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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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鉴定原则

1、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审阅病历资料,特别是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的记载。尽可能的了解伤前视力情况。

2、眼科检查:

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鉴定人应掌握基本的眼科检查方法(或聘请有经验的眼科医师检查)。

(1)视力检查: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矫正视力,应以矫正视力为准。对有疑问的存在伪盲或伪低视力的应进行的鉴别检查。如伪盲实验等。本所现采用自动视力检测仪,带有偏正光和红绿色光装置,给视力检查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些仍属主观视力检查。必要时应作视觉电生理检查。

(2)眼睑、结膜、角膜、前房、晶体、玻璃体、视网膜从外至内仔细观察并详细描写。

轻主诉重客观检查结果,特别是形态学的改变,另外借助客观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

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免散曈眼底照相,了解眼底情况。

超声检查:对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眼内异物,高度近视(眼轴长>25mm,往往合并有后巩膜葡萄肿)有意义。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等

影象学检查,CT、MRI

4、电生理检查

(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目前法医学界应用较多的主要是以黑白棋盘格作为模式翻转刺激的视觉皮层诱发电位(PRVEP),在PRV EP 未能成功引出波形的被鉴定人,可以用闪光诱发电位(FVEP),来进一步筛选视觉通路和屈光介质病变。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视力好于0.1的受试眼,均能引出比较完整、形态接近正常的PRVEP 波形。也有作者报道,如PRVEP 无反应或需3°及以上刺激视角诱出P100波形者,视力多小于0.05;如果小于1.5°刺激视角诱发出波形时,则视力多大于0.05;FVEP波形能完整引出者,受检眼视力至少存在光感。国外有学者报道,PRVEP在某些眼病(或眼伤)者存在一些特殊情

况。例如:对于视神经损伤者,其VEP波形改变有时较视力的变化更为显著;但在黄斑区病变者,其VEP波形改变则会不如视力的下降明显。因此需要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希望通过检测VEP波形得出与视力的对应关系,还是比较困难的。

注意事项:矫正视力下检测;检测结果应患眼与健眼对照,更有实际意义;鉴定人应监督被鉴定人使之能良好的注释视屏幕。

(2)视网膜电图(ERG)检查:反映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以前的的功能。检查方法有闪光视网膜电图(F-ERG)和图形视网膜电图(P-ERG)。ERG的a波或b波减弱或消失,或图形异常均能反映视网膜病变。现在发现患眼波形改变与其视力下降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缺点是不能反映视通路全貌。(3)眼电图(EOG):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视网膜有无器质性病变,有时能用来鉴别眼部损伤与伪盲。

5、眼损伤鉴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1)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损伤涉及视路才会影响视力。

案例某男,38岁,个体。1998年8月31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被拳击左眼,经治疗后自诉左眼视力下降。经过二次鉴定,一次为轻伤,一次为重伤。

病历摘要:9月1日验伤: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左眼上下眼睑皮下瘀血,结膜充血,KP(+),前房混,晶体混,玻璃体积血。B超提示左眼底鼻侧网膜脱离。9月30日出院检查:左眼视力0.03,角膜明,前房清,瞳孔椭圆,晶体左移,玻璃体积血吸收,眼底网膜平伏,呈高度近视改变。11月3日病历记载: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左眼球稍萎缩,左角膜明,前房深,瞳孔欠圆,大约5mm,对光反应欠佳,左晶体后移,左玻璃体浑浊,左网膜平伏,呈高度近视改变,黄斑中心凹反光未见,右眼(-)。B超:左侧玻璃体后界膜前点状、条状混浊,后运动度大,未见网膜脱离。伤后11个月法医鉴定时检查:视力:左眼眼前指数/一尺,右眼0.8。双眼球活动良好,左角膜透明,瞳孔4mm大小,不圆,对光反应迟钝,晶体透明,眼底清晰可见,黄斑部中心反光未见,眼底视乳头呈近视改变,网膜未见脱离,眼球无萎缩。眼压:指压正常,测定:17.30。B超:左玻璃体内中量点状混浊,完全后脱离,网膜未见脱离。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P-VEP):双眼波峰值及波幅差值无明显差异。

参照《轻微伤》标准3.7之规定—“眼部挫伤”如球结膜下出血(确证系外伤以后出现)、角膜挫伤、虹膜睫状体挫伤(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外伤性瞳孔散大、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等)、前房积血、房角后退等均系“微标”所指的“眼部挫伤”,可以评定为轻微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外伤性瞳孔散大”系指外伤后,伤侧瞳孔虽有轻度散大,但其直径未达健侧两倍以上,且没有主诉眼部有任何不适症状的。另外,这里所指的“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系指外伤后,患眼虽有虹膜根部离断,但其范围未达1/4象限,且未有眼部不适主诉的。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宜援引“轻标”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眼球部分结构损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

参照《轻微伤》标准3.8之规定—“眼外伤后影响外观”如眼部外伤后,发生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时,若可以恢复的,则属“微标”3.8所指的“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此时,可以评定为轻微伤。若难以完全恢复时,则应援引“轻标”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评定该损伤为轻伤。

该例鉴定结论:轻微伤。

案例2:

被鉴定人男性,35岁。

案情摘要:据委托书介绍:2003年7月26日被他人殴打致伤。为正确处理此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委托本中心对其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病史摘要:

2003年7月26日验伤单并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左眼拳击伤后疼痛,视力下降即刻。检查:左眼睑肿胀,下睑近睑缘见皮肤撕裂伤,长约2.5cm,结膜充血,角膜明,前房可,瞳孔圆,直径6mm,光反射迟钝,晶体明,眼底视乳头边界清,网膜后极部反光增强,见片状出血灶,黄斑区中心凹反射(-)。处理:清创缝合。

2003年8月6日,左眼复诊:检查:VOD1.0,VOS0.15。左眼结膜下出血仍存,角膜明,下方前房深,瞳孔5mm,对光反射迟钝,晶体透明,眼底:后极部网膜水肿,皱折,黄斑中心凹反光较弥散,后极部脉络膜破裂,及网膜前出血。房角镜下:左眼断续见睫状体带增宽及睫状体。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瞳孔散大,脉络膜破裂,视网膜前出血,房角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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