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征询公告(委评征〔202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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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青发改投资[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16]160号委机关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咨询评估的以下事项:(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等;(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的节能评估文件;(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其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具有综合经济专业甲级评估咨询资格的可承担各项专业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流程及评估报告编制要点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流程及评估报告编制要点

(二)“投资北京” 选择中介
◆ 投资北京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的原则,在 “市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 投资北京将选择结果反馈投资处,由其向所选中介 机构下发“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简称 “委托函”)。 ◆ 投资北京项目经理通知该机构领取项目原始资料。 随后编制“工程咨询任务委托情况反馈单”,将项 目 委托情况反馈至市发改委相关处室。
◆ 根据专家意见,有必要补充完善项目资料的,中介 机构应于会后24小时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书面回复能够提交补充 资料的时间。
◆ 若项目单位能够按期提供满足评估深度要求的补充 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或参考专家意见组织编制评 估报告;视项目单位承诺时间或补充资料情况,若 中介机构认为无法按期完成任务,按照市发改委相 关规定,可提出中止或延期评估申请。
◆ 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均应到场参加。 ◆ 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如遇多地点建设项目,
可由评估组指定代表性强、投资金额大的项目
建设场址进行选择性考察。
2. 召开评估会
◆ 评估会安排时间不应晚于委托要求完成时间前7日。 ◆ 投资北京在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予以管理,协调,
参与,监控。
◆ 中介机构需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投资北京踏勘及评估会
评估应综合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专家意见,分析 项目建设背景、意义和紧迫性,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 出基本结论。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侧重于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而对于中 小型建设项目则侧重于从地区与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 析评估。
(二)项目需求分析评估 评估项目建议书对项目需求的分析论证,是否紧密 结合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考虑的问题是否全面;分析过 程所采用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分析方法是否科学; 分析是否客观,结论是否合理等。 评估要解决拟建项目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和可持 续发展的要求,是否有适当的扩展空间,项目的目标和 功能是否合理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京高法网发〔2018〕第983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网发〔2018〕第983号,自2018年12月28日起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内涵】本规定所称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委托类别】基于审判和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鉴定评估类别进行对外委托:(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二)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资产评估类别;(三)房地产评估类别;(四)建设工程造价、工程修复造价等工程造价鉴定类别;(五)会计审计鉴定类别;(六)知识产权鉴定类别;(七)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类别。

第三条【委托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设“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平台),实现对外委托工作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动态化管理。

人民法院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对外委托平台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依法规范做好司法公开工作。

第四条【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制度。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冀发改通告[201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
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冀发改通告[2016]1号)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投资﹝2015﹞973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第1号通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拟承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

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

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一、项目背景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是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咨询项目的报价文件,以便吸引合适的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竞标。

该公示旨在确保咨询项目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目的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的目的是为了:1.吸引合适的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竞标,提高项目的专业水平和质量;2.增加项目竞争,确保项目的价格合理和公正;3.加强项目的监管和审计,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4.促进咨询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公示内容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咨询服务内容、咨询服务期限等基本信息,以便咨询机构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2. 报价文件要求详细说明咨询机构参与竞标的要求,包括报价文件的格式、内容、提交时间和地点等,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流程。

3. 项目报价公示咨询项目的报价信息,包括咨询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以便咨询机构了解项目的经济条件和预期收益。

4. 项目评标公示咨询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流程,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等,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5.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是指咨询项目的报价文件公示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一周或两周,以便咨询机构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准备参与竞标。

四、公示方式北京市发改委咨询项目报价文件公示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示,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公开透明:1.在北京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报价文件要求、项目报价、项目评标等内容,以便咨询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和参考;2.在北京市发改委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示信息,以便更多的人群了解和关注;3.在北京市发改委办公大楼公示栏上张贴公示通知,以便到访的咨询机构和相关人员查看。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北京市发改委将根据评标结果公示咨询项目的中标单位,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办公大楼公示栏上发布中标信息。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司公车租赁服务
车服务有限公司
1.9
2022-06-2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印刷服务(1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本级、杭 州市网上服务市场印刷(定点采 购)项目征集供应商
杭州市市级机关文 印中心
16.1
目标单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告时间:
2023-02-09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渝发改投[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95号)有关咨询评估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9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2011年第21号公告),经研究,现将承担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见附表)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报告等)咨询评估和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两大类。

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对应专业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我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我委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抄送项目法人。

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如果不接受该任务,须在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来文说明有关情况。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不再纳入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三、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要精心组织,评估工作要及时向我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

深入现场,落实规划、国土、环评等外部条件,认真分析比选建设方案,严格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投资控制。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宜发改法规〔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发改法规〔2018〕48号各县市区发改局、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制定了《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14日附件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综合竣工验收;(二)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征询公告(委评征〔2020〕012号)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征询公告(委评征〔2020〕012号)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征询公告(委评征〔2020〕012号)根据《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宜发改法规〔2018〕48号),我委拟将下列事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名称及专业类别:宜昌市伍家岗长江大桥接线道路(华通路)市政工程市政类二、项目单位(法人)及联系人: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李文婕(略)三、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人: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张勇(略)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包括华通路(宜古路~共兴路)和支线道路(华通路~共联大市场)。

其中,华通路(宜古路~共兴路)起于宜古路(伍家岗长江大桥互通处),线位邻近花溪路,与现状华通路走向基本一致,终点为共兴路,全长1074米,红线宽25米,双向四车道。

该段道路采用分期建设,本次工程建设范围至K0+740。

支线道路(华通路~共联大市场)起于华通路,与其形成T型平交路口,下穿花溪路后接共联大市场道路,长度553米,红线宽度20米,双向四车道。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管线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

五、上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估算总投资957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政府投资。

六、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项目初步设计,包括规模内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及投资概算等,要求符合《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七、专家要求:要求副高级(含)以上工程师5人,其中:路桥工程1人、市政工程1人、交通工程1人、给排水1人、造价1人。

八、其他要求:无九、评估时限:8个工作日十、评估最高限价:1.7万元请入选该专业类别评估机构库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提供专家类别、职称、人数及报价等相关资料并密封,于2020年4月7日12:00前送至市发改委(沿江大道52号宜化双子楼A座)1602会议室。

我委将组织现场拆封报价函并公布竞选结果。

备注:评估机构与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专家与报告编制专家不得为同一人或存在关联关系。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岳发改价服〔2020〕553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
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9号),结合我市收费调整情况,我委对《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4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的范围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PPP项目咨询;7.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吕政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13〕20号)、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厅、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吕办发〔2014〕26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全面推进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工作,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定拟征收的集体土地。

二、评估内容合法性。

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理性。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

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可行性。

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可控性。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告永州市发展改革委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永州“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研究,现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委托项目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永州市“十四五”产业园区、物流、服务业、能源、粮食产业等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

三、评估内容对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主要指标目标实现情况。

全面评估《纲要》7个方面的主要目标进展,重点评估26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评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畅通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展情况。

(三)重大战略任务推进情况。

重点评估建设“三区两城”“一核两轴三圈”“三个高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增进民生福祉、文化守正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重大任务的推进情况。

(四)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全面评估纳入《纲要》37个专栏和重大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重大工程项目对扩内需、稳投资、促增长、保安全以及重大战略任务落地的支撑作用。

对项目进展是否符合预期作出明确判断,对进展不及预期的重大项目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十四五”后半程重大项目实施的政策建议,以评估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五)社会公众、企业等社会各界对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评价及建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咨询机构【发文字号】发改办投资[2014]66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4]66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拟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

现将申请成为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包括已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的46家评估机构),均可自愿提出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单独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专业设置见附件3。

专业“23其他”仅限具备综合经济专业咨询评估甲级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

(一)单位申请书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2、单位申请表(附件2);3、承诺书(附件2-1);4、单位简介(附件2-2);5、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6、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7、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8、近三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完成的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表(附件2-6,按照本单位实际填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渝发改收费〔2020〕1777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年版)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以及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等,现予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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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征询公告(委评征〔2020〕020号)
根据《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宜发改法规〔2018〕48号),我委拟将下列事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名称及专业类别:
宜昌市猇亭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市政类、生态建设和环境类
二、项目单位(法人)及联系人:
宜昌市三峡碧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慧锟(略)
三、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人: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李飞雄(略)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宜昌市猇亭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 8万吨/天,一期已建设规模 4万吨/天,本期扩建工程规模为 4万吨/天。

采用A2/O+膜生物反应器工艺,建成后出水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本期扩建的建(构)筑物有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膜格栅,调节池及事故池,水解酸化池,A2O生物池、膜池及设备间,接触消毒池,巴士计量槽,除臭系统,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等,改造的设施有粗格栅、进水泵房,加氯加药间,污泥浓缩脱水车间,碳源车间,配电中心及厂区总平面等。

五、上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9128.21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融资。

六、评估内容及重点:初步设计。

该项目的可研报告已批复(宜发改审批〔2019〕56号)。

请对初步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对设计方案、设计内容、技术标准、整体布局、投资概算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专家要求:副高级(含)以上工程师5人:其中市政给排水1人、建筑1人、电气1人,结构1人,造价1人。

八、其他要求:邀请市住建委及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猇亭区分局、猇亭区发改局、住建局,建投水务等单位参加。

九、评估时限:8个工作日
十、评估最高限价:2.7万元
请入选该专业类别评估机构库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提供专家类别、职称、人数及报价等相关资料并密封,于2020年4月22日15:00前送至市发改委(沿江大道52号宜化双子楼A座)1602会议室。

我委将组织现场拆封报价函并公布竞选结果。

备注:评估机构与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专家与报告编制专家不得为同一人或存在关联关系。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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