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定依据】本办法根据《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分类】水利工程可分为水库工程、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
第五条【责任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规划第六条【建设申报】拟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水利部门提出建设申报。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水利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第九条【公示程序】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在相关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条【勘察组织】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应当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准备,配备必要的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水利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运行管理】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水利工程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报告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水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资格。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合同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的水资源安全、防洪减灾以及农田灌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运行管理1. 配置专业人员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包括水利工程师、技术人员和运维人员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工程设备和仪器的操作,并具备应急抢险的能力。
2. 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规定水文、水位、水质的监测和报告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程运行的高效和安全。
3. 定期巡视检查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针对水利工程设备、构筑物、水利工程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分析,实时监测水文、水位、水质等重要参数,为运行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维护管理1. 设备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风险。
2. 结构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构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包括大坝、堤坝、渠道等,及时处理构筑物的裂缝、渗漏、沉降等问题,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定。
3. 清淤疏浚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河道、渠道进行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并对可能造成洪水堆积和堵塞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4. 安全设施维护及时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识、护栏、防护网等,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四、应急管理1. 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包括抢险救援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通信措施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经费管理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各方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专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构成包括:(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等;(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三)预备费: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三)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经费;(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经费;(三)严禁虚报冒领、骗取经费;(四)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高效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技术方面,探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法律法规1. 国家水法国家水法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水法的各项规定,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
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合规操作。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对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项目管理1. 前期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前期准备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选型等。
2. 设计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
设计文件要详实全面,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设计漏洞和纰漏。
3. 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质量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基础。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技术方面1. 技术创新水利工程建设要紧跟技术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 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对于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调控而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
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项目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探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项目准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的施工目标和施工策略。
此外,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期计划。
同时,还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过程管理的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做好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五、工程验收的管理工程验收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最后一步。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手续和文件。
此外,还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以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不断提高。
六、结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科学的施工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和使用。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相应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布置、临时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勘察和测量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遵循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投资控制,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工程成本。
第四章工程验收与保修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标准,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保修制度,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工程运行计划;(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三)监测和记录工程运行数据;(四)开展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保护;(五)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六)组织工程的检查、评估和维修。
第三章工程运行与维护第七条水利工程应根据设计规范、运行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施工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前准备1.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形式和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施工任务和工期要求,做好前期论证和规划工作。
2.工程设计阶段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设计合理、操作性强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3.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计施工组织结构和施工流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4.施工队伍组建应根据工程需要组建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保证施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5.施工设备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要求,合理配备施工所需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控制。
三、施工管理1.施工组织协调应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施工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2.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
3.施工质量管理应遵循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4.施工环境保护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
5.施工合同管理应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做好合同履约和工程支付等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完成。
四、施工验收1.施工完成验收在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工程的质量和符合程度,确保施工符合工程规范和标准。
2.质量保证期验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最后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处理未完工项和问题,保证工程交付使用。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单位,以及与水利工程工作相关的各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规范、可行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注重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专门负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类安全管理工具。
第八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最新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和保留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条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的合格。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夯实全区水利建设基础,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列入政府专项补助计划的所有水利工程。
(三)建设原则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相关水利规划,紧紧围绕“安全防御优先,夯实农村基础,优化生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立项、分级管理体制。
(四)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是我区水利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着重做好区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区发改、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立项补助标准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安全治理类工程、农村水利类工程及生态提升类工程等三类进行立项,区财政按相应标准予以资金保障。
(一)安全治理类工程1.安全治理类工程包含以下六类:一是涉及区级及以上的河道(不含支流)综合整治工程;二是水库、屋顶山塘及高坝山塘的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用于防洪排涝的骨干泵站水闸工程;四是水土保持工程;五是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局属单位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六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安全治理类的水利工程。
2.安全治理类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区级有关单位。
(二)农村水利类工程1.农村水利类工程包含以下七类:一是乡镇级河道(不含支流)的综合整治工程;二是除水库、屋顶山塘、高坝山塘以外的山塘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新建的山塘、水库工程;四是灌溉作用的机埠、其他闸站和引、排、灌渠道工程;五是水毁工程;六是小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七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农村水利类的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作者------------------------------------------日期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❽三定❾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修、紧急抢修、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持五个方面。
首先是日常巡检。
日常巡检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基础,通过巡查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潜在问题并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巡检工作人员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细致地检查各项设施,并及时记录和整理巡检数据,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其次是定期检修。
定期检修是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检修可以及时更换老化设备、修补损坏部件,延长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
定期检修应按照设施的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进行,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和方案,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施,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紧急抢修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发生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抢修工作人员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和丰富的抢修经验,能够迅速判断问题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设施的功能。
管理制度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管理制度应包括维修养护计划、预算管理、工作考核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技术支持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关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涉及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技术水平。
建立技术支持团队和机制,及时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培养技术人才,提高维修养护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涵盖日常巡检、定期检修、紧急抢修、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持五个方面,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其长期发挥作用的目标。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全过程,涵盖了水库、闸坝、堤防、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水利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项目安全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 参与水利工程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紧急事故应急能力。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 开展水利工程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2. 加强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控,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设施老化引发的安全问题。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制定并执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安全管理。
2. 定期组织演练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迅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3. 加强水利工程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获得工程状态信息,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1. 发生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与执法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以落实。
2.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曝光。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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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
安全保护范围
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
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
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
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
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
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
工监督和验收。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
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
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
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
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
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
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
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
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
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
“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
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
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
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
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
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
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
他水文和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
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在河滩造地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
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
渠、水库、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
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
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
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
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