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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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沂源县水务局

二○○九年三月

沂源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目录

一、总则 (2)

二、施工程序要求 (3)

三、工程测量 (7)

四、土石方工程 (8)

五、坝体填筑 (9)

六、浆砌石工程 (11)

七、干砌石及护坡工程 (15)

八、砼及钢筋砼工程 (17)

九、止水、伸缩缝 (20)

十、金属结构和启闭机(闸门)安装工程 (20)

十一、灌浆治漏工程 (23)

十二、其它工程 (24)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沂源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更好地完成除险加固任务,争创优良工程,结合我县小型水库工程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 5129-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等制定本技术要求,供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人员执行,要求未及内容,执行有关规范。

2、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成立工地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确保本细则的贯彻执行,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实行班组自检、施工员复检、质检科终检的检查检测程序,并做好施工记录。

3、实行单元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供相应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请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工程开工后,工程计量开始,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其工程质量和工程量都要经过项目法人、监督、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确认工程量。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要在开挖和回填前进行验收测量,并留取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计量。

5、施工企业应在工地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地安全员,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汛前制定度汛施工预案并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

施,报项目所在乡镇防汛指挥部审批。施工企业搞好工地周围的群众关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6、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关系着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施工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7、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意见,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站审查。

8、在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对进场材料、砂壳土样、砂浆、混凝土等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施工程序要求

1、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备案和施工合同;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下达开工令后才能开工。

2、设计修改

(l) 施工企业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施工企业。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任何分部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现场放样资料和放出的具体位置,提交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4、施工企业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下列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申报表、施工放样报验单、施工设备机具进场报验单、实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工序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报告单。

5、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单位、监督单位联合进行施工前地形和典型断面测量,并经三方签字确认。按项目法人单位(监理)提供的高程点和平面控制坐标点进行施工放样。

6、施工企业应保护好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提供的所有测量控制点,制作永久易用的高程和坐标控制点不少于2个。

7、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建立为满足现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所需的设施齐全、仪器配套符合精度要求的工地实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职试验员。

8、各工地试验室所配备的仪具应报监理工程师查验。如果所配仪具不能满足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时,应委托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9、施工企业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报验单。表中应写明:机械名称、型号、功率、数量及到达日期,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10、施工企业应将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及人员按时到达工地,报监理工程师查验。进场的施工机械,工程竣工前未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运出工地。

11、凡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合格材料。施工企业在这些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12、施工企业对材料质量的常规检验应按要求进行取样试验,其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13、所有外购材料运到工地后,都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室的检验报告。不合格材料不得运入工地,已运入工地的要限期运走。

14、施工企业应设有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应按“三检制”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查验,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5、对本工程各部分完成后的质量检验,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全检或重点抽验,实行抽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主观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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