初始重整款用于代偿嘉粤集团的全部债权人,追加重整款仅用于追加代偿嘉粤集团的普通债权人。

嘉粤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有效期为一年。

管理人自2013年7月开始引进投资人工作,当时评估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虽然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双方最终签署重整合同时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期限,但该合同约定的重整总额已充分考虑了截止于合同签署之日的市场供求及变化。

管理人委托评估结果只是一个参考数据,评估报告是否过期不会影响双方已签署的重整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影响信达公司的重整款金额,如重新委托评估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额外支付数百万元评估费用以及严重拖延重整进程。

同时,在重整阶段开展重新评估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的,该评估结果不能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若本次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还需再次重新评估。

管理人就是否重新评估资产事宜提请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经表决债权人委员会一致同意不重新评估资产。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嘉粤集团相关资产评估价值仍参照原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抵押财产的变现率为69.58%,按照信达公司初始重整款与签订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的比例(35亿/50.30亿)予以确定。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抵押财产的变现率。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不低于抵押债权额的,抵押债权全额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抵押债权额的,按抵押债权的变现价值确定可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额。

经核算,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数额为2,604,165,687.07元,其余抵押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处理;因嘉粤集团股权价值为零,质押债权全部转为普通债权。

各抵(质)押债权抵(质)押财产评估变现情况见附件1《可实现优先受偿抵(质)押债权情况表》。

8、嘉骏公司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嘉粤公司与王鲁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嘉骏公司90%的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王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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