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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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

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

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眼睛受伤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损伤,它可能对视力和眼健康造成持久的影响。

为了评估眼睛受伤的严重程度和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我们使用了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

该标准是一种评估眼睛受伤程度的方法,其在医疗界得到广泛应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的每个级别和对应的损伤程度。

一级:棉絮、污物、异物进入眼睛,无相关症状,仅需冲洗即可恢复。

二级:眼部划伤或磨损,伴有轻微红肿、流泪和畏光,使用护眼眼药水即可缓解。

三级:角膜小面积损伤,伴有中度红肿、疼痛和畏光,需及时就医,医生可能会使用药物治疗或行角膜缝合术。

四级:角膜较大面积损伤,伴有明显红肿、深度疼痛、流泪和视力模糊,需紧急就医,可能需要角膜移植手术。

五级:眼球表面严重切割伤,伴有剧烈疼痛、角膜完全缺损、丧失视力和明显的出血,需立即就医,可能需要紧急手术以拯救眼球。

六级:压力性眼球损伤,伴有眼球密闭伤、眼内压增高、眼球突出、视神经损伤等,需立即就医,可能需要手术治疗,避免失明的发生。

七级:角膜和眼球组织严重烧伤,伴有眼睑、眼球组织坏死和大量渗出物,需紧急就医,可能需要进行烧伤修复手术。

八级:眼眶骨折和眼球内部组织损伤,伴有视神经受损和眼球移位等症状,需紧急就医,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以恢复视力。

九级:眼眶损伤导致的眼球外凸,伴随眼球活动受限、出血和眼压增高,需紧急就医,可能需要手术治疗。

十级:严重挤压和震荡导致的眼球完全破裂,可能出现眼球内容物外露和失明,需立即就医,可能需要眼球摘除手术。

以上是眼睛受伤十级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这些级别是根据眼睛受伤的不同程度和损伤的严重性而制定的。

对于眼睛受伤的患者来说,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症状,及时就医并进行正确的处理和治疗非常重要,以避免进一步的损伤和视力问题的发生。

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对眼睛的保护和预防措施,避免眼睛受伤的发生。

保持眼睛的健康是维护视力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医学工作,它对于确认伤害性质、程度以及对后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眼睛伤
情鉴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下面将对眼睛伤情鉴定的
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眼睛伤情鉴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伤害的
性质、范围、深度、部位等。

在鉴定伤害的性质时,需要考虑是机
械性损伤、化学性损伤还是其他类型的损伤。

针对不同的损伤类型,鉴定的方法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眼睛伤情鉴定还需要考虑伤害的范围和深度。

伤害的范
围是指损伤的面积大小,而深度则是指伤害对眼部组织的侵蚀程度。

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到伤情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鉴定时需要进行准
确的测量和观察。

另外,眼睛伤情鉴定还需要考虑伤害的部位。

眼部是一个非常
复杂的器官,不同部位的损伤对视力和眼部功能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鉴定时需要准确确定伤害的部位,并对可能的影响进
行评估。

除了以上提到的因素,眼睛伤情鉴定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于儿童和老年人的伤害鉴定、对于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导致的眼部伤害的鉴定等。

这些情况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总的来说,眼睛伤情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医学专业人士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全面考虑伤害的性质、范围、深度、部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便为后续的治疗和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希望本文介绍的眼睛伤情鉴定标准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在某些工作当中,我们难免会遭受一些身体上的损害,大家都明白眼睛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所以如果很不幸的在工作过程中眼睛遭受了损伤,一定要去申请工伤鉴定,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今天,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份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眼睛工伤鉴定标准: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6)一侧眼球摘除者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7)晶状体部分脱位;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总而言之,眼睛工伤鉴定分为十个等级,每一个等级所对应的伤害等级是不同的,等级越低,损失程度越重。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官之一,对于眼睛的伤情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通过对眼睛的外部和内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以确定眼睛的受伤程度和类型,为医治和赔偿提供依据。

下面将介绍眼睛伤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首先,眼睛伤情鉴定需要对受伤眼睛的外部状况进行观察。

外部状况包括眼睑、结膜、角膜、巩膜等部位的损伤情况。

比如,眼睑是否有裂伤、肿胀或淤血,结膜是否有充血、水肿或出血等。

这些外部状况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眼睛的受伤程度和类型,为后续的鉴定提供重要线索。

其次,眼睛伤情鉴定还需要对受伤眼睛的内部状况进行检查。

内部状况主要包括眼球、晶状体、玻璃体等部位的损伤情况。

通过眼底镜、角膜内皮镜等器械,可以观察到眼球内部的状况,如是否有出血、积液、破裂等情况。

同时,还可以通过眼压计、眼底照相机等设备,对眼球的压力和形态进行测量和观察,以确定眼球的受伤程度和类型。

另外,眼睛伤情鉴定还需要对受伤眼睛的功能进行评估。

眼睛的功能主要包括视力、眼球运动、瞳孔反射等方面。

通过视力表、眼动仪等设备,可以对受伤眼睛的功能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眼睛的受伤程度和类型。

最后,眼睛伤情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外部状况、内部状况和功能评估的结果,对眼睛的伤情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根据眼睛的受伤程度和类型,可以确定相应的医治方案和赔偿标准,为受伤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综上所述,眼睛伤情鉴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对眼睛的外部和内部状况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检查,以确定眼睛的受伤程度和类型。

只有通过科学准确的鉴定,才能为受伤者提供有效的医治和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的眼睛伤情鉴定标准和方法,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眼睛打伤鉴定标准

眼睛打伤鉴定标准

眼睛打伤鉴定标准
眼睛打伤鉴定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外观伤势:包括眼睛是否有明显的红肿、淤血、瘀伤等外伤痕迹。

如果有出血或损伤的情况,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2. 视力损伤:被打伤后,检查被伤眼的视力是否有明显的下降。

可以通过视力测试来评估视力损伤的程度。

3. 眼球运动:检查受伤眼球的活动范围和是否存在受限。

眼球受伤可能导致眼肌受损,影响其运动功能。

4. 眼压:通过测量眼压来判断是否有眼压增高的情况,因为眼压增高可能是眼眶或晶状体损伤的表现之一。

5. 眼睛表面情况:检查眼睛表面是否有角膜划伤、糜烂等情况,因为被打伤眼睛可能会导致角膜受损。

综上所述,眼睛打伤的鉴定标准是通过综合考虑外观伤势、视力损伤、眼球运动、眼压和眼睛表面情况等方面来评估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的治疗方案。

如果发现有眼睛打伤的情况,应尽快就医并寻求专业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眼睛是人体非常重要的器官,对于眼睛的轻伤鉴定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知识。

首先,轻伤是指眼睛受到了轻微的外部损伤,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仍然需要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以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及时判断眼睛是否受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眼睛的轻伤通常表现为眼部疼痛、红肿、流泪、视力模糊等症状。

如果出现这些症状,应该立即停止任何可能导致进一步伤害的活动,并寻求医疗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方法来初步判断眼睛是否受伤,比如检查是否有异物进入眼睛,用清水冲洗眼睛等。

其次,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还包括对眼睛的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查。

在检查外观时,我们需要观察眼睛是否有明显的损伤痕迹,比如划伤、瘀伤等。

在检查功能时,可以让患者进行一些简单的眼睛活动,比如注视远处物体、眨眼等,以观察是否有异常情况出现。

另外,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还包括对眼睛周围组织的检查。

有时候,眼睛轻伤可能会导致眼睑、结膜等组织受到损伤,因此在鉴定眼睛轻伤时,也需要对这些组织进行检查,以便全面了解眼睛的受伤情况。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眼睛轻伤鉴定时,一定要及时就医。

即使眼睛的伤势看起来并不严重,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眼睛是非常脆弱的器官,任何轻微的损伤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一旦发现眼睛受伤,一定要立即就医,接受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总之,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包括对症状、外观、功能和周围组织的检查,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初步判断眼睛是否受伤。

然而,最重要的是及时就医,接受专业的诊断和治疗,以免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眼睛健康,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眼睛,避免发生轻伤。

眼睛打伤 轻伤害鉴定标准

眼睛打伤 轻伤害鉴定标准

眼睛打伤轻伤害鉴定标准轻伤害鉴定标准:眼睛打伤眼睛是人体中最为敏感和易受伤的器官之一。

一旦眼睛遭受外界冲击或打击,可能导致严重的损伤和视力问题。

因此,在面临眼睛打伤的情况下,正确的判断和鉴定非常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家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判定标准可以帮助人们区分眼睛打伤的轻重。

1. 视力损伤程度视力损伤是评价眼睛打伤轻重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相关专业医学知识,正常人的裸眼视力一般为1.0,即6/6。

人们可以通过覆盖一只眼睛进行简单的比较来判断视力是否受损。

轻伤害下,受伤的眼睛视力可能略有减退,但视力损伤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视力会明显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受伤眼睛完全丧失视力。

2. 情况的持续时间轻伤害通常是暂时性的,症状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改善。

例如,眼球受到轻微的击打后,可能会出现眼睛红肿、疼痛、流眼泪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往往会在几小时内缓解,或者最多持续一天左右。

如果症状持续时间较长,或者症状逐渐加剧,可能暗示着眼睛受伤更为严重。

3. 眼睑和眼结膜的损伤程度眼睑和眼结膜的损伤也是判断眼睛打伤轻重的参考因素之一。

当眼睛遭受外界撞击时,眼睑和眼结膜可能会出现划伤、破裂、瘀伤等情况。

轻伤害下,这些损伤可能较为轻微,如轻微的红肿、疼痛,不会导致明显的眼睛异样感觉。

而严重的损伤可能会导致眼睑肿胀、出血、瘀斑等,有时甚至需要进行外科手术修复。

4. 是否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轻伤害一般不会对受伤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影响。

例如,轻微的眼睑瘀伤不会影响眼睛的正常活动,疼痛感也不会妨碍进行日常任务。

而严重的眼睛打伤可能会导致受伤者无法正常睁开眼睛、视力严重模糊、需借助他人帮助等,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

总结:轻伤害下的眼睛打伤往往表现为视力轻微下降、眼睛疼痛、轻微红肿等症状,并且这些症状往往是暂时性的,不会造成明显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

眼睑和眼结膜的损伤较为轻微,不需要进行外科手术修复。

然而,如果打伤后眼睛的症状持续时间较长,视力下降明显,眼睛瘀伤较重,并且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的影响,则可能属于重伤害。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伤残军人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用于对军队和部队人员的眼睛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眼睛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对于军人来说,良好的视力是保障作战能力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

因此,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军人的权益,提高伤残军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双眼失明或者双眼视力不足0.02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基本上是完全失去了视力,对于作战和生活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一级伤残。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单眼失明或者单眼视力不足0.05,且另一眼视力不足0.3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受到了严重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二级伤残。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0.1,且另一眼视力不足0.5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虽然没有完全失去,但也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三级伤残。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0.3,且另一眼视力不足1.0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四级伤残。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0.5,且另一眼视力不足1.5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五级伤残。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0.8,且另一眼视力不足2.0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六级伤残。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1.0,且另一眼视力不足3.0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军人的视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作战和生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单眼视力不足1.5,且另一眼视力不足4.5的情况。

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对眼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标准。

眼部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对于保障人体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首先,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视力、眼球运动、眼球形态和眼睑功能等方面的评定。

其中,对于视力的评定是眼部伤残等级评定的重点之一。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于双眼视力的评定是根据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来进行的。

裸眼视力低于0.3的,矫正视力低于0.5的,均可被认定为眼部伤残。

而对于眼球运动和眼球形态的评定则是通过眼球运动范围和眼球形态的正常程度来进行评定的。

此外,眼睑功能的评定也是眼部伤残等级评定的重要方面之一,主要包括眼睑的开合功能和泪液分泌功能等。

其次,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主要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为轻微伤残,十级为极重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是根据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来进行评定的。

对于一至三级的轻微伤残,主要表现为视力受损较轻,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较小。

而对于四至七级的中度伤残,主要表现为视力受损较重,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较大。

对于八至十级的重度伤残,主要表现为完全失明或者眼球缺失,对劳动能力的影响非常大。

最后,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查申请,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对眼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标准。

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评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学诊断:眼部损伤的鉴定首先需要通过医学手段进行诊断,明确损伤的具体情况,包括损伤部位、程度、可能的影响等。

这需要由专业的眼科医生或整形外科医生进行诊断和鉴定。

2. 功能障碍评估:对于眼部损伤鉴定,需要评估受伤眼部的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视力下降、眼球活动受限、眼睑功能障碍等情况,以确定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的影响。

3. 伤残等级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眼部损伤可能会被评定为一定的伤残等级,例如轻伤、中伤、重伤等级别,这将直接影响赔偿的数额。

4. 法律和保险标准:在涉及法律索赔或保险赔偿时,眼部损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鉴定程序、资格要求、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通常按照《残疾人康复条例》和《疾病和损伤分类》制定,具体如下:
一、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一只眼睛,或者双眼视力不足0.1,
伴有严重眼球畸形或瞳孔膜反应消失者。

二、二级伤残:丧失一只眼球或失去左右瞳孔的对称性,视力
3.0/60以下者。

三、三级伤残:视力在3.0/60以上至0.1以下者。

四、四级伤残:视力在0.1以上至0.5以下者。

五、五级伤残:视力在0.5以上至1.0以下者,或者视力在1.0以上但双眼视力不对称,或者经过治疗后视力有所提高但仍达不到正常水平者。

六、六级伤残:视力正常,但有一些程度的眼球、瞳孔、睑板、泪器等眼部畸形者。

七、七级伤残:视力正常,眼球结构、瞳孔、睑板、泪器正常,但由于疾病、手术或其他任何原因,视功能受到一些损害者。

八、八级伤残:保持正常的视力、眼球结构和眼部功能,但因疾病、手术等原因而需要定期注意护理者。

以上是一般的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相关的鉴定或评估,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法律机构。

一只眼睛失明伤残鉴定标准

一只眼睛失明伤残鉴定标准

一只眼睛失明伤残鉴定标准
一、视力损伤程度
1. 一眼失明:指眼球破裂、摘除或受到严重损伤,无法恢复视力,导致一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

2. 视力减退:指一只眼睛的视力出现明显减退,视物模糊或视野缺损,但未达到失明程度。

二、眼球结构完整性
1. 眼球破裂:指眼球受到外力作用,导致眼球壁完整性破坏,眼内容物外溢,引起视力丧失。

2. 眼球萎缩:指眼球因病变或损伤导致体积缩小,视力下降,但未达到失明程度。

三、视功能受损情况
1. 直接损害:指对视力的直接损害,如眼球破裂、摘除等。

2. 间接损害:指对视力的间接损害,如眼内异物、青光眼等。

3. 视神经受损:指视神经受到损伤,导致视力丧失或视野缺损。

四、日常生活能力
1. 视力下降影响日常生活:指由于视力下降,患者需要借助其他辅助工具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行走、阅读等。

2. 视觉质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指由于视力问题,患者的视觉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如无法欣赏风景、参加社交活动等。

五、治疗及预后
1. 治疗情况:指患者接受的治疗方案及效果,如手术、药物治疗等。

2. 预后情况:指患者视力恢复情况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如病情稳定、视力逐渐恢复等。

在鉴定一只眼睛失明伤残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评估患者的视力损伤程度、眼球结构完整性、视功能受损情况、日常生活能力以及治疗和预后情况。

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支持。

眼晴伤残鉴定标准

眼晴伤残鉴定标准

眼晴伤残鉴定标准一、视力损伤程度鉴定视力损伤程度分为无光感、光感、手动、指数、低视力及视野。

1.无光感:无光感至有光感,但无法识别周围环境及物体。

2.光感:有光感,但无法进行正常视觉活动。

3.手动:能够识别周围环境中一定距离的物体或运动物体的位置和形状。

4.指数:能够清晰地识别手指的个数,并能够根据提示进行简单的视觉活动。

5.低视力:视力低于0.3,但高于或等于0.05。

6.视野:视野缩小至20度或更小。

二、视野缺损程度鉴定视野缺损程度是指因眼部损伤或疾病导致视野缩小的情况。

根据视野缺损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盲区:视野缩小至10度以下,无法看到中心视野范围内的物体。

2.视野狭窄:视野缩小至20-60度,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3.视野缺损:视野缩小至60度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眼前段结构改变鉴定眼前段结构改变是指角膜、虹膜、晶状体等眼前段组织的损伤或异常。

根据损伤或异常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角膜损伤:角膜破裂或穿孔,影响视力。

2.虹膜损伤:虹膜断裂或脱位,影响瞳孔功能。

3.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或半脱位,影响视力。

4.其他眼前段结构改变:如眼前段炎症、肿瘤等。

四、眼后段结构改变鉴定眼后段结构改变是指眼底、视神经、视网膜等眼后段组织的损伤或异常。

根据损伤或异常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眼底出血:眼底血管破裂出血,影响视力。

2.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断裂或压迫,影响视力。

3.视网膜脱离:视网膜与眼球壁分离,影响视力。

4.其他眼后段结构改变:如眼后段炎症、肿瘤等。

五、并发症的发生情况鉴定眼睛伤残可能引起一系列并发症,如感染、疼痛、眼球萎缩等。

并发症的发生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眼睛功能减退或丧失的个体进行评定,确定其眼睛伤残等级的过程。

眼睛伤残鉴定对于受伤残影响的个体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还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和社会保障。

因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受伤残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对眼睛功能损伤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对社会参与能力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评定。

具体来说,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眼睛功能损伤程度的评定。

1. 视力损伤程度,根据受伤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双眼视力和单眼视力等指标进行评定,确定其视力损伤程度。

2. 视野损伤程度,通过视野检查和视野筛查等方法,确定受伤者的视野损伤程度,包括中心视野和外围视野的受损情况。

二、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的评定。

1.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受伤者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能力。

2. 工作能力,评定受伤者在工作中的视力要求和工作能力,包括对近距离和远距离工作的适应能力、对光线和色彩的辨识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三、对社会参与能力的影响程度的评定。

1. 社会交往能力,评定受伤者在社会交往中的视力要求和社交能力,包括对他人面部表情、眼神交流的理解和辨识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2.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受伤者在社会活动中的视力要求和参与能力,包括对文字、图像、标识的辨识和理解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确保对受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准确、全面、公正的评定。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受伤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评定过程对受伤者的身心刺激和伤害。

此外,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的执行应当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对受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评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和康复服务。

总之,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受伤残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十级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一、视力评定。

1. 一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3以上,但不等于0.5。

2. 二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1以上,但不等于0.3。

3. 三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8以上,但不等于0.1。

4. 四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6以上,但不等于0.08。

5. 五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5以上,但不等于0.06。

6. 六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4以上,但不等于0.05。

7. 七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3以上,但不等于0.04。

8. 八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2以上,但不等于0.03。

9. 九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1以上,但不等于0.02。

10. 十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1以下。

二、视野评定。

1. 一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60度以上,垂直方向视野在120度以上。

2. 二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20度以上,但不等于16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90度以上,但不等于120度。

3. 三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90度以上,但不等于12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60度以上,但不等于90度。

4. 四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60度以上,但不等于9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40度以上,但不等于60度。

5. 五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40度以上,但不等于6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30度以上,但不等于40度。

6. 六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30度以上,但不等于4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20度以上,但不等于30度。

7. 七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20度以上,但不等于3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15度以上,但不等于20度。

8. 八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5度以上,但不等于2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10度以上,但不等于15度。

9. 九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0度以上,但不等于15度,垂直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但不等于10度。

10. 十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但不等于1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官之一,对于眼睛的保护和健康一直备受关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眼睛受伤的情况,因此了解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力损伤、眼部外伤、眼球表面损伤等。

对于视力损伤,一般通过眼部检查和视力测试来确定。

如果眼睛受伤后出现视力模糊、眼花、眼睛干涩等症状,就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以确定视力是否受损。

另外,眼部外伤是指眼睛周围组织受到外力撞击造成的损伤,主要包括眼睑挫伤、眼睛周围软组织挫伤等。

眼球表面损伤则是指眼球表面受到划伤、磨擦等造成的损伤,这种情况下需要及时进行眼部检查和处理,以免引起感染和其他并发症。

其次,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伤情的轻重程度。

一般来说,眼睛轻伤通常表现为眼睛红肿、眼睛疼痛、流泪等症状,但不影响正常的视力和生活。

如果眼睛受伤后出现严重的视力下降、眼球移位、眼球震荡等情况,就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眼睛重伤的可能性,这时需要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

最后,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伤情的治疗和康复情况。

一般来说,对于眼睛轻伤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简单的治疗方法,如眼部冷敷、眼药水滴眼等。

但如果眼睛受伤后出现严重的疼痛、视力下降等情况,就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伤情治疗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眼睛的休息和保护,避免用手揉擦眼睛,以免加重伤情。

综上所述,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视力损伤、眼部外伤、眼球表面损伤等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伤情的轻重程度和治疗康复情况。

对于眼睛轻伤的情况,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是非常重要的,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眼睛健康,注意眼睛保护,避免眼睛受伤的发生。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眼睛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眼睛受伤情况的观察和评估,确定伤情性质和程度的过程。

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其受伤情况的鉴定对于伤者的治疗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眼睛伤情鉴定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医学和社会各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伤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外伤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外部力量作用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常见的外伤性眼睛伤情包括眼球挫伤、角膜破裂、晶状体脱位等。

鉴定外伤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检查伤者的眼部情况,包括眼球、结膜、角膜、晶状体等部位的损伤情况,同时结合伤者的病史和眼部疼痛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化学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化学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化学物质侵蚀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化学物质对眼睛的侵蚀会导致眼部组织的腐蚀和炎症,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失明。

鉴定化学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接触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浓度,以及眼部组织的损伤情况进行评估。

3. 热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热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高温或火焰灼伤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高温或火焰对眼部组织的灼伤会导致角膜、结膜等组织的烧伤和炎症,严重时也会造成失明。

鉴定热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受伤时的环境和情况,以及眼部组织的灼伤程度进行评估。

4. 光线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光线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长时间暴露在强光或辐射下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长时间暴露在强光或辐射下会导致眼睛组织的损伤和炎症,严重时也会造成视网膜损伤和失明。

鉴定光线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长期接触强光或辐射的情况,以及眼部组织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眼睛伤情鉴定标准涉及外伤性、化学性、热性和光线性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伤者的眼部情况、受伤原因和病史等因素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的鉴定,才能准确确定眼睛伤情的性质和程度,为伤者的治疗和赔偿提供依据。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很多人都可能面临着眼睛工伤的风险。

因此,对于眼睛工伤的鉴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眼睛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力损伤的程度、眼部组织的损伤程度、眼部功能的影响程度等。

在进行眼睛工伤鉴定时,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其次,视力损伤的程度是眼睛工伤鉴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视力损伤可以分为轻、中、重度,具体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以及视野情况来进行评估的。

一般来说,裸眼视力低于0.3,或者矫正视力低于0.5,或者视野受损超过30%以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视力损伤。

另外,眼部组织的损伤程度也是眼睛工伤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眼部组织的损伤可以包括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等部位的损伤,损伤的程度可以根据眼部组织的损伤范围、深度以及影响范围来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损伤范围较大,深度较深,且影响范围广泛,都可以被认定为眼部组织的损伤。

最后,眼部功能的影响程度也是眼睛工伤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眼部功能的影响可以包括眼球运动、眼睑功能、泪液分泌等方面的影响。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对这些功能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工伤的程度。

综上所述,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需要对视力损伤、眼部组织损伤以及眼部功能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在进行了全面评估之后,才能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从而为受伤者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眼睛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眼睛作为人体最重要的感官之一,在工作中容易受到各种伤害。

因此,对于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的规定,不仅关乎受伤职工的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受伤眼睛的损伤程度的评定。

一般来说,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受伤眼睛的视力损伤程度、眼部外伤情况、眼部疾病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的。

其中,视力损伤程度是评定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受伤职工的视力损伤程度,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轻度视力损伤是指受伤眼睛的裸眼视力在0.3以上,中度视力损伤是指裸眼视力在0.1-0.3之间,重度视力损伤是指裸眼视力在0.1以下。

根据不同的视力损伤程度,相应确定了不同的工伤鉴定等级。

其次,眼部外伤情况也是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的重要评定因素之一。

眼部外伤包括了眼球损伤、眼睑损伤、泪器损伤等各种外伤情况。

对于眼部外伤情况,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和损伤程度,也会被纳入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的评定范围。

比如,如果受伤眼睛出现了角膜烧伤、晶状体脱位等严重情况,那么相应的工伤鉴定等级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眼部疾病情况也是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眼部疾病包括了各种眼部疾病,比如青光眼、白内障、视网膜脱离等。

对于受伤职工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眼部疾病的发生,那么也会被纳入眼睛工伤鉴定等级的评定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如果因工作原因导致了眼部疾病,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相应的工伤鉴定等级。

综上所述,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受伤眼睛的视力损伤程度、眼部外伤情况、眼部疾病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的。

通过对受伤眼睛的损伤程度进行准确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也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标准的规定,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对于视力的损伤往往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眼睛伤残的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眼睛伤残鉴定主要依据的是视力损伤的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的影响程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眼睛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士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上,但不足0.2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视力受损,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一般来说,这种程度的伤残并不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5以上,但不足0.1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严重。

患者可以通过佩戴眼镜或进行一些简单的辅助措施来弥补视力的损失。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2以上,但不足0.05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患者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辅助措施来弥补视力的损失,例如使用放大镜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1以上,但不足0.02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患者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辅助措施来弥补视力的损失,甚至可能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05以上,但不足0.01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患者需要通过极为复杂的辅助措施来弥补视力的损失,甚至可能需要全职照顾。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02以上,但不足0.005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患者需要全职照顾,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双眼裸眼视力均在0.001以上,但不足0.002的情况。

这种程度的伤残已经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患者需要全职照顾,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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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鉴定原则1、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

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

审阅病历资料,特别是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的记载。

尽可能的了解伤前视力情况。

2、眼科检查: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鉴定人应掌握基本的眼科检查方法(或聘请有经验的眼科医师检查)。

(1)视力检查: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矫正视力,应以矫正视力为准。

对有疑问的存在伪盲或伪低视力的应进行的鉴别检查。

如伪盲实验等。

本所现采用自动视力检测仪,带有偏正光和红绿色光装置,给视力检查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些仍属主观视力检查。

必要时应作视觉电生理检查。

(2)眼睑、结膜、角膜、前房、晶体、玻璃体、视网膜从外至内仔细观察并详细描写。

轻主诉重客观检查结果,特别是形态学的改变,另外借助客观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免散曈眼底照相,了解眼底情况。

超声检查:对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眼内异物,高度近视(眼轴长>25mm,往往合并有后巩膜葡萄肿)有意义。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等影象学检查,CT、MRI4、电生理检查(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目前法医学界应用较多的主要是以黑白棋盘格作为模式翻转刺激的视觉皮层诱发电位(PRVEP),在PRV EP 未能成功引出波形的被鉴定人,可以用闪光诱发电位(FVEP),来进一步筛选视觉通路和屈光介质病变。

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视力好于0.1的受试眼,均能引出比较完整、形态接近正常的PRVEP 波形。

也有作者报道,如PRVEP 无反应或需3°及以上刺激视角诱出P100波形者,视力多小于0.05;如果小于1.5°刺激视角诱发出波形时,则视力多大于0.05;FVEP波形能完整引出者,受检眼视力至少存在光感。

国外有学者报道,PRVEP在某些眼病(或眼伤)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视神经损伤者,其VEP波形改变有时较视力的变化更为显著;但在黄斑区病变者,其VEP波形改变则会不如视力的下降明显。

因此需要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希望通过检测VEP波形得出与视力的对应关系,还是比较困难的。

注意事项:矫正视力下检测;检测结果应患眼与健眼对照,更有实际意义;鉴定人应监督被鉴定人使之能良好的注释视屏幕。

(2)视网膜电图(ERG)检查:反映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以前的的功能。

检查方法有闪光视网膜电图(F-ERG)和图形视网膜电图(P-ERG)。

ERG的a波或b波减弱或消失,或图形异常均能反映视网膜病变。

现在发现患眼波形改变与其视力下降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缺点是不能反映视通路全貌。

(3)眼电图(EOG):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视网膜有无器质性病变,有时能用来鉴别眼部损伤与伪盲。

5、眼损伤鉴定中需注意的问题:(1)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

损伤涉及视路才会影响视力。

案例某男,38岁,个体。

1998年8月31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被拳击左眼,经治疗后自诉左眼视力下降。

经过二次鉴定,一次为轻伤,一次为重伤。

病历摘要:9月1日验伤: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左眼上下眼睑皮下瘀血,结膜充血,KP(+),前房混,晶体混,玻璃体积血。

B超提示左眼底鼻侧网膜脱离。

9月30日出院检查:左眼视力0.03,角膜明,前房清,瞳孔椭圆,晶体左移,玻璃体积血吸收,眼底网膜平伏,呈高度近视改变。

11月3日病历记载: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左眼球稍萎缩,左角膜明,前房深,瞳孔欠圆,大约5mm,对光反应欠佳,左晶体后移,左玻璃体浑浊,左网膜平伏,呈高度近视改变,黄斑中心凹反光未见,右眼(-)。

B超:左侧玻璃体后界膜前点状、条状混浊,后运动度大,未见网膜脱离。

伤后11个月法医鉴定时检查:视力:左眼眼前指数/一尺,右眼0.8。

双眼球活动良好,左角膜透明,瞳孔4mm大小,不圆,对光反应迟钝,晶体透明,眼底清晰可见,黄斑部中心反光未见,眼底视乳头呈近视改变,网膜未见脱离,眼球无萎缩。

眼压:指压正常,测定:17.30。

B超:左玻璃体内中量点状混浊,完全后脱离,网膜未见脱离。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P-VEP):双眼波峰值及波幅差值无明显差异。

参照《轻微伤》标准3.7之规定—“眼部挫伤”如球结膜下出血(确证系外伤以后出现)、角膜挫伤、虹膜睫状体挫伤(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外伤性瞳孔散大、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等)、前房积血、房角后退等均系“微标”所指的“眼部挫伤”,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外伤性瞳孔散大”系指外伤后,伤侧瞳孔虽有轻度散大,但其直径未达健侧两倍以上,且没有主诉眼部有任何不适症状的。

另外,这里所指的“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系指外伤后,患眼虽有虹膜根部离断,但其范围未达1/4象限,且未有眼部不适主诉的。

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宜援引“轻标”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眼球部分结构损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

参照《轻微伤》标准3.8之规定—“眼外伤后影响外观”如眼部外伤后,发生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时,若可以恢复的,则属“微标”3.8所指的“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此时,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若难以完全恢复时,则应援引“轻标”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评定该损伤为轻伤。

该例鉴定结论:轻微伤。

案例2:被鉴定人男性,35岁。

案情摘要:据委托书介绍:2003年7月26日被他人殴打致伤。

为正确处理此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委托本中心对其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病史摘要:2003年7月26日验伤单并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左眼拳击伤后疼痛,视力下降即刻。

检查:左眼睑肿胀,下睑近睑缘见皮肤撕裂伤,长约2.5cm,结膜充血,角膜明,前房可,瞳孔圆,直径6mm,光反射迟钝,晶体明,眼底视乳头边界清,网膜后极部反光增强,见片状出血灶,黄斑区中心凹反射(-)。

处理:清创缝合。

2003年8月6日,左眼复诊:检查:VOD1.0,VOS0.15。

左眼结膜下出血仍存,角膜明,下方前房深,瞳孔5mm,对光反射迟钝,晶体透明,眼底:后极部网膜水肿,皱折,黄斑中心凹反光较弥散,后极部脉络膜破裂,及网膜前出血。

房角镜下:左眼断续见睫状体带增宽及睫状体。

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瞳孔散大,脉络膜破裂,视网膜前出血,房角后退。

检验过程: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对答切题。

远视力:右1.0,左0.15-1.50DS→0.2。

近视力:正常。

双眼压Tn。

双眼球向各方向运动无受限。

双眼结膜无充血,角膜明,前房清,虹膜纹理清,右眼瞳孔直径4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左眼瞳孔直径4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

双眼晶体清,玻璃体清,右眼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清。

左眼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存在,黄斑颞下方弧形脉络膜裂伤,后极部网膜皱折,波及黄斑区。

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分析如下:被鉴定人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球钝挫伤,脉络膜破裂,视网膜前出血,房角后退等。

现检见左眼矫正视力0.2,遗留脉络膜瘢痕及后极部网膜皱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九条(四)、(五)之规定,该损伤在轻伤范围。

(2)屈光不正与伤情鉴定。

应将伤前的视力障碍与损伤所致的区分开来。

案例某男,36岁,于91年7月21日因商务纠纷被打伤左眼,曾经在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

伤后半年检查:右眼裸视力0.3;左眼0.2;双眼戴近视3.50D屈光度眼镜(自述为新近配的)矫正为右眼0.6,左眼0.5。

双眼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清,晶体与玻璃体无浑浊,双眼为典型近视眼底表现,视神经乳头界清,色泽正常,黄斑中心凹反光佳,未见明显损伤后痕迹,经插片,双眼前置近视6.50屈光度时双眼矫正视力可达0.9。

(3)伪盲、屈光参差、弱视与伤情鉴定女,55岁,因家庭琐事与其儿媳发生争吵,后被打伤左眼部等多处。

损伤当时检查:左眼睑青紫,球结膜出血,余(-)。

伤后3月余检查:视力右1.5。

左0.03,左眼角膜明,前房清,瞳孔与右侧同圆,光反射灵敏,晶体、玻璃体、眼底均未见损伤迹象。

主觉插片:左眼远视4.00屈光度,视力可矫正到0.1。

经验光右眼无屈光不正,左眼远视5.50屈光度,50度散光,不能矫正。

闪光视网膜电流图双眼正常,视觉诱发电位P1波振幅比右眼稍低。

(4) 视力障碍与损伤前病变的鉴别男,51岁,因被拳击右眼后半小时就诊。

检查:右眼视力0.05右眉弓有一2cm横行伤口,角膜清,球结膜下出血,房水浮游细胞(+),房闪(+)瞳孔与左侧等圆,光反射好,右眼晶体皮质较混,核呈淡黄褐色改变,浑浊以核及后皮质为主,眼底呈高度近视改变。

案例2被鉴定人:某男,33岁。

案情摘要据委托书介绍:2003年2月17日被鉴定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大货车相碰擦,致被鉴定人受伤。

为正确处理此案,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本中心对其眼睛损伤是否本次交通事故所致进行法医学鉴定。

病史摘要2003年2月21日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左眼视力下降5天。

原左眼视力欠佳,5天前有外伤史。

检查:VOD:0.3-5.00DS→1.0,VOS0.1,不能矫正(验光有-6.00)。

左眼角膜明,前房(-),瞳孔圆,光反射尚可,晶体明,玻璃体轻混,眼底检查:视盘边界清,下方网膜下可见大量网膜下积液及色素,并波及黄斑,扩瞳三面镜检查:下方网膜及黄斑部网膜下均见网膜下膜、大量色素斑。

上方周边网膜可见色素斑,5:00、6:00,60°-65°处见变性区,5:30, 60°处见一圆形网膜裂孔,约1/4PD大小,网膜无明显积液。

初步诊断:左眼孔源性网脱。

2003年2月19日县人民医院会诊单记载:检查:右0.4,左0.08。

检影:双-3.00DS,右矫正5.0,左4.1。

左眼底有萎缩性改变,并有长条状灰白瘢痕组织。

右眼底未见病变。

意见:双眼屈光不正,左眼底陈旧性萎缩性改变。

检验过程1、体格检查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对答切题。

远视力:右0.2-6.00DS→1.0,左0.01-3.50DS→0.02。

近视力:右1.5,左:最大视标方向辨不出。

矫正不良。

眼压Tn,双眼球向各方向运动无受限,双眼睑无下垂,结膜无充血,角膜明,前房清,虹膜纹理清,双眼瞳孔直径2mm,直、间接对光反射灵敏,晶体清。

右眼玻璃体清,眼底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清。

左眼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边界不清,网膜散在骨细胞样色素沉着,视盘下方数条白色条索样瘢痕,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不见。

2、阅片所见2003年2月18日腰椎X线片1张(片号26)、2003年2月17日右膝关节正侧位片1张(无片号)、2003年2月18日右股骨正侧位片1张(无片号)、2003年2月17日头颅CT片1张(片号12868):头颅颅骨未见骨折,脑内未见损伤性改变,腰1-5未见骨折征象,右膝关节、右股骨未见骨折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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