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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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直接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涉及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监督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

3.2 施工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安全和人员安全。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4.1.1.动火作业人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b、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4.1.2动火监护人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b、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安监部报告。

4.1.3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具体有以下几种作业方式: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防爆区域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1.4本公司除办公区外的所有区域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二级。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具体指:主装置区、氨冷冻区域及氨管线,球罐区域。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4.1.5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a、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b、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1.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经安全条件确认后,分级审批。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生产部审批。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生产部审查合格,安监部签发。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4.1.7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a、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监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运行班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b、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c、运行班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d、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①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②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③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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