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8
•【字号】杭发改高技〔2014〕448号
•【施行日期】201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杭发改高技〔2014〕448号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你局杭公交函字[2014]37号(中心项目编码:B-000201489819)文已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三、建设内容:对杭州市车管业务远程监控中心系统进行硬件升级,使系统性能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的要求。
具体包括:(1)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建设;(2)市内检测站建设;(3)地区检测站建设等。
四、项目周期: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28.57万元。
所需资金从省补资金中列支,其中2014年安排200万元,剩余部分在以后年度安排。
请你单位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按照信息化工程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该文件有效期3年。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浙江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到2027年,全省行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一批权威公信、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
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一)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检验检测体系。
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等高能级平台。
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8大重点产业集群,鼓励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
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
深化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纺织、电池等行业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国认实函[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
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
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
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技术方案
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技术方案一、系统总体架构1.前端采集设备:包括传感器、摄像头和条码扫描仪等设备,用于采集机动车辆的各项指标和相关信息。
传感器可以实时监测车辆的引擎、制动系统、车身结构等情况;摄像头用于拍摄车辆的照片和视频,以便进行后续分析;条码扫描仪用于扫描车辆的登记证书和保险单等文件信息。
2.中央服务器:用于接收和存储前端采集设备传输的数据,并进行实时处理和分析。
中央服务器可以通过高速网络与前端设备进行通信,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处理。
3.云端数据存储和管理平台:用于长期存储和管理机动车辆的相关数据,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
云端平台具有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同时具备数据分析和挖掘的功能,可以进行大规模数据处理和分析。
4.后端管理界面:用于管理系统的运行和配置。
后端管理界面可以实现对前端采集设备和中央服务器的监控和配置,同时也提供数据查询和报告生成的功能,方便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和决策。
二、系统核心功能模块1.车辆信息采集:通过前端采集设备收集机动车辆的各项指标和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
采集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车辆的引擎、制动系统、车身结构等情况,并通过摄像头拍摄车辆的照片和视频。
2.安全检查:通过对采集到的车辆指标和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和比对,判断机动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系统可以检测和报警车辆的技术状况、超载情况、逃逸情况等,为交警部门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管理手段。
3.数据分析:通过对采集到的车辆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取有用的信息和模式。
系统可以根据大规模数据的特点,利用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技术,发现新的规律和关联,为交通管理和安全决策提供参考。
4.报告生成:根据用户需求,生成各种类型的报告和统计数据。
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和统计指标,生成车辆调查、违规行为、事故分析等方面的报告,为交通管理和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三、系统优势和应用前景1.高效便捷:通过自动化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大大提高了机动车辆的查验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人工的工作量和错误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质办发[2010]5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质办发〔2010〕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10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2010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质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和省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落实质监系统的“十五字方针”,紧紧围绕建设“质量强省”这条主线,结合质检总局“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部署,全面深化质量提升工程,努力推进大质量大监管大平台建设,依法履职、科学监管、注重创新、狠抓落实,努力开创质监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围绕这一总体要求,2010年全系统要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以全面提升质量水平为目标,着力构建“大质量”工作格局1.积极做好“质量强省”各项工作。
要加强调研,提出“质量强省”的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要借助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宏观质量管理的研究,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抓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
要主动协调,推动建立“质量强省”工作机制。
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要出谋划策,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质量强省”的政策建议。
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提交质量形势报告。
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技术方案
目录目录 (2)1概述 (4)1.1 查验实施背景 (4)1.2 系统建设原则 (4)1.2.1 实用性原则 (4)1.2.2 安全性原则 (5)1.2.3 稳定性原则 (5)2系统介绍 (5)2.1查验流程介绍 (5)2.1.1 查验流程图 (5)2.1.2 业务流程描述 (7)2.2网络架构 (9)2.2.1 方式一查验点公安网部署 (9)2.2.2 方式二查验点专网部署 (10)2.3功能介绍 (14)2.3.1 多种方式采集资料实现预录入功能 (14)2.3.2 移动智能终端照片采集 (15)2.3.3 移动智能终端大屏幕查验 (17)2.3.4 公告查询比对 (22)2.3.5 外廓尺寸测量(选配) (22)2.3.6 整备质量测量(选配) (28)2.3.7 智能打印查验记录表 (29)2.3.8 电子签名查验记录表(选配) (29)2.3.9 联网综合应用平台实现过程把关(选配) (30)统计分析 (30)查验机构管理维护 (31)人员信息管理维护 (32)系统参数管理 (33)视频监控管理(选配) (33)打印证件照片(选配) (33)监管审核(选配) (34)重点车型二次查验(选配) (34)查验项目的灵活配置(选配) (35)查验依据的实时查看(选配) (35)2.4 系统架构 (36)2.5 系统特点总结 (36)2.5.1 大屏幕查验 (36)2.5.2 流程优化,效率提高 (37)2.5.3 无纸化操作,便捷无忧 (37)2.5.4 查验信息全面 (37)2.5.5 视频监控系统完备(选配) (37)2.5.6 电子签名简化操作(选配) (38)2.5.7 安装升级维护更简单 (38)2.5.8 兼容性好 (38)3系统设备技术参数 (39)3.1数据服务器 (39)3.2应用服务器 (39)3.3前置服务器 (40)3.4磁盘阵列 (41)3.5防火墙 (41)3.6 PDA查验终端 (41)3.7 扫描枪 (42)3.8 业务电脑 (42)3.9 千兆交换机 (43)3.10 查验区摄像头 (43)3.11 大厅摄像头 (44)3.12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46)3.13多轴轮重 (46)3.14智能终端查验业务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48)3.15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平台软件功能要求 (51)4系统设备清单 (56)4.1查验监管系统中心端配置清单 (56)4.2查验监管系统市区查验点配置清单 (57)4.3查验监管系统旗县查验点配置清单 (58)1概述1.1 查验实施背景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9月23日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14〕347 号),其中修改后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标准,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日。
车辆检测系统实施方案范本
车辆检测系统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而车辆检测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车辆检测系统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和监控,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完善的车辆检测系统实施方案范本,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系统建设目标1. 提高车辆安全性:通过系统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提升交通管理效率:借助系统的数据分析和监控功能,能够实现对车辆的快速筛查和管理,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保障交通秩序:通过对车辆的合规性检测,能够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系统建设内容1. 设备建设:包括安装车辆检测设备、监控摄像头、数据采集设备等,构建系统的硬件基础。
2. 软件开发:开发车辆检测系统的管理软件,包括数据分析、报警处理、违法记录等功能。
3. 数据接入:实现车辆信息的实时接入与更新,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网络搭建:建设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以及数据的远程传输和管理。
5. 人员培训: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系统并处理相关事件。
四、实施方案1. 确定建设地点:根据交通流量和管理需求,确定车辆检测系统的建设地点,通常选择交通繁忙的路口或者高速公路出入口。
2. 设备安装调试: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3. 软件定制开发:委托专业软件公司对系统管理软件进行定制开发,满足实际管理需求。
4. 数据接入测试:进行系统数据接入的测试,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5. 网络联通调试:对系统的网络进行联通调试,确保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远程传输。
6. 人员培训考核: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系统并处理相关事件。
五、系统运行维护1. 日常巡检维护: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巡检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浙政办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车辆行车安全防范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
(二)建立“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加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实现三个“明显”(即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营运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的目标。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浙公通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71号各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29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安检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职能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交流、风险排查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明查暗访和工作协商机制。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省安检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风险监控、督察督办,组织开展安检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技术论坛Technological Forum1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monitoring systemof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DAI Xiaofeng(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Yangzhou225127,China)戴晓锋(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225127,中国)摘 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过实时上传检验过程、结果、照片以及资料照片等,实现检测线全线和制动、灯光等工位实时视频监控、存储及分析;实现外检、路试等检验照片采集,真正实现检验监管标准化、规范化。
本文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问题;对策Abstract: Monitoring system of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through the inspection process, the real-time upload photos andinformation, detect line, brake and light station, real-time video monitoring, storage and analysis; implementation of external inspection, road test and other test photo collection, really realize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tandardiz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onitoring system of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Vehicle; monitoring system of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1概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软件应用,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必须按GB/T 26765-2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和GA 1186-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传递数据及图像。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一、建设目标和原则(一)建设目标通过安装部署部局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监管系统),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业务系统)、机动车移动智能检验终端系统等检验信息系统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全过程检测信息(含图片)的实时接收、审核、监管和预警,实现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力度,遏制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频繁发生,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效。
(二)建设原则1. 统一规范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建设标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2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公安部金盾工程对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公金盾[2004]173号)《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接口使用手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2. 保障公安网边界接入安全性涉及专网与公安网的信息交互,要求满足《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公信通[2007]191号),采用《规范》认可的边界接入方式和检测认证的边界接入产品,保障公安信息网的数据安全。
3. 保护原有投资项目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已建的网络、基础软硬件、安全设备等资源,最大程度保护原有投资。
二、建设任务(一)实施部署统一版检验监管系统1. 建设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基础软硬件支撑平台,配备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中间件等软件平台,以及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负载均衡器、存储系统,以及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网关等安全设备和软件,配置或利旧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技术方案
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目录目录 (2)1概述 (5)1.1 查验实施背景 (5)1.2 系统建设原则 (6)1.2.1 实用性原则 (6)1.2.2 安全性原则 (6)1.2.3 稳定性原则 (7)2系统介绍 (7)2.1查验流程介绍 (7)2.1.1 查验流程图 (7)2.1.2 业务流程描述 (9)2.2网络架构 (11)2.2.1 方式一查验点公安网部署 (11)2.2.2 方式二查验点专网部署 (12)2.3功能介绍 (16)2.3.1 多种方式采集资料实现预录入功能 (16)2.3.2 移动智能终端照片采集 (17)2.3.3 移动智能终端大屏幕查验 (19)2.3.4 公告查询比对 (24)2.3.5 外廓尺寸测量(选配) (24)2.3.6 整备质量测量(选配) (29)2.3.7 智能打印查验记录表 (30)2.3.8 电子签名查验记录表(选配) (30)2.3.9 联网综合应用平台实现过程把关(选配) (31)2.3.10 统计分析 (31)2.3.11 查验机构管理维护 (32)2.3.12 人员信息管理维护 (33)2.3.13 系统参数管理 (34)2.3.14 视频监控管理(选配) (34)2.3.15 打印证件照片(选配) (34)2.3.16 监管审核(选配) (35)2.3.17 重点车型二次查验(选配) (35)2.3.18 查验项目的灵活配置(选配) (36)2.3.19 查验依据的实时查看(选配) (36)2.4 系统架构 (37)2.5 系统特点总结 (37)2.5.1 大屏幕查验 (37)2.5.2 流程优化,效率提高 (37)2.5.3 无纸化操作,便捷无忧 (38)2.5.4 查验信息全面 (38)2.5.5 视频监控系统完备(选配) (38)2.5.6 电子签名简化操作(选配) (39)2.5.7 安装升级维护更简单 (39)2.5.8 兼容性好 (39)3系统设备技术参数 (40)3.1数据服务器 (40)3.2应用服务器 (40)3.3前置服务器 (41)3.4磁盘阵列 (42)3.5防火墙 (42)3.6 PDA查验终端 (42)3.7 扫描枪 (43)3.8 业务电脑 (43)3.9 千兆交换机 (44)3.10 查验区摄像头 (44)3.11 大厅摄像头 (45)3.12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47)3.13多轴轮重 (48)3.14智能终端查验业务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50)3.15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平台软件功能要求 (53)4系统设备清单 (58)4.1查验监管系统中心端配置清单 (58)4.2查验监管系统市区查验点配置清单 (59)4.3查验监管系统旗县查验点配置清单 (61)1概述1.1 查验实施背景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9月23日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14〕347 号),其中修改后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标准,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徐红,电话:*************)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主管部门;厅质监局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行业指导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考核程序(一)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对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考评。
自评合格后,提交《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评分表》(附件2)、《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一式两份,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3.2 车辆对应检验照片设置
点击图3-3中【新增设置】或【修改】按钮,弹出如图3-4页面,输入设置代码、分类名称, 选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检验照片种类,新增或修改车辆类型或使用性质对应检验照片 设置,其中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两项内容至少要选择一项。修改设置时,设置代码不可更 改。
3.3 车辆对应检验项目设置
3.6 而三轮车对应人工检验项目设置
点击【信息维护】【二三轮车对应人工检验项目设置】,将弹出如图3-11页面,可新增、 修改和删除设置。
点击图3-11中【新增设置】或【修改】按钮,弹出如图3-12页面,输入设置代码、分类名 称,选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人工检验项目,新增或修改车辆类型或使用性质对应人工 检验项目设置,其中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两项内容至少要选择一项。修改设置时,设置代 码不可更改。
2.4 车辆检验审核
点击【机动车检验】【车辆检验业务】【车辆检验审核】,如图
如果该审核员存在“正在审核”状态的记录,会先显示“正在审核”的记录,需要完成 “正在审核”状态记录的审核,才可继续进行审核。如图
注:双击打开待审核的记录,会设置该审核记录为“正在审核”状态
2.4 车辆检验审核
双击一条待审核记录,显示如图
点击【信息维护】【车辆对应检验项目设置】,将弹出如图3-5页面,可新增、修改和 删除设置
3.3 车辆对应检验项目设置
点击图3-5中【新增设置】或【修改】按钮,弹出如图3-6页面,输入设置代码、分类名称, 选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检验项目,新增或修改车辆类型或使用性质对应检验项目设置, 其中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两项内容至少要选择一项。修改设置时,设置代码不可更改。
选择需要打印的证件类型,点击【授权】重新生成相关证件的打印流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3.26
•【字号】浙价费[2002]96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辆
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浙价费[2002]96号2002年2月26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浙质财发[2001]544号)悉。
经研究,现就公安系统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500元。
检测站要求对部分项目实行单项检定的,其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二年。
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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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
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原则
(一)建设目标通过安装部署部局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监管系统),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业务系统)、机动车移动智能检验终端系统等检验信息系统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全过程检测信息(含图片)的实时接收、审核、监管和预警,实现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力度,遏制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频繁发生,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效。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范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交管[xx]138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交管[xx]219号)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建设标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xx)和统一版监管系统软件接口标准,对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以下为GB21861检验业务流程:车辆进行登录,过程包括了下载流水号和下载车辆基本信息等数据,登陆员根据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核对从综合业务平台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则进行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如盗抢嫌疑)。
车辆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进行车辆发送项目开始标识。
车辆登录成功后,开始人工检验项目,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图片和视频信息。
人工检验项目结束后,选择车辆上线,上线时,系统软件将车辆的上线线号和从接口标准下载的检测项目上传给联网服务器。
工位设备检测,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照片抓拍、视频录像实时上传,在每个工位项目检测的时候写入项目开始标志,开始本项目检测,项目检测完毕实时将数据写入监管系统,然后发送项目结束标志,每个工位设备检测项目按照此循环依次进行。
工位设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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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进行下载的检测项目的其他内容,所有检测过程结束后,写入检测结果信息,至此车辆检测线车间的上传完毕,车主或检测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单开始合格标识的远程申请业务,提交接口下载的需要写入的资料并等待监管中心的审核结果。
4、路试检验改造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xx)要求,PDA采用WIFI无线技术,在检测站增加无线路由器和PDA通讯服务器,根据检验监督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实现对车辆人工检验部分的检测数据上传、外观拍照和车辆唯一性确定。
通过移动智能检验终端实现人工检验数据和外观照片实时上传对应到检验监管系统所要求的照片检测类别中。
7、系统自检安检机构的检测业务系统应具备检验过程所有设备、仪器信号的自检功能。
每天安检机构开始工作前,应进行所有工位及检验设备的自检,对于自检中发现信号异常、信号丢失等情况的,应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并将报警信息上传检验监管系统。
(四)新车查验智能终端根据新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xx)要求,PDA采用WIFI无线技术,在新车查验点增加无线路由器和PDA通讯服务器,根据检验监督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实现对车辆人工检验部分的检测数据上传、外观拍照和车辆唯一性确定。
通过查验智能终端实现人工检验数据和外观照片实时上传对应到车管业务监管系统所要求的照片检测类别中。
(五)加强检测过程管控监控中心应加强检测过程管控,实现检测实时数据、设备运行状况与实时图像、实时视频的关联,建立各种检测行为数据模型,判断检测行为的正确性并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从检测行为上对车辆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控。
(六)其他系统应用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交管〔xx 〕138号)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交管[xx]219号)的要求,各地在保证完成部署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分一期或二期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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