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标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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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新变化
据介绍,历时两年重新修订后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共7大类45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新增加了1大类、6项条款,对原《标准》的30项条款作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增加了辅助检查类内容。考虑到心脏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结核病、泌尿系统炎症、肾脏疾病、各类寄生虫病等对部队建设影响比较大,在肝功化验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血、尿常规检查和有选择地进行粪常规、心电图检查。
二是调整了部分生理指标、身体缺陷及轻微疾病的检查标准。鉴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征青年身高普遍增加的实际,男性青年身高由过去的160厘米调整为162厘米,女性青年由过去的158厘米调整为160厘米。同时,降低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视力标准,由过去的双眼分别为4.9、4.8放宽到4.8、4.6。对舒张压标准、心率下限、坦克乘员的身高上限等适当放宽,限定了潜艇、水面舰艇人员的身高;对不影响功能和正常训练的健鞘疾病、轻度肛裂、单纯内外痔疮、龋齿、轻度牙周炎、轻度非特异性生殖系统急性炎症、轻度慢性胃肠疾病等列入合格范围。
三是严格了器质性病变和影响部队群体健康疾病的标准。对患有高血压病、心脏功能障碍和易造成咯血、气胸的肺部疾病的青年,进行了严格控制,具有上述病症的一律视为体检不合格;对难以治愈的乙(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生殖器疱疹等影响部队群体健康的疾病,列入了必检项目;鉴于近年来个别地区有吸毒现象的情况,增加了在部分地区进行吸毒检测项目。
四是提高了特勤人员的检查标准。对空降兵的脊柱、四肢功能、上下肢长度、下肢血管病变和泌尿生殖系统的检查,从严界定了合格范围;考虑到潜水员、潜艇人员水下训练、逃生、作业的特殊环境,对其心脏、血压、血管、脊柱、鼻腔、牙齿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重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是从我国应征青年身体、心理、体能的现状出发,体现了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兵员质量,有利于组织征兵体检的原则,具有标准统一、宽严适度、重点突出、规范实用的特点,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兵员素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