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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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港口危货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41号)、《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标准》(闽交安[201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全省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港口危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对一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考核,统筹协调所属港口分局(站)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所属港口分局(站)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港口管理分局(站)具体实施辖区港口危货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监管内容与程序

第四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现场检查表》、《港口管理部门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附件)的内容,逐项实施检查和督查。

第五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检查

计划,并报备上级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每年应对各港口管理局进行一次督查,并抽查一个分局(站)和辖区内一家港口危货企业;各港口管理局每半年对所属各分局(站)进行一次督查,每年结合各分局(站)的检查对辖区内港口危货企业按第四条要求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各港口分局(站)每半年应对辖区内港口危货企业按第四条要求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报港口管理局。

以上督查、检查可结合重点时段、重要领域等专项检查进行。对企业的检查可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港口危货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实施港口危货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中,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但是必须有2名(含)以上持有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厦门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七条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意图和事由。

2、准确记录检查场所、内容,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留存好物证、书证、影像资料等证据,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现场检查表》,必要时可制作《询问笔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划定危险区

域,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用有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检查内业档案,随机抽查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企业,准确记录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现场反馈督查意见。

2、督查后应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并跟踪督促问题整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督查部门。

第九条港口分局(站)应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并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后,组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及时归档检查整改材料,实现安全检查闭环管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激励与追责措施

第十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规划、建设、运行、安监、执法等业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选派专业人员充实安全监管队伍,加大资金与技术投入,加强检查设施设备配置,建立与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在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可以发放绩效工资的单位,应按闽交人[2011]37号文件设立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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