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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在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如果依法向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能拒绝的,在相关的规定中,这是受到保护的。

在保证的存续期间,连带责任也是不能例外的。

那么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担保合同5篇

保证合同——担保合同5篇

保证合同——担保合同5篇篇1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作为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保证人,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乙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保证事项甲方对乙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债务种类、金额等以主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被担保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当无条件履行。

第三条保证期间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债权均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债权是否部分或全部履行。

保证范围内的一切债权均为甲方的保证责任范围。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一)有权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有权对乙方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妥善保管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接受乙方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

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担保合同 (完整版)

担保合同 (完整版)

担保合同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乙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 %,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第二条保证方式: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第七条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1、改变资金用途;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间。

在保证期间,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法律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保证期间的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对于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还会格外的进行保证的约定,同时就会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而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证期间了,那到底这个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呢?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为债务履⾏提供担保的,就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要约定的内容⽐较多,⽽保证有⼀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式。

保证担保是有保证期限的,那么保证合同要如何约定保证的期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限由保证⼈和债权⼈约定,约定保证期限要有具体的时间,如从借款之⽇起3年等。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债务履⾏期满后6个⽉。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

⽆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指债务⼈因不履⾏债务或者不适当履⾏债务给债权⼈造成损害⽽⽀付的赔偿费⽤。

4、违约⾦;指合同⼀⽅因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为违约⾏为⽀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延迟履⾏⽽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指抵押权⼈因⾏使抵押权⽽⽀出的费⽤,⽐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约定时要载明保证的具体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债务履⾏期满后6个⽉。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合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合同的名词解释如下:
1. 保证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2. 保证责任: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保证债务的利率通常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收取。

3.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保证债务期间,保证期间为一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
内未履行保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 保证方式: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常见的保证方式包括普通保证、保证续存、保证转存等。

5. 债权人:指需要向保证人提出债权请求的第三人,债权人享有债权,当债
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赔偿损失。

6. 债务: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

拓展: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法律依据,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核,确保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论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书上 ,保证期间是这样 定义的 : 保 证期间 ( 也称 为保证 责
而 《担保法 》 第 22 条 规定 “保 证期间 ,债 权人 依法将 主债 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 证人在 原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内继 续承 担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 的按照约 定 。 ” 那 么该条 中 所说的保证期间 起始 期 日为主 合 同开始 生 效之 日 。第 23 条与第 22 条意义类似 ,而第 26 条和第 27 条 中的保证期 间 与第 25 条 所指 的意 义 类似 。 在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下简称 《解
个为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 ,保 证人开始承担保证义 务时起 , 直到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 任时止 ; 另 一个 为自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起 ,直 到保证 人不 再承 担保证 责任 时 止 。无论怎样 ,笔者 认为 , 在 一部法 律中 ,一 个专用 法律 术 语 ,却有两个涵义 ,不同 的起 算期日 ,显 得对 该名词 界定 模 糊 ,是十分不应当的 ,保证期间就专指债权人 与保证人之 间 存在的关系 ,即主合 同履 行期 届满 ,保证人开 始承担保证 义 务时起 ,直 到保 证人不 再承担 保证责 任时 止 。而附 有保 证 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期间则最好由另一词指代 ,诸如 “主合 同 生效期间” 。 这样适 用法 律时 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 二、 保 证期 间的 适用
( 一) 保证期间的长度
论担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 人清 偿债务 期限 的 , 保证期 间为 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没有约 定债 务清偿 期限 的 , 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 到保证人中 止 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到 达之日 起 6 个 月 。 ”最 高额 保证 的 起算日期为债务清偿期 届满 之日 , 没有 约定 债务清 偿期 限 的 ,则起算 点为 最高 额保证 中止之 日或 自债 权人收 到保 证 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解读1、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2、《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担保合同二3篇

保证担保合同二3篇

保证担保合同二3篇篇1甲方(保证人):乙方(债权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甲方的保证担保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保证事项甲方愿意就乙方与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事项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和利率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等以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二、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应立即履行代为还款的义务。

三、保证范围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保证期限甲方的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保证期限内,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保证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2. 甲方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3. 甲方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4.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保证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欺诈、隐瞒真相。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2. 乙方应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3. 乙方在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主张保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第三方保证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第三方保证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第三方保证担保合同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有时会引入第三方保证担保。

这种担保合同在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合同主体首先,让我们来明确这份合同的主体。

1、债权人(卖方):通常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价款。

2、债务人(买方):是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3、保证人(第三方):愿意为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或机构。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在合同中,需要清晰界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这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应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卖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例如,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卖方遭受了利息损失和为追讨货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保证人都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买方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买方不履行债务时,卖方既可以要求买方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保证方式。

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保证人在该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通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卖方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五、权利与义务1、债权人(卖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权要求买方按时支付货款,在买方违约时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保证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约定。

2、债务人(买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义务:按时支付货款,遵守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保证担保保证书

保证担保保证书

保证担保保证书尊敬的各方当事人:为确保甲方(债务人)与乙方(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共同聘请我方(保证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我方郑重地向各方当事人保证如下:一、保证事项1. 我方保证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确保乙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我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甲方无法履行债务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承担甲方应尽的还款责任。

3. 我方保证所提供的担保措施合法有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4. 我方保证在担保期间,积极关注甲方履行合同情况,确保乙方利益不受损失。

二、保证范围1. 我方保证范围包括甲方应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2. 我方保证在甲方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支付上述保证范围内的款项。

三、保证期间1. 我方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若甲方提前还款或合同提前解除,我方保证期间相应缩短至实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 在保证期间内,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若乙方未向我方主张权利,则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笔债务的追索权。

四、保证方式1. 我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在保证期间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以确保我方权益得到保障。

五、违约责任1. 若我方未按照本保证书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保证范围内债务本金的10%。

2. 我方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责任,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保证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其他约定1.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我方各执一份。

2. 本保证书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篇一: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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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

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责任。

因为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仅具有补充性,他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仅仅具有可能性。

同时,之所以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说法不准确,就是因为超过该期限并不使得保证人当然地、无条件地免责。

换言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按照法定要求行使权利,即使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已经结束,保证人也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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