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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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蚌政〔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中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4.固镇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一、青苗费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砖木结构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室内水电设施齐备;条形基础。

1020二等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920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765简易结构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600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400说明:1.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作为补偿依据。

2.被拆除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产权证不全或未完善房屋所有权证的,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及《〈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长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合《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相关条款执行。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排土地重建,但拆除学校、幼儿园、村委办公楼等村集体公共设施的除外。

拆除非本村村民的居住房屋,只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5.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广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即视同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减除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予以补偿。

6.已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日后不再享有村宅基地的分配权。

7.由村(居)委会或镇(街)统建、村民自建方式建设安置房,具体的建设标准需经区基建办核定。

安置区建设以实报实销形式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招标方式进行,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具体以征地项目补偿及安置方案为准。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号】宁政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6.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评估机构鉴定确定。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五、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六、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说明:1.经合法审批的房屋,按企业房屋进行补偿;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七、其他补助费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

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

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淮政秘〔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有关规定,经市土委会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参照本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同时作废。

附件:1. 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 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8年1月15日附件1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说明:1. 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2. 菜地指登记在册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3. 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4. 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 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9/06/01【颁发文号】郑政文〔2009〕127号【失效日期】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果树类补偿标准4.林木类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标准通知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日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焦政〔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2.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林果树木花卉)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3.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结束——。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和补偿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下面将就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棚屋、粪肥、农具、果树、蔬菜、麦秸、玉米秸、豆秸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青苗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青苗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这些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生长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鹤政[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临时占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时,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原则上由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制作文字、影像等资料作为清点依据并予以登记。

公告发布后新增的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3.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一、补偿范围及要求1.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以市场价格确定。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的区种植业可用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6.果树类补偿标准以受补偿者不砍伐果树为前提。

7.属于承包经营的,如承包经营者与所有者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应补偿给所有者。

8.在种植苗木、花卉、果树的土地上搭建的各类简易棚及
遮光荫网,须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确定适用于生产需
要的,按成本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适用于生产需
要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9.对划拨由村管理的国有有林山地和国有荒山荒坡的补
偿,按荒山荒坡2000元/亩补偿经营费,有林山地经区
林业部门核定后,按评估价作补偿。

10.本补偿方案上没有的青苗,可参照同类型青苗进行套价;多种青苗间种的,可选择青苗数量最多的一种补偿,但
补偿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单一青苗补偿价格。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结合内江实际,对内江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补充。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合政秘〔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庐江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庐江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庐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一房屋级别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Ⅰ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铜政〔2017〕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及房屋装潢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4。

二、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自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回迁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

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临时过渡期限为12个月。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房票方式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

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月·人。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

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m2结算。

八、枞阳县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县域范围内补偿政策。

九、本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2. 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3. 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4. 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装潢补偿标准铜陵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6日附件1铜陵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附件2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3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注:特种养殖、种植可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认定后,经评估确定迁移费用和因迁移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合政秘〔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巢湖市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林木类补偿费标准附表五围墙、地坪、路面补偿费标准附表六附表七水井补偿费标准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看护房补偿费标准附表十三附表十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1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2附表十五房屋重置价格表附表十六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附表十七。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补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 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说明:1.补偿标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估算。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 〔2016〕 51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 〔2016〕 51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

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3〕27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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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8-12 来源:新造镇人民政府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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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
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
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
迁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
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
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对〈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番府〔2007〕6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
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的规定
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长
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村
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
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合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相
关条款执行。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原
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排土地重
建,但拆除学校、幼儿园、村委办公楼等村集体
公共设施的除外。

拆除非本村村民的居住房屋,
只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5.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
证的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广
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即
视同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
估,减除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予
以补偿。

6.已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日后不再享有村宅基
地的分配权。

7.由村(居)委会或镇(街)统建、村民自建方
式建设安置房,具体的建设标准需经区基建办核
定。

安置区建设以实报实销形式由当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招标方式进行,所需费用
由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具体以征地项目补偿及安
置方案为准。

8.各种结构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
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

9.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
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
标准给予补偿。

10.特殊房屋(如祠堂等)的补偿可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
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置)评估确定。

11.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
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抢搭的建(构)筑物,及其它
不合法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拆除未
新旧程度。

成本价结合成新率即综合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后最终计
算出附着物补偿价)。

经政府农业部门认定不适用于农
业生产的构筑物(水池、水井、水塔、棚架类)等设施
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2.因施工及运输对现状道路、乡村道路、机耕路、农田灌
溉水利设施及电力设施等造成损坏的,施工期间由施工
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原标准修复或由各镇
(街)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
业主负责。

3.本补偿标准上没有列明的附着物,可参照同类型项目进
行套价。

如无同类型项目,则按重置加成新的原则以评
3.鱼塘塘基上种植其它作物不得重复补偿,可在鱼塘或所
种植作物之间选择一种标准给予补偿。

4.鱼塘养殖按一造产值补偿(如通知受偿者协商补偿的时
间达到农业部门核定的当造养殖时间,受偿者仍无理拒
绝接受补偿的,按受偿者已完成当造产值的收益处理,
不再另行作出补偿)。

5.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用于水产品养殖(鱼塘上)的越冬
保暖的棚架(结构主要材料为钢架、钢丝绳和尼龙薄膜)
及养殖鱼塘生产用的工具棚、宿舍等附着物以成本价结
合成新率计算补偿(附着物的成本价指材料及人工在征
收时市场价,成新率一般指根据附着物材料的使用年限
结合其已使用时间计算附着物的新旧程度。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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