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警总队车管所事权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加强对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指挥中心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0月13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是认真贯彻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科教报警”的战略决策,加强公安交通管理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关怀和支持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道路交通,积极筹建交通指挥中心。
截至1997年8月底,全国已有三十多个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成了集电视监控、信号控制、有线和无线通讯、调度指挥等系统的交通指挥中心。
实践证明,交通指挥中心在科学组织交通、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协调处置突发性事件、缓解交通堵塞、增强交警快速反应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个别地区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交通指挥中心的总体方案和技术方案缺乏科学、周密的论证,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影响了施工进程和质量;二是各子系统之间只是简单的设备组合,网络化水平低,影响了整体效益的发挥;三是领导体制不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设备一流,管理落后”的现象,交通指挥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购置设备盲目攀比,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
的答复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206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11.09
【实施日期】1995.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206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对实施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已与银行签订合同协议的,如财政部门和银行同意,可按原合同协议继续执行。
待合同协议到期,签订新协议时应当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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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措施
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措施一、引言交通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的交管部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二、主要问题1. 执法不严格首先,有些地方交管部门在执法上存在着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交警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对违章行为过于宽容,或者收受贿赂导致执法失公。
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道路秩序混乱和事故频发等严重后果。
2. 处罚力度不够其次,当前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强硬。
许多驾驶员对于违章行为能够蒙混过关并付出较小代价缴纳罚款而感到满意。
这种情况下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减弱了法律对违规行为实施威慑和惩罚的作用。
3. 缺乏有效监管另外,交管部门在一些地方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方面,部分交警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执法工作的不公正性;另一方面,对于持续存在的交通违规行为,相关单位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整改。
4. 信息化建设滞后此外,有关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滞后。
现代科技正在迅速发展,然而很多交通管理系统仍然依赖于传统手段进行操作。
这就使得交通信息处理和自动化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并且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和庞大的交通需求。
三、建议措施1. 加强执法培训和督导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力度。
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水平,加深他们对道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他们具备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的精神风貌。
2. 提高处罚力度其次,我们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并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警告、扣分和吊销执照等措施。
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驾驶人档案制度,对于多次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采取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
3. 建立信息化平台第三,我们应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
构建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共享。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交通管理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11.19•【文号】公交管[1997]285号•【施行日期】199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公交管〔1997〕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今年4月我局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试行)》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各项规定,一些省(区、市)交警总队还制定了车管所文明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开展了达标争先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许多地方的车管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肯定和好评。
但从全国来看,目前仅有部分车管所达到或基本达到了《规范》的要求,整个车管工作尚不能适应维护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及“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车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对《规范》(试行)作了若干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区、市)和各地、市车管所要组织全体民警和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范》精神,把《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明年三月底以前要全部达标。
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附:《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1997年11月19日附: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提高车管工作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在办理各种车辆牌证、驾驶证件和进行车辆检验、驾驶员审验等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把关,建立完备、规范的档案,杜绝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和《全国汽车、在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之外的机动车核发牌证,并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检查、监督。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
么
要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出去,给⾃⼰的朋友或是亲⼈的话,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要是没有这类证明的话就⽆法处理好机动车所有权。
那么,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相关所有权知识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期:20000605实施⽇期:20000605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民法院执⾏⼯作办公室:
你办5⽉23⽇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为了交通管理⼯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
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90]公交管第128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
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128号)
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所属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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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
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8.09.02
•【文号】公交管[1998]228号
•【施行日期】1998.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8〕228号)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请示》(公交〔1998〕27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论证,因此,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出台前,暂不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
此复
1998年9月2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
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0.11.26
•【文号】[90]公交管第165号
•【施行日期】1990.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90〕公交管第165号)
交通部工程司:
你司送给我部征求意见的《关于统一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标志和灯饰的通知》联合发文稿收悉。
经我部主管业务局(治安局)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的实际情况,除路政管理用于抢修公路、桥梁的专用车辆,可按工程救险车管理,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安装、使用黄色标志灯具和相应警报器以外,其他车辆不符合特种车辆的条件,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此复
1990年11月26日。
交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交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更新,交通管理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于任何一座城市来说,都需要一个高效的交通管理部门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讨论交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交管部门存在的问题1. 人员素质不高作为执法机关的一部分,交管部门的公务员素质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交管人员往往缺乏职业素养,工作不积极生动,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使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而且也损害了交管部门的形象。
2. 工作执法不公在执行交通管理工作时,有些交管人员可能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
这种不公平体现在处罚的时候比较倾向于自己认为有错的一方,而未统计客观事实和证据。
例如,在某些部分,面对同样的违章行为,不同司机发生的就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这样不公平的执法会让民众对交管部门的工作产生不信任和不满。
3. 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交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和记录,这些工作也需要有效的技术手段来支持。
但是,现在一些交管部门还是采用传统的人工类维护交通秩序和控制车辆流量的方法,例如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设置人工岗位进行指挥和让行,这种传统的交通管理方法无法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也无法满足城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二、对策1.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交管部门的不同需求,可以组织各类培训、培训、考试等方式,提高交管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交管人员的监督和执法纪律的执行,既可以有效压制部分人员的不良行为,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2. 建立合理的法规体系交管部门要得到全民的信任和支持,关键就是要建立法规规范和执法公正的体系。
在执行执法过程中,需要做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行为合法,尊重人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行为得到公认和支持,消除群众的不满和抵抗。
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交管部门是负责管理和监督道路交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交管部门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影响了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交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 缺乏科技支持目前,虽然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在交管部门中还存在着缺乏科技支持的问题。
例如,在城市拥堵处罚方面,很多地方仍然采用人工摄像头执法方式,这种方式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错误判定情况。
此外,缺乏先进的信息化系统也导致了各个交通管理机构之间信息难以共享和协同工作能力较差。
2. 执法不力另一个问题是执法不力。
尽管交管部门开展了大量执法行动和教育宣传活动,但仍有很多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而未受到及时处罚,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示范效应。
同时,在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漠视执法等问题,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
3. 信息不透明交管部门在信息公开和对外沟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缺乏信息公开的平台和机制,导致群众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处罚标准等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交管部门在与群众沟通时缺乏透明度和互动性,给人一种官僚主义的印象。
二、解决对策建议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下是我对交管部门的解决对策建议:1. 加强科技支持交管部门应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辅助执法工作。
例如,在城市拥堵处罚方面可使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车牌识别系统,并与交通信号灯同步联动,实现自动化执法。
同时,推广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端技术以提高信息公开率和便利程度。
2. 提升执法能力为了加强执法效果,交管部门应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对于驾驶证点数不足、重大交通事故等违法行为,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强监管。
此外,还应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其执法过程公正、透明。
3. 推进信息公开交管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出台公安交管车辆管理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出台公安交管车辆管理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出台公安交管车辆管理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交警队伍教育整顿效果,聚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办理交管业务的幸福感、满意度。
经总队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出“二手私家车转移登记‘全省通办’”和“扩大公安网随机选号数量”车管便民服务项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项目(一)二手私家车转移登记“全省通办”。
推行福建省籍居民购置非营运二手小微型汽车凭身份证在全省任一地市均可办理转移、转入等上牌业务,无需提交《居住证》,实现“一证通办、全省通办”。
(二)扩大公安网随机选号数量。
推行全省非营运小微型汽车号牌公安网随机选号由“20选1”统一按上限调整为“50选1”,扩大随机选号可选号牌数量,提升群众机动车号牌选取的满意度。
二、实施时间2021年9月23日全省全面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便民措施的重要性,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统筹推进,强化责任分工,确保措施、环节、岗位、人员准备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组织推动媒体集中报道、广泛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交警系统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双微一抖”等新媒体,加强提示引导,推送告知新措施内容、办理流程等,引导群众便捷办理交管业务,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便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90]公交管第12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
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
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128号)
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所属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裁决;”其中的“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既包括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也包括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
因此,你支队所属各交警大队尽管未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执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方面,也应按该规定执行。
此复
1990年8月24日
——结束——。
关于交管站权属的情况说明(一)
关于交管站权属的情况说明(一)关于交管站权属的情况说明背景介绍•交管站是指负责交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的机构。
•交管站通常承担着监督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指挥交通流量等重要职责。
权属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交管站的权属情况有以下几种可能情况:1.政府直接管理:–交管站直接归政府所属部门管理,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政府负责交管站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等事务,并对交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投资建设并委托管理:–交管站由民间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由政府委托进行管理。
–交管站的具体管理责任和权限由投资方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确定。
3.特殊区域自管理:–在一些特殊区域,如自由贸易区、科技园区等,交管站可能由区域管理机构自主管理。
–这些区域内的交管站一般有特殊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职责和权限交管站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交通违法行为:–交管站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抓拍,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交管站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扣留驾照等处理措施。
•处理交通事故:–交管站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交管站有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救助和赔偿程序。
•指挥交通流量:–交管站负责对交通流量进行疏导和指挥,确保交通畅通。
–交管站有权对路口、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如设置交通标志、指示灯、警示牌等。
总结交管站的权属情况根据地区和管理政策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
不论归属于政府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特殊区域自管理,交管站的职责和权限都是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确保交通流畅和公共安全。
这对于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方便群众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方便群众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方便群众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更好地发挥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2月1日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一律取消公休日对外停办业务和午休时间停办业务的规定,实行公休日照常对外办理业务(法定节日除外),工作日内午休时间照常对外办理业务。
二、为方便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对具有良好信誉和具备一定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委托代办国产免检车型的新车注册登记、发放牌证或临时号牌的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要在1999年2月底之前选择一至两个企业进行试点,完善管理后逐步推广。
有关车辆管理所要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对代办企业及代办业务的有关档案和牌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代办牌证业务的企业不得向车主收取任何代办费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方便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民警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克服内部存在的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上述规定按期实行。
选择试点企业和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要及时报我局。
——结束——。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
个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5.11.09
•【文号】公交管[1995]206号
•【施行日期】1995.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
的答复
(公交管〔1995〕206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对实施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已与银行签订合同协议的,如财政部门和银行同意,可按原合同协议继续执行。
待合同协议到期,签订新协议时应当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以下简称两部一行通知)规定精神执行。
二、规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不暂扣驾驶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所提“核对困难”,属内部工作程序问题,不能以此为由增加群众负担,应当按照两部一行通知规定执行。
三、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的,可以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不必另外再开具“暂扣凭证”。
四、需暂扣车辆或者行驶证的,应当依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
五、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问题,原规定与两部一行通知不一致的,应当以两部一行通知为准。
1995年11月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法院判决、裁定的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法院判决、裁定的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2.09.09
•【文号】公交管[1992]156号
•【施行日期】1992.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法院判决、
裁定的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2〕156号)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法院裁决车辆能否落籍的请示》(〔1992〕吉公交字第2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判决或裁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其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车辆应该有合格的注册登记档案)。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当事人办理变更、转出、转入手续。
此复
1992年9月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队伍教育整顿的通知-公交管[1998]73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队伍教育整顿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队伍教育整顿的通知(公交管〔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公安部决定于今年3月至6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并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公通字〔1998〕11号文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窗口”,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化学济南交警活动,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交警形象和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宗旨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的水平。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结合交通管理业务,明确这次执法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重点。
(一)坚决制止路面执勤执法中的“三乱”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重点检查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内部有无下达罚款指标,甚至将罚款“提成私分”等问题;有无非正式民警(合同制或协勤人员)上路执法;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章、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制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及执勤执法规定办事,使用和填写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建立银行系统代收罚款制度。
(二)着力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及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等问题。
重点检查事故办案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有无由于事故处理部门的原因久拖不决的积案;是否存在以罚款或赔偿代替驾驶证处罚或行政拘留,甚至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是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