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注册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新兽药命名
(1)存在的问题
命名缺乏科学依据;一药多名;一名多药;名称与疗效不 符;命名夸大疗效;误导用户等。
(2)整治措施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规定:未经审批、自行
命名、更改,均为非法兽药名称,予以取缔。
《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于2006年10月10日以农办 医[2006]48号文件发布。
药物研发的全球化趋势:
• 药物研发基地向新兴市场转移。 • 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药物研发的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
• 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全球药物研发的标准
和药物。
4、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概况
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次修订颁
布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核心:保证药品质量,鼓励新药创新。 目的:让药品研发领域的低水平重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合理调配产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十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剂 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及呼吸系统的药理研究。
②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 研究体内药物及其代谢物的浓度与在体液、组织与排
泄物中随时间变化的函数关系,从而阐明药物在体内的
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过程的动态变化规律。 目的:为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提供理论依据,以确定 给药剂量、间隔时间、给药次数与给药方法;充分发挥 药物疗效;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使用法定名称(通用名)+制剂类别名称;药品名列前,
剂型名称列后; 单方制剂名与原料药一致; 复方制剂命名:以主药命名,名前加“复方”二字;或将 所含有效成分名称减缩字命名。
② 兽药专用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企业为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而制定的名称。
特点:企业可自行制定;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 批准后方可使用;可申请注册;
二、兽药注册的概念和分类
1、兽药注册的概念
兽药注册:是指农业部根据兽药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 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 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兽药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兽药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 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新药申请 :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 按照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 仿制药品申请 :
(4)毒理学研究:
研究外源性化学物质对生物体的损害作用及其两者之间 相互作用的一门科学。 包括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毒性试验。 研究目的:毒性试验;作用机理;体内吸收、分布、转 化、排泄过程;机体中毒临床症状;鉴别方法;检测方 法;预防及救治措施等。
①一般毒性试验: 又称一般毒性作用或基础毒性,指外源化学物在一定剂
③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
除具备其他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包括原药材来源、加工 及炮制等。
2、临床前研究的内容
※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
《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1)文献研究:
包括药品名称和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与依Fra Baidu bibliotek。 (2)药学研究:
包括原料药工艺研究,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确证化学 结构或组份的试验,药品质量试验,药品标准起草及说明, 样品检验,辅料,稳定性试验、包装材料和容器有关试验等 。
疫苗改为纯化或组份疫苗;
⑤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联苗; ⑥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免 疫剂量的疫苗; ⑦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佐剂、保护剂或其他重要生产
工艺的疫苗。
(4)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分类(三类)
第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二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
1、药物研究开发过程是一项动态系统工程
药物研究与开发是指药物从实验室发现到上市应用的整个 过程,是一项综合利用各项科学和高新技术的系统工程。
2、未来药物研究开发的模式
①创制全新分子结构类型的“NCE”—突破性新药研究开发。
②创制“ME–TOO”(仿制)新药—模仿性新药研究开发。
③已知药物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延伸性药物研究开发。 ④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新的生化药物。 ⑤现有药物的药剂学研究开发—发展制剂新产品。 ⑥应用现代新技术对老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重大的技术革新
(3)药理学研究: 包括药物效应动力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 ①药物效应动力学研究:包括主要药效学研究和一般药理
学研究。
目的:为了证实新兽药有无药效、药效大小及量效关系( ED50)。 要求: 评价方法及判定标准应与已知同类药相同;各项 试验均应有空白对照和已知药品对照;两种以上剂量和给
药方法;一般药理研究还要包括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
第三类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 ①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
②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包括以中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
制剂; ③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④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第四类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产品的制剂。 ①改变剂型的制剂; ②改变工艺的制剂。
(3)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分类(三类)
第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二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
制剂。 第三类 改变国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①改变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 ②改变药物的成盐、成酯; ③人用药物转为兽药。
第四类 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①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复方制剂; ②单方制剂。
第五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 ①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复方制剂; ②单方制剂。
三、新兽药的非临床研究
1、概述
(1)非临床研究:又称临床前研究,系指为评价兽药安 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繁殖毒性试验(含致畸
试验)、遗传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含致癌试验)、局 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安全性药理试验、依赖性试 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药物毒性试验等) 等及与评价兽药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3)兽药命名原则
① 兽药通用名命名原则: 通用名:即国家兽药标准中收载的法定名称。
应准确、科学、合理、简练;
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拉丁)名、汉语拼音等; 不使用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生物制品依据《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命名。
A:原料药命名: 尽量采用WHO编制的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N); 中文名尽量与外文名对应(音译、或音译与音义结合); B:制剂药命名:
(2)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四类)
第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原药及其制剂。 ①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②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③中药材代用品。 第二类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部位及其制剂。 ①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②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2)不同兽药临床前研究项目: ①生物制品(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
): 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 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 研究等。
②其他兽药(化药、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外用杀虫剂等): 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 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研 究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
称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该国政 府同意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 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是指生产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
进口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
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药品的申请: 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 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 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 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七章 兽药注册管理
• 教学目标
– 1掌握药品注册的相关概念,熟悉《兽药注册办法》的 主要内容。
– 2熟悉新兽药研制和注册申报的流程和要求。
• 重难点
– 1新兽药研制和注册申报的流程和要求。
本章要点
兽药注册的概念和分类
新兽药上市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主要内容
新兽药申报和审批
一、药物研究与开发
农业部442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 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兽药、天 然药物、兽医诊断制品、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 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和《进口兽药
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
行。
目的: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5、我国兽药注册管理概况
基本形成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中心的兽药管理法规体 系:《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
442号公告
《兽药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4号,已 于 2004 年 11 月 15 日经农业部第 3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 号,已于2005年7月27日经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类 对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
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①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抗原或工 艺生产的血清或抗体;
②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杂交瘤细胞株生产的单克隆
抗体;
③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方法生产的干扰素;
④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使用新的菌株生产的微生态制剂; ⑤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的制品。
量、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下,对试验动物机体产生总体毒
效应的能力。 分为急性毒性、蓄积毒性、亚慢性毒性和慢性毒性等。
急性毒性试验: 主要参数:半数致死量;
和技术改造。
⑦天然产物,如动、植物药、矿物药的提取、发酵提取。
3、药物研究开发的特点
多学科协同配合:涉及化学、生物学、医学、药学等多门 学科。 药物研发的难度日益增大:我国研发新药的能力远不及欧 美发达国家,主要以仿制药为主。 新药带来的巨额利润。 药物研发的商业利益与科研道德之间的博弈。
第二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三类 对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
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①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生产的制品; ②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保护性抗原谱、DNA、多肽序列等不 同的制品;
③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不同的制品; ④由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
2、新兽药注册的分类
(1)兽用化学药物分类(五类)
第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①合成或半合成的原料及其制剂; ②天然药物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③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
其制剂; ④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及其 制剂。 ⑤其他。
五、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 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的 文字。
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