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合集下载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拾得物法律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拾得物纠纷,使我们法学实务界在法律适用上感到无法可依。

因此我主要从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如何明确我国的拾得人的权利角度,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

标签: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它反映出广大劳动人民对拾得物的态度。

但这只是一种道德约束,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那么,我们拾到东西后该怎么办?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又会有什么后果?拾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吗?……这一系列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相关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因此,当面临纷繁复杂的遗失物纠纷时,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保护失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拾得人的正当利益,及惩罚恶意拾得人。

为了提高法律效率,增强法律威信,稳定社会关系,有必要研究拾得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补充和完善拾得物立法。

一、拾得遗失物的含义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使失落它处的、失去控制的物品。

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要成为遗失物,首先要求它属于有主的动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有主物;其次,遗失物在遗失人遗失后,拾得人拾得前,须不为任何人占有;第三,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并非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抛弃物。

符合这些条件,才构成遗失物。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其性质,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因此,其成立不存在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拾得人不以行为能力的具备为要件。

二、拾得遗失物法律纠纷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是较为复杂多样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是对拾得物的专门规定,此规定处于民法通则物权篇中,是基于物权关系对拾得物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导读:1、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2、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遗失物顾名思义是失主不小心遗失了,被人捡到,遗失物只存在动产关系,不存在不动产关系,遗失物需要在合法的行为中进行,不得违法。

那么物权法拾得遗失物作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1、拾得人的义务:(1)通知义务。

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

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

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

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

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浅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与完善

浅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与完善

浅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与完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一件物品被遗失后,如果有人在找到该物品后进行了善意取得,即认真考察该物品的主人,并进行了寻找和通告,但仍然无法找到主人的情况下,那么这个人可以将该物品取回并取得所有权。

这一制度的出现意义在于既可以保障失主的合法权益,又能激励拾得者积极参与到寻找失主的行列当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在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中,仅仅是强调要进行通告,但是这个通告的范围是不明确的。

有的时候,通告只是告知其身边的人,而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的展开人群,因此真正的失主很难找到拾得者。

其次,在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中,并没有对拾得者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

一些拾得者会恶意隐瞒拾得事情,享用拾得物品,而且遗失物品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可以贡献给社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强对拾得者的监管,明确他们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明确通告范围,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告、报道等方式广泛地宣传该物品的失主信息,以便失主可以得知。

其次,可以规定拾得者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遵循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必须如实地填写拾获物品登记,如实填写取得所有权的申请,并提供拾得当时的情况等,从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于那些拾取遗失物品而恶意隐瞒的拾得者,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而提高遗失物品的管理效能。

总的来说,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保证失主合法权益的制度,也是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但是当前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因此,只有不断进行制度的完善,规范其运行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有 两要 素之 结合行 为 。王泽鉴 先生认 为“ 失 物之 拾得 是指 发 现 权 。所 有权 人 或其 他权 利 人 可 以要求 无 处分 权人 承担 损 害赔 偿 ” 遗 及 占有 遗 失物而 言 , 实际上 以后 者为 重要 。这 样 看来 , ” 学者 们 对 责任 , 可 以要求 遗 失物 的受 让人 返 还原物 。当然 , 个 返还 请 也 这 “ 得” 拾 的构成 要素 意见较 为统 一 , 需拾得 人 对某 动产 发现 并 将 求 有 时间 限制 , 均 即知 道或 应 当知 道受 让人 之 日起 二年 内。 有 权 所
要有 以下几个 方 面 :
对 于物 的管领 控制 会使得 “ 拾得 ” 的范 围过 于狭 窄 , 易在现 实 生 很大 贡献 , 认 为 , 存在 一 定不足 之 处 , 待于 进一 步完 善 。 容 我 仍 有 主
活 中 出现 法 律 的空 白。 ( 国外对 拾得 遗 失物制度 的规 定 二) 目前 , 界上 许 多国家 规定 , 失物 的拾 得人 经 过 一定 的 公 世 遗
所 定, 公告后 6 月 内不 知其所 有人 时 , 得 人取 得其 所有 权 。 在 个 拾 《 国 民法典 》 7 条 第一款 规 定 : 德 第 3 向主 管官 署报 告 遗 失物 后 6
( ) 得 的构 成 一 拾
尽 管各 国法 律并未 规定什 么是 “ 拾得 ”但 这 并不妨 碍 学者 们 对 此 , 律规 定 了遗 失物 的所 有权 人或 者其他 权利 人有权 追 回遗 , 法 对 “ 得 ” 行探 讨 。史 尚宽先 生认 为 “ 得遗 失 物是 指 发现 、 拾 进 拾 占 失物 ;其 次法 律赋 予 了遗 失 物 的所有 权人 或 者其 他权 利人 选 择

失物认领管理制度

失物认领管理制度

失物认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失物认领流程,保障失主权益,维护管理秩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失物认领管理办法》,制定本失物认领管理制度。

二、认领流程1. 发现失物:员工在公共场所发现失物时,应当立即将失物交至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2. 登记登记: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失物登记在失物登记表上,并进行分类、编号、拍照等工作,确保失物的准确记录。

3. 公示公示:失物登记后,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工作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失物信息,包括失物名称、特征、编号等,方便失主认领。

4. 认领认领:失主在认领失物时,应当凭失物编号、失物名称等信息到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认领手续。

失主需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

5. 归还归还:失物认领流程完成后,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失物归还给失主,并登记相关信息,确保失物归还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6. 处理处理:对于长时间无人认领的失物,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公益捐赠、无主物品拍卖等方式处置。

三、服务保障1. 保密保密:失物认领过程中,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失主个人信息的隐私,禁止泄露失主相关信息。

2. 安全安全:失物认领过程中,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失物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盗,确保失物的完整性。

3. 礼貌礼貌: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失物认领过程中保持礼貌和耐心,提供优质服务,让失主感受到关怀和尊重。

四、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失物认领管理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处理。

2. 对于失物认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或疏漏,前台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并改进工作流程,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附则本失物认领管理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对本制度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办事,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评《物权法》第107条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评《物权法》第107条
当今 世 界各 国在遗 失物 的 归属 制 度 的立 法 中 , 都 选 择 继受 日耳 大 曼 法 的取 得 所 有 权 主 义 , 《 国 民法 典》 7 7条 、德 国 民法 典 》 如 法 第 l 《 第
从《 物权法》 的体系上来看 , 17条的规定应当为遗失物 的善意 第 0 取得制度 。该条款可 以做 出如下理解 : 若遗失物未通过流转 , 则拾得 人无论何 时都不 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可随时追 回遗失 物。但遗失物在被转让的情况下所有权 归属的 问题则应根据其所处
基于所有权 人的意思而丧失 占有之物 。而 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 于原 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 包括盗赃物、 遗失物 、 遗忘物 以及误取物
从 上 述 法条 解 析 中可 以看 出 ,物 权 法》 于 遗失 物 的 善意 取 得做 等 。 《 对
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应当将其归于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
遗失物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后, 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主要通过上述
的拾得遗失物 的归属制度来解决, 但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转让给 善意 善意取得指占有人将无权处分的占有物转让给受让人 , 如受让人 制度中, 应将脱离所有权人占有 的物分为 占有委托物 与占有脱 离物 。
付价款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赔偿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在这 第 三 人 时 , 则需 交 由 民法 中 的“ 善意 取 得 ” 度 来 加 以 规 定 。 制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20. 0 9 3(下 )
{占 I 缸会 ; I j
论遗失物 的善意取得 制度
— —
评《 物权 法》 17条 第 0
宋 文静
摘 要 对 于遗失物 的善 意取得 制度 , 国Ⅸ 我 物权 法》 17条做 出了明确的规 定 , 该规 定在 立法 和适 用上 尚存一 些疑 问 第 0 但 值得 探 究。本 文通 过对 物权 法》 丈的解读 和对 各 国立法理论 的 分析 , 析 了 务 评 物权 法》中对 遗 失物 的善意取 得制 度 的规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
3 3明 确 遗 失物 招 领 、 领 的 具 体 程 序 . 认
2我 国立 法 中遗 失 物拾 得 制 度之 弊端
我国现行的有 关立法对遗失物拾得 的规 定存在以下弊端 : 2 1物不能尽其用 . 损社会整体利益 . 有 ( 物权法> 定对 拾得 人来 说 只会损 失而 没有收 益的 , 规 因而 对于 一 个理 性的经济人来说 , 在发现遗失 物时 , 对法律 规定熟 悉的可 能对遗 失 物 视而不见 , 不熟 悉的更多时候会是拾 回遗 失物后不理不睬 。 而 2 2权 利义 务 不 对 等 .
1遗 失物 拾得 的概 念及 构 成 要件
所谓遗失 物拾 得 , 发现 他人 的遗 失物 而 予以 占有 的一 种 法律事 指 实。关于遗失物拾得性质 , 说主 张是法律 事实 中的事 实行为 , 通 而非 法 律行 为 , 其成立不存在 主体是否适格 的问 题 , 拾得 人不 以具有完 全行 为
的属性 。 3 2 遗 失 物 拾 得 人取 得 遗 失 物 所 有 权 的 构 建 .
般认 为 , 遗失物 是指他 人不慎 丢失的动 产 , 即所有 人或合 法 占有 人因主观上疏 忽或 自然原因导 致失 落而失 去控制 的动产 。遗 失物 的构 成要件有三 : 第一 , 须为有主 的动产 。除一般 的动产 外 ,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折及各种证 书也属于动产范畴 ; 广义上的遗失物还包括漂流物 与失散 的饲 养动物 。第二 , 占有 人丧失 占有 。判 断 占有 人是否 丧失 占有 , 须 应
【 关键 词 】 遗失物; 遗失物拾得; 立法现状: 立法建议
中图 分 类 号 :54 A 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6 0 1 — 1 10 8 8 (0 90 — 22 0 J

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

以上两种观 点各有千 秋, 拾得制 度涉 及到如何在 道德与 法律
第 一个 问题具体 为: 一个人 由于过 失暂时丧 失 了对 自己物 品 之 间做 一个合 理 的选 择 。 法律 的态度 就是事 实求 是 , 面人 的现 直 ( 动产 ) 的占有 , 而被 不特 定的社 会 中的他人 拾得 且 占有 时 , 如何 实需求 。所 以应该 从多角度 看 待分析这 个 问题 。 恢 复遗 失人对遗 失物 的所 有权 , 使得遗 失物的所有 人和拾 得人 并
张 小玲


本文 尝试从 遗 失物拾 得制度 的 目的论视 角对该 制度进行 论 述 , 求拾得人 报酬请 求权 的合 理性和 必要性 , 探 以期更
耶林在 其著作 《 法律 的 目的》 中提 出, 目的 的法 律规则 是根 无 此观点 认为世 界许多国家 都明文 规定拾得人 的报酬 请求权 。 本不存 在的 , 法律在很 大程度 上是 国家为 了有 意识地 达到某 个特 而我 国民法 和物 权法 中基于道 德的考虑 都没有 明确的规 定, 这是 定 的 目的而制 定的 。 将道 德规 范直接 上升 为法 律规 范 。拾 得人 单方 负有拾 得遗 失物 法 目的论 的分 析是一种 解读法律 制度 的思路 , 思路从 法律 保管 且无 条件归 还失主 的义 务, 造成 双方权 利义 务严重 失衡 , 该 这 制度 产生和 运作 的理 由入手 , 论证 法律制 度存 在的 目的和 理 由。 有违 民法权利 对等 的原 则。 社会 在发展 , 民权利 义务法 律意 且 公 同 时为法律 制度 的存在 寻 找正当性 和必 要性 的基础 。。

识理 念在增 强 。为 了能够更 好 的鼓励 人们在 拾得 遗 失物后将 其 迅速返 还给 失主 , 完全有 必要确 立一 定 的物 质激励 机制 。 因此肯

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的完善的探讨

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的完善的探讨
理 人 的 注意 去 妥 善 保 管遗 失物 等 义 务 , 且 没 而 有 获 酬 权 , 权 利 人 认 领 时 , 论 遗 失 物 为何 无 无
原权利的尊重 , 但此条 美训 的实现 殊为不 易,

方 面 需 有 路 过 遗 失物 之 人视 而 不 见 、毫 无
没有 法律依据也 不可能事先有合 同约 定的非 法 占有。 所以依《 物权法》 2 0 第 3 务的规定不可
人 权 利
中图分类号 : 1 D9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0 0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 10 — 9 42 1 )8 0 4 0 民 法 中的 遗 失 物 是 指 非 故 意 抛 弃 而 丢 失
的物 。现 实生活中, 失物的 出现实为平常与 遗 不可避免。对此 , 国 自古即有两条美训 , 我 其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 ̄00 21 年第 8 期
对 拾 失 制 拾 人 I 完 探讨 我国 得遗 物 度中 得 权牙的 善的 j
●张丽琴
摘 要 : 实生 活 中 , 失 物 的 出现 不 可 现 遗 避免。我 国现行 的《 物权 法》 对遗失物 出现后 拾 得 人 与 遗 失物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做 了 较为详尽的规定 , 建立了拾得 遗失物制度 , 时 实践中相 关问题的解决具有 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 其规定 中仍有不 太完善之 处, 即拾得人与遗 失 物 权利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务 关 系不 平 衡 , 得 拾 人 的权 利 相 对 其 义 务 而 言过 重 。 实践 中不 利 于 遗失物的返还和有 效利 用。文章即以此 为议 题, 出完善拾得人权 利的思考与建议。 提 关 键 词 : 权 法 拾 得 遗 失物 制 度 拾 得 物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遗失物品,避免遗失物品的损失和滥用,制定遗失物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发现的遗失物品。

三、定义1. 遗失物品:指在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发现,并暂时没有找到失主的物品。

2. 遗失物品登记:指将遗失物品的基本信息记录在遗失物品登记薄上,包括物品名称、特征、发现地点、发现时间等。

四、遗失物品处理流程1. 发现遗失物品:一旦发现遗失物品,发现者应立即将物品交给管理员。

2. 登记遗失物品:管理员接收到遗失物品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将物品放置在专门的储物柜或安全箱中。

3. 寻找失主:管理员应尽快通过合适的方式寻找失主,包括发布寻物启事、联系失物招领网站等。

4. 临时保管: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损坏或丢失。

5. 归还或处理:如果失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认领遗失物品,管理员有权决定将物品捐赠或销毁。

五、遗失物品认领流程1. 失主认领:失主可以到管理员处认领遗失物品,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者。

2. 鉴定认领:管理员会对认领人的身份和认领物品进行核对,确保认领的合法性。

3. 归还遗失物品:认领成功后,管理员会将物品归还给失主,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六、违规处理1. 有意毁损遗失物品或隐瞒遗失物品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故意隐瞒失物招领信息或私自认领他人遗失物品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由管理员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应在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

此为遗失物品管理制度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遗失物品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遗失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秩序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包括各类遗失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遗失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校园卡、钱包、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摘要:《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但是细细斟酌该制度仍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它过于强调了遗失人物权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缺乏对拾得人权利的关注,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价值。

本文拟就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及有限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角度讨论,以期更有效的实现《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遗失物取得一、现有制度下遗失人与拾得人”双输”局面的形成(一)依《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几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首先,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须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拾得人负有及时通知遗失人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最后是返还义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相反,物权法于拾得人的权利,仅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偿还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然而,”由于请求费用偿还时需对所花费用进行举证,一旦无法举证、证据不足或忘记索取证据,即使费用已经支出,也将不能从遗失人处得到什么补偿,正是这一风险常使拾得人处于费力不讨好的境地”②。

当然,物权法还规定了拾得人基于悬赏广告发生的报酬请求权。

但依悬赏广告发生报酬给付请求权的情形毕竟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拾得人往往因其拾得行为而引起一系列的义务,同时基本得不到任何实质的报酬;而遗失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这种制度在设计上是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相违背的。

(二)对于遗失人人而言,取得遗失物可能性大大降低正如我们所知,大多数情况下,遗失物究竟为谁拾得乃无从查知。

而根据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遗失物拾得人可分为三种类型:道德型、自私型和大众型。

道德型拾得人不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仅通过归还遗失物获得道德收益,没有酬金,他也将归还遗失物;自私型拾得人则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不考虑道德收益,因此法定酬金通常不足以打动他们;大众型拾得人不仅将遗失物看作物质收益,还能从归还遗失物的行为中获得道德收益。

探析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

探析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

对遗失物的界定 , 学界有不 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 , 遗 人来认领 , 遗失物可由拾得人、 国库和寺院按法律规定的比例
失物 是指 无 人 占有 但 为 有 主 的动 产 ;另 一 种 观 点认 为遗 失物 来分享。比较这两种立法 ,在罗马法上 当拾得人尽 了相应 的
指不属于任何人 占有但并木成为无主物 :笔者认为遗失物是 义务后仍然找不到失主 , 也将会产生权利确定问题 , 而 日耳曼 指 占有人丧失 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所 有权 人 对 物 的暂 时 丧 失 的状 态 , 而 且 该 物 只 能动 产 , 因 为 不
法 的规定更加考虑各方利益 , 便捷地处理物的归属 问题, 有利 2 . 2现代国家对拾得遗失物制度 的规定 ( 1 ) 美国法律认为, 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原财产所有权 人 制 国家 ,许多州法律对拾得遗 失物制度做出不 同的规定。加
( 2 )遗 失物须遗 失人丧失 占有。物 的丧失需要从客观现 之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 法官在权衡双 实及社会观念来判断 , 总体来说是丧失对物事实上 的支配 力。 方各 自的利益 , 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 来选择法律的适用。拾
如手 中的物品从高空摔落 、自家的动物进入他人领地等这些 得遗失物、 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 , 应 当归还失主 , 因此支 出
在未拾得之前应不为任何人所 占有 。所有权人将物品遗 失在 得人的拾得物所有权。第 9 7 3条规定,若无受领权利人事前 他人的车 、 住宿、 宾馆等 , 均不属于遗失物 的范畴 。 1 . 2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遗 失物并 占有的事实行为。 拾
满时, 则可取得物 的所有权。

拾金不昧奖励制度

拾金不昧奖励制度

拾金不昧奖励制度拾金不昧是一种良好的品质,是社会公德的表现之一。

一个社会中,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首先,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可以鼓励人们热心助人,增进社会和谐。

当一个人拾到他人丢失的财物后,如果能够诚实地归还给失主,这不仅能够化解失主的困扰,还能够让失主对社会有更多的信任和安全感。

如果这种行为得到适当的奖励,会进一步激发人们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让社会更加和谐。

其次,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也有助于廉洁治理和反腐败。

一个国家的廉洁治理和反腐败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如果有一套科学的拾金不昧奖励制度,可以让民众参与到反腐败的行动中来。

例如,如果一个人发现了他人故意遗失的大额现金并归还给失主,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遏制腐败问题,还能够形成全社会的抵制腐败的氛围。

另外,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本。

一个诚信的社会可以给人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提高社会的整体信任度。

如果一个人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品并归还给失主,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

这样一来,人们会更加珍惜自己的诚信,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为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贡献。

最后,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也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下,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奖励,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

这样一来,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通过自己的拾金不昧行为来获得奖励。

这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正性,让每个人都有公平受益的机会。

总之,拾金不昧的奖励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反映,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廉洁治理、诚信建设和公平正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拾金不昧奖励制度的重视和宣传,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拾金不昧的行动中来,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失 物 的拾 得 系事实 行 为 ,行 为人有 无行 为能 力 ,在
所不 问 ” 。 。
当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具有空间位置的不变性 ,不 可能 发生遗 失 的情形 ;遗 失物 是 “ 遗失 ” 的物 ,这 里的 “ 遗失 ” 是指非 基 于所有 权人 主观 意愿 而丧 失 占有一定物,并且不知道在何时何地丧失 占有 ,也 不知 道该 物现在何 处的状 态 ;遗 失物应当是有主 物。“ 遗失物 ,谓不属任何人 占有 ,而未成为无主 之物。 ”1 2 ] 既 然是 遗 失物 ,就 说 明该物 之上 存在 所 有 权 ,而且在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之后所有权 依然存续 ,无主物之上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 ,也 就无 “ 遗失 ”这一 说法 。
拾得遗 失 物 ,是 民法上 与所 有权有 关 的一项 重 要制 度 。 民法 上 的拾得 遗失 物 ,是指 民事 主体发 现
他人所有的 、非因主观意愿而丧失占有 的财物 ,并 置于 自己的实 际控 制和 管领 之下 ,从 而在相 关 主体
间产 生一 定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一 种 法律上 的事 实 。学 者王 泽 鉴认 为 ,“ 遗 失 物 者 ,指 无人 占有 ,但 为 有
不能产生拾得遗失物的效果。但是 ,发现和占有并 不要求必须由同一行为人做出。
此 外 ,“ 拾得 ” 的行 为人 还应 当是 所有 权 人 之 外 的人 。 因为所有 权人 “ 遗失 ” 自己所 有物 之后 的
“ 拾得 ”行为 ,应当认为是对 自己丧失 占有之物的 恢复占有行为 ,不能够适用拾得遗失物制度。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性质 ,王泽鉴先生认为 “ 遗
所有权或者报酬请求权。我 国当前 民事立法提倡拾金不昧的美德 ,否定 了拾得 人在 无人认领遗 失物的情形下取得 遗 失物所有权和在 所有权人认领 遗失物后请 求所有权人 支付 一定报酬 的权 利 ,这 与我国 当前的现实情况 存在差 距 ,同时也背 离了世界各 国在拾得遗失物相关立法上的一般趋势 ,产生 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要在未来立法 中 明确规定拾得人 的报酬请求权和在特殊情形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 利, 以使 法律 能够更好地起到指导实践的作

拾得物处理的规则评论

拾得物处理的规则评论

拾得物处理的规则评论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

但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从遗失物的含义及认定入手,对我国拾得物的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标签:遗失物拾得物规则完善我国最早对遗失物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当中。

我国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详细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的规定,对社会生活中遗失物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则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律中对拾得人设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道德入法的特征还比较明显,下面本文就从我国对拾得物的处理规则入手,继而对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遗失物的含义及认定要分析我国遗失物制度恰当与否,前提必须对遗失物作出明确的界定,否则我们便不能理性地分析这一法律问题。

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

从它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出遺失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遗失物必须为有主的动产。

因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且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所以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第二,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

第三,丧失占有非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意。

也就是说,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出于过错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丧失对物的占有。

第四,该物现无人占有。

依据权利主体的不同,物可分为自主物、他主物、无主物。

对于一个拾得物,究竟是不是遗失物,如果是遗失物,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认定,而是直接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

对于一个人的拾得行为,他主物和无主物的区分决定了能不能适用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二、对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规则的法律评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就规定,首先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1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1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遗失物立法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和详细分析重构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必要行,并参照国外和国内立法,建议重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有偿……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否则构成对物的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不归还的法律责任。

然而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现实可能性上,仅仅体现在那些已明知拾得人身份的人身上,而对身份不明的拾得人没有多大的约束作用。

因为许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并不为他人知晓,即使被他人目睹,也因不知遗失人的姓名、住址无法人告知,公安机关即使帮忙查寻,也未必能象办刑事案件那样慎重和认真,只是在具有巨款和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例外。

在多数情况下,遗失人只有通过“寻物启示”和沿途寻访等自身努力来寻找遗失物,失物能否最终复归的关键仍在于拾得人的道德水准。

就伦理上的可能性而言,如果遇有道德素质欠佳的拾得人匿而不报,这就会给失主造成难于挽回的财产损失。

而我们在立法中适度引进利益机制,则能把这部分人引导到拾金不昧的道德立场上来,最终的结果是使遗失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从而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

(二)有助于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只强调了对失主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拾得人利益的考虑,不仅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还使同一类失主或同一类拾得人间的利益悬殊,反映出无获酬规定的弊端,暴露出该项立法的有失公正和科学。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特征:任何公民不得享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得承担无权利的义务。

在民事权利义务方面,这种一致性反映得更为突出。

而我国遗失物立法有关拾得人义务的规定,脱离了权利的对应性。

立法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从原来的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规范,而受褒奖的权利仍保留在原道德规范之中。

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的评价,仍停留在“口头感谢”和有关部门及传媒表扬阶段,得不到法律用物质方式的肯定评价。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既然规定了拾得人拒交遗失物的强制性责任,那么对拾金不昧的拾得人应给予奖励性报酬。

学校失物拾取管理制度

学校失物拾取管理制度

学校失物拾取管理制度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的快节奏,在学校里,时常会有学生们遗失物品的情况发生。

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和维护学校的秩序,学校制定了失物拾取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学生得以找回遗失的物品,还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互助精神。

一、失物拾取区域为了方便学生们寻找遗失物品,学校将失物拾取区域设立在每个教学楼的重要位置,比如大厅、走廊等。

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学生们前来寻找,同时也能保证学生们的安全,避免盗窃事件的发生。

二、失物登记流程当学生发现遗失物品时,可以前往失物拾取区域,将物品交给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将对遗失物品进行登记,并录入电脑系统。

登记时,学生需要提供物品的详细描述以及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管理人员与学生联系。

三、物品分类存放为了方便管理和寻找,学校将拾到的物品进行分类存放。

常见的分类有:学习用品、衣物、饰品、电子产品等。

这样不仅方便学生快速找到自己遗失的物品,也方便管理人员定期清理和归类。

四、遗失物品公告栏学校设立了遗失物品公告栏,将拾到的物品进行公示。

公告栏上附上物品的照片和详细描述,方便失主来寻找自己的物品。

同时,在公告栏上也可以发布一些注意事项,提醒学生们关于物品保管和遗失物品寻找的相关规定。

五、遗失物品认领学生遗失物品后,可以前往失物拾取区域认领自己的物品,需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当失主前来认领时,管理人员会核对认领人的身份信息和物品描述,确保物品归还给真正的失主。

六、遗失物品处理对于长时间无人认领的物品,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方面,学校会将一些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如衣物、书籍等,捐赠给贫困学生或公益机构。

另一方面,学校也会将一些易腐物品或无法找到失主的物品进行销售或处理。

七、加强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全体师生的失物拾取意识和培养社会责任感,学校会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比如,在开学典礼上,宣讲失物拾取管理制度,并提醒学生们关爱他人,帮助他人。

同时,还会通过学校广播、橱窗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失物招领管理制度范文

失物招领管理制度范文

失物招领管理制度范文失物招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失物招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失主及时找回失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失物招领流程1. 发现失物: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失物后应立即将失物交给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

2. 失物登记: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立即登记失物,详细记录失物的特征描述、发现地点和时间等信息,并在失物招领平台上发布失物信息。

3. 寻找失主:失物登记后,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积极寻找失主,利用失物招领平台、社交媒体及其他途径发布失物信息,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供失主及时联系。

4. 失主认领:失主通过失物招领平台或联系方式核实失物信息后,可前往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认领失物。

5. 验明身份:失主在认领失物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如失物出现争议,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有权要求失主出示合法证明文件。

6. 归还失物:经核实确认失主身份后,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失物归还给失主,并填写相关手续和记录。

7. 登记信息保存: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将失物登记信息及时归档和保存,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三、失物招领平台建设1. 失物招领平台是失物招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以下功能:a) 发布失物信息: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登记的失物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包括失物的特征描述、图片、发现地点和时间等。

b) 失物查询功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失物信息,以帮助寻找失主。

c) 失物认领功能:失主可通过平台核实失物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来认领失物。

d) 失物归还记录: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在平台上记录失物归还的相关信息和手续。

e) 信息保密措施:失物招领平台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失物信息的机密性和隐私性。

2. 失物招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由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负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团队进行开发和维护。

四、奖励机制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失物招领工作,招物拾遗中心或相关单位可设置奖励机制,包括:1. 发现失物及时上交的个人或单位可获得一定的感谢信或嘉奖。

失物招领规章制度

失物招领规章制度

失物招领规章制度出租车公司失物招领管理制度一.值班制度为**汽车运输公司对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失主的权益进一步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制度1、失物招领处地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质量部2、失物招领处值班时间:周一到周五每天上午:8:3012:30下午:2:3017:003、值班要求:⑴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做好登记工作如有人上交拾物应做好登记、保存;如有人认领物品须格外谨慎以防冒领、错领和重领⑵值班时应注意保持办公室卫生爱惜办公物品如桌椅、记录本、笔纸、工作证和钥匙等所有东西用完后都要归位摆放整齐更重要的是保护好上交的物品4、储存制度:⑴物品储存前要仔细检查其是否完好无损并做好记录工作后存放到专用的失物存放柜⑵发现有物品丢失、损坏、霉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⑶所有物品如有人为毁坏责任人员应主动赔偿不得推卸责任⑷所有物品一律不得带回私用5、登记制度:⑴所有表格应认真填写要求笔迹清晰不得潦草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遗漏事项;登记失物时需贴好编号以便查找⑵填写认领表格表时应仔细查看其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防冒领、误领和重领6、奖惩制度:⑴对冒领、挪用、侵吞、损毁失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⑵对于多次拾物并主动上交的驾驶员或单次拾获物品贵重者本公司将及时张贴红榜对其进行全公司通报表扬⑶对于故意冒领和重领的失主一经查出本公司将上报派出所处理二、失物招领流程1、拾物接收⑴拾到失物的驾驶员将失物交至质量服务部值班人员协助其填写登记表⑵值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交回本公司拾物做好图片留存记录⑶接收到的失物由值班人员存放2、失物认领当工作人员确定领取人所描叙的失物特征与失物登记表上的信息相符后需让领取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办理认领手续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将原物归还失主失主在确认物品无损坏后填写失物领取表即可三、注意事项1、工作人员在认领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确认失物与登记表描述的特征是否相符以防出现差错2、当拾物内有提示失主身份的物品时应主动与失主取得联系3、在确认失物是否属于认领人时值班人员应注意态度及用语小心谨慎做到细心但不苛刻4、注意失物的保管存放失物的柜子不用时须锁好四、其他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质量服务部主管负责检查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质量服务部主管负责解释xx年11月失物招领规章制度[篇2]一.值班制度为加强对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失主的权益进一步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制度1.失物招领处地点:客运站值班站长室2.失物招领处值班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3:0017:303.值班要求:⑴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做好登记工作如有人上交拾物应做好登记、保存;如有人认领物品须格外谨慎以防冒领、错领和重领⑵值班时应注意保持办公室卫生爱惜办公物品如桌椅、记录本、笔纸、工作证和钥匙等所有东西用完后都要归位摆放整齐更重要的是保护好上交的物品4.储存制度:⑴物品储存前要仔细检查其是否完好无损并做好记录工作后存放到专用的失物存放柜⑵发现有物品丢失、损坏、霉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⑶所有物品如有人为毁坏责任人员应主动赔偿不得推卸责任⑷所有物品一律不得带回私用5.登记制度:⑴所有表格应认真填写要求笔迹清晰不得潦草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遗漏事项;登记失物时需贴好编号以便查找⑵填写认领表格表时应仔细查看其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防冒领、误领和重领6.奖惩制度:⑴对冒领、挪用、侵吞、损毁失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⑵对于多次拾物并主动上交的驾驶员或单次拾获物品贵重者本公司将及时张贴红榜对其进行全公司通报表扬⑶对于故意冒领和重领的失主一经查出本公司将上报公安局处理二、失物招领流程1.拾物接收⑴拾到失物的驾驶员将失物交至质量服务部值班人员协助其填写登记表⑵值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交回本公司拾物做好图片留存记录⑶接收到的失物由值班人员存放2.失物认领当工作人员确定领取人所描叙的失物特征与失物登记表上的信息相符后需让领取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办理认领手续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将原物归还失主失主在确认物品无损坏后填写失物领取表即可三、注意事项1.工作人员在认领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确认失物与登记表描述的特征是否相符以防出现差错2.当拾物内有提示失主身份的物品时应主动与失主取得联系3.在确认失物是否属于认领人时值班人员应注意态度及用语小心谨慎做到细心但不苛刻4.注意失物的保管存放失物的柜子不用时须锁好四、其他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客运站主管负责检查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主管负责解释**总公司失物招领规章制度[篇3]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为践行“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的口号服务XXX学院全体师生减少其经济及精神损失帮助广大的同学们寻找不慎遗失的物品XXXXXX组织立足校园成立“海都学院失物招领中心”一、成立背景:同学们生活在同一所校园环境中由于粗心大意丢失自身物品的现象司空见惯;我们应互助互爱急公好义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二、成立目的:1、服务、帮助广大在校师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回丢失物品2、提高在校生的个人素质修养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三、失物招领中心地点:教育中心学生值班室四、工作人员值班时间:周一至周日:中午12点—2点周二:中午12点—2点晚上19点—21点五、失物招领中心运作模式:3、值班人员将同学们捡到的物品进行登记后作简要分类(书籍类、生活物品类、贵重物品类)值班人员将失物放入保管处妥善保管;并及时的将物品信息在一号办公楼后的宣传栏处张贴方便失主到失物招领中心认领4、失物招领中心值班人员将丢失物品的信息做统计整理后及时的在各宣传栏处张贴便于尽快寻找到丢失物品5.每周一由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将本周内无人认领的失物进行统计然后周二在校园内张贴招领启事扩大在校生的知情面6.对于拾金不昧的同学海都学院失物招领中心将于每月进行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张榜予以表彰;在学期末会将名单送至各系团总支作为学年评优参考六、物品的保管及处理1、失物招领中心应当妥善保管好受理的失物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已受理的失物的灭失2、失物招领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所保管的失物被冒领: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认领时做相应信息登记;失主如委托他人认领失物则认领人认领时还须出示失主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3、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应确认确系失主或委托人后方可返还代保管的失物返还失物时须办妥相关手续归还失物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失物的归还过程4、拾得者因管护、归还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5、失物招领中心对受理的失物保管期限为:贵重物品3个月;一般物品1个月超出上述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失物可经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酌情捐献给希望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拾得遗失物制度发表时间:2011-12-29T15:49:08.03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曹路明[导读] 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非故意丢失而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曹路明(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25)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38-02摘要: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非故意丢失而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两种体例。

一种是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另一种是依照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

促进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目的,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二性法律目的。

围绕以上两个立法目的,本文将从理论上对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拾得人义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取得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详见于第109条至114条。

对这一制度如何加以完善,理论和实践中尚存争议。

本文参考我国法律有关此制度的规定,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一、拾得遗失物的界定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该定义表明拾得遗失物有以下特征:(一)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所谓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非故意丢失而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通俗地说,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包括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但不包括抛弃物或因他人侵权而丢失的财产,如盗赃物等。

归纳起来,遗失物有以下特征:(1)遗失物的范围是动产。

因不动产在自然属性上位置相对不可移动且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故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2)遗失物须是他人之物,即遗失物应当是有主物,所有权人即使丧失了对动产的占有,也并不当然丧失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3)遗失人丧失了对该物的占有,同时这种占有的丧失非出于遗失人的本意。

(二)须有拾得的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一定场合如他人屋内、交通工具或公交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时,应当将遗失物交给住户、管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住户、管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拾得人。

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首先,从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拾得遗失物制度主要强调“拾得”行为,对于拾得场合并无规定,故拾得行为的发出者即为拾得人;其次,拾得人在他人屋内,交通工具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同样可以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返还义务。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一)《物权法》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作了改进,第109至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大多数国家采取有条件取得所有权的立法例,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民法典都有规定,日本情况较为特殊,民法典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体现在《遗失物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用五个条文直接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前文已述,在此不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没有赋予拾得人直接或者依照一定条件而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采纳的是罗马法中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体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理由如下:第一,《物权法》规定的拾得遗失物制度片面强调拾得人之义务,而忽视了其权利。

《物权法》中的有关条文对拾得人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极不平衡,有违民事立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之嫌。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一固守“国家所有权主义”的制度反映出对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背离。

(二)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目的的分析。

为了能够合理分配失主和拾得人的义务,从而更好的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非基于所有人自己意识表示下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并非丧失所有权的前提下,出于保护私人所有权乃至整个物权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和目标的考量,各国民事立法构建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无不首先规定他人可拾得该物并承担返还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典》第967条、《瑞士民法典》第720条等。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亦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这些立法均表明:就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第一性目的规范意旨而言,是以恢复遗失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意旨的。

由此可见,促进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目的,这就要求立法以此为出发点对当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

因此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不适用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

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二性法律目的。

在民事立法中确定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有利于明确该物的归属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物的有效利用,做到物尽其用。

故在立法上应当对于无人认领遗失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

三、拾得遗失物制度之重构(一)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在鼓励拾得人无偿返还遗失物的同时,赋予拾得人合理的报酬请求权。

1.在鼓励拾得人无偿返还的同时,赋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见上文所述,促进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目的。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其本质应当定性为一种能够有效促进拾得遗失物制度第一性目的实现的鼓励机制。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人支付拾得人以报酬。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以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用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

”日本单行《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

(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与上述各国立法不同,我国无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中并未赋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失主偿还。

《物权法》所确立的拾得遗失物制度沿用了该规定。

对于是否应借鉴德、日等国通过民事立法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存在以下两种对立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产生了矛盾。

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故法律不做出要付费的规定为宜。

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应当给拾金不昧者以相应的报酬。

其理由是: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的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同时,《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返还动力。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在处理立法是否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这个核心问题上走向了两个极端,其各自的主张却未能使二者很好协调。

对此,笔者认为:在民事立法上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两种观点,以维护拾金不昧这一良好的社会道德为目的鼓励拾得人将遗失物无偿返还给失主;然后通过立法赋予拾得人与之行为相适应的报酬请求权以体现拾得人对于正当利益的追求。

同时立法也应当规定拾得人所应当尽到的法律义务。

(1)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为目的,鼓励拾得人无偿返还遗失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09条、第112条之规定体现了无偿返还遗失物的原则,这无疑是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社会道德在立法中的体现。

在立法中应当有效协调道德观念与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使二者和谐共存,但却因为与社会道德相背离而难以为公众所接受,同时也给世人所认同的社会道德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

因此,一味地把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完全排除在拾得遗失物制度外的观点不可取,故法律应当鼓励拾得人无偿返还遗失物。

(2)正确看待人的利益追求,赋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

一味地提高公众的社会道德水平,从而忽视公众对正当利益的追求的价值导向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应当通过民事立法赋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同时,为了倡导首先鼓励拾得人无偿返还遗失物,在立法条文中应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设定为“可以”这种可为立法模式而不是“应当”这种应为模式。

对于那些确实有拾金不昧道德情操的拾得人,其完全可以在返还遗失物时放弃报酬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的实现。

关于如何才能有效确保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赋予拾得人相应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不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其只能消极地阻止对方的请求,并无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功能”,因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同失主支付报酬的义务并无先后顺序而应同时履行,故赋予拾得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助于保护拾得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立法设置上属于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范畴,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客观上不会造成标的物(遗失物)所有权的变动,这与拾得遗失物制度重在遗失物返还的价值导向相符。

3.报酬请求金额的确定。

关于报酬请求金额的确定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同意谭启平教授的观点:“遗失物的价值应按返还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如果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则应按公平原则确定。

若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则应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

至于何为“适当”,则应参照该物对于遗失人的重要程度确定。

悬赏广告与法定请求权的关系实为请求权竞合关系,应以请求权竞合规则由拾得人自选择。

”(二)将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行为在侵犯失主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严重违背了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