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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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

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提请重庆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重庆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重庆保监局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

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健全以解决行业内部争议和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及时向重庆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重庆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接受重庆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

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接受和办理重庆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授权经营的保险机构(即重庆市市级及市级以上保险机构),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重庆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保险监管机关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四)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清偿与协会的债权债务;

(三)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

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行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按照协会决议要求分摊有关费用;

(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已经加入协会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表、区级保险行业社团组织会长或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它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

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不参与常务理事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在保险业内有较高威望;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讨论、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四)审议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及协会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六)审议制定协会秘书处各项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和副会长人选可以是重庆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

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报重庆保监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不在业内外兼任其它工作。秘书长协助副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重庆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也可由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重庆保监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提前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保险监管机关和理事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协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工作;

(三)参与研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协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副会长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组织完成重庆保监局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六)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以及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

第五节同业总经理峰会、秘书处、专业(管理)委员会及

其它

第三十六条协会建立在理事会领导下的会员同业总经理峰会制度。分别为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峰会、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峰会、保险中介公司总经理峰会。

第三十七条同业总经理峰会的主要议题是,加强同业主要负责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同业在行业规范和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同业总经理峰会采取圆桌会议方式,实行排序轮流主持会议,由轮值公司的总经理担任会议主席。

第三十九条同业总经理峰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协会各机构负责人及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由协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并报重庆保监局核准。秘书处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用工

管理、绩效考核、党建、档案、岗位责任、财务等管理制度。

秘书处有三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建立党支部,接受重庆保监局领导。

第四十一条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寿、中介等专业(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统一领导,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协商有关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由各组成单位在组成单位中推选一位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协会秘书处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根据议事需要,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各组成单位分管总经理室领导参加的专业(管理)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

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会费收取原则上以支定收,适当超前、留有余地。新会员入会费采用固定标准;年会费采用基本年会费加规模年会费的办法。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协会实行会费预算管理。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实行单独预算、单独筹集、单独核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九条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所得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须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五十条建立基金调控制度。本会在会费帐户中开设发展基金科目。发展基金由新会员入会费和年度会费结余构成。如需新增固定资产设施或因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而导致年度预算不足时(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除外),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动用该科目资金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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