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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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8-12 来源:新造镇人民政府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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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
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
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非住宅房屋拆
迁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
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
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对〈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番府〔2007〕6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
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的规定
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长
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村
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
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合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相
关条款执行。拆除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原
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排土地重
建,但拆除学校、幼儿园、村委办公楼等村集体
公共设施的除外。拆除非本村村民的居住房屋,
只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5.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
证的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广
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即
视同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
估,减除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予
以补偿。
6.已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日后不再享有村宅基
地的分配权。
7.由村(居)委会或镇(街)统建、村民自建方
式建设安置房,具体的建设标准需经区基建办核
定。安置区建设以实报实销形式由当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招标方式进行,所需费用
由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具体以征地项目补偿及安
置方案为准。
8.各种结构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
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
9.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
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
标准给予补偿。
10.特殊房屋(如祠堂等)的补偿可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
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置)评估确定。
11.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
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抢搭的建(构)筑物,及其它
不合法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拆除未
新旧程度。
成本价结合成新率即综合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后最终计
算出附着物补偿价)。经政府农业部门认定不适用于农
业生产的构筑物(水池、水井、水塔、棚架类)等设施
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2.因施工及运输对现状道路、乡村道路、机耕路、农田灌
溉水利设施及电力设施等造成损坏的,施工期间由施工
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原标准修复或由各镇
(街)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
业主负责。
3.本补偿标准上没有列明的附着物,可参照同类型项目进
行套价。如无同类型项目,则按重置加成新的原则以评
3.鱼塘塘基上种植其它作物不得重复补偿,可在鱼塘或所
种植作物之间选择一种标准给予补偿。
4.鱼塘养殖按一造产值补偿(如通知受偿者协商补偿的时
间达到农业部门核定的当造养殖时间,受偿者仍无理拒
绝接受补偿的,按受偿者已完成当造产值的收益处理,
不再另行作出补偿)。
5.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用于水产品养殖(鱼塘上)的越冬
保暖的棚架(结构主要材料为钢架、钢丝绳和尼龙薄膜)
及养殖鱼塘生产用的工具棚、宿舍等附着物以成本价结
合成新率计算补偿(附着物的成本价指材料及人工在征
收时市场价,成新率一般指根据附着物材料的使用年限
结合其已使用时间计算附着物的新旧程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