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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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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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

EPC(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的设计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包括整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的总体策划和协调工作,采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而是按照业主要求中的内容,有可能包括项目投产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采购协调、配合、必选等,而与设计采购一体化的施工工作内容则包括了从设计到投产(根据业主要求)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与协调、安装、试车、技术培训、交钥匙等方面。

总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EPC项目的工程产品,业主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产品价款和报酬。具体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如下:

1.以发包人要求为核心管理要素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该要求。该发包人的要求为发包工程的基本指标,一般包括功能、时间、质量标准等基本,并非详细的技术规范。各投标的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在验证所有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后,结合自己的

人员、设备和经验情况提出初步的方案,业主通过比较评估,选定中标的EPC总承包商,并签订合同。

2.以总承包商为履约核心

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与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策划,并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数据信息进行复核和论证,设计、生产(制造)及生产产品所需物资的采购、调配和EPC 项目的试运行管理,直至符合并满足业主在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总承包商在此合同项下的风险较施工总承包合同要大很多,包括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以及其后程序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信息,总承包人均需要复核,发包人对此类文件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属于总承包人无法复核的情况。

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工作控制是有限的,一般不得干涉承包商的工作,但可对其工作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EPC合同中的分工见表。

3.根据实际项目需要,扩展合同范围

合同实施完毕时,业主获得一个可投产或者运行的工程设施。有时,在EPC总承包模式中承包商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工作。EPC总承包如果加入了项目运营期间的管理或维修,还可以扩展为EPC加维修运营(EPCM)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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