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世界
35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解少君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7)
【摘 要】电子证据在现代信息交流和传递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采信证据的前提,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和易修改性,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从外围的辅助性要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形成了自身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关键词】电子证据;可靠性;完整性;鉴别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传输、记录和处理的行为急剧增加,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当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式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意义上加以利用时则被作为电子证据,亦即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其基本特征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之支持
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便于使用,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但电子证据也具有复合性、易破坏性、隐蔽性和科技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和伪造等特征,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二,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三,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首先是电子完整性要求,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主要而特殊的指标,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
其次存储介质的系统流程完满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任何电子证据都存在于特定的系统,它必须符合原始介质中的系统运行规律。这种系统规律为我们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同时,原始介质中还存在大量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它们对于查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是电子证据经过伪造、篡改,在原始介质中也必然因为留下痕迹而被鉴别出来。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
二、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
首先是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其次是从原始存储介质上进行考察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从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来看,基本上可以确立电子证据举证应当同时提交“原始介质”与“打印件”的双重举证原则。再次是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等。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存储介质”应为“原始存储介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因此,在法庭审理质证、认证活动中,将其
劳动保障世界
36
转化成文书形式的打印件。但是电子证据的打印过程必然导致电子证据背后的某些信息,如文件名称、存储路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丢失。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双重举证原则之外,应当允许或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关于电子证据的“材料说明”或“解读报告”,以查明电子证据在原始介质中的具体情况。
三、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分析
一般来说,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首先是提交证据表明整个计算机系统的硬软件是否经过认证或合乎安全标准;其次是证明企业电子记录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再次是提交所有可能接触系统人员活动记录或证明其行为正当性;复次是由专家检测计算机系统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出具鉴定书,证明系统运行正常,未遭受任何外部侵入、攻击、删除、修改等行为;最后是提供其他让法官相信电子记录具有完整性或原件性的证据。
而英美法则确立了自身的判断标准,电子证据一般可以被认定为真实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附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的电子书证;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系统在数据生成、存储等处理时处于正常状态的电子证据;附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的电子书证;有适格电子专家鉴定未遭受修改的电子证据。
我国赋予公证机关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但电子证据的公证仅仅是表象上证明,即只对肉眼看到的内容进行公证,而没有对内在的数据信息进行技术审查。公证机关本身也并不具备技术审查的能力。这就可能产生“公证欺骗”的情形。当事人先将电脑中的电子文件进行篡改,随后将篡改后的电子文件请求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很有可能会对篡改后的电子文件出具公证报告。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似乎也难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只能帮助法官判断存储介质中是否存在涉案的电子证据及其状态如何,但无法判断该涉案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在电子证据的真伪鉴定问题上,如果发现电子证据存在反常现象尤其是存在无法解释的本质性矛盾时则可以得出“电子证据系伪造、篡改”的结论。但是,如果未发现电子证据存在反常或矛盾现象,则不能得出“电子证据未经伪造、篡改”的结论。也就是电子证据鉴定中非常具有特殊性的一面,电子证据鉴定可以鉴别某证据为伪,但却无法确认某证据为真。
法官在认知和判断电子证据可靠性时,他有保障质证方的质证权利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但他又无法承担因举证而使合法的商业秘密数据或个人隐私数据遭受侵犯的风险。司法实务中在电子证据及其打印件、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上做法不一。有些法官要求举证方在举出鉴定意见时一并提交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但出于保护举证方利益的考量,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只由法庭进行审查,而不交给质证方质证。也有些法官则干脆不要求提交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而直接对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或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参考文献:
[1]王鲁滨.电子货币与货币政策研究[J].金融研究,2009(10).
[2]何乃刚,黄列.因特网与其管辖权——国际原则已经出现但对抗也隐约可见[J].环球法律评论,2001(01).
[3]王德全.试论Int ernet 案件的司法管辖权[J].中外法学,2008(02).
作者简介:解少君,男,安徽肥西人,法学硕士,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教师。
(上接第34页)服务;另一端设置营销服务区,引导或代替客户自助办理需求提报,提供复印、传真、填写单据、12306网上自助体验、打印运单等服务;柜台综合窗口为业务办理区,提供综合服务窗口办结所有手续;综合窗口后设内部生产区,为综合窗口快速理赔、货票总检、收款作业提供后台支持。
第四,提升窗口服务的综合化和信息化
将多名业务人员、多个信息系统、多台计算机共同组成的综合窗口,向一站式服务的综合窗口整合,一律不再单设其他窗口,各综合窗口应实现由1名人员操作1台计算机独立办结所有手续。综合窗口数量设置应在效率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大小确定。加快整合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优化集成到综合窗口的单台计算机中,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和自动调用,为综合窗口办结所有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优化设施设备配置
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应配置录音电话,由专人值守,保证营业时间电话畅通,实施首问负责制。适应当地客户办理业务习惯,现金支付运输费用的应配备验钞机,银行卡结算的应配备O S 机。根据需要增加身份证扫描、识别、记录系统,记录领货人信息,特别繁忙的营业厅可以增设
窗口或设置智能排队管理系统。营业厅的关键区域可以安装视频摄像记录设备,监控工作情况,保证人身、资金、票据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六,注重铁路货运“互联网+”
尽快填补95306网站短板,让电商平台运营步入正轨,电子商务方面并不是铁路的优势,铁路应该集中精力发展核心竞争力,将边缘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即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电商平台建成后,需要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利益分配等问题,还需制定有效、可行的激励机制,调动各个路局站段、货运营业网点的积极性,让铁路每个职工都参与到货运改革中来,为铁路货运谋求更大的利益。让客户享受办理业务足不出户,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开拓更广阔的运输市场。
参考文献:
[1]姜红月.市场营销理论在铁路客货运输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市场,2014(13).[2]耿智.铁路货运产品及营销策略分析[J ].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05).[3]郭玉华.高速铁路发展与中国铁路货运[J].铁道经济研究,2010(06).
作者简介:张媛媛(6—),女,就职于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货运营销中心,助理工程师。
P 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