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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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完全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完全平等原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2. 合法性与公平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 自由选择性: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意识选择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被保险人的选择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必然性和预见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定的风险预测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

5. 个别性和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合同,每份合同都是针对特定被保险人的特定风险所订立的,相关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6. 约束力和义务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支付保险费。

7. 可转让性和相对性:保险合同一般不得转让,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原被保险人转让给第三方。

同时,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可变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变化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

9. 终止与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终止,并且在合同期间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10. 理赔性: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合同,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为被保险人在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同时,保险合同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保险合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 4.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个性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根据投保次数 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小明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 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小明推销业务, 小明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 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 小明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 赔,按合同小明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 两家保险公司知晓小明重复投保后,均拒 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
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同的形式1. 投保单(保书)
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2. 暂保单(临时保单)
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向客户提 供的临时保障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保险单(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 正式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4. 保险凭证(小保单)
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 证明文件,即简化了的保险单。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5. 批单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后,在保险单或者保 险凭证上附贴批条。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一般法律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就是非法的,保险合同违宪。

保险利益必须就是受法律维护的,同时保险利益就是可以用货币排序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1必须就是合法利益。

即为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反法律或社会正直风俗而获得的,例如以偷盗税金赃物投保就是违宪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就是确认的利益。

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出现前或出现时必须能确认,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与否索赔,或索赔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

例如丈夫可以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

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扶养、赡养父母和抚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

例如用人单位或雇员,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应负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备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丧生,可能将引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备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

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就是一种格式合约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约“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句话强调了三个点:(1) 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一旦成立了保险合同,又投保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用,而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例题】1、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相比,具有哪个突出的特征( )A、公平性B、自愿性C、附和性D、互利性【答案】C。

根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合法经营牌照。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都能自主选择是否签署合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条款。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对某一方不利的不合理条款。

4. 完整性:保险合同包括完整的合同条款和附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披露自己的信息,确保对方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5. 个别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个体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

6. 相对性: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对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7. 不可撤销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或修改合同条款,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8. 互惠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并提供服务,被保险人支付保费。

9.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0. 法律保护: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双方当事人之
一违反合同条款或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平等、完整、个别、相对、不可撤销的双方协议文件,具有互惠、长期和受法律保护等特征。

只有在遵守这些特征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能够享受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益和保障。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尊敬的客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很高兴为您提供关于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的射幸的合同范本撰写服务。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其中射幸是其中之一。

在保险合同中,射幸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律义务。

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射幸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我将充分考虑射幸这一法律特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保险责任和赔偿条件明确规定,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我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情况,定制合适的保险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对保险合同范本有任何疑问或特殊要求,我都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无论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
责任保险,我都能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及相关服务。

期待与您合作,为您提供优质的保险合同范本撰写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6大特征。

一、合同自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自愿性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是自愿的。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

这种自愿性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例如,小明在购买汽车时,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车险。

如果他认为风险较小,可以不购买保险,但一旦发生意外,他将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二、合同的保险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性质的合同,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的利益。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提供赔偿。

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例如,小李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他生病时提供医疗费用赔偿。

这种保障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合同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也是不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会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

例如,小张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他的财产是否会受到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

四、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规定。

五、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对性的合同,它只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只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于其他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例如,小王在购买汽车时,购买了车险。

如果他的车辆在行驶中撞到了别人的车,保险公司只对他的车辆负责,不对其他车辆产生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性的合同,它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的具体标的以及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2.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即保险起止时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事故的范围和赔偿金额限制。

3. 保险费和缴费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以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4. 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合同中应包含免赔额和免责条款,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损失。

5. 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理赔和索赔的程序和时限,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的行动和提交的
资料,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流程。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法律要求,为他们定制合适的保险合同范本,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一、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项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互相约束。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性文件,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相对性。

保险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第三人是受益人。

四、合同自由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约束,合同各项条款的约
定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五、保险标的明确。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内容。

六、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七、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以上是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或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保险公司B. 保险代理人C. 投保人D. 受益人答案:B2.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C. 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瑕疵D.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答案:A3. 以下哪种保险属于强制保险?()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船舶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B.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C. 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D. 保险合同到期答案:B5.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绝对责任?()A. 保险标的因火灾造成损失B. 保险标的因地震造成损失C. 保险标的因盗窃造成损失D. 保险标的因战争造成损失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等。

在保险期间,甲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失50万元。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甲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甲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2.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雇主在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

在保险期间,甲公司员工乙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乙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乙的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

2009.7多2011.7多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

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

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

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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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具有⼀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或者多⽅的当事⼈意思表⽰⼀致的法律⾏为。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借以达到⼀定的经济⽬的的协议。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的合法⾏为。

⼆、保险合同与⼀般合同相⽐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⒉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法》
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后,投保⼈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订⽴保险合同,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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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的一方是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即购买保险保障的个人或实体。

2.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风险。

3.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条件。

这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等内容。

4.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保险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续保的。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即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需有明确约定。

6.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各种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程序、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内容。

7.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合同文本为准,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特征,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探讨其法律特征、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特征1.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保险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被保险人转让给他人。

如被保险人因故需要变更保险关系,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

但转让保险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4. 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程序、履行义务、保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收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有形的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是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商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契约自由:保险合同的一方是保险商,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和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险的类型、范围、期限、保费等。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2. 平等性:保险合同中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彼此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商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涉和协商,保证两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

3.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保费,另一方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商。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偿性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保证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4. 强制性:保险合同的一方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弱势地位,法律可以对某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限制或规定。

例如,对于强制责任险等一些特定类型的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

保险商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互相信息披露方面保持诚实和透明。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谎报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解除。

6. 平等交换:保险合同是以平等交换为前提的。

保险商通过承担风险获得保费收入,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获得保险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效力的实现。

7. 合同效力: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所持续的时间内遵守合同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其法律特征既体现了契约自由、平等性和有偿性的原则,也受到了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交换的法律约束。

只有在保险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能发挥其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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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内容摘要:20XX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

由于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是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同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一样。

本文着重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并从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方面来说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以及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这些特性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法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双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

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从表面上来看,作为个体分摊危险组织者的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人带来实际利益。

其实不然,因为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就立即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债权凭证,而这既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最根本权利,也是保险人提供给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

很明显,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交付了保险费为前提的。

保险不是一般的双务活动,是众多个体参与的诚信性的互助式活动,将“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活动得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较大的范围里进行的连续的、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公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不详,也是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原因。

尽管该法规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但实际上,是否“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仅仅是保险人评价被保险人信用的一个依据,没有一个保险人会因为应收保费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这几乎是全世界保险人的规则。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因此,当国内保险公司帐面上应收保费增多且呈坏帐趋势加剧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不够详尽感到忧虑,当保障权利的或然取得几乎是零成本时,就有人愿意面对诉讼。

而这样一种情形对已经交付保险费的多数被保险人来说就存在了不公平和风险,如果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保险人的分摊风险的组织者的角色也就难以为继。

当然,在实际的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也存在从经营需要出发而同意被保险人缓交、免交保险费的情况,或约定保障生效的保险合同,则不在此例。

(三)、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盈利性的。

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盈利,应该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现代保险这种人类的互助共济活动形式是通过商业模式运行的,保险人作为一种类型的商业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商品化的保险产品。

保险活动的非盈利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保险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是专对财产类保险而言的;它在财产类保险活动的投保、核赔以及发生追偿时具有下列实践含义:1.在投保阶段,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某种经济责任来确认保险金额(即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大保障限度);对无法确定价值或计算方法的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对于风险不能量化、不能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的事物,不能作为保险对象;对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投保的,其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视为不足额保险;传统上保险运作的这些惯常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投保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理赔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只负责用货币进行补偿,不负责对受损的标的物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低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高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此外,对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保险单,按照投保金额和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

3.因第三人致害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先行补偿,同时将对致害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时获得追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追偿权是充分的、完整的,不受被保险人已获赔偿额度限制。

但是,保险人追偿所获超过已赔偿额度时,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样,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又从致害人处得到补偿的,则应将超过损失部分的补偿退还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挑战,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保险纠纷时更愿意用自由缔约原则来对抗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则,认为,既然合同载明了保险金额那就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无论是否超值、是否不足都按合同明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这不仅使得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也违背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内在要求。

保险合同的给付性特征是专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人体及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货币价值的形态进行确定,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从本质上也无法用金钱补偿。

这种情况,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非补偿性。

因此,在人身保险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受益人的保障需求来选择档次适当的保险金额,在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则按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

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出现有人受益(获利)的情况,当然,这种受益是相对人身损害的非财务性质而言的。

(四)、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体现在每一种保险单仅对附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

附合性合同是与议商性合同相对应的。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但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单方事先制定的,且一般具有确定的格式(因此,保险合同又属要式合同),附合性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特征。

作为附合性合同,并不是说保险合同的签订不要议商过程。

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经过要约、承诺,但一般地说,保险合同要约人都为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按需对保险人提供的不同类型、不同费率、责任、赔偿给付方式的险种进行选择,填写投保单,并提出要求投保请求,保险人则根据标的、危险等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即承诺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同一种保险合同的差异只在标的名称、座落地点、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方面有所反映。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按标的、危险种类及经营习惯制定的基本型或标准型条款,即使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附加要求的,不同的附加内容也是事先制定好的,届时只须在主合同上加贴或注明即可,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这是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的最重要含义;其二,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对有争议的条款除按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外,必须尊重双方签约时的意图,其中保险人先于纠纷之前就制定好的、和条款同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条款解释,可为了解双方本来意图作一定参考;但对由于语词不清而产生的条款歧义理解,在争议发生时,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在实际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活动的存在,保险人大量的揽保活动是由经纪人和代理人承担的,一些代理人为业绩而超越代理权限,用经授权许可代理的保险单来超越授权去承保不属于保险单指向的保险标的,列如用家财险保单来承保经营性生产资料,用一般财产险保单来承保特殊财产,如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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