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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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9]46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46号)
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结合全市征迁工作实际,现将忻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1)。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执行(见附表2)。
三、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中,未涉及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偿办法,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每年按各县(区)的分区域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费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第21条规定执行,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收取的复垦押金由用地单位会同相关县(区)商定。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5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每亩5000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