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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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研究

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研究

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研究【摘要】本文论述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并根据电子证据的特征,提出了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鉴别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法,而且结合国内外立法,论述了从哪些方面来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对该定义应作如下的理解:对本定义中的电子形式的理解应为:“数据电文”的形式。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以上对这些手段的定义是开放性的,既包括现有的技术手段,也包括未来类似功能的技术发展。

对本定义中的证据应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

电子证据是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中,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观点。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第3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22条也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之所以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最主要的原因是电子证据与录音录像等资料都易被篡改,一般都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能判断其是否真实,而且在存在形式上也很相似,都是以电磁等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必须将他们转化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电子证据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在获取、保存和呈现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它是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为有效证据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常常遇到许多电子证据处理问题,因此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一、数据获取层面数据获取是电子证据获取的第一步,是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的基础。

数据获取应遵循以下原则:1、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在全部人员知情的情况下进行;2、确保证据并不被篡改或损坏,包括确保电子证据在获取和传输过程中完整、准确、不被修改、不被损坏,以便在后续流程中能准确保留并呈现;3、确保证据采集过程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所有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手续、程序、人员均应记录并留存记录,以备后续司法审判需要使用。

二、数据处理层面数据处理是对获取的电子证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和筛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数据处理应包括以下环节:1、数据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数据,排除无用的数据,减少对存储和整理工作的负担;2、证据整理:对证据数据进行整理,如排序、分类、归纳等,方便后续使用;3、证据鉴定:通过一系列的鉴定手续和技术,对证据数据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鉴定,确保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数据存储层面数据的存储是电子证据保留的重要环节,正确的存储方法和手段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数据存储应遵循以下原则:1、电子证据存储设备的选用:存储设备要具有稳定的性能、足够的存储容量,并且应确保存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存储环境的保证:存储证据的环境要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例如保证存储设备的工作环境适应温度和湿度条件、免受电磁干扰等。

3、存储管理的规范:存储证据时应遵循完整性、保密性、可追溯性和审计性等原则,并严格遵守存储证据的规定期限、转移流程和安全防范等相关制度。

总之,电子证据真实性是电子证据保留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仅仅靠辅助软件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验证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正确认定电子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变性: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因此容易受到篡改和伪造。

2.不可见性: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服务器中,无法直接观察和触摸,因此其真实性难以直接确定。

3.全面性:电子数据的存储容量巨大,包含了大量的信息细节,可能会包含有利于证明事实的信息,也可能包含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时效性:电子数据的创建和存储时间可以轻松追溯,有利于确定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电子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保持原始状态的完整性,不得被修改、篡改或删除。

4.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不能是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

5.审核质量原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上原则是认定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定,也是保障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和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专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对电子证据的准确认定。

1.数字签名认证:数字签名是一种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和认证的方法,当一份电子文档被数字签名认证后,就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能够追溯签名的时间和地点。

2.取证审查:取证审查是指对涉案电子设备的取证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核对,包括对电子设备的勘验、拍摄、复制和封存等过程,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保护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这个时代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信息爆炸,让我们能够轻松地获取和处理大量的数据。

而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保护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大数据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保护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传统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往往较为可靠。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大大增加。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

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越来越多地被接受和使用。

然而,电子证据的可信度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可伪造性变得更强,并且电子证据也容易被篡改。

对于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方面,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数据的完整性。

在大数据时代,大部分的电子证据都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的,这些文件可能会被修改、删除或篡改。

因此,判断一个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靠度,需要考虑其完整性,即是否有被修改或篡改的痕迹。

为了增加电子证据的可信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的安全性。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存储电子证据时,应该对其进行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的丢失和被篡改。

在传输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的安全。

其次,应该建立科学的数字取证流程和规范。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数字取证的规范和流程。

这包括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记录证据的提取过程、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等。

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合法的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才能被法庭接受并且起到有效的作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电子证据的存证技术研究。

存证技术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压缩和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

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电子证据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证据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困扰与争议。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电子证据的采信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伪造性和易篡改性的特点。

相比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在形式上更加灵活,使得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修改、篡改甚至伪造。

这为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法庭应注重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如电子文件的创建时间、创建者的身份、文件的存储位置等,以减少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此外,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是认定电子证据的关键。

例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IP地址、短信记录的发送时间和手机号等来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处理电子证据时,法庭需要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和涉及的隐私权利。

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保护,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法庭也不能因此忽视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利。

在处理涉及隐私的电子证据时,法庭应尽量避免公开披露个人隐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对证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也需要更加重视。

虽然电子证据有其困难和特殊性,但不应盲目排斥或忽视其价值。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可以提供事实的证明,辅助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法庭应根据情况综合使用多种证据形式,如书面证据、口供证据和电子证据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为了更好地采信电子证据,法庭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借助相关科技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总之,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是当代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应对电子证据的挑战,法庭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对证据进行认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篇看懂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一篇看懂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一篇看懂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应用已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电子证据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证据形式,是每个人在网络生活中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的重要凭证。

电子证据立法现状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体现出了电子证据的雏形,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明确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发布《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要件层面、技术层面、证明层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电子证据认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一般对于电子证据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一是电子证据的来源、形式、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正常,无被修改破坏的痕迹。

二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

实践中,民事法官在审判时主要采用自认和公证两种方式。

自认是当事人一方提交电子证据时,通过庭审现场操作演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则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认可;公证则主要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

2、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形成都是实时的,需要严格的保存和提取程序,避免使其失真的因素出现,其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

由于计算机处理的数据非常大量,因此其日常工作的输出结果也是浩如烟海,虽然其中有很多都是与诉讼事实有关,但是只有那些与诉讼事实有本质上的联系、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的数据才具有证据力。

3、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主体和搜集过程要合法,即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形式及手机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只有程序正义才可能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才能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客观,有利于实现实体公平。

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种法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生成或传递的信息,已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关键难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以期为电子证据的有效利用和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特点和分类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电子证据在现代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的构建原则和方法,包括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本文还将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的实践应用进行研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文章将提出完善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提供有益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电子证据,也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是指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系统中生成、存储、传输或接收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的数据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网络日志、监控视频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电子技术和设备,如计算机、网络、移动设备等。

这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提取和分析都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设备。

易变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或篡改,而且修改后的痕迹很难被发现。

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了挑战,需要采取特殊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依赖性:电子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都依赖于特定的系统和环境,如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协议等。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

电⼦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电⼦证据的特征要求电⼦证据,除具备⼀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声⾳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证据被储存在不同⽂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件的理解、使⽤意图,电⼦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证据⽂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员在收集电⼦证据时,要注意到电⼦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

在固定电⼦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证据的⽤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法,例如:仅需要电⼦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件打印成书⾯⽂件即可;⽽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拷贝、拍摄等⽅法进⾏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

电⼦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是,采⽤拷贝⽅式收集的电⼦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种可修改性,在庭⽰证据时辩⽅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控⽅如提不出未进⾏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

电⼦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员在收集和固定电⼦证据时,⼀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是注意对电⼦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式进⾏可视性固定。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doc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doc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难点。

例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是此案的关键。

原告王女士原是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因违反工作程序被公司辞退。

但王女士认为: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流程,公司无明确的规章制度。

为了证明王女士明知公司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公司提交了从1998年10月13日至去年10月27日王女士在工作中发送和接收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

为了证明这些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

该《意见书》确认了被告提交给法院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

浦东新区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认为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 标准,予以认定,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王女士败诉。

此案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其中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高度盖然性” 标准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中明确了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中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2条还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也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数字化信息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形。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如何使用和认定电子证据一直是个难点。

因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存在差异,具有很多特殊性质,如易伪造性、易篡改性、易丢失性、易加密性等。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必须采用一系列方法。

首先,关于电子证据的保全,要分为现场和离线两种情况。

现场保全是指在电子信息的产生现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全,以防止信息的篡改、删除等操作。

离线保全是指在电子证据已经被生产出来后,通过各种方法来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依据科学的技术来进行。

目前,法律系统中广泛采用的是时间戳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

时间戳技术是为了证明某个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前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数字签名技术是证明某个数字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后,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科技专业人士的协作和相互配合。

法律专业人员需要对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进行初步认定,以确定其证据价值;科技专业人员则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细节进行解读和说明。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关于电子证据的保全、认定和鉴定是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论,才能有效地使用电子证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提供有效保障。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
信聊天记录、互联网留言等。

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在
于数据易于复制、修改和删除,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时需要特别谨慎。

下面简要浅析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1. 要求有完整的来源和链证据。

证据的来源必须明确,能够证
明它的确从何处获取,并且需要通过电子证据链保证证据的完整、
真实和可靠。

证据链是指记录了证据从产生到提交的完整路径信息,它不仅是电子证据的核心,也是保护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关键。

2. 要坚持真实性原则。

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捏造。


句话说,证据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否则将无法被承认。

3. 要强调保密性原则。

电子证据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
国家安全等重要问题,因此必须保护其保密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
使证据本身合法,但如果为了获取证据而牺牲了他人的隐私权、商
业机密或国家安全等,也将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证据。

4. 要遵循法律程序原则。

电子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
程序。

任何强行获取证据、非法采集证据,以及非法侵犯他人权益
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总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其真实性、完整性、
来源及法律程序等因素,遵循合法性原则,以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
法律尊严。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成为了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可以为法庭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鉴定原则以及应用和挑战等方面对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音频、视频等。

这些电子证据经过科技手段的鉴定和提取,可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电子证据鉴定的原则电子证据鉴定技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1. 完整性原则:鉴定时应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提取,确保不丢失任何可能有助于案件调查和审判的信息。

2. 可靠性原则:鉴定过程应该可靠、可复现,并且能够经受专业审查。

3. 不可篡改原则:电子证据在采集和保存过程中应保持原始状态,禁止任何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篡改或者删除。

4.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鉴定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应用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广泛而深入,以下是其中几个典型的应用领域:1. 数据提取和分析:通过专业的软件和设备,法医学专家可以提取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如通话记录、短信、照片等,并通过数据分析来还原当时的场景和行为。

2. 文件鉴定:电子邮件、文档等形式的电子文件在法庭上经常被使用作为证据。

通过对文件的鉴定,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多媒体鉴定:法医学专家可以对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文件进行分析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编辑或伪造。

4. 网络犯罪鉴定: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可以追踪网络轨迹、提取网络日志等,为案件的侦破和定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挑战虽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1. 技术变革的挑战:科技的不断进步会导致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法医学专家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并进行适应。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民事案件中,证据为真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真实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该证据是真实的。

关于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

关于如何查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

数据隐私泄露风险
风险描述
电子证据中可能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地址、电 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 下被泄露,可能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侵犯。
解决方案
在收集、存储和处理电子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保 护和隐私法规,确保个人隐私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同时 ,采用加密技术来保护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隐私信息。
云计算技术的集中管理能够确保 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数
据被篡改或泄露。
人工智能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模拟人类智能的技术,包括机器 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保障方面具有重要 作用,例如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类、 识别和筛选,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可追溯系统
建立可追溯系统,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处理等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在 需要时进行追溯。
数据未被篡改性
数据加密
采用加密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 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篡改。
数字签名
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签名,确 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性。
数据合法性
授权证明
保留电子证据的授权证明,如授权协议、授 权书等,以证明数据的合法性。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能够避免中心化机构或管理人员的操作风险,保障电子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算法能够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被篡改或泄露。
云计算技术
云计算技术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 计算模式,通过虚拟化技术将计 算资源、存储资源和应用程序等
资源集中管理并提供服务。
云计算技术的虚拟化技术能够提 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灵活性,降 低电子证据的存储和管理成本。
CHAPTER 06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方法与要点引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日益普遍。

然而,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论述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并通过某A公司与某B 公司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问题。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法1. 数据源可靠性审查- 数据来源: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与交易相关。

- 数据完整性:检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2. 数据生成过程审查- 数据生成方式:了解电子数据是如何生成的,是否符合正常操作流程。

- 数据生成时间:核实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是否与交易过程相符。

3. 技术手段鉴定- 数字签名:检查是否存在有效的数字签名,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可信第三方认证:借助可信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二、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解析1. 民法典与合同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和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明确规定,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某A公司与某B公司案例分析以某A公司与某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当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时,法院根据数据源可靠性审查、数据生成过程审查和技术手段鉴定等方法,最终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注意要点1. 司法鉴定专家的角色司法鉴定专家在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意见。

2. 保全措施的运用在涉及重要电子数据证据的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得到保护。

结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是重要的诉讼环节。

通过数据源可靠性审查、数据生成过程审查和技术手段鉴定等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和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明确规定,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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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35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解少君(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7)【摘 要】电子证据在现代信息交流和传递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采信证据的前提,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和易修改性,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从外围的辅助性要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形成了自身的特殊的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可靠性;完整性;鉴别力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传输、记录和处理的行为急剧增加,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当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这些电子数据式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意义上加以利用时则被作为电子证据,亦即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其基本特征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之支持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便于使用,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但电子证据也具有复合性、易破坏性、隐蔽性和科技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和伪造等特征,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辅助证据加以证明。

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二,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三,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首先是电子完整性要求,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主要而特殊的指标,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

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

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

其次存储介质的系统流程完满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

任何电子证据都存在于特定的系统,它必须符合原始介质中的系统运行规律。

这种系统规律为我们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

同时,原始介质中还存在大量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它们对于查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

即使是电子证据经过伪造、篡改,在原始介质中也必然因为留下痕迹而被鉴别出来。

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

二、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首先是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

其次是从原始存储介质上进行考察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从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来看,基本上可以确立电子证据举证应当同时提交“原始介质”与“打印件”的双重举证原则。

再次是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

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

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

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等。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存储介质”应为“原始存储介质”。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

因此,在法庭审理质证、认证活动中,将其劳动保障世界36转化成文书形式的打印件。

但是电子证据的打印过程必然导致电子证据背后的某些信息,如文件名称、存储路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丢失。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双重举证原则之外,应当允许或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关于电子证据的“材料说明”或“解读报告”,以查明电子证据在原始介质中的具体情况。

三、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分析一般来说,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首先是提交证据表明整个计算机系统的硬软件是否经过认证或合乎安全标准;其次是证明企业电子记录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再次是提交所有可能接触系统人员活动记录或证明其行为正当性;复次是由专家检测计算机系统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出具鉴定书,证明系统运行正常,未遭受任何外部侵入、攻击、删除、修改等行为;最后是提供其他让法官相信电子记录具有完整性或原件性的证据。

而英美法则确立了自身的判断标准,电子证据一般可以被认定为真实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附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的电子书证;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系统在数据生成、存储等处理时处于正常状态的电子证据;附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的电子书证;有适格电子专家鉴定未遭受修改的电子证据。

我国赋予公证机关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但电子证据的公证仅仅是表象上证明,即只对肉眼看到的内容进行公证,而没有对内在的数据信息进行技术审查。

公证机关本身也并不具备技术审查的能力。

这就可能产生“公证欺骗”的情形。

当事人先将电脑中的电子文件进行篡改,随后将篡改后的电子文件请求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很有可能会对篡改后的电子文件出具公证报告。

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似乎也难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只能帮助法官判断存储介质中是否存在涉案的电子证据及其状态如何,但无法判断该涉案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

在电子证据的真伪鉴定问题上,如果发现电子证据存在反常现象尤其是存在无法解释的本质性矛盾时则可以得出“电子证据系伪造、篡改”的结论。

但是,如果未发现电子证据存在反常或矛盾现象,则不能得出“电子证据未经伪造、篡改”的结论。

也就是电子证据鉴定中非常具有特殊性的一面,电子证据鉴定可以鉴别某证据为伪,但却无法确认某证据为真。

法官在认知和判断电子证据可靠性时,他有保障质证方的质证权利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但他又无法承担因举证而使合法的商业秘密数据或个人隐私数据遭受侵犯的风险。

司法实务中在电子证据及其打印件、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上做法不一。

有些法官要求举证方在举出鉴定意见时一并提交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但出于保护举证方利益的考量,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只由法庭进行审查,而不交给质证方质证。

也有些法官则干脆不要求提交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而直接对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或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参考文献:[1]王鲁滨.电子货币与货币政策研究[J].金融研究,2009(10).[2]何乃刚,黄列.因特网与其管辖权——国际原则已经出现但对抗也隐约可见[J].环球法律评论,2001(01).[3]王德全.试论Int ernet 案件的司法管辖权[J].中外法学,2008(02).作者简介:解少君,男,安徽肥西人,法学硕士,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教师。

(上接第34页)服务;另一端设置营销服务区,引导或代替客户自助办理需求提报,提供复印、传真、填写单据、12306网上自助体验、打印运单等服务;柜台综合窗口为业务办理区,提供综合服务窗口办结所有手续;综合窗口后设内部生产区,为综合窗口快速理赔、货票总检、收款作业提供后台支持。

第四,提升窗口服务的综合化和信息化将多名业务人员、多个信息系统、多台计算机共同组成的综合窗口,向一站式服务的综合窗口整合,一律不再单设其他窗口,各综合窗口应实现由1名人员操作1台计算机独立办结所有手续。

综合窗口数量设置应在效率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加快整合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优化集成到综合窗口的单台计算机中,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和自动调用,为综合窗口办结所有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优化设施设备配置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应配置录音电话,由专人值守,保证营业时间电话畅通,实施首问负责制。

适应当地客户办理业务习惯,现金支付运输费用的应配备验钞机,银行卡结算的应配备O S 机。

根据需要增加身份证扫描、识别、记录系统,记录领货人信息,特别繁忙的营业厅可以增设窗口或设置智能排队管理系统。

营业厅的关键区域可以安装视频摄像记录设备,监控工作情况,保证人身、资金、票据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六,注重铁路货运“互联网+”尽快填补95306网站短板,让电商平台运营步入正轨,电子商务方面并不是铁路的优势,铁路应该集中精力发展核心竞争力,将边缘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即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

电商平台建成后,需要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利益分配等问题,还需制定有效、可行的激励机制,调动各个路局站段、货运营业网点的积极性,让铁路每个职工都参与到货运改革中来,为铁路货运谋求更大的利益。

让客户享受办理业务足不出户,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开拓更广阔的运输市场。

参考文献:[1]姜红月.市场营销理论在铁路客货运输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市场,2014(13).[2]耿智.铁路货运产品及营销策略分析[J ].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05).[3]郭玉华.高速铁路发展与中国铁路货运[J].铁道经济研究,2010(06).作者简介:张媛媛(6—),女,就职于太原铁路局太原车务段货运营销中心,助理工程师。

P 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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