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0〕5号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0〕5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科技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送审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辅导能力与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发〔2013〕9号),参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辅导+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合作与交流、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城市综合体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昆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云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牵头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省级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7号――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7号――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4.09.13【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7号)《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5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9月13日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辅导能力与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发〔2013〕9号),参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辅导+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云科法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科法发〔2012〕22号)各州(市)科技局、民政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直属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营科研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成为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发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云南省科技厅和民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
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知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有关规定,经单位申报、州(市)科技局推荐和省科技厅组织的材料初审、现场查验、综合评审、厅务会审议、公示等工作程序,现认定“玉溪互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为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州(市)科技局加强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营造环境,促进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希望获得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自身建设,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新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贡献力量。
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9日附件
2023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
云南双创孵化载体奖补政策
云南双创孵化载体奖补政策
云南双创孵化载体奖补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双创孵化载体的成长和发展,提升其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以下是该政策的奖补措施:
1. 针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双创孵化载体,根据其成功培育的企业类型和数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具体来说,每首次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2. 支持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到云南省落地,享受同样的政策支持。
3. 为进一步提高双创孵化载体孵化培育上市企业能力,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云南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奖补资金。
具体条件包括企业在孵化期内首发上市获得通过;企业在双创孵化载体孵化时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不超过48个月,其中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等相关条件。
对于满足条件的企业,其原孵化载体可获得额外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这些奖补政策,云南旨在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双创孵化载体的发展,提高其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从而促进云南省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0〕3号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0〕3号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试行)》,结合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项目专业管理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信用评级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相应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信用评级管理主要包括对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信用评价评级和激励惩戒工作:(一)立项管理。
对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2020年孵化器政策汇总
2020年孵化器政策汇总2020年孵化器政策汇总一、财政支持1.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对于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发展成效,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该补助旨在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提高孵化效率,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1.2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对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建设规模、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情况,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该补助旨在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高孵化质量,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2.1 增值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孵化服务,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提供的孵化服务,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还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提供服务的科技担保公司,根据其实际提供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三、融资支持3.1 贷款担保国家将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这些企业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等。
对于这些企业,国家将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以帮助其解决融资问题。
3.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还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
该基金将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降低创业风险。
同时,还将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四、人才引进4.1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将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云政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1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现代农业技术。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新技术。
(八)其它有利于云南省优势资源的升值转化以及对传统产业升级有较大促进、有所创新及应用的技术。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初审、专家组评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推荐等程序,经研究,决定认定昆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7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详见附件)。
附: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第一批)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云南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第一批)┌──────┬────────┬─────────────┬─────┬──────┐│证书编号│孵化器名称│孵化器运营实体名称│孵化器类型│科技主管│├──────┼────────┼─────────────┼─────┼──────┤│ YNFHQ-001│昆明高新技术创业│昆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综合型│昆明高新区│││服务中心││││├──────┼────────┼─────────────┼─────┼──────┤│ YNFHQ-002│云南省大学科技园│云南省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综合型│昆明高新区│├──────┼────────┼─────────────┼─────┼──────┤│ YNFHQ-003│昆明科技创新园│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型│昆明经开区│├──────┼────────┼─────────────┼─────┼──────┤│ YNFHQ-004│昆明八六三软件孵│昆明八六三软件孵化器有限责│专业技术型│昆明高新区│││化器│任公司│││├──────┼────────┼─────────────┼─────┼──────┤│ YNFHQ-005│云南省新材料孵化│昆明智新源新材料管理有限公│专业技术型│昆明市科技局│││器│司│││├──────┼────────┼─────────────┼─────┼──────┤│ YNFHQ-006│昆明高新五华科技│昆明高新五华科技园创业服务│综合型│昆明市科技局│││园创业服务中心│中心│││├──────┼────────┼─────────────┼─────┼──────┤│ YNFHQ-007│昆明经开区新兴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综合型│昆明经开区│││业孵化区│孵化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孵化器管理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认定、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技术服务、政策咨询、市场开发、投融资等综合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研发空间;(三)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政策咨询、市场开发、投融资等综合服务的能力;(四)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和相应的服务设施;(五)在孵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主要业务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六)孵化器的运营机制、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科学合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孵化器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公示和认定五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孵化场地使用证明;(四)管理团队和服务设施介绍;(五)在孵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通过的孵化器名单将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颁发认定证书,并纳入市级孵化器管理体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孵化器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运营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考核不达标的孵化器,市科技局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认定资格的处罚。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双创孵化载体: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切实做好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科技厅制定了《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方案》。
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24日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切实做好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一)省科技厅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金奖补计划。
(二)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二、奖补依据《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八)条:“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双创孵化载体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一)申报奖补资金的双创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云南省境内注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其中一项认定(备案);3.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符合本方案中“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在孵化期内上年度首次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通过;2.企业注册地在拟申报奖补资金的双创孵化载体内;3.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双创孵化载体时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4.企业在双创孵化载体孵化时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5.同一企业只能在1个双创孵化载体中申报,若2个以上双创孵化载体针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且出现争议无法解决的,该企业不纳入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奖补。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35号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35号)《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2日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及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项补助是事后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资金补助(1万平方米补助100万元,超过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1000平方米补助10万元),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按其3年内在孵企业缴纳税收的相应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增投资补助时间从2013年起,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式五份):(一)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相关文件复印件;(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增投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场地证明(房产证);(六)承诺书(新增孵化场地用途);(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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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2020年9月27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便于云南省范围内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企业等有关单位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创新型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茁壮成长是我们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全省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共有42家(其中国家级13家)。
2018年,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而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还依据2007年《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该办法已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根据《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云南省科技厅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流程,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
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科技创新水平,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3条。
第一章为总则。
本章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和分类,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中省科技厅、州(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由3条构成。
第二章为孵化器主要功能与建设目标。
本章主要明确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和建设目标,鼓励建设专业型孵化器等内容,共3条构成。
第三章为孵化器认定条件。
本章主要明确了孵化器认定的8个条件,在孵企业的定义、孵化时限,毕业条件和照顾条件等内容,其中8个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由4条
构成。
第四章为孵化器申报与管理。
本章主要明确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的流程、享受政策、管理与考核、变更等内容,明确了取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几种情况,由6条构成。
第五章为促进与发展。
本章主要明确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未来发展建设的主要方向,包括州(市)发展要求、开放合作、技术方向、品牌建设等内容,并明确了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共5条构成。
第六章为附则。
本章主要明确了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的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并规定了2007年制定的《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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