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招聘工作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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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处)招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试用版)
一、目的:
在保证人力资源部其它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为保证招聘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此招聘考核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及子公司各人力资源部(处)。
三、具体内容:
1、负责招聘的责任人以岗位工资为基数,结合本月实际用人部门招聘计划及招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2、基本考核月为每月的26号至次月的25号。
3、招聘完成情况以办理入职手续为准。
4、当月的核发工资=岗位工资*招聘完成率*考核系数+人员流失考核工资。
人员流失考核工资为考察期/出实习期后的公司员工再流失人力资源部(处)应考核的工资,具体计算为:人员流失考核工资=扣罚标准数*流失人数*人员流失相关人员考核系数,本规定中考察期为入职后第2个月和第3个月人员,出实习期为3个月以上人员,入职后第1个月人员流失不做考核。
5、每月26日人力资源部将上月办理入职手续人员及招聘计划数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后报集团财务部,财务部按《人力资源部招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以工资形式考核。
6、每月的26号至次月25号各部门将自己的招聘计划报集团副总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总监根据各部门需招聘计划分配人力资源部(处)进行招聘。每月26号至次月25号各部门上报的招聘计划将作为下月招聘计划。
7、招聘工作以人力资源总监总负责,集团人力资源部和机械人力资源处共同完成招聘计划,根据人力资源部(处)现有工作人员及实际情况,生物及集团各部门招聘主要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机械主要由机械人力资源处负责,每月人力资源总监按各部门需招聘总人数平均协调分配招聘计划,并将两部门的招聘计划分配以文件的形式报集团企管部(表四),企管部根据实际情况落实
后报集团财务部,作为招聘人员招聘任务、工资考核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